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旅馆业治安管理模式的优化与选择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覃进标 时间:2014-06-01
  (一)应逐步弱化政府主导、国家管控的治安管理模式 
  服务业是我国“十二五”时期经济转型的主导产业,旅馆业也将迎来新的发展时期。为旅馆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治安环境,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所在。因此公安机关必须优化与创新旅馆业治安管理模式,一方面利用市场的力量和社会力量实现旅馆业治安工作的市场化和社会化,打破政府主导、国家管控的治安管理模式,管理手段不再依靠过多的行政管制手段,而是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行政信息服务等灵活有效的柔性而非强制性的监管方式;同时,即使在需要干预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并不总是要运用行政许可、处罚等强制手段,可以尝试运用一些权力色彩较弱的手段进行管理,引导相对人主动参与和积极配合,从而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干预的功效。另一方面,应积极构建旅馆业治安工作市场化模式,通过市场手段使旅馆业主自觉建立治安报告制度、客房服务员值班制度、交接班制度、巡查保卫制度、消防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充分利用“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机制使业主自觉将治安防范工作常态化。总而言之,治安工作市场化应成为旅馆业治安管理改革方向,只要坚定不移地按照市场方式配置旅馆业的资源(能否为旅客提供良好的安全服务本身就是旅馆业重要的竞争资源),发挥市场手段在治安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而不是政府主导,依靠行政审批制度和管制来加强治安管理。这样既可以有效解决公安机关对旅馆业治安管理“力不从心”的问题,又可避免因有公安机关“包揽一切”而弱化旅馆业从业人员的治安积极性,避免旅馆业陷入“一头热,一头冷”的治安管理困局。 
  (二)培育与发展旅馆行业协会 
  旅馆业在国外主要以行业自律规范为主。而我国的旅馆业是同国际接轨较早的一个行业,我们应利用这一优势,提高我国旅馆业行业自律的水平。因此我们应本着“积极培育、正确引导、合理规范、依法管理”的基本策略,积极培育与发展旅馆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从而提高旅馆行业的整体服务水平和治安管理水平。如浙江省上虞市旅馆业行业协会在深化治安星级管理、强化行业自律与规范制度管理方面成效就较为突出,该协会通过每周信息研判、落实奖励考核、治安星级评定、信息系统指导、日常定期检查、联系员队伍建设等日常工作,强化了旅馆业的管控能力,规范了行业管理与竞争,为公安机关“打防控”守好了旅馆业阵地。自该协会成立以来,旅馆中刑事发案明显下降,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得到遏制,旅馆行业经营和治安秩序良好,在加强内部管理和促进安全防范上起到了积极作用,行业文明程度得到提升。可见,积极培育与发展旅馆业协会,既可以引导旅馆业这一行业走向正规,又可以密切警民联系,形成了互相监督、协调配合的行业氛围,有效地发挥了行业在维护社会治安中的积极作用。 
  (三)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法治化建设 
  没有强有力的法律、法规做后盾,旅馆业治安管理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要进一步完善当前旅馆业的治安法规,对现有的旅馆业管理法规、规章、条令、进行修改与完善,有效整合我国《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地方性法规等与旅馆业治安管理相关的法律规范,实现旅馆业治安管理法制建设的统一性与系统性。同时也必须认识到,旅馆业立法的“顶层设计”是旅馆业的治安管理法治化的前提,因此,要实现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法治化,应提高我国旅馆业的立法水平,一方面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弱化政府主导、国家管控的治安管理模式,积极推进市场化管理,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的自律性与弱化公安机关治安管理的主导性;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旅馆业的行业标准,尤其是要完善旅馆业安全(治安)评价标准,同时要强化行业标准执行的强制性,加大行业规范的执行力度,从而更好地保证市场手段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有效发挥旅馆行业管理与治安管理市场主体的作用。 
  总而言之,对旅馆业治安管理模式的优化与选择,应积极顺应我国以及世界公共行政发展的趋势,在观念上要从“管制行政”向“服务行政”转变、从“刚性控制”向“柔性管理”转变,逐步实现旅馆业治安管理主体的多元化,改革现有的治安管理模式,逐步从行业自律与行政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过渡到以行业管理为主的模式。虽然这一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但逐步实现旅馆行业自律、自我管理将是旅馆业治安管理模式改革的方向与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