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权利的法学浅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曾婧 时间:2014-06-25
  4 读者权利的法律救济
  
  “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即无权利”是法治的真理,也是人权保障的真理,救济本身可以被看作“第二权利”。法律除明确读者享有权利内容外,设立读者权利在受到侵害后的救济规则也是法律保护读者权利的重要体现。在我国,公民权利的救济途径主要是有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两种。
  4.1 私力救济
  是指读者的权利遭到不法侵害后,由读者自己采取措施,保护自己权利的行为。读者权利本身就是一种民事权利,权利义务双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法律允许双方在规定的范围内对侵权责任进行协商。当读者正当权利遭受侵害时,读者积极寻求救济,作为图书馆应当尽量配合,停止侵害行为,恢复权利行使,减小侵害损失,保护权利本身。同时,应当成立读者维权部门,建立读者投诉解决机制,保证读者意见反馈畅通及时,更好地保护读者自由地行使自己的各项权利。
  4.2 公力救济
  是指以国家的名义,由既定的国家机关依一定程序对权利被侵害者的权利进行恢复和补救的制度。读者在行使个人正当权利时遭受侵害、私力救济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寻求法律保护,进入公力救济程序。在我国,法律保障公民读者权利的救济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
  4.2.1 申诉。在侵害发生时,图书馆与读者协商后未达成一致意见,读者可向图书馆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真实情况,上级主管部门经审查后认为确有侵害情况发生,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或者赔偿损失。
  4.2.2 仲裁。侵害发生后,读者可以与图书馆共同约定,申请仲裁部门仲裁,其仲裁结果双方应当积极遵守。
  4.2.3 提起诉讼。侵害发生后,读者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有关法律以及具体侵害事实,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结果,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充分保障权利人的正当合法权利。
  
  5 结语
  
  读者权利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文化教育权利,它存在于公民利用图书馆信息资源这一行为中。图书馆作为公共文化信息服务机构,是人民群众进行文化活动的主阵地,是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发展的重要载体,要实现这些神圣的社会职能,必须保证读者权利得到充分地尊重和保障。我国即将出台的《公共图书馆法》,读者权利就是法律规范的法定权利中的侧重点。只有首先保障了读者权利,图书馆义务的履行才有合理的准则和范围,才能使图书馆的社会职能得以充分发挥。这正是图书馆核心价值的体现,更是我国制定《公共图书馆法》的立法宗旨所在。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