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如何加强水利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督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周东升 时间:2014-05-28

  一是严把立项标准关,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凡是达到招投标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招投标。对于肢解工程、少报多建、违背法规邀标议标和其他规避招投标法规的行为,必须对业主或施工单位分别实行经济处罚,并将不良行为记录纳入信用档案。
  二是严把资质管理关,实行“六项”制度。为有效解决资质非法挂靠这一问题,必须坚持“六项”制度。其一,公示备案制。在资质的评审、发证、管理、监督等环节上出台治本的制度,并在网上公布信息,将资质持有者、公司业绩、信用等级、项目经理等情况逐一公开公示,并在相关部门实行备案管理,便于查证。其二,身份证制。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项目经理资质等级证书等必须完全一致,否则不予投标。其三,招标保证金制。投标人的保证金必须使用银行汇票或转账支票,并严格要求从本单位基本账户汇出,对采用现金等其他结算方式的,一律拒收投标书。其四,押证施工制。开标时,要求项目经理必须到场,并在评标时随时接受评标委员会的质询;中标后,项目业主要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相关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相关资格证书在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其五,事后监管制。中标项目经理必须到现场组织施工,项目业主和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将本条规定写入招标文件,严禁转包和分包。无法定事由和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主要工程技术负责人。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更不得强迫中标人分包。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工程技术负责人与招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为转包,并作为不良记录,根据有关规定限制其市场准入。其六,动态监督制。严禁转借或售卖资质。违规者一经查实,要将当事人双方列入“黑名单”;连续两次违规者按不低于5万元或以售卖价的双倍处罚双方当事人,以至吊销其资质,并及时将变化情况在网络上公开公示。
  三是严把报名关。报名时,要认真审查施工企业状况、资质等级、在建工程情况、获奖情况、项目经理情
  况、财务状况和诚信等资料,以便有效遏制挂靠等违规行为。
  四是严把评审关。要建立国家、省、市 (地)、县 (区) 资源共享的水利水电工程评委专家库,以解决本地评委资源不足的问题。要根据建设项目投资大小、工程繁简、技术含量高低、评标方法难易来随机抽取评委。凡投资额度较小的项目,应在本地招投标;达到一定标准的项目,则应上管一级,实行异地招投标。五是严把合同签订关。要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在工程质量、资金结算等方面明确双方责任,防止“阴阳合同”,保证工程质量。
  六是严把监管关。监管工作中,要防止出现前期管得紧后期管得松的现象的发生,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地带。招投标活动中的监管和纪检监察部门之间应相互配合,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规避招投标、借假资质、中标后更换项目负责人、转包分包、随意变更合同、任意变更工程量或材料等违法违纪行为,维护招投标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思考三:要强化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监督。“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没有监督的权力是腐败的根源”。权力没有被监督就容易被滥用,没有对权力的制衡就难以达到监督的目的。因此,在招投标方面,职能部门与监督部门之间要进行合理的权力分配,二者之间的权力要有合理的制衡,并做到权责明确。水利行业监督部门应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工作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其中包括程序合法性的监督和内容合法性的监督。可将监督工作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个阶段。事前监督即招标阶段的监督。包括招标文件的审核备案和招标公告的发布。招标单位和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公平性及明确性的要求。事中监督即开标过程中的监督。包括主体的管理和行为的监督。主体管理表现在评标专家的抽取上。这项工作不能由负责招标工作的职能部门掌握,更不能由地方政府的个别官员说了算,应当由监督部门抽取,而且要必须保证抽取的随机性和专家的保密性。要最大限度地缩短专家抽取阶段和开评标阶段在时间上的间隔。行为的监督主要是评标过程中的监督及中标信息的发布。在评标前由监督人员首先公布评标纪律,并要求专家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尽可能地限制评标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影响,保证评标过程的公平公正。专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后,负责招投标的职能部门应及时在相关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并附监督部门的举报电话。事后监督即中标后履行合同阶段的监督。监督的主要依据是 《合同法》第94 条与 《招投标法》 第46条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