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旅游地参与旅游发展的利益主体“和谐人”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孙艳萍 时间:2014-01-05

摘要:近年来民族旅游地旅游业得到快速发展,在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参与旅游发展的利益主体间的矛盾和问题。文章从“和谐人”视角入手,在分析民族旅游地参与旅游发展的三个核心利益主体基础上,选择地方政府作为民族旅游地参与旅游发展的利益主体“和谐人”,将从根本上解决民族旅游地参与旅游发展的利益主体间的问题提供一种可行的思路。

关键词:民族旅游地;利益主体;参与旅游;和谐人
民族旅游地以其优美的自然风光、独特的民族文化赢得了旅游者的普遍青睐。自改革开发以来,民族地区旅游业获得持续快速发展。目前,旅游业已成为民族地区重要的产业部门之一,产业体系基本形成,产业规模不断扩大,支柱产业地位日益显现。

在这样的发展形势下,相应地形成了许多成熟的民族旅游地,如云南西双版纳傣族聚居地、大理白族聚居地、丽江纳西族聚居地、香格里拉藏族聚居地、德宏傣族景颇族聚居地等民族旅游地,同时形成了一系列民族旅游产品。但是在民族旅游地旅游蓬勃发展的过程中,也伴随着不可忽视的问题。由于参与旅游地旅游发展的利益主体,由于其动机、目标、行为、所拥有的资源、权力制衡悬殊的差异,出现各利益主体间的矛盾。其一,随着民族旅游地发展的逐渐成熟,旅游开发后被征收的土地价值迅速上升,即土地增值,真正的土地转让主体——当地居民不但没有享受到土地增值带来的效应,反而承担了旅游发展带来的外溢成本。其二,旅游企业处于逐利、短视、管理不善等原因,会对当地社区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造成负面影响,如乱砍滥伐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固体和液体污染物损坏社区生存环境。伴随着旅游者的增多和过度的旅游开发使得当地噪音增加、物价上涨,传统文化迅速弱化、衰退。由此招致社区居民的反对。

其三,当民族旅游地参与旅游发展的利益主体逐渐发展成熟,旅游收益逐渐增加,利益冲突开始显现化,各利益主体纠缠于旅游开发带来的旅游收入,这种利益冲突在民族旅游地表现得最为明显。然而利益主体间的矛盾实际上是可以解决的,文章从“和谐人”视角人手,分析选择适宜利益主体担当“和谐人”的角色,使之达成利益主体间的均衡状态,从而促进民族旅游地旅游业的和谐、健康发展。

、民族旅游地参与旅游发展的利益主体界定民族旅游地指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旅游目的地,如云南西双版纳、大理、丽江、香格里拉等旅游地。其主体旅游资源是在特定自然背景下的民族文化,因而其主要旅游产品是民族风情产品,旅游形式主要是民族旅游。根据Swardbrooke的研究,L2可持续旅游的主要利益主体包括:当地社区(直接在旅游业就业的人、不直接在旅游业就业的人、当地企业的人员)、政府机构(超政府机构、中央政府、当地政府)、旅游业(旅游经营商、交通经营者、饭店、旅游零售商等)、旅游者(大众旅游者、生态旅游者)、压力集团(环境、野生动物、人权、工人权力等非政府组织)、支援部门(发展中国家的非政府机构、发达国家的信托和环境慈善机构等)、专家(商业咨询家、学术人员)、媒体等相关人员。冈恩指出,旅游的开发要综合考虑旅游者、当地居民、政府、旅游企业各方面的利益。本文主要研究的是一个旅游地参与旅游的利益主体与民族旅游地旅游发展的关系。根据参与旅游发展的利益主体的影响力,可知参与旅游发展涉及到的最核心的利益主体包括当地政府、社区(含居民)、旅游企业,三者的关系最直接地影响着旅游地旅游业的可持奉公执法,无私奉献的管理队伍。只有如此,才能称得上是爱民,为民的领导队伍。在政府的有力地带动与有效地监督下,能够让社区的经济水平得到提升,文化事业得到发展,自然环境也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同时,也应该考虑到民族旅游地本身存在的特殊性等问题,在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与阻碍远比非民族地区复杂的多,这为民族地区的政府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临的任务也更为艰巨。作为“和谐人”的政府唯有以身作则,在参与旅游发展过程中尽力在相应的职位之中履行好应尽的义务,以大公无私的精神发挥其作用。

