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可以由许许多多“小私”构成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0-08-11
重温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公有”和“私有”的论述,澄清一个重要的问
题:消灭私有制是消灭资本主义最后最完备的私有制,而不是消灭个体、小资
产者、小农的私有;是消灭“少数人占有”,而不是消灭“私人占有”。
关键词:私有,公有,马克思,共产党宣言,社会主义,资本主义
一、“对立统一”的含义
“对立统一”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唯物辩证法的三个基本之一(另两个
是质量互变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是揭示事物普遍联系和辩证的内容
和动力源泉,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是最根本的规律,又叫矛盾规律。
这里所讲的“矛盾”,是唯物辩证法所讲的矛盾,与形式逻辑所讲的矛盾
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形式逻辑所指的“矛盾”,指人们在思考问题和论证问题时违反形式逻辑
的不矛盾律所造成的逻辑错误,不能自圆其说,是思维混乱的表现,是应当排
除的矛盾。形式逻辑的不矛盾律要求人们在思考问题时必须保持首尾一致,不
自相矛盾,要么是“甲”,要么是“乙”,而不存在既是“甲”又是“乙”的
结论,否则就是错误的结论。
唯物辩证法所指的“矛盾”,指事物的对立统一。
统一,表现为同一性,共存性。即矛盾的一方以另一方为前提和中介,一
方的存在和发展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脱离对方孤立起来,就不可能
作为特定矛盾的对立而存在,该矛盾体也就随之消失。如买和卖,阴电和阳
电,前进和后退,上和下、大和小、少数和多数等等。
对立,表现为斗争性。即矛盾统一体中对立面之间相互限制、相对反对、
相互否定的性质。以买和卖为例,一顾客准备买某种商品,买者希望商品价格
越低越好,卖者希望价格越高越好。买卖双方就要进行激烈的谈价,这就是矛
盾双方的斗争性。当双方谈到都能承受的价格而成交,即矛盾能够调合。如果
双方都不能接受对方的价格不能成交,即矛盾不可调合。
只有很清晰地辨别这两种矛盾才能够更好地掌握“对立统一规律”,否则
就会出现研究“辩证法的矛盾”时出现“形式逻辑矛盾”的错误。导致问题无
法解决,甚至还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二、“公有”和“私有”矛盾是唯物辩证法范畴,而不是形式逻辑范畴
看看对“矛盾”的两种不同理解会产生什么结果?
一是形式逻辑的理解。形式逻辑的不矛盾规律要求人们在思考问题时必须
保持首尾一致,不自相矛盾,不允许在同一时间、同一条件下对同一事物作出
两种完全相反的判断。那么,按此分析,对于人们对生产资料的拥有只能是:
要么“公有”,要么“私有”,而不可能存在既“公有”又“私有”的结果。
正是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只能实行绝对的公有制,而不允
许个人私有制的存在。事实证明,这种理解是不对,实践也是不成功的。
二是唯物辩证法的理解。“公有”和“私有”应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说其统一,“公有”的存在和发展以“私有”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脱离
“私有”孤立起来“公有”是不存在的。如近几年来,山区为解决收看电
视难的问题,大量安装卫星电视接收设备(每套约一千元),某两农户因其距
离很近,共同购买一套,每户只须出五百元,这一套财产是两户的共同公有,
这个公有又是两个私有结合而成的,如果没有每户五百元这个私有也就不存在
一千元的公有。但这个公有是有范围限制的,相对于第三户来说这个公有又是
一种私有。也就是说:公有和私有都会随着外部条件的变化而转化。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县城有线电视向
乡村延伸,全县网络线路从两农户门前经过,他们决定进入全县“公有”范
围,这个公有还会越来越大,全省“公有”,全国“公有”,甚至全球“公
有”。可以理解,“公”是趋势,“公”又是由无数的“私”集合而成,没有
“私有”的累积,“公有”也就无法砌成。但“公”是有条件的,有过程的。
“公有”之中的“私有”是紧密结合、密不可分的。就象一个人体,由头、躯
干、四肢、心脏、肝、肺等等组合而成,缺一不能成为人。就全球而
言,目前尚未发展到密不可分的程度,但经济全球化已越来越明显,如97年下
半年,自泰国发生危机之后,整个东南亚都受到涉及,进而全球的股市就
象神经受到触动一样出现异常。
