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两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之比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陈文 时间:2014-06-25
  日本则是在内阁专门设置有“情报公开审查会”,负责对那些行政机关不予公开信息裁决的 申诉进行审议。这个机构共由9人组成,其中3人为专职,其余为兼职,成员人选须经两院审 查通过后由首相任命,同时规定所有成员在任期间不得受雇于任何政党或政治团体,且不得 积极参与政治活动。专职委员在任期间,除经首相允许外,不得兼任其他能够获取报酬的职 务,不得经营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业务。这在某种程度上保证了审查会成员的超然立场,在 其履行职责时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扰。此外,该审查会有权依法要求相关部门或人员出具 有关文书及资料,也可以指定其成员调阅相关行政文书并听取申诉人的意见,以确定其所申 请的行政文书是否可以公开。也就是说,当申请人与行政机关就某项信息能否公开产生矛盾 时可以提请“情报公开审查会”进行仲裁,以决定能否获取所需的信息。从某种层面上 来说,日本信息公开的保障机制更为健全。
  3 中国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
  3.1 处理好“公开”与“保密”的关系
  公开与保密永远是一对矛盾,这对于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来说,都是一个难以解决但又必须 认真对待的问题。尤其是对某类信息是否属于不能公开之例的判定非常重要,这个尺度一旦 掌握不好,必然会给国家或个人带来一定的不良后果。
  3.2 应尽可能体现“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条例》对于政府信息的公开,采取的是“列举法”与“排除法”相结合的方式,即一方 面列举出政府部门必须主动公开的信息,同时又规定了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 隐私的政府信息均不予以公开。这就必然存在着相当一部分的既不是《条例》所列举出的应 该予以主动公开的信息,也不是《条例》所规定的不得公开的信息。对于这类处于真空地带 的信息而言,各行政机关就有可能出现一些惰性,因为即使不主动公开此类信息,也不用承 担任何责任。因此,《条例》应在实施一段时间后进行相应的修改,从而真正体现“以公开 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这一国际通行的准则。
  3.3 制定相关的“行政信息管理”规定
  日本的《情报公开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政令的规定制定关于行政文件管理 的规定,将其提供一般的查阅”。[3]
  在《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 意见》中却没有此类规定。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当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因保管不 善而丢失时如何处理?如果处理不好就会使公众的知情权受到十分严重的损害。因此,结合 《条例》制定相关的“行政信息管理办法”将是《条例》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
  3.4 建立健全的保障机制
  “没有制度保障的权利永远都只能是印在纸面上的文字,知情权也不例外”。[7]《条例》以建立政府信息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与责任追究制度来保证其得到贯彻与实施 ,同时又 规定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其进行监督与检查。这就难免会有一些 政府官员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一些原本应当予以公开的信息。事实上这类事件已屡有 发生,究其根源固然是颁布不久的《条例》需要一个适应的过程,但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 缺乏一个完善的保障机制。因此,设立一个专门机构负责对信息公开事务进行统一管理,并 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标准以衡量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就显得尤为重要。
   4 结 语
  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它对于加快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进程、建立和谐社 会以及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都将发挥重大的作用。但再好的制度也要靠人来执行,如 果在执行中走样或打折扣,不仅不能起到应有的效果,更是对法律尊严的伤害。因此,研究 国外的同类法规,借鉴好的经验,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条文,构建一个良好的 社会生态,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十分重要的。
  
  [参考文献]
  [1] 郑祖伟.清华抗震救灾民意调查:对政府满意度达97.9%[EB /O L].[2009-08-01] .http://www.modedu.com/msg/shownews.asp?InfoID=23563.
  [2] 杜钢建,刘 杰.日本情报公开法的制定与实施[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0(2 ):94—96.
  [3] 行政機関の保有する情報の公開に関する法律[EB/OL].[2009-03-11].http:// www.soumu.go.jp/gyoukan/kanri/gh003.htm.
  [4] 情報公開法の改正に関する意見書[EB/OL].[2009-03-10].http://www.nichib enren.or.jp/ja/opinion/report/data/2004_65.pdf.
  [5] 国务院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 号[EB/OL].[2007-04-24].http://202.123.110.5/zwgk/2007-04/24/content_592937 .htm.
  [6] 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 题的意见[EB/O L].[2009-08-05].http://www.xiajin.gov.cn/E_ReadNews.asp?NewsID=360.
  [7] 韩 敬,胡细罗.知情权法律救济在我国遭遇的尴尬[J].河北法学,2009(4): 6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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