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校图书馆教材教参数据库建设与知识产权保护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6-25
教材教参数据库在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使用中,一般存在着以下3个不可省略的步骤,首先是作品的采集,其次是作品的数字化处理和上网,最后是读者对作品的使用。每一个步骤都涉及作品的著作权问题,需要数据库的创建者谨慎对待。在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中,要针对不同步骤、不同的使用方式妥善处理好高校图书馆与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关系及高校图书馆与使用者之间的关系。例如:在采集作品时,一定要分清是属于已经超过版权保护期的作品还是仍然在版权保护期内未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对于前一种作品可以全文数字化成数据库作品,而对于后者一定要征求著作权人同意。
在对其作品进行数字化处理时,还要尊重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倘若著作权人不同意无偿使用,数据库制作者上网使用作品时还应当通过协商向其支付必要的费用。
2.2.1教材教参数据库传播与传播权问题。教材教参的网络传播是数字图书馆建设的重要手段,目的是为了全校师生在快捷便利的网络环境中,及时方便地掌握各类教材教参的情况并合理有效地利用。但是将拥有著作权的教材教参通过网络传播,这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将网络传播权绝对化,就会妨碍社会公共利益。因为网络传播可以进行远距离教学、展览、公益表演、图书馆藏书查询、新闻传播等等,所以应当对网络传播权进行限制。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如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时事新闻报道;学校教学科研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已发表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2.2教材教参在信息服务的著作权许可问题。教材教参数据库的核心构成是信息资源库,建设教材教参的基础工作是对教材教参的收集和整理,图书馆员利用一定的手段,通过馆藏一次文献和教学用教材教参进行科学的加工整理,并编制各种二次文献,如索引、文摘、题录等,为读者提供文献信息服务,这项工作在强化图书馆的服务功能,提高读者利用文献的速度,节约读者时间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是在网络环境下,对拥有版权的一次文献编制题录、文摘、索引是否违反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而造成侵权呢?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图书馆只有在为陈列或保留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时才属于合理使用。显然,图书馆对教材教参的数字化使用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因此,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中对于作品的使用可以考虑类比于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信息传播媒体对作品使用的法定许可形式。
2.2.3教材教参数据库本身的版权问题。教材教参数据库的知识产权问题一直是困扰图书馆数字化建设的关键问题。在我国数据库一般被认为是汇编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数字图书馆自建的馆藏教材教参数据库,在制作上凝聚制作者的辛勤劳动和智慧,应视为具有原创性,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数字图书馆对其理应享有完全自主的知识产权;对全文数据库的建立除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和公有领域的作品外,在对原文数字化传播时,必须征得作品版权人许可并按规定支付报酬。
3解决知识产权问题的主要路径
3.1借鉴国外立法,完善数据库保护
美国著作权法以“最低原创性原则”保护数据库,以“降低门槛”,使那些投资巨大却“原创性”较少的数据库得到版权法的保护,这种原则值得我们效仿;澳大利亚没有制定特别的数据库保护法,却通过扩大现有版权范围达到保护数据库的目的,也值得我们借鉴。同时应密切跟踪国际相关的立法实践的发展,深入分析利弊得失,取其精华,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专门的数据库法律体系。同时尽快制定一套有中国特色的数字图书馆专门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和完善数字图书馆法律体系。
3.2充分利用《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合理使用
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使用其作品,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伯尔尼公约》及我国《著作权法》都确立了法定许可制度。
3.3建立著作权集中管理组织
著作权集中管理组织,是指著作权人授权著作权集中管理组织来管理他们的权力,即监视作品的使用,并与未来使用者或使用单位洽谈使用条件,发放作品使用许可证等。目前,国际上比较著名的有国际唱片协会、数字媒体协作等;国内主要有中国文学作品著作权协作、中华版权代理中心等。超星数字图书馆、人大复印资料就是通过这种中介组织。
3.4加强图书馆工作人员的4e,识产权意识
教材教参数据库建设最终要靠图书馆工作人员来完成,知识产权保护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从事相关工作必须接受系统教育,注意对工作人员进行《知识产权法》等相关法律的普及教育,使得知识产权保护观念深入人心,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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