说其对立,指“公有”和“私有”是相互限制、相互反对、相互否定的。
如前例中,若两农户居住相隔很远,仅线路成本就要一千元,那么两户肯定不
愿意设备公有,而各买一套,成为私有(这个“私有”是有条件的,是相对于
另一户而言,因为就本家庭来讲,又是家庭成员的公有)。这就是矛盾双方进
行斗争的过程,如果“公”不及“私”,那么“私”占主导地位,如果“私”
不及“公”,那么“公”占主导地位。
如果在“公”不及“私”的情况下,违背客观,强行搞“公”,就会
受到客观规律的惩罚。如六七十年代,很多生产大队强调把“公有”做
大,大兴土木,烧砖制瓦,修学校、修办公楼、修礼堂、修卫生院等等,由于
烧砖瓦的技术跟不上,燃煤又短缺,结果砍掉了全大队80%的森林,烧出的砖
瓦80%不合格,之后多年接连发生山洪暴发和泥石流灾害。象这样的沉痛教训
实在太多了。违背客观规律,违背辩证法的做法,必然不能长久坚持,集体公
社在78年岁末被安徽省凤阳县梨山公社小岗生产队二十户社员首先冲破,至
1982年,全国95%的人民公社宣告解体。
的经验和教训,以及二十年改革开放的成功实践,雄辩地证明了“公
有”和“私有”的唯物辩证法理解是正确的。
三、重温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公有”和“私有”的论述
1,消灭私有制是消灭资本主义最后最完备的私有制,而不是消灭个体、
小资产者、小农的私有。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曾概括地提出了
一个基本理论,即“消灭私有制”。《宣言》第二章原话是这样的讲的:“现
代的资产阶级私有制是建筑在阶级对立上面、建筑在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剥削
上面的生产和产品占有的最后最完备的表现。”“从这个意义上说,共产党人
可以把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1]”过去,人们往往离开“从
某个意义上说”这个前提条件,把“消灭私有制”作为一个不需要前提条件的
孤立的原理到处生搬硬套。在经济、半自然经济和分散的手工劳动大量存
在、生产力还很低的情况下,就急于消灭各种私有制建立“一大二公”的公有
制。当时自以为是贯彻和实现了《宣言》的原理,事实证明,我们的理解是不
对的,实践也是不成功的。如前面提到的农户安装有线电视事情,如果不顾农
村生产力水平,强行要百姓出资搞大,即使大网络建起来了,但很多百姓
也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一是粮食卖光了;二是再生产资金没有了。一些人
为了生存和温饱,不得不铤而走险,或者干脆把有线电缆偷去卖了,为此不得
不付出巨大的管理成本,最终得不偿失。
《宣言》所强调的“这个意义上说”是非常关键的前提。从这句话的前后
文所述,可以把它概括为:私有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消灭个别私有建立小集体
的公有,小集体的公有相对于大集体来说又是一种私有,又逐步消灭小集体私
有建立大集体的公有。可见,消灭私有制是逐步渐进的历史过程,而不能跨越
中间阶段。《宣言》的论述已十分明确:“消灭私有制是消灭资本主义最后最
完备的私有制,而不是消灭个体、小资产者、小农的私有”因为:“那种财产
用不着我们去消灭,的发展已经把他们消灭了,而且每天都在消灭它。
[2]”
2,资本主义私有不是简单的小生产形式的私人占有,而是少数人对社会
化的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马克思在论述小生产方式转变为社会化生产方式时
认为:“劳动者对他生产资料的私有权是小生产的基础,而小生产又是发展社
会生产和劳动者本人的自由个性的必要条件,这种生产方式是以其他生产资料
的分散为前提的。这种方式必然要消灭,而且已经被消灭,它的消灭,个人的
分散的生产资料转化为社会的积聚的生产资料,从而多数人的小财产转化为少
数人的大财产,广大人民被剥夺了土地、生活资料、劳动工具。[3]”从这
段论述可以看出,小生产资料所有制转变为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所有制,是
一种私有制形式向另一种私有形式的转变,即简单生产资料私有制转变为多数
人的生产资料被少数人所控制的私有制。马克思在论述小生产资料所有制转化
为资本主义所有制,再转化为社会主义所有制时认为:“以个人自己劳动为基
础的分散的私有制转化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同事实上以社会生产为基础的资本
主义私有制转化为公有比较起来,是一个长久得多、艰苦得多、困难得多
的过程。前者是少数掠夺者剥夺人民群众,后者是人民群众剥夺少数掠夺者。
[4]”从这段论述可以看出,“资本主义私有”已不是简单的小生产形式的
私人占有,而是少数人对社会化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
基于马克思的这些论述,对私有制应分三种情况来考虑:第一种是对简单
