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的内涵与外延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0-08-10
我们所生活的这个时代,是自由民主呼声响彻全球的时代,同时也是民主化实践飞速的时代。前苏联和东欧的人民已经抛弃专政政权,初步建立起民主秩序。现在,南北美洲实际已成为一个民主化的半球;非洲已经进入史无前例的民主改革的时代;新型的、生气勃勃的民主开始在亚洲扎根。
怀疑论者一直坚持说自由民主是西方独有的人工制品,绝不可能在非西方文化中复制成功。上述的世界性现象证明了这种论调是错误的。既然情况迥异的国家如日本、意大利、委内瑞拉都实行民主政治,那么,可以合理地断言:在这个世界上,民主制度定能满足全人类对自由和自治的渴望。
在美国建立的研究机构“自由之家”出版了一份年报,将每一个国家按照其政治自由和公民自由(衡量民主制度的两条主要标准)分成等级。一九九0年「自由之家」估计世界上一百六十七个主权国中有六十一个是完全自由的国家,这些国家的人口占世界总人口百分之三十九。不过,连这个数字也过时了。它不能充分反映东欧的民主革命(包括德国的重新统一),席卷苏联各共和国的革命性变革,尼加拉瓜、巴拿马、纳米比亚和波罗的海三国这一类国家出现的民选政府以及尼日利亚恢复民主政制的计划。不仅如此,振奋人心的民主浪潮还在扩大:从蒙古到,而在非洲则从塞内加尔、加蓬、刚果到安哥拉,特别引人注目的是南非。
然而,过去十年来自由的浪潮表面上汹涌澎湃并不能保证自由的最后胜利。范德比尔特大学及公共政策教授兼优秀教育主任小切斯特·芬恩在尼加拉瓜的马那瓜对一群教育工作者和政府官员讲话时说:“的确可以这样认为:人民选择自由而不要压迫,是理所当然的事。但这并不等于说可以指望民主政治制度自动建立,并且维持一段相当长的时间。恰恰相反,民主的理念历久不衰,但实践起来却是摇摇摆摆很不稳定。”
虽然民主的价值观今天重现光芒,但是,从过去人类长程来看,由十八世纪末的法国大革命到二十世纪中叶的一党专政期间,民主政权为数甚少,而且多半中途夭折。在这一事实面前,我们不必悲观,更无需绝望。其实这正是对我们的一场挑战。渴望自由可说是人类的天性,但却必须学习如何实践民主。历史的门枢能否使自由与机会的大门继续开启,取决于人民自己的献身精神和集体智能,而不取决于铁的历史法则,也肯定不取决于那些自封的领袖所虚构的善行。
跟某些人的理解相反,健全的民主社会并非只是人们为实现自己的个人目标而竞争的场所。民主制度要有公民的关心爱护才能蓬勃发展。公民自愿运用自己得来不易的自由参与社会生活--参加公开辩论,选出对自己行为负责的代表,同意在公众生活中需要忍耐和妥协。民主国家的公民享有个人自由的权利,但是也要同其它公民一起分担责任,共同建段一个继续秉承自由和自治价值观的未来。
01 民主的定义
人民的政府
虽然民主可算是大多数人熟悉的词语,但是,在极权统治和军事独裁政权为自己贴上民主标记来争取人民支持的年代里,民主这个概念仍然被人曲解和滥用。然而,正是在民主观点启迪,从古希腊的伯里克利到现代捷克斯洛伐克的瓦茨拉夫.哈维尔,从托马斯.杰斐逊在一七七六年所起草的独立宣言到安德烈.沙哈洛夫在一九八九年所作的最后一次演说,莫不以最发人深省、最感人的辞句,表达了人类的意志和才智。
按照字典上的定义,民主是“人民支配的政体,最高权力属于人民,由人民直接行使,或由经自由选举制度产生竹人民代理人行使。”用亚伯拉罕.林肯的话来说,民主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权。
自由和民主往往可以互换使用,但是,二者并非同义词。的确,民主是关于自由的一整套观念和原则;但是,民主也是由一整套做法和程序构成的,这些做法和程序的形成,经历了漫长而且往往是迂回曲折的历史过程。简言之,民主是自由的制度化。因此,有可能去识别立宪政体、人权、面前人人平等这些经过时时间考验的基本原则,而这一切,是任何可以名符其实地冠以民主称号的社会所必须具备的。
民主政治分为两大类:直接民主政治和代议制民主政治。在直接民主政治制度下,所有公民都能参与决定国家事务,而不需要选出或任命官员起中介作用。很明显,这样的制度只有在人数较少时才是可行的,例如:社区组织、部落议事机构、工会的地方分部。在这些组织里,各成员可以在一个房间里开会讨论问题,透过共识或多数表决作出决定。古雅典是世界第一个民主政体。它曾设法实行直接民主政治,公民大会人数很可能多达民主政治的人数的极限。
现代社会由于其规模和复杂性,实行直接民主政治制度的机会很微。即使在美国东北部,新英格兰城镇会议至今仍然是一种神圣的传说,但是大多数社区已经发展到这样的规模,以致不可能让所有的居民在一个地点聚集,对影响他们生活的问题直接投票表决。
