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分析与对策探讨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5-28
论文摘要:从国有资产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内涵入手,回顾了我国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历史沿革及现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存在的若干问题,具体包括产权不清晰、国有资本预算需构建及监督体系效率低等问题。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正确对待改革中的利益调整
任何一项经济改革措施的出台,都必然伴随着特定经济利益关系的调整。一般说来,改革引起的原有经济利益关系变动越大,这项改革引起的震动就会越大,这种改革遇到的阴力也会越大,这也是改革发展的一般规律性。随着改革的深化,现实利益格局乃至权力架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改革所涉及的利益关系越来越复杂,特别是束缚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大多与部门或团体利益相关,因而改革的难度明显加大。
二、提高产权委托代理效率,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一)明确国有出资人代表,落实权责利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国务院通过《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授权中央与地方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职责。国资委作为特设机构,代表政府履行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管理权,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不能直接管企业,更不能直接去进行国有资产的运营。它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主要是采取股东的方式,依据《公司法》的有关条款行使股东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国资委的成立表明,代表国家股东的出资人机构已经到位。然而,出资人机构到位并不意味着出资人职责到位。要实现出资人职责到位,必须深入细致地做好一系列工作出资人职责要按照政府级次、产权级次逐层到位。只有明确出资人所出资企业的范围和边界,才能做到权利、责任和义务的到位。新的国资管理体制的特点是国家所有,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妥善行使股东的各项权利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经过政府授权,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其具体实现形式是向有国有资本的企业派出出资人代表,即产权代表。产权代表有几种不同的实现形式,第一类是作为股东身份的产权代表,经股东大会选举可以以董事身份进入董事会。第二类是以监事方式派出的产权代表,进入监事会第三类是委派财务总监。通过派不同类型的产权代表,进入公司治理结构的各个层次来监督管理资产,行使股东享有的三项权利。
(三)确保国资委正确地行使所有权职能
1.确实分离行政管理职能和资产所有权职能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一是政府社会经济行政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分开,即国资委只负责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管理,不具有经济、社会管理职能;二是政事分开。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政策,规模和布局调整等,必须由国务院决定,甚至必须经过人大讨论通过;三是职能分开。存在的职能交叉问题,要根据事情的性质或程序规则确定事权归属、行权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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