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联合公安部发布《十六条意见》 严打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2011年11月1日,农历腊八。这么个特殊的日子,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公安部再长达一年之久的调研之后,制定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十六条意见”)
《十六条意见》出台之前,对互联网比较知识产权保护比较熟悉的站长,就应该洞察到这一点。我给大家列举几个列子:1、新闻出版总署从去年开始就借“整顿互联网不正之风”名义,大批量的整顿文学网站。2、文化部2010年下半年开始大范围发布公告,要求音乐、电影等媒体网站进行自查,并且公布违规网站名称。3、文化部于2011年年初开始了大规模的清剿活动,大批量著名网站关闭。4、文化部、版权局发布公告继续整顿网络游戏市场,尤其是游戏币交易市场。
以上的一些例子都是国家下定决心整顿互联网盗版、侵权行为的前奏。再一批批整顿,行政处罚之后,国家终于来真格的了。这次国家由“两高”牵头,出台了《十六条意见》这样一来很多网络行为可能都要涉及到刑事犯罪的范畴了。互联网失去了“自由、免费、共享”这些本应属于互联网的秉性,我们的个人站长还能做什么?
在《十六条意见》下,我们的个人站长们该何去何从?淮安论坛(www.05179.com)的站长给我们在第一时间,就《十六条意见》对互联网站长带来的影响的二个大方面做了解读: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十六条意见》规定:服务器所在地;网络侵权行为发生地;站长所在地等都可以成为管辖理由。
二是对犯罪地认定、作了明确规定。按照《十六条意见》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都纳入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面对如此细致、严格的规定不能不说在保护知识产权,尤其是互联网网络知识产权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就互联网本身发展而言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
最后,我们还是提醒各位站长,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互联网行业。尤其是刑法明令禁止的事情,千万不要去尝试,否则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