今天,民主政治最常见的形式是代议制民主政治,无论对于五万人口的城镇还是拥有五千万人口的国家来说均是如此。在这种政治制度下,公民选举官员来作政治决策,制定法律以及实施各项有关公共利益的计划。这些官员能够以人民的名义深思熟虑和有条不紊地商讨复杂的问题,这就需花费时间和精力,往往不是广大的无官职的公民做得到的。
怎样选举这些官员?方式很多,差异极大。就国家一级而言,立法议员可以由各个区域选出,每区一名代表。另一种方式是:在一种比例代表制下,每个政党按其在全国投票总数中所占的百分率取得议席。省一级、地方一级可以借鉴国家一级的模式,或者采取不那么正式的做法,透过团体磋商达致共识而不是靠投票去选举官员。无论采用什么方式,代议制民主政府的官员都以人民的名义任职,他们的行动是向人民负责的。
多数裁定原则和少数人的权利
任何形式的民主制度均是公民根据多数裁定原则自由地作出政治决策,无一例外。但是,多数裁定并不就是民主。例如,容许百分之五十一的人口以多数的名义压迫余下百分之四十九的制度,没有人会称之为公平合理的制度。在一个民主社会里,多数裁定原则必须同对个人的人权的保证相结合,这样做是为了保护少数人的利益。这里所说的少数人包括种族、宗教、政治方面占少数的人,甚至还包括在对有争议的法规所进行的辩论中失败的人。少数人的权利不取决于多数人的良好愿望,也不能被多数票所扼杀。少数人的权利之所以受到保护,是因为民主的法律和制度保护全体公民的权利。
学者、作家黛安.雷维奇,现在是美国教育部助理部长,在提交给波兰一个教育研讨会的中写道:“当一种代议制民主政体的运作,是以限制政府权力并保证全体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为依据时,这种政府的形式就是立宪民主政府。在这样的社会里,实行多数裁决,而少数人的权利则通过法律的制度化受法律保护。”
上述要素界定了所有现代民主政体的基本要素,不论这些民主政体在历史、文化和上有多大的差异。尽管加拿大与哥斯达黎加、法国与博茨瓦纳、日本与印度作为国家和社会,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但是,立宪政体的要素-多数裁定原则与个人权利、少数人权利相结合以及法治--均可以在这些国家中找得到。
民主社会
民主并不只是一套确定政府功能的宪法条文和一套确定政府功能的宪法条文和程序那么简单。在民主制度中,政府只不过是与许多不同的机构、政党、组织和社团在一个社会结构中共存的一份子。这种多样性叫多元主义。先决条件是:民主社会这么多有组织的团体和机构的存在、合法性、权力,并不取决于政治。
在民主社会中,有成千上万私人机构在运作,其中有些是全国性的,有些是地方性的。许多这样的机构在个人与错综复杂的社会和政府体制(上述机构也是这些体制的一部份)之间起中介作用,担负起那些没有授予政府的职责,向人们提供机会,便于他们以民主国家公民的身份行使权利和履行责任。
这些团体以多种方式代表其成员的利益──支持竞选政府职位的候选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辩论,试图对政策的决定施加影响。透过这些团体,个人就能够有目的地参与政府和自己社区的事务。在这方面,可以举出各种各样的例子:慈善机构和教会、环境保护团体和街坊福利会、商会和工会。
在独裁主义社会里,所有这类组织实际由政府控制、批准成立、监督或者以其它方式向政府负责。在民主国家里,政府权力由法律清楚界定和严格控制,因而私人组织不受政府控制;相反,许多私人组织还向政府游说,设法要政府为自己的行动负责。其它如与、宗教信仰、学术研究或与其它权益有关的团体,却宁可少接触或根本不接触政府。
在民主社会里,公民可以在这个繁忙的私人活动范围内探索享受自由的可能性,以及实现自治所需担负的责任──而不会受到可能出现的国家强硬手段的压制。
民主的支柱:
1、政府的建立基于被治理者的同意
2、多数裁决原则
3、少数人的权益
4、对基本人权的保证
5、自由公平的选举
6、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7、合法诉讼程序
8、政府受宪法制约
9、社会、经济、政治上的多元主义
10、宽容大度、注重实用、合作和妥协的价值观
02 权利
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
人人生而平等,
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
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民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
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
