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方证知识挖掘的中药剂量范围研究
6 由“中药剂量范围”研究引发的思考
在对处方各药贡献度的研究中,“剂量”是处方各药贡献度、处方功效定性定量计算的出发点,“剂量范围”成为计算“药量强度[6]”、“方剂功效强度序列”的“坐标”,某一剂量范围一旦确定,各处方该中药的计算均使用这一标准,以实现量化表达的一致性,且计算的结果具有可比性。由此可见,“中药剂量范围”是否合理,是实现和影响方剂功效定性、定量计算的重要因子。在我们的研究中反映出这样一个事实:中药剂量范围的区间(上限-下限)和起点(即下限)是反映该中药敏感度的关键量,越是敏感的中药,剂量区间越窄,起点越低,反之剂量区间越大,起点越高。
“中药剂量范围”的界定,理论上应该有2种方法:科学实验法和文献法。科学实验需要对每一中药的毒性反应临界值和作用发挥临界值进行实验,这显然是目前做不到的;文献调研是目前唯一可行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华本草》、《中药大辞典》、《中药学》等所记载的中药剂量范围,基本上能反映中药自身的特性和临床经验的使用情况,因此成为我们研究中的主要依据。
从上述几种相关的文献来看,中药剂量范围的约定注重的不是每味中药在历史应用中的实际使用剂量,而是基于此种情况的在与同类中药比较后的相对值。无疑,这一理念是科学的、合理的,而问题在于,有许多中药剂量范围在上述这些文献中的记载是不一致的。由此我们提出了用文献调研结合智能分析计算的方法,来评价和界定较为合理的“中药剂量范围”,从对《伤寒论》112方证知识挖掘的结果来看,这一方法是可行的。
在我们的研究中发现,就中医学数据规范的现状来看,目前“中药剂量范围”这个因子尚缺乏文献资料的系统调研和统计,主要还是以“经验”的形式在表述,因此在不同的文献中存有歧义。但总的来看“中药剂量范围”的界定方法大致有3种情况:①根据中药毒性进行约定,如雄黄,内含有“砷”,临床上不可多用,故剂量范围很小;②根据药效的敏感程度进行约定,如麝香,药性敏感,临床上稍用即效,因此起点很低;③根据中药药性进行约定,如药性迟缓,常可食用的中药,使用量较为随意,如生姜、大枣等,常以几片、几枚出现,因此剂量范围较为宽泛。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中药剂量范围应该反映出该药的特性和敏感度。
于是,“中药剂量范围”的界定也有3种选择:①一律按药物的毒性进行约定,这点无论是生物实验的方法还是依据经验的方法都很难做到;②进行大量的文献调研,对每一种中药的用量范围进行论证和评估,这是一项需要大投入的工作,目前也不现实;③依据现有的数据,通过对成熟方剂(如《伤寒论》、《金匮要略》的方剂)计算结果的满意度来进行中药用量范围数据的评价。我们目前采用的是第3种方法,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确定桂枝剂量范围是3~9 g,麻黄的剂量范围是2~9 g。但是研究中我们发现:中药的剂量范围在反映该中药的特性和敏感度这一点上具有相对性。如桂枝、麻黄均有发汗作用,但麻黄比桂枝的发汗作用要强一些,因此在剂量起点上,麻黄应该比桂枝“低”,在剂量范围区间上,麻黄的应该比桂枝的“窄”。 现有的数据表明,麻黄剂量范围的“起点低”这一点满足了计算,但麻黄的剂量范围区间大于桂枝,这一点则需要修正。通过对含有这两味中药的若干方剂进行试算的结果表明,麻黄的剂量范围调为“2~8 g”,计算的结果才最为理想。
总而言之,我们研究的结论是:“中药剂量范围”应该能够反映中药的特性和敏感度,并以此作为界定“中药剂量范围”的标准。
【参考文献】
[1] 任廷革,高全泉,刘晓峰,等.中医方剂功效及适应证候信息的智能处理方法[J].中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7,38(增刊1):63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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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高全泉,任廷革,刘晓峰,等.中医方剂药物相对药量改进计算模型[J].海南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21(4):36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