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技企业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新探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西娟 时间:2010-06-30
 近几年,我国高科技如雨后春笋般崛起,企业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已经占了企业支出的较大份额。然而,我国至今还没有相应的准则,致使企业对研究开发费的会计处理不尽规范,对此类信息的披露也不够充分。本文就此提出问题,并试作探讨。

  一、研究与开发费用的确认

  研究与开发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某项资产,既包括无形资产也包括固定资产。在论及固定资产时,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也就是说,如果某企业的研发目的是为了获得一项固定资产,比如研究开发、建造一台先进设备,研发时发生的所有费用也都应记入该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更值得讨论的是开发是为了获得某项无形资产的情形,因此,以下将问题的重心放到讨论这类研发费用的会计确认上。

  首先,对世界各国确认研发费用的会计规范进行比较。从国际上看,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会计确认不外乎三种情况:费用化、资本化、有“条件”地资本化。很多学者都对这三种情况的确认条件、方法及其优缺点做了表述,此处不再赘述,只对世界各国确认研发费用的情况做一个综合的介绍。

  其次,我国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是如何对无形资产的计价进行限定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企业会计制度》又规定:自行开发并按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按照现行的会计规范,企业的研发费用应全部采用费用化,即研究与开发费用在发生当期计入损益。这既说明了我国对研发费用采取了“谨慎性”原则,又充分体现了税收和会计政策对研究与开发活动的鼓励。但是,在某些行业,采用费用化明显可能导致企业借此来规避税收。例如,软件行业,其制造成本并不大,其最主要的支出就是研发费用,如果对行业的研发费用采用全部费用化的会计政策,则有违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甚至会导致这些企业的资产被低估。“鉴于这种情况,我们拟借鉴国外通行的做法,如美国的做法,在继续要求研究费用费用化处理的同时,允许将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部分开发费用资本化。”(冯淑萍,2000年)

  再次,从企业会计业务处理的惯例来看,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区分相当重要。研发的目的不是为了本期收益,而是在经过一个较长时间以后才能表现出来的收益。单纯的费用化,无法体现出这种支出获得的收益是由几个会计期间获得的,也就无法向报表的外部使用者提供一个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因此,将研发费费用化不符合配比性原则。大多数无形资产在尚未开发成功的会计期间里可能不产生任何收益,却要承担大量的开发费用,而开发成功以后的受益会计期间仅摊销少量的申请、注册费用,显然很不合理,同时,也会造成管理者的短期化行为,不利于技术的革新。

  同样,就会计原则所要求的真实性来看,费用化也不能反映无形资产的真实价值。因为有些无形资产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很大,如果仅以最后阶段的申请、注册费用计价,势必使得其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相差甚远。就其相关性来说,也不便于考核无形资产开发的投资效益。

  另外,《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实质重于形式”,这为研究与开发费用的资本化奠定了理论基础。在研发费用的处理中,如果本身数额比重不大,计入管理费用是合理的,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和重要性原则。但就目前来说,在科技飞速进步的大环境中,研发费用的比重大幅增加,这就要求会计工作者必须从客观现实出发来看待这个问题,在研发费用比重较大的企业,如果还按制度记入“管理费用”,既夸大了“管理费用”,也扭曲了资产价值,无法真实体现企业的价值,极可能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

  在一些技术含量高的企业,无形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有的已高达60%-70%.如果单纯将研发费用费用化,那么无形资产的价值将非常低,资产负债表中也就无法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真正价值,特别对于上市的高科技公司来说,这方面的冲击更大。如作为高科技“龙头股”之一的清华紫光,为了保持强劲的竞争力,公司每年的主要投资就是研究与开发项目,而这些项目均要经过一个研发、实验、试产、改进、稳定和成熟的过程,以及市场培育、推广、快速成长和稳定的过程,一般的投入产出期达3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从以往的投资经验看,公司的大部分项目一般是第一年亏、第二年平、第三年实现盈利、五年左右才有大的。而在《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实施的当年,由于研究与开发支出全部费用化,使得公司的管理费用大幅度上升,中期业绩与往年同比有大幅度下降,在公布了预警公告后,股票大跌,使公司通过股市募集资金的计划受挫,不得不压缩对研究与开发的投入。这种情况不但会导致信息的失真,降低管理者的创新动力,还可能左右投资者的决策行为。