1.协调利益主体各方利益的作用。

地方政府是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和管理者。

社会利益的整合是协调与缓和利益矛盾的需要,协调各方利益必然成为政府部门的主要职能之一。在政府部门的总体调控之下,对民族旅游地参与旅游发展的利益主体的利益进行公平有效的协调,兼顾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调解由于利益分配问题而导致的矛盾与冲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地方政府在协调民族旅游地参与旅游发展的利益主体间的利益问题方面,有其优势。首先,地方政府健全的利益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整合机制,有助于解决民族地区多元化的利益问题。其次,地方政府通过各种民族社区组织、社会组织、民族精英等团体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出面调节社区内部与外部的利益冲突,引导民族旅游地参与旅游发展的利益主体正确看待由客观能力、条件差异而导致的利益分配差异性,引导各利益主体合理合法地追求个人利益。

2.文化保护的职能。

每一种文化由于其地域上的适应特征和悠久的历史传统都不可能被完全覆盖和替代。外来文化总是以各种方式被整合,成为本民族文化的一部分。在现代化的标准体系内,各民族在经济发展中应该寻找自身文化与其他文化联动发展的切人口,从而实现自己的现代化,获取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的结局。

其根本目的在于获得自己文化的地位,成为多元文化格局中的被承认和赞赏的一元。因此,我们不能对旅游文化给民族旅游地所带来的冲击熟视无睹和漠不关心,应该考虑到每一种文化都代表了特定民族的传承积淀和特定地域的文明轨迹。也是现实旅游业发展的主要“吸引物”。因此保护是必须和必要的。

但同时需要强调,保护不是固结一种文化,而是在旅游发展的开放环境中主动迎接挑战。所以保护可以是商业性保护、研究性保护和传承眭保护。地方政府拥有强有力的舆论工具,有助于全民观念的树立,借助各种方式和媒体树立正确的民族文化发展观和文一82一化保护观,有利于民族地区、民族旅游地在旅游发展过程中对本民族文化的保护。

3.捍卫公正、保障公平的职能。

作为社会成员具有追求公平发展的机会与权利要求,地方而政府的一大主要职能就是捍卫公正、保障公平。民族地区旅游业的顺畅运行需要政府发挥捍卫公正、保障公平的只能。民族地区的社会公正蕴含着资源分配、利益均衡等内涵。利益分配上的不平衡常会导致民族利益的矛盾和冲突,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民族旅游地参与旅游发展的旅游主体间的矛盾会越发突出影响民族地区边疆稳定和国家稳定。实践证明,民族地区利益分配不均是引发民族问题、和谐问题的最主要原因。随着我国政府主导型旅游发展战略的推进和构建和谐社会进程的加快,民族地区的政府在旅游发展中已转变自身的的政府职能,从经济职能向服务职能转变,在职能上明确了政府的职能就是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政府的管理就是对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进行有效的管理,能站在和谐、均衡、宏观的高度,驾御民族旅游地旅游业的发展,正确处理民族地区旅游发展与利益分配问题,发挥其捍卫公正、保障公平的职能。

4.政策扶持职能。

制定相应政策扶持民族旅游地的发展是地方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民族旅游地经济发展上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经济发展的落后性和生产方式的多样性。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与发达地区相比差距很大,市场经济是不公平经济,如果政府不对民族旅游地的经济发展给予政策扶持,民族旅游地将在越来越边缘化的状态下保持贫困状态。随着近年来我国社会体制的公开化与透明化程度越来越高,政府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源,基于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性,地方政府制定的各种旅游发展政策,扶持旅游业的发展,如实行财政优惠政策、金融优惠政策、旅游开发扶贫政策等,引导民族旅游地旅游业的发展,发挥其政策扶持职能,对民族旅游地参与旅游发展的利益主体及合理分配机制建立政策扶持。

