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工程项目管理模式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4-06-01

  代建制模式重要应用于政府投资的项目,其最为重要的理念便是实现“钱、权、用”的分离,以此解决工程项目“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问题。代建制模式中,代建单位主要从事的还是管理和咨询工作,并不参加实体的建设工作。而EPC模式中,EPC承包商则参加工程项目的整个建设周期,因此EPC承包商承担更多的项目责任,和绝大部分的项目风险。当然,EPC模式下设计与施工深度交叉,降低了工程造价,工程整个生命周期中“三大目标”的控制更有合理有效。
  因为EPC模式要比代建制模式承担的责任和风险要大,所以合同价格要高于代建制模式下的合同价格。因而,对于那些缺乏项目管理经验的政府部门,采用EPC模式可以降低自身的风险,但要付出较高的投资。相对于有一定经验的政府部门,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相应的代建单位,进行工程建设。
  3  工程项目融资模式:BOT模式与PFl模式
  3.1 BOT模式  即建造-运营-移交模式。这种模式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在国外兴起的一种依靠外国私人资本进行投资建设的一种融资和建造的项目管理方式。也就是政府开放本国基础设施和运营市场,吸收国外资金,授权私营项目公司以特权,由该公司负责融资和组织建设,建成后负责运营及偿还贷款,特许期满后将工程移交给政府。

    3.2 PFI模式  即利用私人资金提供公共设施事业的项目融资模式。政府部门发起项目,由财团进行项目建设-运营,并按事先的规定提供所需的服务,公共部门在合同期限内因使用承包商提供的设施而向其付款,在合同结束时,有关资产的所有权或留给私人部分承包商,或交回公共部门,取决于原合同规定。
  两个融资模式最主要的特征便是引进私人资本投资到公共设施事业上来,这样一方面可以减少政府的财政赤字,另一方面有利于拓宽私人资本的投资渠道,促进市场的完善,经济的发展。两者从融资的思想上讲,是没有本质的区别,最大的争论点在于合同到期后,公共设施的归属权。BOT模式中,私人企业在特许经营期结束后,需按合同将公共设施归还于政府。而PFI模式下,合同期限内因使用承包商提供的设施而向其付款,在合同结束时,有关资产的所有权或留给私人部分承包商,或交回公共部门,取决于原合同规定。PFI模式更关注的是私人提供公共服务。
  BOT模式和PFI模式中,利用私人资本投资公共事业的这种先进的理念,对于解决公共服务水平低下社会福利缺乏的问题是具有极大的意义。同时,国家投入巨资搞基础设施来抵御全球经济危机,运用BOT和PFI模式来进行融资,也为探索实践新型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提供了良好的机遇。
  4  总结
  工程项目管理的几个模式各有优势,各有不足。对于不同的工程,“质量、投资、进度”三大目标的侧重点不同,会左右模式的选择。当然,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发展,还需要不断地健全法制,完善市场竞争制度,规范项目各方的行为。这样,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才能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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