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县山林权属纠纷的成因及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曹海波 吴祖栋 时间:2015-01-02

  摘要针对兴国县山林权属纠纷产生的原因,提出了调处的对策,旨在为解决山林权属纠纷提供参考。
  关键词山林权属纠纷;成因;对策;江西兴国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通常称山林权属纠纷或林权纠纷。是指有关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方面,即如何占有、使用、管理、处分以及受益权等所发生的争执,属于民事产权纠纷范畴。
  兴国县地处罗霄山脉以东、武夷山脉以西的雩山山区,江西省中南部、赣州市北部,国土总面积32.13万hm2,其中林业用地面积24.13万hm2,占总面积的75%,是一个半山区半丘陵的林区大县。全县森林覆盖率73%,林木蓄积量589万m3。因此,明晰林木林地的权属,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农村全面快速健康发展,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1产生的原因
  
  一是由于历史遗留原因所致。如1952年土地改革时颁发的重复发山林证;1960年“四固定”时形成的一山多主、一主多山等情况。二是由于政策变动原因所致。如1982年林业“三定”遗留的问题。林业“三定”本意为划清山界,明晰产权,稳定林权。但有些地方在“三定”工作中粗糙、草率、坐在屋里搞定权,手指为界;有的填证马虎,对林木林地的坐落位置、四至范围、面积等记录不准确、不清楚,相邻的山林没有互相签字认可,造成山林证不符、互相争山等现象。三是由于人为因素原因所致。随着老一辈人的自然减少,加上20世纪80年代前均为集体经营,一方错把对方的山林认为是自己所有而产生争执;或因口头协议或协议人已经去世、原协议书或裁决书的词句含混不清或处理不当等而产生山林权属纠纷[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