  二、研究与开发费用的处理

  (一)研发费用的账务处理

  会计的计量总是依托于会计确认,确认的不同也决定了计量的差异。可以看出,在对研究与开发费用进行处理时,有以下三种方法:(1)全额费用法,即将研究与开发费用全部作期间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2)全额资本法,即将研究与开发费用在发生期内归集起来,待开发成功并投入使用时列作无形资产,分期摊销。(3)成果决定法,即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期内,设置多栏式账户专门记录其相关支出,最后按研究与开发活动的成果来决定采用何种处理方法。倘若已经取得成果并预计能够产生收益时,就将相关支出全部资本化;反之则将其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笔者认为,就我国来说,各类企业应该根据行业特点和自身的情况来选择合适的方法,但需强调的是同行业应该采取大致相同的方法,在不同行业,则可以酌情选择:(1)若研发费用支出较小,可以采取全额费用法。这一般应用于传统产业,它遵照了会计的“重要性”原则,即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适当简化核算并反映。(2)研发费用比重较大的企业,则采取成果决定法。这主要应用于大中型高新技术企业。如果宣告失败的开发活动,由于时间长且成本大,采用全额费用法使得当期利润的波动过于剧烈时,可以考虑列作“待摊费用”,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分期摊销,并在会计报表中如实披露该项目的有关内容、失败成本处理方法及其对利润的影响程度等,以便有关方面详细了解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3)目前,有的企业专门以研究开发或是提供先进的生产技术为主,在这些以研究开发为主要业务活动的单位,可以采用全额资本法,将研发费用全部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如果研究开发活动失败,则应将失败成本全部、及时地转入管理费用。

  由于全额费用法是传统的记账方法,且在会计制度上与会计准则上有明确的规范,本文不作更多的阐述。而全额资本法,其实质就是把研发时发生的所有支出都列作资产,这种方法简单且适用面不广。所以,下文将重点讨论成果决定法。

  成果决定法,笔者认为当今大多数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采用此方法。高科技产业其本身的制造费用相对较低,间接费用相对较高,所以,包含在间接费用内的研发费用就有必要按照相关的作业分别进行归集,然后,再根据最后的研发结果,来决定费用的分配。这是作业成本思想的体现。

  由于研究开发并不一定能最终取得成果,所以,在处理研发费用时,应该分别对待开发不成功与开发成功两种可能。当然,不管研究开发是否成功,在最初的研发期间并不能知道未来的结果,但是研究开发费却发生了,所以需要有一个过渡账户来登记这笔费用。笔者认为较为合适的账户是“长期待摊费用——研发费用”,即在费用发生期,作会计分录: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研发费用”,贷记相应科目。

  这里应注意一个问题:企业研究开发某项产品、技术、设备,初衷是认为会成功的,会获得收益的,而不是相反,而且,企业毕竟是一个营利性的组织,所以预期研发收益高于成本是我们继续讨论的前提。

  研发是否取得成功,在最初阶段无法确知。此时可以设置一个类似于与“应收账款”相对应的“坏账准备”一样的备抵账户,建立一个“研发费用备抵”与研发的“长期待摊费用——研发费用”相对应,期末以技术分析其失败的可能性有多大,来决定各期应该提取和实际提取的“研发费用备抵”(以下简称费用备抵)。企业每期期末应该计提的费用备抵=总的投资额×(1-期望成功率),而每期实际计提费用备抵应为当期应该计提的减去其账户的贷方余额(或加上借方余额)。当期计提的费用备抵,计入管理费用,予以费用化,待研发成功时,计提的费用备抵一次转回。

  (二)研发费用的信息披露

  基于《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实质重于形式”和对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的要求,企业应将研究开发费用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单独披露。“长期待摊费用——研发费用”及“研发费用备抵”的期末余额可以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以向报表使用者明示企业在研究开发的投资力度,提示报表使用者对研发进程的关注。对于自行研发成功的无形资产,则将“长期待摊费用——研发费用”及“研发费用备抵”转为无形资产,并列入无形资产项目,计提折旧和减值准备。

  同时,在企业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中,笔者建议增加一张附表——“无形资产的具体构成明细表”,在该附表中对企业的每项研发项目及其进度进行列示。包括当年投入成本、累积投入成本、预期成功率、研发费用备抵计提以及研发费用净值等。此外,对于自行研发成功的无形资产,在转入无形资产后也应列入此表,并反应其折旧和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以披露企业在研发中的实际能力和进展情况,以利于报表使用者对企业的研发情况和科研技术力量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