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公共服务供给问题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绽思奇 时间:2014-06-25

  (四)农村公共供给渠道单一,无法满足农民对公共服务需求多样性的要求
  在现行体制下,私人投资受到政府政策、产权界定的影响,还难以大规模进入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领域,在西部民族地区,政府仍然是单一的供给主体。虽然政府在农村税费改革之后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但是乡镇政权机构多、效率不高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大的改观。加之西部民族地区经济落后,地方政府都不愿提供关系农民生存和发展的、见效慢的公共服务产品,而热衷于办企业创收,或者搞一些“数字工程”、“政绩工程”。作为供给主体的地方政府,越来越丧失主渠道的作用,集体经济组织功能弱化,其他供给渠道又没有形成。由于受到资金的限制,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数量有限,质量低下,难以满足农民对公共服务多样性和高质量的要求。
        三、完善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公共服务建设的建议
  (一)完善农村公共财政支出框架建设
  要加强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公共财政建设。中央和省两级财政应加大对西部民族地区的县乡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提高县乡基层政府财力,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中央明确提出“加强对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支持”的今天,作为西部民族贫困地区的各级政府部门,为获得中央和省两级财政的财政转移支付,也应使公共财政向供给西部农民急需的农村公共服务上倾斜,要根据各民族地区的实际,因地制宜确定农村民族社区的供水、供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方面的投入,逐渐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和农村公共财政支出框架建设。作为西部民族地区的地方政府,要积极化解县乡债务,严防“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二)供给决策向需求主导型转变
  农民是农村公共产品最直接的使用者和受益者,因而农村公共产品服务是否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应是衡量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有效性的标准。而在西部民族地区,由于民族群众文化程度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农民对公共服务需求的愿望未完全表现出来。因此在西部民族地区必须建立民主、科学的农村公共产品需求表达和供给决策机制,实现由农民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实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程序由“自上而下”向“自下而上”的转变,供给主体向需求主导型转变。
  (三)建立农村公共服务多元化的供给体制
  西部民族地区农业人口众多,对农村公共服务的需求量很大,而现阶段我国政府所能筹集和支配的财政收入还相对有限,对资金的需求量过大,单靠政府的供给无法满足农村、农民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筹资机制,引入更多的民间资本实现农村公共产品服务供给主体与供给方式的多元化。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纯公共产品可以由政府提供,而对于农村混合产品可以由政府和私人混合提供。混合性的公共产品服务提供以政府为主,鼓励公办民助和社会各界的捐助;也可以由政府给予一定的优惠措施和资金扶持,鼓励民营企业家、乡镇致富带头人等在当地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个人提供。
  (四)强化上级政府的投资责任
  由于西部民族地区基层财政绝大多数都是“讨饭财政”,无法为农村公共产品提供充足的经费,中央、省级财政理应担当起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任,强化在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公共产品投入方面的责任。笔者建议国家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把全国592个国家贫困县(其中西部少数民族贫困县257个)分为公共产品投入“以省为主”、“以中央为主”两种类型,在少数民族地区建立以中央、省财政为主的公共服务投入体制,建议比例:中央财政50%(承担基础教育、医疗卫生资源的供给、社会保障的经费投入),省市财政50%(农村道路、水利设施、广播电视通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费用)。这样,使中央财政投入和省级财政成为民族地区公共产品服务的主要财源。这样一来就重新调整了西部民族贫困地区公共产品经费来源格局,重点加强了中央和省级政府对民族贫困地区公共产品的投入水平,若能推行,能够从根本上解决西部民族地区公共产品供给经费严重匮乏的局面,是西部民族地区公共服务能够跨越式的发展,达到全国均等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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