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网络传播规范的路径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5-28
(3)推动了公众监督。《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现今“人肉搜索”已成为公民行使监督权的一种手段,如果没有人肉搜索,我们不会认识猥亵女童还口出狂言的深圳海事局的林嘉祥、没有人肉搜索我们不会认识“说风凉话、抽天价烟、戴名牌表”的周久耕,他们被“人肉搜索”后都为自己的言行付出了代价。而林、周的“落马”,也再一次见证了公众监督的力量,也凸显“人肉搜索”在反腐倡廉中的强大威力。[ ]
“人肉搜索”一方面在公众监督、民主参与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同时,它的消极作用也不能坐视不见,如网络暴力、信度的缺失等。
(1)消解传统主流道德。现代社会道德观、价值观呈现多元化的倾向,人们更注重个体的差异。文明社会需要对个人价值观的予以承认和尊重,但同时更需要一种主流的声音,一种核心的价值观,比如正义、勇气、信心、同情,这些美好的品行,它是支撑我们这个民族的核心价值理念和道德规范。而这些核心价值和道德规范需要我们共同维护和发扬光大。人肉搜索在事件的传播中充斥着个人英雄主义、拜金主义、恶性竞争、黄色庸俗等方面的内容,在各种回复中充满对事件当事人的谩骂和肆意的攻击,这些行为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支持和褒扬,这必然会渐渐颠覆传统主流道德。
(2)引起社会信度的缺失。社会学中的匿名理论认为,当个体处于匿名地位时,不必承担破坏规则的后果,就降低了社会规范的约束力,因此,网络中的这种匿名参与的搜索方式受到大家的追捧,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下,不必担心承担任何的后果,另外大多数的网站还是要以赢利为目的,以点击率的多少论英雄成败的。这些网站常常以媚俗为取向,任意夸大事件或以传播虚假信息吸引眼球,骗取点击率。这些网站上的“人肉搜索”事件扩散了缺失的社会信度。如果任由这样的人肉搜索在网络上泛滥,必会使公众处于情绪焦虑,安全感缺乏的状态之中。
(3)侵犯个人隐私、引发网络暴力。人肉搜索事件中信息提供者的虚拟性、隐蔽性让网络成了部分网民不负责任的宣泄工具,起哄、谩骂、造谣甚至恶意中伤屡见不鲜。而网络监督一旦超出了公共事务的范围,即使其初衷是出于高尚的目的,其后果仍可能是侵犯了公民的权利,甚至演变为网络暴力。当网民自认为站在维护道德的层面上对当事人进行横加指责,甚至侮辱、诽谤时,当事人处于网民谴责和声讨中,但此种“以暴制暴”的方式,最终会导致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
“人肉搜索”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要发挥它的积极作用,需要政府介入规范“人肉搜索”,发挥作为一种搜索机制在事件传播中的积极作用。2009 年1 月《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立法禁止“人肉搜索”。有的学者大声叫好,但有的学者认为人肉搜索从本质上讲,只是一个网络工具,重要的在于法律的规范、相关部门的监管、媒体的素养和网民的自律。
3.规范“人肉搜索”的几点建议
3.1通过法律途径规范“人肉搜索”中言论自由权和个人隐私权
从言论自由方面来说,“人肉搜索”的滥用主要是因为现实中公民话语权的缺失和网络中言论自由限制的缺位造成的。言论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普通民众的言论自由难以通过大众传媒来释放出来。“人肉搜索”为公众的言论自由权提供了一个新的平台,在现实中缺失的自由权在网络中被完全释放,任何人可以在网络中发表自己的意见,阐述自己的观点,分享网络中的信息。在网络上公众摆脱了对传统媒介的依赖,网络上的言论自由权无限放大,必然会侵犯隐私权。
下一篇:浅议人民陪审制度的缺陷及管理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