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传统药物知识内涵的认识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5-06-05

                  作者:梅智胜,肖诗鹰,黄璐琦,刘铜华

【关键词】  传统药物;传统知识

迄今为止,学术界对我国传统药物知识尚未有明确的定义。笔者现根据一些国际组织对传统知识所确定的概念并结合国内学术界的研究成果,对我国传统药物知识的内涵作一探讨。

  1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观点

  WIPO关于传统知识所确定的概念是:基于传统之上的文学、艺术或者科学作品、表演、发明、科学发现、设计、商标、名称和符号、未被透露的信息和所有其他一些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由智力活动产生的基于传统之上的创新和创造。例如,农业知识、科学知识、医药学知识、生物多样性有关的知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语言的要素、未固定的文化财产等。“基于传统的”,是指某种知识体系创造、创新和文化表达方式,通常是代代相传,为某个特定民族或其居住地域所固有,并且随着环境变化而不断演进。WIPO进一步指出,所谓“传统知识”,并不是因为其古老,许多传统知识并不古老或呆滞没有生气,而是当今社会许多现代生活中非常重要而有活力的部分。这是一种与某一社会具有传统联系的知识,它在一个传统社会中产生、延续、代代相传,有时是通过知识传递的特定习惯性体制。一个社会可把传统知识看作是其文化身份或精神特性的一部分,所以是它与社会的这种关系使其成为“传统”知识。传统知识每天都在被创造出来,并在个人和社会回答社会环境提出的挑战的过程中得到发展。传统知识的当代特征更进一步证明了对其进行法律保护的正确性。制订保护法律以记录并保存可能已经濒临灭绝的过去所创造的传统知识不仅是可取的,而且同样重要的是,对于传统知识体系的持续使用中产生的新的传统知识,要考虑如何尊重并保持其发展和传播;另外,一些传统知识与植物和其他生态资源密切联系,例如草药等。传统知识经常为研究人员提供线索,使其能从生物资源中提取有价值的活性成分。这种遗传和生物资源是通过一代又一代对资源的利用和保护以及在现代科学研究中的共同使用而与传统知识和惯例相联系起来的。传统知识的保护经常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密切联系,特别是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进行的保护。

  2  传统知识的基本特征

  根据上述国际组织对传统知识的阐述,并参考国内学者的研究成果[1],笔者将传统知识的基本特征归纳为以下几点。

  2.1  传统性

  传统知识是特定群体在长期历史生活中共同创造和发展的,传统知识的大部分是由那些在过去的年代已经形成的知识构成。但“传统”并不绝对意味着相关的知识来自古代,传统知识中的传统是指获得知识及使用的方式不同于当地人从近现代科学中获得的知识;同时,传统知识也并不是静止不动的,而是在不断地保持着确认、适应和创造的连续过程,随着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的变化而不断演变。

  2.2  群体性

  传统知识的产生及其发展不是靠单个社会成员的努力而完成的,而是由其所在的群体甚至相关联的多个群体在长期的生产与生活中共同完成,且世代连续努力、共同创造的成果,是群体智慧的结晶。这个特征导致传统知识的权利主体往往不易确定。

  2.3  传承延续性

  传统知识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自然延续下来,与一个地区、一个民族生产与生活方式的自然演进一同进步和发展,经当地人世代相传的知识。传统知识的传承延续性还在于其保持了鲜明的传统特色,且不符合现代技术标准与法律标准,通常没有固定形式。这更说明了传统知识并不是僵化的,是其群体成员自然承袭和发展的知识,与其生产及生活活动相伴,永远处于不断自我完善的过程中,属于可延续下去的知识。

  2.4  相对公开性

  传统知识是由其所在的群体甚至相关联的多个群体在长期的生产与生活活动中共同完成的,对于特定群体而言,传统知识与群体的生活自然相伴,没有刻意的保密制度或措施。传统知识是公开的,但对其他的群体而言,此类知识是“神秘的”,不公开的。

  2.5  权利主体多元性

  传统知识是特定群体共同创造、共同掌握、共同拥有的。传统知识具有相对公开性和权利主体多元性,并不意味着每一个群体成员都能掌握和运用,某些传统知识可能需要专门的智慧和技能方可加以运用。

  2.6  与生态资源紧密性

  某些传统知识与生态资源密切联系,一旦生态资源遭到破坏,这类传统知识的价值就会褪色甚至灭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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