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物品供给现状及其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周阳 时间:2014-06-25

  
  三、城市公共物品供给的改进与政策探讨
  
  (一)转变政府角色,公共物品生产主体多元化。
  政府在公共物品供给上最主要的职责应是“掌舵”(决策、控制和监督)。而不是“划桨”(具体生产),而且,公共物品的生产形式应根据公共物品性质的不同而多样化。正如E·s萨瓦斯所深刻指出的:“‘政府’这个词的词根来自希腊文,意思是‘操舵’。”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各地方城市政府不仅包揽了所有城市公共物品的生产,且几乎全部的私人产品的生产也被其涵盖。改革开放后,城市政府已经从很多私人产品领域推出,把基本职责定位在城市公共物品的供给上。
  根据公共物品的性质,可采用以公营生产和民营生产两种基本形式为主,其它如政府直接经营、政府与私人企业签订生产合同(自来水供应、垃圾清理、城市交通)、授予经营权、政府参股、经济资助(财政补贴、优惠贷款、减免税收、直接投资)、BOT方式(即建设—经营—转让)、BOO(建设—拥有—经营)等多种形式为辅的方式,尤其是应允许和鼓励私营企业生产和经营公共物品。这可以增强竞争意识,有利于经济和社会效率的提高;有利于解决地方基础性项目的资金短缺,消除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障碍;还有利于地方科教事业的繁荣。
  (二)加强税收,不断开辟新的税源,以满足城市公共物品的供给。
  城市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物品,是行使其社会管理者的职能,因此其主要的资金来源应当是城市政府的税收。因此,要不断开辟新的税种,以保证财源的充足。必要时可以通过给予政府相应的税收立法权,使得地方政府可以因地制宜、根据当地居民的偏好合理确定税收的品种和税率,从而能够保证城市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
  (三)将市场机制引入城市公共物品的供给领域
  我国公共物品和服务的低效主要是政府的垄断性与企业的公有性共同作用的结果。行政机构和公共部门在生产中一直以纯行政方式运作,电力局、自来水公司、邮电局、铁路局等上下对口设置,享受垄断权,这种垄断特征既加剧了低效率,又促进了寻租等腐败现象的发生。戴维·奥斯本曾详细分析过“把竞争机制注入提供(公共)服务中”的种种好处:竞争最明显的好处是提高效率,即投入少产出多,竞争迫使公营的(或私营的)垄断组织对顾客的需要做出反应,竞争奖励革新,而垄断扼杀革新。对消费者来说,“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利益的关键实际上不是所有制,而是竞争”。同时,对配置到公共物品领域的政府财政资金的效益进行市场化的投入——产出考核,提高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益,使政府直接提供的这部分公共物品“价廉物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