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害肉羊生产质量控制措施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5-01-02
肉羊饲养场发生疫病时,要立即封锁现场,驻场兽医应及时进行诊断,并尽快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疫情。确诊发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时,肉羊饲养场应配合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羊群实施严格的隔离、扑杀措施[3]。发生痒病时,除对羊群实施严格的隔离、扑杀措施外,还需追踪调查病羊的亲代和子代;发生蓝舌病时,应扑杀病羊,如只是血清学反应呈现抗体阳性,并不表现临床症状时,需采取清群和净化措施;发生炭疽时,应焚毁病羊,并对可能污染点彻底消毒;发生羊痘、布鲁氏菌病、梅迪/维斯纳病、山羊关节炎/脑炎等疫病时,应对羊群实施清群和净化措施。另外,应对全场进行彻底清洗消毒,病死或淘汰羊的尸体严格按GB 16548规定进行深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理,消毒按GB/T 16569规定进行。
3药物使用管理措施
药品采购由后勤部统一负责。所购药品均来自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且各种手续应齐全。生产技术部负责对购进的药品进行统一验收和保管记录,凭本场兽医师处方使用,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合理用药,未经批准擅自用药者将给予处罚[4]。兽医对肉羊进行预防、诊断和治疗疾病时所用的兽药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定》《兽药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和《进口兽药质量标准》的相关规定。使用过程中,羊场必须认真填写兽药使用记录,并保存2年以上。另外,在使用抗菌药和抗寄生虫药时,应严格遵守规定的作用与用途、用法与用量及其他注意事项,严格遵守规定的休药期,未达到休药期的肉羊不得出售。
4饲料使用管理措施
饲料由后勤部统一负责采购,并按负责人批准的采购计划,如不按采购要求进行采购应给予处罚。所购饲料要符合采购要求,具体如下:①饲料添加。剂营养性添加剂和一般性饲料性添加剂产品是国家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内;所购添加剂产品应来自取得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的企业;在感官上都应具有一定的新鲜度,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嗅、味和组织形态特征,无发霉、变质、虫蚀、结块及异味现象。饲料添加剂应遵照饲料标签所规定的用法、用量使用,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应遵照休药期规定,达不到休药期的肉羊不得出售。②饲料配方。配方1:青贮玉米秸63%,豆科青干草25%,玉米5%,小麦麸6.5%,食盐0.5%。配方2:田间青干草69%,小麦麸13%,黄豆(或蚕豆)12%,花生饼5%,食盐1%。配方3:玉米秸粉21%,豆科青干草33%,玉米20%,小麦麸10%,干花生秧15%,食盐1%。羊场要求做好饲料的使用记录,发现问题须及时解决。饲料使用记录要保存2年以上。
5参考文献
[1] 王艳琴,高英,王兆娟.巴盟农业垦肉羊生产浅析[J].内蒙古农业科技,2002(S2):81-82.
[2] 唐万明,格格日乐.我国肉羊生产的现状及发展趋势[J].畜牧与饲料科学,2010(2):89-91.
[3] 温裕平,高飞,刘圆渊.肉羊生产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J].内蒙古农业科技,2007(S1):113.
[4] 韩大勇,张力.苏中地区肉羊生产现状及发展对策[J].畜牧与饲料科学,2009(1):172-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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