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舍尔的意向性理论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5-05-10
论文摘要:关国语言哲学家约翰·舍尔对英国哲学家奥斯丁的言语行为理论做出了进一步的发展。言语行为的理论认为语言哲学归根结底是心智哲学的一个分支,因为言语行为仅是人类行为的一种形式,是人类将自身与外部世界联系的心智能力的一个具体实例。意向性是研究这种心智能力的关健因素,是言语行为理论的哲学基础。
舍尔在《言语行为理论:语言哲学论文》一书中继承并发展其尊师J. L.奥斯丁的言语行为理论,所以自1969年出版以来,一直被视为语言哲学的经典著作(有关舍尔的言语行为理论,请参考拙作《舍尔的言语行为理论》,见《外语教学与研究》1988年第四期)。舍尔此后又连续出版了三部论著,分别解决了与言语行为有关的三个语言哲学问题;《表达与意义》解决了言语行为理论框架内的问题:言语行为的分类、间接言语行为、字面意义等;《意向性:心智哲学论文》阐明了言语行为理论的哲学基础,即心智哲学问题—意向性;《言外示力逻辑基础》完成了言语行为理论的形式化,即运用当代逻辑手段,尤其是集合理论,使言语行为理论形式化。
本文着重介绍舍尔在《意向性:心智哲学论文》中阐述的意向性理论,作为对舍尔的言语行为理论介绍的续篇。舍尔的意向性理论研究开始于70年代中期(可参考Bryan Magee1978年中译本,288页)。他原打算在《表达与意义》一书中用一章的篇幅来阐述意向性问题,可是出乎他意料之外,论述意向性的手稿竟达到独立成书的篇幅,舍尔只好顺其自然了。
舍尔一向认为语言哲学是心智哲学的一个分支。他的言语行为理论就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言语行为只是人类行为的一种形式,但却可以作为例证来说明人类心智(或大脑)建立人作为有机体与外部世界联系的能力。换言之,言语行为表征外部世界事物和状态的能力从生物学意义上讲是人类大脑最基本的能力,是人类大脑联系人类自身与外部世界的普遍能力的一部分或延续。这种能力是通过诸如信念、愿望等心理状态,特别是通过行为和知觉把人这个有机体与外部世界连接起来。所以任何对语言的完备的解释都必须说明心智或大脑是如何确立这种联系的。舍尔认为意向性是确立这种联系的关键因素,因为语言的表征能力或表征意义不是内在的,而是来自心智所赋予或施加在语言上的意向性。所以,语言问题,在某种意义上,就成了人的心智是如何将意向性赋予或施加给一些没有意向性的实体,如口语声音、书写符号等,使这些实体能够起到表征作用。显而易见,意向性是整个问题的关键所在。
一、意向性的实质
意向性即针对性:意向性是许多心理状态或事件的属性;这一属性使心理状态或事件直接针对或有关外部世界的事物或状态。例如,如果有一个信念,那它一定是相信什么,或处于什么状态;如果有一种恐惧,那它一定是害怕什么或害怕什么将要发生;如果有一个意图,那它一定是想要去做什么。总之,它们都是针对或关于某事或某事物的。但是并非所有心理状态或事件都具有意向性,例如某些形式的、莫名的紧张、兴奋、忧虑、压抑等就不一定针对或关于什么事情。所以对意向性状态总是可以提出这样的间题:该意向性状态是针对或关于什么的?如到底相信什么、企望什么、想干什么?却不能够回答:仅有个信念、愿望或意图,但却不相信、企望或想干什么。而对于那些非意向性状态,却可以说,只是感到紧张、兴奋、优虑、压抑等,然而却不针对或关于什么事情。其次,意向性不同于意识。许多意识状态并无意向性.如莫名的紧张、兴奋、优虑等。而有些意向性状态却可能是无意识的,如一些无意识的信念,即迄今为止非有意识地形成或考虑过的信念。所以意识状态与意向性状态部分重叠,但却不等同。再者,意图、意使、意指只是意向性的一种形式,与信念、愿望等相同。舍尔的意向性有它的特殊哲学含义,即它的针对性。
