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酷网”状告搜狐胜诉 搜狐道歉十日

来源:岁月联盟 编辑:猪头三 时间:2010-12-31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 “搜狐网---IT频道”播发了文章《亿元索赔考验中国最大视频盗版网站》,在文中称“优酷网站所有内容均为盗版,是中国最大的视频盗版网站”等内容。“优酷网”的经营者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搜狐公司停止侵犯企业名誉权,并在全国媒体(中国青年报、人民日报、北京商报)和自营网站公开赔礼道歉10天。12月29日,北京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

  中国经济网了解到,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是一家互联网经营业者,其所经营的“优酷网”为广大网路用户提供视频服务,与“搜狐”在其视频领域属于竞争关系。优酷网诉称,2009年9月15日,搜狐网在中国大饭店召开记者招待会。攻击优酷网站为“盗版基地”,并在“搜狐网---IT频道”播发《亿元索赔考验中国最大视频盗版网站》。在文章中声称:“原告网站所有内容均为盗版,是中国最大的视频盗版网站”,“原告所有之收入,均来自洗钱所得”。同时搜狐公司董事长张朝阳控诉优酷三大罪状称:“优酷只用少量的正版内容,然后放在首页上标榜自己是正版;优酷是盗版网站根本就没有购买版权就任意播放”。该文章和上述言论被全国多家媒体和网络机构引用,给优酷网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对公司的企业名誉权造成极大伤害。故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犯公司的企业名誉权,并在全国媒体(中国青年报、人民日报、北京商报)和自营网站公开赔礼道歉10天。

  庭审中,搜狐公司辩称,合一公司诉称搜狐公司对合一公司的经营状况妄加猜测,以虚构的事实、伪造的数据对其进行诋毁和诽谤,缺乏事实依据。2009年9月15日,搜狐网-IT频道播发的名为《亿元索赔考验中国最大视频盗版网站》的文章均转载自赛迪网,并非搜狐公司身为作者创作和发表。合一公司不顾文章首段即已标明系转载自赛迪网的基本事实,混淆视听将文载内容冠之以搜狐公司之名,主张搜狐公司虚构事实对其诋毁和诽谤显然缺乏事实依据。《亿元索赔考验中国最大视频盗版网站》文章内容主要是针对“优酷网”存在视频盗版问题进行了揭露和批评,搜狐公司审查认为不存在明显虚构、严重失实的情况,不应当因转载文章承担侵权责任,该文章内容基本属实。张朝阳先生代表搜狐公司发表的言论并非捏造、虚构事实,未超出公众对于社会时事进行评价和批评的合理界限,不属于侵权行为。张朝阳先生作为IT网络行业的资深专业人士,“中国网络视频反盗版联盟”的倡导者,对于业内存在的盗版现象及盗版者规避法律责任和监管的运作模式十分熟悉。在“中国网络视频反盗版联盟”成立的背景下,作为搜狐总裁的张朝阳先生公开揭露盗版网站规避监管的手段,以此号召业界公举反盗版大旗、共同抵制盗版行为,不仅不属于为商业竞争目的虚构捏造事实、贬损竞争对手的声誉,反而是一项具有公益性质的倡议,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搜狐公司作为联盟成员,在盗版侵权猖獗的客观环境下,选择的是加强自律、抵制盗版。因此,张朝阳先生代表搜狐公司的发言,表达了搜狐公司作为从业者愿意选择自律和抵制盗版的鲜明立场。这一背景下,优酷网因其成为盗版视频的重灾区,因其运行中明显缺乏自律,对于盗版现象姑息、放任,被作为负面形象加以批评,显然属于公众对于时事和社会现象的合理批评。搜狐公司认为,在言论内容基本属实、不存在虚构捏造事实的情况下,公众对于社会负面现象的批评是合理的、有益的,符合言论自由法治的要求,即便个别现场发言可能存在言辞激烈、言语失当,也不同于民事侵权行为人在侵权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之过错,依法不应承担侵犯名誉权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创造良好的网络版权环境,促进网络视频产业的良性发展,是所有网络视频从业主体应尽的义务。搜狐公司与合一公司均应从自身做起,保护网络视频版权,推进行业内维护版权的氛围。虽然双方均有维护版权的共同责任,但搜狐网站上刊载的《亿元索赔考验中国最大视频盗版网站》文章中,针对优酷网使用的“最大盗版网站”、“亿元索赔”词汇均缺乏相应的评判依据以及科学的数据支持,且“洗钱”一词亦属明显的不当使用。搜狐公司虽主张该文系转载,但未履行审慎的审查义务,其全文刊载,势必对优酷网造成一定的社会评价降低的影响。最后,法院判决搜狐公司删除搜狐网(www.sohu.com)上刊载的张朝阳“控诉优酷三大罪状”相关内容及《亿元索赔考验中国最大视频盗版网站》文章内容;搜狐公司在搜狐网站(www.sohu.com)首页上发布声明,向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 中国经济网 (通讯员 曲育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