不可剥夺的权利
在这些隽永难忘的美国独立宣言语句中,托马斯·杰斐逊提出了一条建立民主政府的基本原则。民主国家的各级政府并没有把杰裴逊所列举的各项基本自由赐予人民;建立各级政府是为了保护这些自由,而这些自由是每个人生来就拥有的。
十七、十八世纪欧洲启蒙运动家在系统陈述不可剥夺的权利时,把这些权利说成是天赋人权。这些权利不因文明社会的诞生而受到破坏。社会也好,政府也好,都不能取消或「剥夺」它们。
不可剥夺的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完教信仰自由、集会自由以及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以上所提到的绝非民主制度公民所享受的全部权利──民主社会还主张人人有权受公平审判这类公民权──但的确是任何民主政府所确认的最重要的权利。由于这些权利的存在与政体无关,所以不能通过立法加以废除,也不能任由多数选民凭一时心血来潮来决定其命运。例如,美国宪法的第一修正案并没有将宗教自由或出版自由给予人民;它只是禁止国会通过任何干预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和平集会的法律。历史学家伦纳德.莱维曾经这样说:“个人可以享受自由,政府却与自由无缘。”
不同社会在具体制订有关这些基本人权的法律和诉讼程序方面,必然有所不同。但是,每个民主国家必须承担义务,以建立保障基本人权的宪法体制、法律体制和社会体制。言论
言论自由是民主的生命线。要辩论表决,要集会抗议,要做礼拜,要确保人人得到公正的对待--全都有赖言论和信息的自由流通,不受限制。电视系列节目「为民主而奋斗」的创作者加拿大人帕特里克.威尔逊认为:「民主就是交流:即人们谈论共同的问题,为共同的命运作出安排。人们在能够实现自治之前,必须有机会自由发表自己的竟见。」
民主国家的公民接受这样的信念:即通过公开交换思想和意见,真理最终会战胜虚妄,加深对别人价值观的了解,进一步明确界定妥协的范围,并开辟前进的道路。这样的交流,越多越好。美国随笔作家 E.B.怀特有这样的说法:“我们这个自由国家的新闻界之所以可靠而有用,不是因为它有更好的品德,而是因为它高度多元化。只要有许多报业老板存在,每个人都追求他自己牌号下的那部分真理,我们作为人民就有机会找到真理,生活在光明之处……数量之中有安全。”
同独裁主义国家相反,民主政府既不控制、支配,也不评定书面或口头的言论。民主社会依靠的是有文化知识、有头脑的公民。这些公民能够接触到范围尽可能广泛的信息,使他们得以尽可能全面地参与社会的公众活动。无知导致冷漠。民主的蓬勃有赖公民付出充沛的精力;而要保持这样的精力,必须有自由无阻的思想、信息、意见和判断等方面的交流。
但是,如果新闻媒介或其它组织滥用言论自由,使用大多数人认为是虚假、令人厌恶、不负责任或甚至品味低劣的信息,政府又应该怎么做呢?答案大体上是:什么也不做。评定这种事情好坏,根本不是政府的职责。一般来说,对付自由言论的灵丹妙药是更加自由的言论。这看起来像是自相矛盾的说法。但是,为了言论自由,民主政府有时必须保护某些个人和团体的权利,即使这些人和团体本身拥护的是诸如压制言论自由之类不民主的政策。民主社会的公民保护这种权利,是因为他们坚信:公开辩论最终会使真理更鲜明,政府行动更明智,而如果压制言论,扼杀不同意见就做不到这一点。
拥护言论自由的人还提出:今天我认为难以忍受的压制言论的行动,很可能会威胁到我明天的言论自由──而在你们和其它人看来,我明天的那套言论也可能是同样令人憎恶的。捍卫这种观点的一个范例,是英国家约翰·斯图尔特·米尔一八五九年在他的《论自由》一文提出的压制言论使所有的人遭受损失的观点。他写道:“如果发表的意见是正确的,则人们改正谬误获得真理的机会就会被剥夺;如果意见是错误的,人们也不能对真理有比较清晰的理解和比较鲜明的印象,因为这样的理解和印象只有在真理同谬误的斗争中才能获得。”
有了言论自由,顺理成章,人民就有权集会并以和平方式要求政府倾听他们的不满竟见。没有这种集会和要求倾听申诉的权利,言论自由的价值就会降低。因此可以说,言论自由同集会、抗议、要求变革的权利即使不是不可分割,也是紧密相连的。民主政府可以合理地安排集会和游行的时间和地点,藉此保持和平秩序,但是,它不能使用这种权力去镇压抗议,阻止持不同政见的团体公开发意见。
自由和信仰
宗教自由,或者更广泛一点说,信仰自由,指的乃是人们无须违背个人的意愿,声明自己皈依哪个教或具有其它什么信仰。再者,任何人都不应因为选择宗教信仰或者根本不信宗教而受到惩罚或处分。民主国家认为一个人的宗教信仰纯
上一篇:转轨时期中国政治权力的改革与发展
下一篇:对中国民主发展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