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现代畜牧业产业化的必要性及发展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惠 时间:2015-01-02
  3加快新疆畜牧业产业化进程的对策
  3.1抓难点,解决融资难题
  一是畜牧业相关政府部门和从业人士要充分认识现代畜牧业的本质特征,高度重视畜牧业产业化进程中的融资难问题。新疆要发展现代畜牧业,必须保持足够的投资强度和高效的投融资机制来保障。二是鼓励社会各界投资畜牧业,构建高效灵活的畜牧产业融资机制。建议改革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允许在农民自愿、集体认可、基层政府备案登记、切实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条件的情况下规范流转,为城镇非农民组织和个人投资畜牧业提供产权保障,同时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基础上的房屋所有权证,允许进行抵押、质押、担保融资。鼓励农民成立服务于畜牧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互助合作金融组织,鼓励大中型农牧企业设立为畜牧业服务的担保公司,为养殖场解决流动资金问题。鼓励城镇零售企业集团公司与农村养殖场进行订单畜产品供应合作,既可以解决养殖户一部分流动资金问题,也为其生产的畜产品提供稳定销路[3-4]。三是鼓励畜牧企业联合、兼并,做大做强,创造更好的融资条件。要打破地方保护,利用税费优惠政策鼓励不同地域的畜牧企业合作,倡导公开、公平竞争,促成一批具有不同优势的畜牧企业迅速发展,并成为不同地区的具有不同核心竞争优势的龙头企业,通过这些龙头的示范带头作用,形成各具特色的不同畜牧产业地域集聚,为畜牧企业融资提供良好氛围。
  3.2抓重点,积极培育龙头企业
  一是突出发展重点区域。做大做强奶业产业带,以天山北坡、伊犁河谷、塔额平原、焉耆盆地为主,在天上北坡经济带加快奶业发展,率先实现奶业产业化经营。加快牛羊肉产业带发展,以伊犁河、额尔齐斯河流域、南北疆铁路沿线阿勒泰地区、巴里坤一带为主,建优质牛羊肉生产和加工基地。做强细毛羊产业带,以伊犁州直、博尔塔拉州、昌吉州、巴音郭楞州和塔城、阿克苏地区为主,建成全国最大的细羊毛生产基地。二是积极培育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畜牧产业化,龙头企业是关键,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开拓市场、技术创新、引导和组织基地生产与农户经营等方面的作用。将现有的龙头企业如瑞源乳液、泰昆、新蓉皮革等企业扶强扶壮,增强其开拓创新,抵御市场风险、自然风险的能力,力争成为省级重点龙头业。规范发展一批龙头企业,如长河、华凌、西域等要引导其在带动农户、开拓市场上下功夫,成为畜牧经济发展的龙头和骨干。在支持天康、八口香等畜产品加工企业加快发展的基础上,鼓励支持农民合作兴办畜产品加工企业,支持其他企业向畜产品加工领域延伸,成为畜牧龙头企业。引进龙头企业,利用新疆自然资源,引进几个畜牧加工龙头企业,带动新疆畜牧业的发展。
  3.3重规划,狠抓基地建设
  畜禽生产基地是龙头企业的依托,也是整个产业链中的重要环节,而围绕主导产业,合理布局、突出特色,统一规划,推进标准化生产取得显著进展,必须注重产业规划,因地制宜,确定一系列的畜禽发展产业带,做大做精畜禽基地,成为龙头企业第一车间,并能长期稳定市场供给量,最大限度保持市场占有率。如以香巴拉、小巴朗、开司巴朗等品牌优势为龙头,培育牛羊肉产业基地,并通过深加工开发系列产品,打出品牌拓展市场;以新疆麦趣尔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域春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盖瑞乳业有限公司为龙头培育奶业产业基地。除建设完善10处为其配套的鲜奶收购站外,进一步制订优惠政策,加快麦趣尔、西域春、盖瑞等奶牛养殖基地建设,带动场、户扩大奶牛养殖规模。
  3.4重引导,壮大专业合作社
  发展畜牧产业化经营必须要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要引导畜牧龙头企业与畜牧专业合作社建立紧密联系,使畜牧专业合作社成为养殖农民利益的代言人,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分配机制。引导培育、规范运作现有的专业合作组织成为名副其实的中介组织,帮助龙头企业和农户实现真正对接,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形成稳定共同体,担负起畜牧产业化经营的基础重任。
  3.5强服务,为畜牧业发展护航
  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新疆工作座谈会要求为畜牧产业化经营搭建融资平台,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加快建立畜牧产业化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畜牧部门要继续强化技术培训和指导,大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市场需求信息,推行畜禽标准化生产,帮助降低生产成本。引导畜牧龙头企业搞好畜产品加工,延伸产业链,提高畜牧产业化进程,增强市场竞争力。
  4参考文献
  [1] 阿迪力·吾甫尔.立足优势强力推进加快畜牧业产业化进程[C]∥现代畜牧业与新疆发展,2008.
  [2] 史韶武.我区畜牧业产业化经营现状及发展对策[C]∥现代畜牧业与新疆发展,2008.
  [3] 李利涛.推进畜牧业产业化应当抓好四个关键环节[C]∥现代畜牧业与新疆发展,2008.
  [4] 刘智.实施畜牧业产业化发展的问题及对策[J].新疆农垦经济,2002(2):3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