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及范围确定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5-05-10
2.2 泥石流地质灾害的评估范围确定 泥石流必须以完整的沟道流域面积为评估范围,泥石流的评估范围宜在地形地质图上确定,应为包含泥石流沟谷的第一条完整的山脊为边界,通过实地调查后确定泥石流的形成区、流通区和堆积区三部分,即为完整的沟道流域面积。
2.3 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地质灾害评估范围的确定 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的评估范围应与初步推测的可能范围一致;地裂缝应与初步推测可能延展、影响范围一致,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范围按照煤炭部制定的《建筑物、水体、铁路航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通过概率积分法用一下公式进行推测。
全盆地的移动和变形地表任意点的下沉计算公式
式中:C(x)与C(y)称之为主断面内的下沉分布系数。
走向主断面上地表移动和变形最大值及其位置
最大下沉值:Wcm=Mqcosa,mm,位置x=∞
若评估区内压覆矿产资源,则应该按照岩层影响角及下伏地层岩性计算下伏矿产资源开采时的采动影响0值线,并以此划分评估范围。
2.4 其他确定评估范围的依据 建设工程和规划区位于强震区,工程场地内分布有可能产生明显位错或构造性地裂的全新活动断裂或发震断裂,评估范围应尽可能把邻近地区活动断裂的一些特殊构造部位(不同方向的活动断裂的交汇部位、活动断裂的拐弯段、强烈活动部位、端点及断面上不平滑处等)包括其中。
在已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工程处于已划定为危险性大-中等的区段,还应按建设工程项目的重要性与工程特点进行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区域性工程项目的评估范围,应根据区域地质环境条件及工程类型确定。重要的线路工程建设项目,评估范围一般应以相对线路两侧扩展500-1000m为限。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范围应是以上各个因子的并集,且为了全面反映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地质灾害类型及特征,在确定评估面积后,对评估区外围也要进行调查,调查范围应该包含引发地质灾害的各项地质环境要素的范围。
参考文献:
[1]张有良.最新工程地质手册[M].北京:中国知识出版社.2006.
[2]毛俊,高晓,戴兴.晋城市城区花园头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R].焦作:河南省焦作地质勘察设计有限公司.2008.
[3]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R].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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