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蒙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宋伟,方琳瑜 时间:2015-06-05

  3.1.4  商业秘密保护 

  蒙医药知识当中有大量的祖传秘方、诊疗技术。这些知识大多只是世代口头相传,没有形成文字记载,属于未公开的技术秘密,有关企业和个人可以用商业秘密来保护这些知识。

  3.1.5  原产地标志保护 

  蒙药材50%产于内蒙古自治区,约40%产于云南、四川、广东、青海等省和新疆、西藏自治区,其余的从印度、泰国、马来西亚等国家进口。蒙药材的产地与其质量关系密切,如内蒙古阿拉善盟的肉苁蓉、鄂尔多斯市的甘草、包头的黄芪、大兴安岭的鹿茸都以其上成的质量闻名国内外[4]。所以,这些蒙药材产地可以通过原产地标志来保护当地的蒙药材。

  3.2  蒙医药知识保护的特殊途径

  3.2.1  建立蒙医药知识数据库 

  传统知识保护中最严峻的问题是如何防止生物盗版行为。作为我国传统知识重要组成部分的蒙医药知识,也面临这一问题。所谓“生物盗版”,即个人或者机构对农业和本地社区的知识和遗传资源的占有,以寻求对这些资源和知识的排他性垄断控制,通常通过专利或植物育种者权利的方式[5]。生物盗版行为在我国已日渐突出:日本在中国六神丸的基础上开发出救心丸,年销售额高达上亿美元;韩国在我国牛黄清心丸的基础上开发出了牛黄清心液,年产值达0.7亿美元。为了防止类似事件在蒙医药领域再次发生,笔者建议,有关部门为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蒙医药建立数据库以确保有关在先权利。印度开展了名为数字图书馆的实验工作。这项工作为有关药用和其他用途植物(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的传统知识进行收集归档,以为建立一个便利的计算机数据库作出准备。这类数据库将使得全世界的专利管理部门都能够查找和审查,以便确定被申请专利是否已经普遍应用过或是否存在在先权利,从而避免为一些专利颁发证书,也可以避免生物盗版。我国有关部门可以借鉴这一经验,对我国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蒙医药知识进行收集归档,进而建立一个面向世界开放的蒙医药知识数据库,保护这些知识的在先权利,防止蒙医药知识生物盗版行为的发生。
 
  3.2.2  针对蒙医药进行专门立法 

  法律是保护合法权利的最有力手段,所以,应该建立蒙医药知识的法律保护体系,使蒙医药知识的保护有法可依。2001年2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条例》,但这部条例并没有具体涉及到蒙医药知识的保护问题。虽然蒙医药知识的保护可以从《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寻找法律依据,但是这些法律的规定过于笼统,很难在实践中有效运用。而其他法律,如《职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药品管理法》、《国家保密法》、《科技进步法》中规定的内容又过于分散,也不能针对蒙医药知识进行有效保护。所以,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应该根据蒙医药知识的特点,制定出台相关的法律规范,为蒙医药知识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在制定相关法律时,要注意借鉴国际上有关国家在保护传统医药知识方面取得的成功经验,如泰国将传统医药分为国家配方、私人配方、一般配方予以区别保护,较好地兼顾了个人、国家及公众之间的利益,值得我们借鉴。

【参考文献】
    [1] 柴海亮,阿斯钢.处于低级开发状态的蒙药蕴藏着巨大的商机[N].中国乡镇企业报,2001-10-09(2).

  [2] 布日额,松 树.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传统蒙药的可行性研究[J].中国民族民间医药杂志,2003,(2):77-79.

  [3] 图 雅,韩七十三.蒙医药事业发展概况[J].时珍国医国药,2003,(11):711-712.

  [4] 花 拉.试论蒙药学的起源与发展[J].中国民族医药杂志,2000,(S1):95-97.

  [5] 方兴东.知识产权启蒙:谁才是真正的“盗版者”[EB/OL].http:// www.yecao.net/Html/20051031103513-1.html,2006-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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