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健康检查统计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7-02-28
3.2 医学指导意见
暂缓结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医师应提出暂缓结婚的医学意见。精神病发病期内。经精神病专科医师治疗,病情稳定2年以上结婚较妥。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重要脏器疾病伴功能不全。生殖器官发育障碍或畸形。应先矫正治疗,后结婚。严重遗传性疾病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目前尚无有效治疗方法,子代再发风险高,且无法进行产前诊断,医师应提出不宜生育的医学意见。医护人员在根据医学指导意见进行分类指导过程中,应耐心向暂缓结婚或不宜生育者解释,对其现有处境表示同情,讲清利害关系,指导其及时治疗、随访观察,帮助其制定婚育计划。若医学指导意见与受检者意愿发生冲突,医护人员应充分尊重其意愿选择,建议采取必要的医学措施,减少不良影响。
总之,婚前教育,健康检查,保健咨询在婚检同时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对婚检的认识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可使双方互相都真正了解是否健康。同时,医生可以利用这一机会向男女青年讲解生理知识,宣传优生优育知识以及性生理、性卫生等保健知识。通过婚前检查能够及时检出各种疾病,并按规定进行妥善治疗,这种减少了婚后家庭矛盾,消除了因婚育问题造成的社会不安定因素,控制了某些传染病的传播,增强了婚姻道德的文明程度,提高了人民群众对婚检的认识。
参 考 文 献
[1] 周海旺,高慧.强制婚检取消后产生的问题和对策探讨[J].社会科学,2004(9):70-78.
[2]王凤兰. 婚前保健培训教程[M] . 北京医科大学中国协和医科大学联合出版社,1997. 11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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