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毒邪致病及毒药治病
3.2 “毒”的分类、命名
中医学可根据致病因素“毒”的来源分为外毒(《伤寒心法要诀·卷二》)和内毒(《本草新编·卷之五》)两大类。
外毒致病,包括疫毒、药毒、虫兽毒、饮食毒等所导致的疾病,每种病之毒邪各不相同。
所谓“内毒”,实际是疾病中的病理产物,如所谓浊毒、痰毒、湿毒、火毒、热毒、膏毒等,其命名实际是根据证候所作的病性判断。
西医学对毒的分类过细,不仅每种疾病的毒各异,并且一病尚有若干种毒,如病毒性肝炎就有甲、乙、丙、丁等之分,禽流感有H5N1、H5亚型等的不同。中医一方面可据毒邪所致疾病的特异性而命其毒名,如麻疹为麻毒、疟疾为疟毒、蛊虫病为蛊毒、癌病为癌毒、痢疾为痢毒、白喉为喉毒、艾滋病为艾滋病毒,以及蝮蛇毒、杏仁毒等,或根据病变的主要证候特点而对毒作粗略的分类,如风毒、火热毒、湿毒等。
4 “毒”是否为证素的辨析
“证”是对疾病中机体整体反应状态的概括。火热、痰饮、血瘀、阳虚、气虚等,在辨证中称为辨证要素(简称“证素”),证素是根据临床证候而对病变本质所作的诊断。毒邪致病必然会引起机体的整体反应,从而表现出一定的证候,因而对各种毒病也应当进行辨证。辨证所作的证名诊断,可有风寒湿毒证、肌肤热毒证、毒壅气分证、毒伤络脉证、阴分余毒证、痰毒蕴肺证、脑络瘀毒证、肠道脓毒证等。
辨证所说的痰毒、火毒、瘀毒等一般属“内毒”,如同痰、湿、瘀血等一样,是继发性病因,即病理产物,辨证中称为病性。由于辨证所说火毒、风毒、寒毒、湿毒等与火、风、寒、湿等在概念、证候上无本质区别,只是症状较为严重而已,如所谓“热毒”或“火毒”,实际就是指壮热、神昏、斑疹紫黑、舌绛或起芒刺、苔黑焦燥等病情严重的证候,而这些证候仍然是实热证或血热证的表现。这样,证名中的“毒”字,只是反映“厚也”(《说文解字》许慎释)的本意,即病情严重的意思,临床却没有“毒”的特征性表现。因此,不离笼统的将“毒”作为辨证要素。
在形成证名诊断时,为了说明病情的严重,或为了构成4个字的证名术语,有时加一“毒”字,如火毒闭神证、肺卫热毒证等,毒字在这里如同壅、袭、蕴、阻、束、盛、亏等字一样,既具有病机的含义,也相当于病理性的连接词,但并非辨病性所确定的独立证素。
治疗中具有败毒、解毒之类作用的方药,如黄连解毒汤、清瘟败毒饮及其所用的黄连、黄芩、黄柏、连翘、牡丹皮、知母、石膏等,其药理作用仍为清热泻火等,并无特殊解毒之意。至于雄黄杀毒、水银治疥,以及板蓝根、僵蚕、马勃、贯众等几味药物,似乎为对“毒”具有特异性的治疗专药,其实,这个“毒”仍然是针对“病”之毒而言,并不是治疗“毒”证的特殊药。
5 对“毒”研究的思考
5.1 对毒病类疾病的研究
“毒病”为一大类疾病,应注意发掘以往对毒病类疾病的认识,并发现新的毒病类疾病。实际上,隋·巢元方《诸病源候论》中所载毒病类疾病就将近70种,宋·宋慈《洗冤集录》载有服毒、中蛊毒、酒毒、金石药毒、砒霜毒、野葛毒、金蚕蛊毒、中药毒、菌蕈毒、胡蔓草(断肠草)中毒等病,明代陈司成已有梅毒专著《霉疮秘录》问世,清代郑肖岩的《鼠疫约编》、王士雄的《霍乱论》、李纪方的《白喉全生集》、谢玉琼的《麻科活人全书》、邵登瀛的《温毒病论》、海阳竹林人的《解毒编》等,都是对不同毒病进行诊疗的专著。这给我们研究毒病类疾病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如果我们现在还停留在无论什么病都笼统地以一毒字了之,而不作深入具体的研究,则不能促进中医学术的发展。