以下是一些可以成为意向性状态的心理状态:信念、畏惧、希望、愿望、爱慕、仇恨、厌恶、喜欢、怀疑、高兴、兴奋、压抑、优虑、骄傲、悔恨、悲伤、悲痛、内疚、恼怒、疑惑、原谅、敌视、敬仰、轻蔑、尊敬、义愤、意图、幻想、羞愧、欲望、失望等。
二、愈向性与言语行为
意向性除去针对性属性之外,还有表征性属性,即在意向性状态与其针对或关于的世界事物或状态的关系中,意向性状态是如何表征世界事物或状态的。“表征”一词在哲学史中几乎没有过一致的准确后尾含义。与传统哲学、当代认知心理学和人工智能研究中该词的含义不同,舍尔使用这一术语有其独特的含义。意向性的表征性即意向性有命题内容和心理方式,前者确定意向性的满足条件,后者则确定意向性命题内容的适应方向。所以舍尔认为在如此理解的表征意义上,意向性状态与言语行为虽然在表征方式上有所区别,但也有很多相似之处:
1)言语行为与意向性均有一类似的内在区别一F(p)与S(r)。言语行为有命题内容与言外之力的区别,如在“我命令(预计、建议)你离开”中,“命令”等表达言外之力,而‘“你离开”则是命题内容.命题内容的表述总是伴随有一定的言外之力。舍尔用F(p)来表达这种关系一F为言外之力,P为命题内容。
意向性亦有类似的区分,如“我相信(惧怕、想要)你离开”,其中的表征内容(“你离开”)总是伴随有某种心理方式(“相信”等)。舍尔用S(r)来表示这种关系一S为心理方式,r为表征内容。
F(p)与S(r)的不同之处在于:P总是用语言来实现的,而r则不一定;r可以是命题,也可以不是,但总是存在的,而P偶尔可以为零,如英语中的Ouch! Hello! Goodbye!等。
2)言语行为与意向性均有适应方向。言语行为的适应方向是词与世界,如断定式言语行为的适应方向是从词到世界、承诺式和猎令式言语行为式从世界到词,宣告式言语行为式双向适应(详见Searle,1979:3)。从某种意义上讲,适应方向亦可视为适应的责任,如一陈述是假的,那是陈述本身出了错,而不是世界;如果命令为被遵守,允诺没有实现,那么出错的是违反命令或食言的人所代表的世界,而不是命令或允诺本身。
意向性的适应方向是在心智与世界之间,如信念是适应方向是从心智到世界,所以信念可以是真或假;愿望、意图等的适应方向是从世界到心智,所以它们无所谓真假,只能被或不被遵守、实现、履行等。
与表情式言语行为一样,有些意向性状态,如悲伤、高兴等是没有适应方向的。
3)言语行为与意向性的第三点联系是在言语行为的执行中。在执行一个带有命题内容的言语行为过程中,执行者也就同时表达了命题内容带有的意向性状态,此意向性状态就是该言语行为的真诚条件。例如,作出陈述P,就同时表达了信念P;作出允诺去做某事,就同时表达了去做某事的意图;就某事作出道歉,就同时表达了对此事的遗憾。所以执行言语行为的同时就是表达相关意向性状态的存在。执行言语行为的同时却否认相关意向性状态的存在,虽然不能说是自相矛盾(因为说谎或不诚实的言语行为是可能的),但在逻辑上是怪异的,即所谓莫尔悖论:“天在下雨,但我不相信天在下雨”,“我命令你停止吸烟,但我却不想让你停止吸烟”。因此,即使是不诚实或说谎,人们在执行言语行为时也不可能公开否认相关意向性状态的存在。
4)在有适应方向的情况下,言语行为和意向性都可以用满足或成功条件作为某种衡量标准。例如,当我们说一陈述是真或假,一命令被或不被服从,一允诺是否得到遵守等,我们就是在判定言语行为在按言外之力目的所规定的适应方向上与现实的联系是成功,还是失败。所以,陈述得到满足(即达到满足条件)当且仅当该陈述是真的;命令得到满足当且仅当该命令被服从;允诺得到满足当且仅当允诺被遵守。同样的满足条件也适应于意向性状态,如信念得到满足当且仅当相信的与事实一样;愿望得到满足当且仅当愿望得以实现;意图得到满足当且仅当意图得以实施。
更重要的是,每个有适应方向的言语行为是否得到满足取决于相关被表达的意向性状态是否得到满足。换言之,言语行为的满足条件与相关被表达的意向性状态的满足条件是同一的。陈述为真当且仅当表达的信念是正确的;命令得到服从当且仅当表达的愿望得到满足;允诺得到遵守当且仅当表达的意图得以实施。
