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献血者献血结果反馈过程中的权益保护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0-07-12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颁布以来,自愿无偿献血者成为献血队伍的主力军,摒弃了不良的献血行为,使无偿献血工作提高了一个新的台阶,使献血成为一种精神时尚。因本站开展无偿献血工作突出,本市多次被国家卫生部、红十字总会授于全国无偿献血先进城市,走在了全国无偿献血工作的前列。但是,伴随无偿献血工作的积极宣传,无偿献血者的逐年增加,献血结果准确及时地反馈及反馈的信息对无偿献血者的影响成了一个很突出的问题。
颁布的新的《血站管理办法》、《血站及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中明确血站的义务和献血者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是血站负有告知献血者献血结果的义务,同时又有保护献血者隐私的义务。保护献血者隐私的工作要始终贯穿在献血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建立和实施了保密制度,对献血者的个人资料、献血信息、血液检验信息以及相应的血液使用信息等各方面实施保密措施。但是在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同时,对于产生的一些问题,如下:
1 反馈途径
本站主要是采用语音信箱查询、书信反馈、当面告知这3条途径。
1.1语音信箱查询
语音信箱查询是一种快捷方便的方法。建立语音查询电话,方便献血者查询,也可大大减轻血站查询系统的压力。语音查询可凭献血证号码和身份证号码在电话上查询自己的血液是否合格,而不告知具体某项的阳性检测结果。
1.2 书信反馈
书信是极其私人的物品,用它来反馈最具有保密性,也能详尽地解释清楚,本站主要采用了这种方式 。我们共设计了两款温馨的小卡片代替信件,分为适合献血与不适合献血,并标明献血者的献血信息不具备临床诊断依据。在得出献血信息后及时寄给献血者。如有疑问的献血者,本站就通过当面解答的形式,安排专业人员对献血者进行详细解答和交流。
1.3当面告知
当某项血液检测结果呈阳性时,将献血者约到血站,安排专业人员单独详细认真地做好解释工作。这种方式有利于献血者的个人隐私保护。也有的献血者在流动采血车上再次献血时得知自己上次献血的检验结果,如果是这种情况,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或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避免泄漏敏感信息,对查出的不适宜献血结果,应让体检医生与其个别面谈解释原因,根据具体项目嘱其到医疗机构结合临床进一步诊断。而献血者的献血信息不具备临床诊断依据的,告知其结果是很重要的。
2 反馈人员
2.1资历
反馈人员必须是接受过国家正规医学专业,获得学历证明, 受过检验科专业培训的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了解检验程序及检验试剂,对所产生的检验结果能够做出清楚并详尽的解释;了解医学临床知识,能够为献血者做出诊断的正确建议。
2.2态度
反馈人员必须要有积极主动与非常耐心的工作态度。
2.3 技巧
反馈人员要有有效的交谈技巧,增强献血者的信任感,降低其所产生的恐慌。
3 反馈内容
统计2002~2007年检验结果见表1、表2。表1和表2结果表明:其中ALT的构成比是70.1%,抗HCV为16.4%,HBsAg为6.8%。由此可见,ALT不合格是血液检测不合格的首要原因,与有关报道[1,2]相一致。人体ALT主要分布在肝脏,其次为肾脏、心脏及肌肉,一般认为,生病时ALT的活性主要表现为增高,但增高的原因除了由病原体感染引起的肝胆疾病、心血管疾病、骨骼疾病及某些药物的作用外,一些病理因素,如体重增加、运动、饮酒及疲劳、服用药物等均会影响ALT的活性[3,4]。ALT活性增高的原因与血液标本存放的温度、时间有密切关系[5]。因此,ALT这一非特异性指标在无偿献血者血液检测中的意义值得探讨。我国属于肝炎高发区,如果抗-HCV血清阳性或 HBsAg 阳性,合并ALT增高的献血者可能为肝炎病毒血症活动期,当抗-HCV或HBsAg 浓度低而不能检出时,ALT升高就有意义,可以避免肝炎相关疾病的窗口期所造成的漏检。
本统计结果显示:新乡地区无偿献血者HBsAg 和抗-HCV阳性率明显低于我国一般人群HBsAg 10%~20%的阳性率和抗-HCV 1.35%的阳性率[6]。抗-HCV阳性的构成比显著高于HBsAg 阳性的构成比,分析原因,虽然目前测抗-HCV是诊断HCV感染的重要手段,ELISA法广泛用于血液筛查,且多区段抗原的共同检测大大提高HCV的检出率,抗体出现可提早到16~60 d,提高了试剂的灵敏度和特异性,但包被板中SOD蛋白的存在可能增加假阳性率,在低危人群中出现不确定及假阳性的结果。因此,在做解释工作的同时要考虑到以上诸多因素和另外一些产生假阳性的因素尽量作出合理的解释。而抗-HIV初检可疑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未得到HIV确诊实验室确诊前不反馈。
4解释技巧
4.1态度和蔼
解释工作不论用哪种途径都要始终面带微笑,不可因对方看不到说话表情而草率大意。态度认真,不可语气生硬,要树立良好的血站公益形象。
4.2 赢得信任
首先告知意献血员对于谈话内容将会严格保密,增强献血者的信任感。
4.3 解释清楚
要表明检验结果不作为临床诊断依据,降低献血者恐慌心理后,再进行详尽解释工作。
采供血机构重视献血信息的保护并履行告知义务,就是对献血者的尊重,保障献血者的权利。相反,因忽视应尽的义务而造成献血者的权利受到损害,必然会引起纠纷。保障献血者的权益,实质上也是在保障采供血机构的权益,进一步保障无偿献血事业能够健康顺利地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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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桑列勇.ALT干式生化法在献学者初筛中的应用探讨[J].输血杂志,2003,16(4):268-269.
[2]陈素贞.1999~2001年无偿献学者血液报废原因分析[J].中国输血杂志,2004,17(2):116-117.
[3]Robinson D,Whitehead TP.Effect of body mass and other factors on serum liver enzyme levels in men attending for well population screening[J].Clin Biochem,1989,26(5):393.
[4]Lee DH,Ha MH,Christiani DC.Body weight,alcohol consumption and liver enzyme activity-a 4-year followstudy[J].Int J Epidemiol,2001,30(4):766-770.
[5]刘正敏,李健.血样标本存放温度和时间对ALT检测结果的影响[J].中国输血杂志,2005,18(2):123-125.
[6]田兆嵩.临床输血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2.270-274.
[7]康炜,安万新.无偿献血中的权利与义务[J].中国输血杂志,2005,18(5):441.
[8]张丽娜,栾玲峰.浅谈电话招募固定无偿献血者[J].临床输血与检验,2007,9(3):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