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时期腐败的特征及反腐倡廉策略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周晓红 时间:2014-05-28
一些与经济立法和执法相关的部门,将公共产品转变为有偿服务,造成政府部门的整体性“创租”、“寻租”行为。另一方面,由于政府部门既制定规则、实施法律法规,又直接管理经济资源,导致一些企业的管理者以贿赂和腐蚀手段从各级官员那里争取有利条件和待遇。[10]国土资源部原部长田凤山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503万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受贿逾千万元、重庆市原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副局长王斌利受贿163万余元、中国证监会高官王小石、王益腐败案等,[11]都充分暴露出政府权力部门不法官员的典型“寻租”腐败行为。

  4·“灰色腐败”危险倾向日益显现。当今世界著名政治学家海登海默以公共利益为基础,把腐败分为“黑色腐败”、“白色腐败”、“灰色腐败”。“黑色腐败”是公众和官员都认为应该遭受谴责的,例如政府官员卷入海洛因走私。“白色腐败”是指某一种公共权力行为有可能在政府官员与人民看来都是腐败的,但双方都觉得它没有严重到非得对它采取惩罚措施,例如公务员面试过程中主考官的个人选择。在“黑”与“白”之间是“灰色腐败”。[12]“灰色腐败”比“白色腐败”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更大,其最显著的特征是腐败行为外在的表现令公众愤怒,但腐败行为本身的行政许可清楚。目前这类“灰色腐败”所代表的非传统腐败正逐渐成为中国腐败的主要形式。[13]有大量报道讽刺“跑步(部)前(钱)进”问题,但利用不正当手段争取公共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几乎成为时下的社会风尚!据估计,全国各地在京设有5000多个驻京办事处,其主要任务就是做各部门的公关工作,以便“跑步(部)前(钱)进”。[14]一个地方政府官员能不能多争取到这类转移支付项目,甚至成为一种公开的政绩评价标准。为了抑制转移支付领域内“灰色腐败”日益严重的倾向,中央明确要求,“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15]2010年初,中央还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要求各地政府切实加强驻京办事机构廉政建设。

  二、反腐倡廉建设的策略与措施。

  腐败是政府的掘墓人,一个政府的腐败意味着另一个政府的诞生。人类生活史证明,无论何种社会,无论何种政府,只要听任腐败泛滥,必将导致合法权力的“合法性”丧失。[16]在反腐败总体目标下,如何认识反腐败预期效果,如何确定反腐败阶段性目标,如何选择适合国情的主要反腐模式,等等,对这些问题的科学回答,都属于反腐倡廉建设的策略问题。

  腐败“零容忍”抑或禁而难“绝”?从营造全社会反腐氛围、倡导全民投身反腐的角度,有学者和实际工作者提出“不能让腐败分子有容身之地”的主张,[17]针对我国腐败犯罪起刑点节节提高,但查处的犯罪贪官却没有减少的事实,提出应当对腐败“零容忍”。[18]还有专家提出“集体腐败入刑”主张,意在对“小团体”单位腐败现象“零容忍”,让腐败行为失去滋生蔓延的“黑色土壤”。[19]有学者指出,反腐败是跟人类的贪欲作斗争,因此,不要寄希望于行使公共权力的人能够严格依靠私德来自我约束。对腐败只能“零容忍”。[20]国外在惩治刑事犯罪、加强安全监督等方面实施“零容忍”政策,有过许多成功经验可资借鉴。[21]公众对腐败现象深恶痛绝,普遍存有“严禁必绝”的决心和愿望,完全属于正常的社会心理。但是,腐败犯罪毕竟不同于普通刑事犯罪,其手段隐蔽性很强。腐败总是与公共行政权力运行相伴而生,大量的腐败犯罪过程同时正是犯罪分子履行公共职权、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从科学管理而言,保持公务员适当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有利于提高行政管理效率。而行政自由裁量空间的存在,客观上也为一切腐败犯罪行为提供了条件,腐败“零容忍”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上都不可能。中外各国反腐败实践证明,被视为“政治之癌”的腐败,无论其在时间还是空间上,从来就没有被任何国家彻底清除过。所以,艾克曼提出所谓的“控制腐败策略”,通过严格“约束官员的自主决定权”、“减少官员获取私人收益的几率”,以达到“减少腐败动机和提高腐败成本”的目标。[22]萨拜因甚至提醒人们,一个政体中“低度”腐败难以规避,那种“政治洁癖”和“零容忍”式的反腐败,虽似合理却不现实。[23]

  全面反腐还是重点反腐?许多发展中国家都建立有严厉打击腐败的制度体系。国际透明组织提出包括政治意志、行政改革、监督机构、议会、司法体系、公众意识与参与意识、新闻媒体和私人问题在内的“八支柱”全面反腐败策略。[24]我国许多学者认为,由于腐败行为受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价值观因素、权力因素和制度因素等综合作用,所以,反腐倡廉工作需要综合各个因素从多个角度全面展开。[25]一些地方全面反腐力度强、威力大,全面反腐有力促进了反腐倡廉建设。[26]但是,全面反腐的制度成本问题备受人们关注。海登海默曾经说过:“一个社会之所以需要制度,是因为制度的存在可以节约成本,如果一种反腐制度提高了反腐成本,那就还不如没有的好。”[27]有腐败可能性的人是否选择腐败取决于其腐败的成本和收益的对比,而腐败收益和腐败成本取决于反腐败制度建设的投入量即制度成本。[28]科学严密完备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是腐败与反腐败博弈的结果,也一定是边际效益最大的制度。重点反腐论的基本出发点是在有限的反腐力量条件下,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针对腐败产生的主要原因对症下药、重点治理,有计划按步骤地重点打击腐败行为,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收益,有见效快、成本小、力度大等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