言语行为与意向性状态的满足条件都是内在的,所以陈述之所以为陈述,愿望之所以为愿望,就在于它们有自己特殊的满足条件。
综上所述,意向性与言语行为在这四个方面的联系可以使我们对意向性有个大略的了解:每种意向性都是由在一定心理方式下表达的表征内容所构成的,即意向性状态(在某种意义上,和言语行为一样)表征世界的事物与状态,或者说,有适应方向的意向性状态就是其满足条件的表征。
三、惫向性与惫义
意向性与言语行为虽有密切的联系,但也有明显的不同之处:
1)意向是心理状态,而言语行为却是有意向性状态的行为。作为行为,言语行为与其物理实现(如口语声音、书写符号)有密切的联系;
2)意向性状态,如信念、恐惧、希望、愿望等均有内在意向性,而言语行为在物理实现层面上本身是无内在意向性的。
意向性与言语行为之间这两点差异就引出一个重要的语义问题:我们是如何从物理学到语义学的?如何从人发出的声音到言语行为的?准确地说,人的心智是如何把意向性赋予并无内在意向性的物理现象,如声音或符号的?简而言之,言语行为的意向性是如何得来的。
对意向性与意义关系的解释基于下述几点认识:
1)在言语行为的执行中,有两个层面的意向性:一是在言语行为执行中所表达的心理状态;二是执行该言语行为时带有的意图,即使该言语行为成为言外示力行为的意图。前者可称为真诚条件,后者可称为意义意图。
2)言语行为的满足条件与真诚条件的满足条件是同一的。意义意图的满足条件虽然与言语行为和真诚条件的满足条件不同,但却起到确定后两者有同一满足条件的作用。
3)因为表征与交流有着重要的区别,所以表征意图与交流意图亦有重要的区别:交流意图是要对受话者产生某种影响,而表征意图则可以不考虑对受话者的影响。因此,意义意图就有表征意图和交流意图两个方面:表征和表征意图先于交流和交流意图;交流内容的一部分就是表征内容;不过人们可以意在表征而不在交流。
4)舍尔认为只有五种基本的言语行为类型(参见Searle.1979)。如果语言的表征功能是心智表征功能的延续和实现,那么这五种言语行为的基本类型就是由心智某种基本特征所决定的。所以心智的意向性既创造出意义的可能性,也限制了意义的形式。
基于这四点认识,可以给意义问题以下述简明答案:心智给没有内在意向性的客体(口语声音或书写符号)施加意向性是通过赋予这些客体以被表达的心理状态的满足条件。对于绝大多数言语行为(除去那些没有命题内容的言语行为),意义意图至少部分地是表征意图。表征意图是意使物理客体(如话语行为)构成意图部分满足条件,而该物理客体本身亦有满足条件(如真诚条件)。从表征意图到交流意图就比较简单,因为交流意图就在于意使受话者认识到言语行为的执行是带有表征意图的。
在意义的两个组成部分一表征(意图)和交流(意图)一之中,表征是意义的核心,因为表征不仅独立于交流,而且比交流更具决定性。以判定式言语行为为例:
1)发话者可以成功地作出一个并不真实的陈述,因为发话者可以表征某事(物)如何,而相信它并非如此(说谎),或相信它如何而事实并非如此(错误);
2)发话者可以表征某事(物)如何,而无意说服受话者接受这一看法,或无意使受话者认识到发话者的表征意图;
3)表征是表达意向性状态,而交流是使受话者意识到此表征意图。
其他类型的言语行为亦可以说明意义问题。如,指令式和允诺式言语行为的适应方向是从世界到词,并具有原因自指性。命令(指令式言语行为)得到服从只有当受话者去做被命令去做的事情是为了服从命令;承诺(允诺式言语行为)得到履行只有当履行此承诺是为了实现诺言。其次,命令和承诺本身就为它们的满足条件提供了原因:命令某人做某事就是某人做某事的原因;作出承诺就是实现该承诺的原因。与此不同,作出陈述本身并不能为陈述的真理性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