从上面对民族旅游地参与旅游发展的核心利益主体自身特性、所拥有的资源、限制性因素和缺陷所作的分析,可见地方政府在整个民族旅游地发展过程中,无疑担当着重要的角色,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地方政府以拥有无以伦比的权威、资源和作用机制能胜任民族旅游地参与旅游发展的利益主体“和谐人”任务,来协调管理民族旅游地参与旅游发展的利益主体间的矛盾和关系,统筹民族旅游地的发展。

四、结语

“和谐人”是社会整体和谐发展的前提基础。在、生活共同体,他们共同构成了带有一定人际交往模式的基层组织,当地居民又成为社区居民。¨J由于旅游业发展极大地改变着旅游目的地,空间的紧密型、资源的互动性就使得景区与社区之间发生了密不可分的辨证关系。以社区为基础的旅游发展方式是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先决条件,社区也为景区的发展提供了一种依托和支持。因而,社区,包括社区居民这一利益主体理所当然成为旅游地参与旅游发展中的关键群体之一,参与旅游的发展决策和收益分配,获得适当的参与旅游发展过程中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即旅游地参与旅游发展的利益主体之一的社区及其居民的利益所在是获得经济收益的同时,兼顾社会、文化和环境效益,即经济+社会+文化+资源环境。

(二)适宜“和谐人”选择。

在民族旅游地参与旅游发展的三个核心利益主体地方政府、旅游企业社区及其居民中,选择适宜的、理想的,能胜任的利益主体做为民族旅游地旅游发展的“和谐人”来促使这个庞大的旅游系统顺畅运行非常重要。

在地方政府、旅游企业、社区及其居民三个利益主体中,社区居民处于弱势地位。其一,社区居民整体素质不高。由于少数民族地区经济落后,社会发育程度较低,教育不发达,知识水平有限,居民整体素质不高,思想保守,对旅游缺乏足够的理解,对自身在旅游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其二,社区居民在旅游资本、技术和市场等方面缺乏竞争力。因此,社区及其居民因自身的许多限制性因素,无能为力来胜任民族旅游地参与旅游发展的利益主体“和谐人”角色。

旅游企业这一利益主体是在旅游地引入外来投资的情况下产生的一个核心利益主体。民族地区社会发育程度不高,资本总量有限,在旅游地处于缺乏“资本”和“智力资源”的情况下,旅游企业介入旅游地的三个重要目标是生存、盈利和发展,以追求经济效益为主。其次,旅游企业自身的缺陷和弱点,比如侵吞国有资产、圈地现象、寻租行为以及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益不当等行为。这些种种限制性因素也决定了旅游企业不能承担民族旅游地参与旅游发展的利益主体“和谐人”角色。

国内外旅游发展的实践证明,凡是实行“政府主导型”发展战略的国家或地区旅游业就发展快、效益好。因此,在民族旅游地参与旅游发展的利益主体中,应强调地方政府核心利益主体的地位,发挥地方政府在民族旅游地旅游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市场主体都有其自利性,政府也不例外。但是,随着我国构建和谐社会进程的加快,旅游业作为衡量社会和谐程度的重要指标,政府自身的自利性逐渐消退,这是在自身职能基础上作出修正或调整,转变自身的政府职能,将自己定位为旅游发展中的服务者,从经济职能向服务职能转变,重新审视自身行为,努力站在宏观的、和谐的高度,坚持机会平等原则,切实保证旅游利益公平分配,保障民族团结。因此民族旅游地这一庞大的旅游经济系统要想运行顺畅,只有政府有能力来协调。在民族旅游地旅游业发展过程中牵涉到众多利益主体和利益关系,只有政府能站在宏观的高度,能站在和谐的立场。政府以拥有无以伦比的权威和管制力量,提供公共产品,促进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使旅游业外部性内在化,限制垄断,促进旅游市场发育,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因此,在民族旅游地参与旅游发展的利益主体中,只有政府有作为利益主体“和谐人”的条件和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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