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理论研究综述
四、对中国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政策法律背景的看法
许多学者探讨了这一问题,认为现有政策法规中在以下方面与社区资源共管的理念存在冲突和矛盾:(1)社区居民对自然保护区内资源使用权的丧失。因而造成保护区资源管理与利用上的很多冲突与矛盾。(2)政策或法规实施的一致性问题。(3)野生动物破坏庄稼的补偿机制没有形成等。
李小云等通过研究提出关于中国自然保护区的政策与法律建议如下[5]:充分考虑中国农村社区的特点和需要,采用多样化的适应性强的保护区域类型设定;明确保护区建立过程中与社区有关的程序,尊重和保障社区的合法权益。
五、结论
1.从研究的角度看。关于自然资源社区共管,国内外都有相关著述,国外的研究相对较多,国内处于起步阶段。就国外来说,有许多这方面的论述,这些文章著作多集中笔墨于发展中国家社区林业、参与式发展及社区共管等问题上。内容主要是对资源社区共管的原则、主要形式、基本经验及共管的组织过程、共管的作用及不足等。在这些论述中,都强调社区的参与,参与的平等性及如何看待农民,强调社区文化的重要性。如在《社区参与湿地管理,国际湿地与发展大会第三研讨会(湿地、当地人民与发展)论文集》中,特别强调把社区居民看做是合作的专家。从国外的研究资料来看,他们并没有特别把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与其他自然资源社区共管区别开来看。究其原因,可能正如《社区参与湿地管理,国际湿地与发展大会第三研讨会(湿地、当地人民与发展)论文集》中戈尔东·克拉瑞奇,贝纳德·奥卡拉甘所说,一般来说,共管方法都假定资源不属于私有,而受国家控制或所有,但是承认社区是资源的主要用户,社区的需求一般处于优势地位。在国外和保护区有关的社区共管案例中,尽管也有的提到了因为保护区的建立,社区居民的行为受到了限制而对保护区及其成员产生了敌意[6],但受到限制的是社区居民的传统权利而不是法定权利,所以研究更多关注的是帮助社区发展替代谋生来源以补偿为保护生物多样性价值而对以前的谋生来源设置的限制。
就国内而言,对中国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问题研究的有不少文章,中国保护区社区共管的思想基本是从国外借鉴过来的,国内对社区共管的研究基本上还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对于什么是社区共管,共管的对象是什么,怎样共管,共管的目标等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说法。共管的基础是什么,共管中的权利义务如何配置等,都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社区共管思想脱胎于参与式扶贫与社区林业等,但学术界忽略了研究社区共管与参与式扶贫及社会林业有什么区别。此外,虽然不少研究中指出了社区共管的试点在项目结束后可能不具有可持续性,但解决这一问题的策略更多关注的是资金的持续投入及寻找进一步的项目支持等。尚无人进行深入的研究以找到科学的、可持续的模式。
经分析总结,国内对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问题的研究体现出四个主要特点:一是研究的项目色彩较浓(尽管有学者强调社区共管是过程而不是项目)。因为国内的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实践主要是在国际援助项目的推动下开展的,学者的研究也基本是在这些项目的基础上甚至就是在项目的支持下开展的,因此,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的实践以及对这些实践的总结、分析、研究也就根据援助项目的不同而带有不同的特点,对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也就有依据项目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理解。而且研究大多处于起步探索阶段。二是案例研究较多,缺少规范研究,深入、定量的实证研究也很少。从目前研究现状看,这方面的研究主要是一些期刊杂志、社区共管项目研讨会论文集乃至网络、报刊上的文章,著作很少,而且这些文章大多是对案例的总结,大多论述的是操作性的问题,在理论层面上探索和整体性设计比较欠缺,理论支撑不足,对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的核心问题缺乏分析,描述性、陈述性的成分居多,理论分析、逻辑分析与思辨不足。三是部门利益色彩较浓。主要是站在保护区的立场从保护的角度进行总结、研究的。因为国内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的主要推动者是保护区,而社区、地方政府等是被动方,因此很多案例总结及研究大多是站在保护区的立场上,从保护的角度阐述、分析问题和设计方案,站在客观的立场上全面衡量、评价这一事物的较少,因而程度不同地存在部门性缺陷。四是主要从社会学的角度进行研究的。从经济学的角度研究比较少。社区林业、社会林业是社区共管的经验、理论主要来源,在国外社区林业、社会林业研究的带动下,国内在这方面的研究早于社区共管研究,因此,在国内的研究中,从社会学的角度研究比较多,但从经济学的角度比较少。
2.从实践的角度看从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的实践来看,国内外都处于探索阶段,还没有完全成功的、可持续的案例可供研究。目前国内的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实践,项目只涉及到很少的保护区以及社区中很小一部分居民,虽然有一些成功经验,但总的来说,还不能说有完全成功、可持续的社区共管案例可供研究。
从国外来看,发展中国家存在与中国类似的情况,正如戈尔东·克拉瑞奇等所说[7],我们有一个教训,就是主张社区参与湿地管理的人这几年来了解到,他们的工作成果既不是“成功”,也不是“失败”。我们没有经历过完全的失败,遗憾的是也没有经历过完全的成功。这就是“边作边学”。无论是对于参与者或者对于实际工作者,每一项活动都会产生某种有价值的成果和经验。而且因为具体情况的不同,国外的模式也不能完全在中国适用。而发达国家沿用美国的管理方式,一直没有做过同社区居民一起共同进行自然保护的尝试。所以发达国家也没有探索出一条自然保护与社区居民生产生活相协调的发展模式。
所以,研究探索一种能够将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中各利益方与自然相协调和谐发展的模式,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非常有意义的。
参考文献:
[1]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指南[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5:5.
[2]左停,等.思茅市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的实证研究[G]// 李小云,等.共管:从冲突走向合作.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3]张琛.西洞庭湖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体制研究[G]// 李小云,等.共管:从冲突走向合作.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4]沈茂成.妥善解决自然保护区的问题,促进自然保护事业向前发展[J].林业科技通讯,1995,(2).
[5]李小云,等.中国自然保护区合作管理(共管)研究:政策与法律领域的研究发现与建议[C].中国自然保护区合作管理研究国际 研讨会论文集,2004.
[6]托尔图古艾罗.社区与保护区旅游的案例研究,社区参与湿地管理,从实践中吸取的经验教训[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 2001:5.
[7]戈尔东·克拉瑞奇,等.第四章,使湿地资源共管运转起来,社区参与湿地管理:从实践中吸取的经验教训[M].北京:中国林业 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