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制。这种私有制存在于小农生产、私人作坊等形式
中,由于它的生产资料占有者相互之间的生产联系并不十分紧密,因此,一般
来说,一个私有者停止生产对另一个私有者的生产生活不会构成太大的影响;
第二种是社会化的生产资料归少数私人占有制。在这种私有制下,劳动者生产
的产品不是由劳动者拿去卖,而是占有生产资料的少数人享有出卖权和资本增
值享有权;第三种是社会化的生产资料归全民以个人股份形式占有的“全民私
人公共占有制”。这种生产资料占有形式因为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的社会化且
紧密联合,生产资料已经成为了大家的共有财产,但是,这种共有性依然有量
的差别,即股份有多有少。那么这“第三种私有制”是不是我们梦昧以求的社
会主义公有制呢?暂不能这么说:因为这种所有制形式并不能有效地阻止一些
巨商(官商)大量收购社会股票后又退回到第二种私有制,又出现垄断剥削,
这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答案至少有一个特点,即:不是靠强制力调
节,而是靠人们掌握真理后的一种自觉行动(目前有人提出:研究劳动力经济
学,建立劳动人民股份制,即:实现劳动力商品化、资本化、折旧化,可以有
效解决这一问题。近年来,知识经济越炒越热,为建立劳动力经济学摇旗纳
喊,并很有可能成为广大人民接受劳动力是资本的突破口)。
3,对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社会化的大生产和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要准
确理解,全面把握。鉴于对私有制三种情况的理解,引起对资本主义基本矛盾
的再认识。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曾论述:“社会化劳动所生产的产品已经
不是为那些真正使用生产资料和真正生产这些产品的人所占有,而是为资本家
所占有,生产资料和生产实质上已经变成社会化的了,但是他们仍然服从于资
本主义占有方式。”“社会化生产和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之间的矛盾表现为无产
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对立[5]”。这里都没有提到“私人占有”方式,只提
“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二者不能简单地划上等号,前者的内涵比后者要大得
多。这里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只是社会化生产资料被视成少数人的私人财
产的占有方式,其实质是少数人制。其实,1888年的《共产党宣言》版第
一章对“的资产阶级私有制是建筑在阶级对立上面、建筑在一些人对另一
些人的剥削上面的生产和产品占有的最后最完备的表现”这段话中的“一些人
对另一些人的剥削”明确写成“少数人对多数人的剥削[6]”,我认为:这
种说法更确切和更容易使人理解,但为什么在后来的各种翻译文本中又改变
了,是个值得考证的问题。
我认为:为使人们不致于产生误解,对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论述:“社会
化的大生产和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的矛盾”很有必要强调:“私人占有”即为
“资本主义占有”,或干脆改为“少数人占有”。改变“少数人占有”为“多
数人占有”,正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目的之一。
四、研究“公有”和“私有”对立统一的现实意义
辩证法认为,要正确认识事物的矛盾及其运动,就必须要对立中把握同
一,在同一中把握对立,这样才能洞察矛盾和状态及其各方面的情况,找出解
决矛盾的行之有效的恰当方法,从而促进事物的生存与。把握了“公有”
和“私有”的对立统一,我认为有如下现实意义:
一是对社会主义的认识进一步清晰。要解决社会主义的前途和命运,就必
须回答“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一根本问题,这是社会主义
的本质问题,也是一个社会主义常识问题。我们年年、月月、天天都在讲,都
在干社会主义,竟然连“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都没有弄清
楚,这是那么的不可思议,然而事实确实如此。“我国社会主义在改革开放前
所经历的曲折和失误,改革开放以来在前进中遇到的一些困惑,归根到底就在
于对这个问题没有完全搞清楚。[7]”研究“公有”和“私有”的对立统一
对解答这个问题更加向前推进了一步。它至少可以回答:“公有”和“私有”
并不能区分姓“社”姓“资”问题,也就否定了以“公有制”和“私有制”作
为判断标准的认识。从而必然激发我们继续努力寻找真正的区分标准的勇气和
