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经济欠发达地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现状及其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6-01
2.1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将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为目标,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由偏重经济增长转向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立科学的行政绩效评价体系,对党政主要领导的考核由单纯GDP量的增加转向引入环境绩效的“绿色GDP”。要落实长效执法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加强部门联合执法督查机制建设,加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人大和司法监督的作用。
2.2完善考核体系,落实“环保第一审批权”。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已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这是实施党政领导干部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的一个重要举措。应进一步完善考核指标,增加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工商环保前置审批条件考核的份量,确实落实“环保第一审批权”,彻底改变以往环保部门唱独角戏、环保执法难的局面。
2.3 实施环评质量纠错制度,强化环评单位的法律责任。对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实施环评质量纠错制度,对未能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未能认真按照产业政策和区域规划的整体要求,对项目建设过程及运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环境风险没有进行充分慎重分析,导致环评结论错误的,视不同情节给予取消评价证书、证书暂停使用落实整改等处分,对责任人要取消环评上岗资格。环评单位应对评价结果经过项目建成后的回顾性评价负有法律和经济责任。
2.4 加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严格把好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关,强化项目可研、初步设计及施工阶段的环境监理工作,督促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未经环境保护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生产)。对建设项目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的,一律不予验收,并责令限期整改;对建设单位未经环境保护验收就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依法予以查处。
2.5严肃查处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就擅自开工建设、不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就擅自投产的行为予以重点查处,严格按照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出台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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