论人事档案遗失的权利救济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建文 时间:2014-03-26
  针对我国当前的人事档案管理现状,尚需研究:在人事档案的内容正确性方面,应当允许依照当事人的请求适时更正或补充;在人事档案的个人参与方面,应当承认个人有权确认人事档案的内容,并有权请求进行更正和阅读的权利;在人事档案的个人知情方面,应当承认个人有权要求档案管理者告知自己的人事档案被提供给何人查阅,在对人事档案材料进行更正或补充时,应向以前的档案查阅人提供新的档案材料等。简而言之,在保障个人信息权的视角下人事档案制度应当进行哪些修改和变更,以应社会经济发展,是档案学和法律学亟待共同研究的问题。
  
  三、人事档案遗失权利救济的实现
  
  人事档案遗失时的立案案由,应当统一为“隐私权纠纷”或“一般人格权纠纷”14。在发生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由当事人选择。在选择违约责任时,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只能获得物质损害赔偿,而选择侵权责任时,既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也可以获得物质损害赔偿。在档案遗失事实明确的前提下,笔者认为,受害人选择侵权责任的救济是最为有利的。
  当事人可能寻求的救济途径主要是赔偿损失。前述案例看,在人事档案遗失时受害人可能获得的损害赔偿的范围并不明确,要么是对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一起判赔,要么是仅仅赔偿经济损失。笔者认为,在将个人对人事档案的权利定位于人格权的背景下,人事档案保管单位遗失个人的人事档案,意味着对当事人人格权的侵犯,可以被判定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可能给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应当给予赔偿。但是比较困难的是如何界定经济损失的范围。
  第一,由于档案遗失不能办理正常工作调动的机会损失。对于此类损失,我国侵权法学者研究的比较少,但是从司法实务来看,也没有统一的意见。在白万锦案中一审法院是支持了受害人提出的机会损失的,但是没有指出机会损失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二审法院则完全否定了赔偿机会损失的可能性。在此情况下应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形行使自由裁量权酌定赔偿数额。
  第二,由于档案遗失不能办理退休与养老、医疗保险的经济损失,应当根据不能办理相应手续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综上,在人事档案遗失时,对于当事人的损害赔偿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后者包括由于档案遗失不能办理正常工作调动的机会损失和不能办理退休与养老、医疗保险的经济损失。
  此外,在人事档案遗失时,其中的部分材料可否补办,应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和保障受害人未来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出发,由档案管理人出具档案遗失证明并承担费用向其他单位重新办理相应的证明材料,对确实无法重新补办的原始材料,可以用经办人或当事人的书面证明替代。
  
  注释:
  1、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白万锦诉海南经济技术开发(集团)公司遗失其人事档案致其无法调动工作赔偿案”判决书》。
  2、《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冯芳撰写的对“白万锦案”的评析》,http://vip. 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db=fnl&gid=117463388,访问日期:2009年3月7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2004]民立他字第47号)。
  4、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周玉富与成都纸浆厂破产清算组一般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判决书》,((2008)成民终字第2739号)。
  5、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首都旅游国际酒店集团有限公司香山饭店与刘甲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判决书》((2008)一中民终字第537号)。
  6、同注释2。
  7、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42页。
  8、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
  9、《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13号)。
  10、См:《Модельный закон О персональных данных》СНГ.
  11、王泽鉴:《人格权的具体化及其保护范围·隐私权篇(中)》,《比较法研究》,2009年第1期,第10页。
  12、[澳]维拉曼特:《法律导引》,张智仁、周伟文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76页。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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