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网站的命脉 浅析视频网站的版权问题

来源:岁月联盟 编辑:lion 时间:2010-09-07

  在互联网已经几乎遍布全球的今天,当我们查看第一时间送达的新闻、图片、视频等一系列信息的同时,我们发现若干知名或不知名的网站纷纷站上了被告的席位。互联网的无边界性使世界各地的人们能轻而易举地接触到各种信息数据,各种“复制”行为也就在无形中进行。就网络群体当中的视频网站这一大类群体而言,它们在经营过程中获得了巨大的利润,却隐藏着众多版权问题。

  一、视频网站运营模式

  剖析一下视频网站的运营模式——即提供一个平台,供人们将自己拍摄或所有的视频文件资料上传至网络服务器,以一种共享的方式供全网络用户获取。而深度研究不能发觉真正让视频网站火红起来的关键原因还是在于用户们上传的电影等影像资料。这就必然导致这些电影的著作权人因为自身作品被无偿使用而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警告、诉讼等。针对上传视频的用户,其行为自然构成了对于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但现实中往往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单个用户因为注册为非实名制,一者著作权方难以对这些虚拟群体逐一进行捕捉,二者因为即使赢得了诉讼其获得收益也是微不足道的,当然,这种收益不仅仅指经济方面的补偿,同样包括行业内类似事件的警示作用等。所以更多的著作权方选择针对网络服务提供商(即此处的视频网站)进行维权,而后者的行为是否可以被定性为侵权,如果定性为侵权又该具体作如何分析这一系列问题又是值得讨论的。

  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版权侵权责任

  视频网站(ISP)在视频共享传播过程起到的是一个中介的作用,判断其侵权与否是采用早期的严格责任原则还是发展至今普遍观点中存在的过错责任原则呢?区分使用何种侵权责任认定方式必须首先明确此视频网站采用的是何种运营模式。如果视频网站设置了对每个用户上传文件的严格审查模式,实质上其已经由一个平台向信息内容提供者进行了角色转换,而过错与否,其直接侵权都可直接认定,具体过错的判定只会影响到后续的赔偿工作。显然判定它们构成直接侵权这一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因为纵然视频网站不允许用户上传这些侵权视频,后者仍旧可以寻找到其他的途径进行传播,而真正使得这些作品makeavailable的仍旧是这些用户,而不是视频网站。国际上也是公认直接将作品上传至服务器中“个人共享区域”的行为才是向公众提供作品。如果视频网站仅仅充当一个平台功能,对其侵权与否的判定就要考虑到它的主观状态,因为这是间接侵权判定中必须具备的要素。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视频网站具有的主观状态往往会成为一大难题,由客观行为推测主观状态不失为一个好的切入点。因为教唆、引诱确实是难以取证的,考虑到视频网站的盈利模式就是通过这些视频赚取更多的点击率,这种平台提供的方式很容易被认定为“帮助”的行为,其为用户的侵权视频提供了更为广泛的传播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何种状况下要与网络内容提供者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这一司法解释几乎作为类似案件的一个标准判断性条款适用着,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必须挖掘出此条款背后系列的立法本意。正如国际上的“避风港原则”不无其道理,因为在海量的信息中确实存在视频网站应接不暇的状况,后者不可能逐一进行审查或刨根问底式地查询每个视频的版权问题,如果仅此判定视频网站侵权势必有所不妥,而美国国会的“红旗法则”更是针对前一原则提出了一些特例,此法则在实际运用中更具有可行性。就最高法的第五条,我们所应当采取的也应当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措施,根据具体的视频网站运营、技术状况、筛选内容、甄别内容的状况对“明知”“应知”进行更真实的判断。

  三、如何平衡视频网站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

  探索版权所有者和网络视频网站的合作新形式。政府或者法律应该为网络视频网站和版权所有者进行合作提供支持和许可。保护好版权人的利益的同时也从另一个方面对视频网站给予相应补贴。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的出台执行让我们看到了从法律方面入手的力度,充分地吸收了DCMA中关于协调版权人和网络服务提供商利益的特点,希望设立更为细致的条款对视频网站等网络运营商的监控义务予以规定。并且对于“即可删除”措施的执行进行监督,使得侵权行为第一时间得到遏制。 本文来自VS对战平台下载http://www.vsxiazai.com/ 转载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