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县山林权属纠纷的成因及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5-01-02
一是建立健全调处体系和机制,落实责任。山林权属纠纷涉及面广,纷繁复杂,建立调处网络,健全调处机制是化解纠纷的基础。县、乡、村三级要成立相应的调处机构,负责辖区内的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如县政府可成立“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1名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林业局局长、国土资源局局长、法制局局长担任;成员由林业、国土、司法、信访、法制等部门分别派1名副职或业务骨干参加。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办公室可设在林业局。从各职能局中抽用工作人员和配置完善的办公设施。办公室人员配备,应选择那些有基层工作经验、思想素质好、不怕挨骂受气、不怕苦、不怕累,既有专业知识又懂法懂规,有一定文笔功底的年轻干部。另外,县政府要建立调处工作激励机制,从各方面调动调处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调处工作所需的费用纳入县、乡(镇)两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解决调处工作必要经费。出台政策要明确,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为争议调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并列入年度目标考核中,层层落实责任。并明确规定边界山林权属纠纷实行分级负责制,要依靠村、乡、县逐级解决,力争做到“村内纠纷不出村,乡内纠纷不出乡,县内纠纷不出县”,将矛盾化解在基层[4-5]。二是加强部门配合,形成调解合力。兴国县各级山林纠纷调处机构主动与各级政法委综治办、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相互协作,对重大案件要积极向上级综治办、法制办汇报案情,一起研究对策,妥善处置,并与当地政府一起反复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乡、镇一级要按照县政府的做法,对应成立山林权属纠纷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建设上下互动的工作网络框架,保证全县山林土地矛盾纷争化解工作有条不紊进行。三是坚持严格审查,规范调处的原则。山林权属纠纷调处既要明确权属,又要使争议双方和谐相处,长治久安。因此,山林纠纷调处首先要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纠纷发生的原因,严格审查分析双方的证据,准确界定纠纷的性质。对所有成功调解的纠纷均应制作协议书,明确山林的“四至”,由当事人双方实地设置固定界线,并附“四至”地形图协议书一式4份,分别由当事人双方及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保存。对多次调处无效、双方不愿调处的纠纷,应在全面细致调查的基础上及时向政府报告,由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要保证办案质量。在完善的调处机构框架内,对每个案件,加快办结案速度;法制局要从程序、事实查证、适用法律等方面认真把关,确保案件质量;召开领导小组成员联席议案会议,对案件进行“八堂汇审”,确保万无一失;各县政府依法依规行使裁决职权。坚持晓之以理与依法办事相结合。四是在调处过程中,坚持“法、理、情、利”相结合的原则。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以来,兴国县绝大部分山林权属纠纷都是经调处而化解的,既维护了社会稳定,又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参考文献
[1] 杨之辉.44年积怨一朝化解[J].绿色中国,2010(5):88-89.
[2] 李木来.山林权属争议多发原因及对策[J].农业工作通讯,2006(8):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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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天马.攸县山林权属纠纷的类型成因及解决办法[EB/OL].(2006-09-01).http:∥www.yx988.com/list.asp?id=7854.
[5] 蓝荣树.阳春市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的调研[EB/OL].(2009-12-12).http:∥www.yangchun.gov.cn/yangchun/article.asp?art=2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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