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应负法律责任的探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崔久龙 许祥凯 时间:2015-01-02
   3.2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主要是对违禁行为的行政处罚、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责令改正等,其中最高罚款可达违法所得的10倍。对于违法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为,或违法生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可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在《种子法》中涉及种子质量问题负行政责任的有2条,即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为”和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违反审定制度的行为”。执法机关依据《种子法》的规定,对种子经营者、生产者予以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6个条件:一是主要证据确实、充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一切执法机关执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里的主要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种子生产者、经营者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证据,如种子买卖合同、销售发票、种子实物、种子质检报告等。二是适用《种子法》的规定正确。三是符合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主要有:告知、回避、职能分离、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听证、说明理由、制作记录、时效和行政救济。四是不存在超越职权的问题。种子执法机关不得行使法律、法规没有授予的权力。也就是说,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作出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罚款不得超出法定幅度。五是不存在滥用职权的问题。滥用职权是指种子执法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在其自由裁量权限内,但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原则。例如,对生产、经营少量假、劣种子的作出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则属滥用职权。六是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种子案件的执法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属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种子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3]。
  3.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指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如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罪、伪造证照罪、玩忽职守罪等,最高刑罚可至无期徒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针对打假的司法解释,生产假农药、假种子论罪起点定为2万元,生产销售假种子行为造成的后果按照“较大损失”(2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以10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以50万元为起点)的情形予以不同的处罚。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以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前3个标准处罚。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的,除追究刑事责任外,同时处以赔偿损失。
  4参考文献
  [1] 孟树萍,惠霖,吉志刚,等.种子质量管理问题与建议[J].内蒙古农业科技,2004(S2):76-77.
  [2] 杨士学,高洪喜.怎样识别防范假劣种子[J].农村实用技术信息,2009(3):17.
  [3] 宋忠明,蔡建桃.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所负的法律责任[J].上海农业科技,2006(5):20.
  [4] 杨晓涛.种子法与种子管理实务全书[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