对每种毒病的逐一研究,主要应认识各种毒邪致病的特异性,甲毒必然形成甲病而不能成为乙病,乙毒只能导致乙病而不能形成甲病;认识每种毒邪致病的病机和演变规律,如“急”、“重”、“传”、“特”、“热”等不同特点;确定每种毒病的诊断依据,包括该病的特异性毒邪和特征性临床表现;寻找针对特异性毒邪致病的治法方药,甲毒、乙毒所致甲病、乙病,需要分别用治疗甲病、乙病的专方专药才能获得好的效果。吴又可《温疫论》云:“能知一物制一气,一病只须一药之到而自已,不烦君臣佐使品味加减之劳矣。”《三因极一病证方论·中蛊证治》载“解毒丸,治误食毒草,并百物毒”。发挥中医药的优势作用,如研制成板蓝根制剂、治某毒病的方药等。
5.2 对毒病的辨证论治研究
“毒”是致病原因,应注重辨病论治。虽然“毒”不宜作为辨证中的独立“证素”,但各种毒邪的致病特点、各种毒病所表现的证候,则有火、热、风、寒、湿、燥、痰、瘀、脓等证素特征,这些就是机体的整体反应状态,因此,在辨病论治的同时,还应注意对其辨证治疗。
5.3 对药物毒性毒理的研究
药物的有毒无毒具有相对性,用之合理则“有故无殒”,有毒可变无毒;用之不得法,如药不对证、药过病所、个体特异等,无毒也可变为有毒。药物具有既能治病,又能致病的两重性。为治病救人,权衡利弊,即使有毒,必要时亦当合理利用其毒性而用之,如蜂毒疗法,用山慈菇、喜树、马钱子抗恶性肿瘤等。
药物治病的机理正是利用药物性味之偏,以祛除病邪,救治人体脏气阴阳之偏,即“以偏治偏”,故《素问·汤液醪醴论》云:“当今之世,必齐毒药攻其中。”如果不辨证用药、配伍失度、服药过量、药物变质等,则即使没有毒性的药物,也会便成“毒”,使人产生“药毒”。如“关木通事件”、小柴胡汤和鱼腥草注射液的严重不良反应等,现在都将其视为药物的毒副作用。
使用毒性药物既要保证疗效,又要减轻药毒对人体产生的危害。因而,规定药物的使用原则,正确认识某些药物的毒性反应或不良反应、中毒剂量,按照中药炮制规范而依法炮制,了解中药配伍禁忌及“七情和合”等十分必要。药物的有毒成分为非有效成分者,自当设法去之;有毒成分为有效成分者,当合理善用。《本经·序例》云:“若有毒宜制。”就是对某些有毒药物可以通过炮制加工、监制配伍、变易剂型、调整药量、改变服法等而减轻毒性、制其毒性,以避免、消除其毒副作用。以某单一成分是否有毒来判定药材和含这种药材的中药复方的安全性、有效性,是不客观的[3-4]。
【参考文献】
[1] 查道成,吴立明.论药毒与癌毒[J].陕西中医,2004,25(3):267.
[2] 任继学.“伏邪”探微[J].中国中医药现代远程教育,2003,1(3):12-19.
[3] 庄义修,罗子河.中药的毒性及炮制刍议[J].中成药,1990,12(4):38.
[4] 雷功富,王绪前.论药毒[J].时珍国医国药,2000,11(1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