决心。
姓“社”和姓“资”的区分标准到底是什么呢?我们从第三部分的分析中
不难找到答案。姓“资”,即社会化的生产资料被少数人所控制,把社会化的
生产资料看成是自己的私人财产,少数人享有产品出卖权和资本增值所有权。
资本主义社会名义上实行“按资分配”,但实际上未能实现彻底的按资分配,
因为资本主义只注重一般资本的研究,而忽视了可塑性非常大的劳动力资本的
研究,即使研究,也只是遮遮掩掩(这其中原因不排除有:受发展局限性
影响,而不可能有更深的认识),因为一旦劳动力成为资本,就意味着资本家
不可能再进行深度的剥削。姓“社”,即社会化的生产资料已成为大多数人的
共同财产,社会化的生产资料已被多数人所控制,多数人按照贡献的大小享有
不同程度的产品出卖受益权和资本增值享有权。社会主义仍然实行“按资分
配”,但其内涵比前者丰富得多,因为它的“资”包括了“劳动力资本”,而
且劳动力资本在所有资本中占有重要地位,这也印证了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以
按劳分配为主,其它的生产要素可以参与分配”的提法是有依据的。社会
主义社会人人享有均等就业的机会,因为人人都有属于自己而不可能属于他人
的劳动力资本,意味着人人都是资本家,个个都是老板,不管是你用别人,还
是别人用你,你都可以以老板的身份与对方进行平等地谈条件,谈要求。关键
看自己愿不愿意去努力,去主动争取。如果你的能力、素质太低,你提出的要
求别人接受不了,你的资本就少。如果你的能力强,素质高,你提出的要求别
人能够接受,你的资本就高。
二是对解放思想,加强党的建设具有重要作用。长期以来,“私有”即资
本主义的认识严重束缚了人们的思想,进而使党的建设受到影响,人们对党的
领导产生了怀疑,党的威信也呈下降之势。然而通过对“公有”和“私有”辩
证统一的认识,共产党、共产主义共什么的问题也就有了明确的答案,即:共
“资本”。构成社会的资本不仅为大家共有,同时也是私人所有。社会化生产
资料是“公有”和“私有”的辩证统一。建设好一个党,必须有科学的、正确
的理论作指导,作为共产党这样一个具有光荣革命历史传统的大党,这一
点显得尤为重要,如果基本理论就存在模糊不清的认识,那么对于建设好一个
党肯定是值得怀疑的。现在看来,自世界上出现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以来的八
十年时间里,出现的失误和困惑,其根源就是在于基本理论没有完全搞清楚,
就在于对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分析“社会化的大生产和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的
矛盾”没有讲明白“私人占有”为“少数人占有”的真正含义,导致人们理解
上发生偏差,指导行动上出现失误。现在是该彻底讲清楚这个问题的时候了。
三是对加快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化建设事业具有重大现实指导性。通
过上述分析,很明显:“股份制与股份合作制”就是“公有”和“私有”的对
立统一,是社会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按照过去的理解,从股份制某个角度分析,由于它具有私人占有性质,所
以将其一概定性为“资本主义性质”,对其进行排斥和打击。合伙经济、民营
经济也象做贼一样不敢积极发展而贻误了商机。如由一千人各投资一万元办了
一个中型股份合作制,按传统方法分析应为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不允许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存在。实践证明,这种经济形式已经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
并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八十年代中期,我国出现了股份合作制,发展速
度非常之快。近年来,党和国家提出“抓大放小”的方针,国家中小企业在改
制中,也越来越采用这种形式。到1996年底止,全国城乡已有四百多万户股份
合作制企业,基本上是不推自广。说明它受到人民的拥护,具有旺盛的生命
力。这些事实足以说明:关于“用对立统一的观点来看待‘公’和‘私’的关
系”是完全经得起实践检验的。而目前,我国正处在深化企业改革的关键时
期,一些领导干部对企业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改革抱观望和怀疑
态度,什么“国有资产流失”、“重走资本主义道路”、“退回私有制”等错
误认识仍在束缚人们的思想,阻碍着改革向纵深发展。深化对立统一的观点,
对彻底摒弃错误观念,深化企业改革将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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