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世纪西欧的三等级观念(上)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未知 时间:2010-09-06

中世纪欧洲的中有不少关于“等级”(ordo/ordines)的论述。19世纪末以来,等级观念,尤其是三等级(the three orders)观念渐渐成为一个问题,引起西方学术界较为广泛的重视,三等级观念也逐渐被视为中世纪西欧社会的一个特征。就目前的情况来说,西方学术界对三个等级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它的起源、内涵以及在中世纪西欧社会等级观念中的作用等方面。国内学术界尤其是史学界对这个问题的关注不多。彭小瑜先生在关于中古教会的等级结构与权威分布的论述中谈到三等级问题的复杂性[1] (P458—461),但并没有展开。虽然西方学者对此已经有了较多的研究,但其各异甚至截然相反的观点无疑使这个问题更加复杂。各家的看法虽有可信之处,但也并非无懈可击,比如,在对三等级关系的认识上,还存在着进一步探讨的空间。三个等级的关系到底如何?是不平等,还是平等?各等级的关系有没有变化?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研究。笔者不揣浅陋,尝试对这个问题作初步的分析,以就正于方家。
    需要说明的是,等级及三等级问题是非常复杂的,既存在认识上的多样化的分类,又存在理论认识与社会现实间的矛盾,还有各类别内部的组成、等级之间的交叉、重叠、变动、冲突以及各等级内部的演变与再分等问题,中世纪的“等级”与近的“阶级”概念也有着较大的差别[2] (P452—466)。此外,等级观念的变化是直接受社会的决定的,这是本文的根本前提。限于能力和篇幅,行文中不再讨论上述问题,只是从思想观念的角度,试着对三等级的关系作一般性的动态考察,尤其注重教俗之间的权力之争对它的影响。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目前已知的文献,三个等级的说法最早出现在9世纪,并在10—11世纪得到较为系统的表述。
    一般认为,三个等级说法的雏形出自9世纪末英格兰维塞克斯国王阿尔弗雷德大帝的笔端。他在翻译波埃修(Boethius,约480—524)的《的安慰》一书的第2卷第17章时,加上了自己的一段话,说:“这些是国王的材料与统治的工具(tolan):他应当让自己的土地上住满人;应当有祈祷者(gebedmen)、作战者(fyrdmen)和劳作者(weorcmen)。你知道没有这些工具任何一位国王都无法展示其技艺。”[3] (P919)乔治·迪比认为:修士奥塞尔的艾莫(Haymo of Auxerre, ? —约875)是类似说法的“第一人”,他在9世纪上半叶就已经提出教士(sacerdotes)、战士(milites)、农夫(agricolae)的划分[4] (P109)。虽然有了分类,但“等级”一词并没有出现(注:阿尔弗雷德的行文中用的是tolan(工具),在接下来的行文中则交替使用tolan、geferscipum和geferscipas。学者们对后两个词的理解有所不同,有人翻译为“阶级”或“等级”(Dorothy whitelock(ed), 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Vol. 1, c. 500—1042, p. 919. Giles Constable, Three Studies in Medieval Religious and Social Thonght, p. 279. )有人则理解为“支柱”(Georges Duby, The Three Orders: Feudal Society Imagined, p. 100. )。从上下文判断,“工具”或“支柱”较确切。)。
    大约一个世纪后,英格兰本笃会修士阿勒弗里克(Aelfric,约955—1020)较为详细地论述了三个等级问题,并首次明确使用“等级”一词。“众所周知,这个世界上有三个等级,结为一体:这些是劳作者(laboratores)、祈祷者(oratores)、作战者(bellartores)。劳作者是那些为我们的生存而劳动的人;祈祷者是那些为了我们的和平恳求上帝的人;作战者是那些为保护我们的城镇,保卫我们的土地免遭军队入侵而战斗的人。农夫劳动供给我们食物,世俗的战士必须抗击我们的敌人,上帝的仆人必须永远为我们祈祷,并在精神上抗击无形的敌人。”[5] (P10)作为当时英格兰本笃会改革的重要人物,阿勒弗里克不止一次论述过这个问题。与阿勒弗里克交往较多的约克主教乌尔夫斯坦(Wulfstan of York, ? —1023)也有过类似的论述。他在1008(一说1010)年所作的《政体要义》中说:“每一个完美矗立的合法的王位,都竖立在三根柱子上:一根是祈祷者,第二根是劳作者,第三根是作战者。祈祷者是恳求者,他们的职责是服务上帝,并日夜真诚地为国家代祷。劳作者是干活的人(workmen),负责所有人赖以生存的物资。作战者是武士,他们用武器勇敢地保卫国土。”[6] (Ⅳ)
    欧洲大陆关于三等级观念的明确论述要比英格兰晚(注:一般认为,虽然关于三等级观念的论述最早出现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英格兰,但其渊源在加洛林王朝时期的大陆(J. H. Burns(ed), 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Medieval Political Thought c. 350-c. 1450, pp. 239—241. )。迪比认为,阿勒弗里克继承了阿尔弗雷德的说法。至于阿达尔博洛和杰拉德的论述是源自英格兰还是奥塞尔的艾莫,迪比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但较倾向于后者(Georges Duby, The Three Orders: Feudal Society Imagined, pp. 102, 107—109. )。),出现在11世纪初的法兰西拉昂主教阿达尔博洛(Adalbero of Laon, 约955—1031)和康布雷主教杰拉德一世(Gerard of Cambrai, 约975—1051)的著作中。阿达尔博洛在《致罗伯特王的诗》中说:“信仰的本质是单一的(simplex),但在等级顺序上有三种身份……被视为一个的上帝之家因而是三分的。[一些人]祈祷,一些人作战,其他人劳作。这三类人是合在一起的,绝没有裂痕(scisscura)。因此两个的工作是立在一个职位的基础上的,[反过来]他们也给所有人以支持。这种三方的连接因而是单一的。”[7] (P283—284)大约在同时,康布雷主教杰拉德一世也说:“从一开始,人类就被分为三种,祈祷者、农夫(agricultori)和战士,他还给出清楚的证据,表明这些阶层的每一个都是另外两个的左右手,相互支持。”[7] (P285)
 三等级之间的关系如何?一般认为,三等级就是指的三个由高到低依次分布的层级结构,即祈祷者、作战者和劳作者。其中祈祷者包括教会的神职人员和修院的修士和修女,也就是一般意义上所说的教士等级;作战者就是专职的军人,即骑士;劳作者则包括其他所有人。不过,对于各等级的组成,尤其是劳作者等级的组成,还是有所分歧,加内特·尼尔森(Janet Nelson)认为:“阿尔弗雷德大帝所说的‘劳作者’并非劳动的农民(一位武士—国王想当然地如此认为)而是工匠,即那些为国王修建工程或为王室制造精美赠品的人。”[8] (P240)勒戈夫认为:劳作者指的是“农民和工匠社会阶层中的上层的、具有创新精神的、生产性的群体”[9] (P12)。不仅如此,他还认为,所谓三等级观念实际是古代印欧语族传统的以职能分工为基础的三分意识形态(tripartite ideology),是“王权的意识形态基础之一,王权既包含了这三种职能,又是这三种职能的裁判者”[10] (P170)。三分职能所对应的三个群体,应该是三个精英群体,三个等级的关系不应是阶梯形的,而应该是平等的协作关系。
    阅读相关的文献,可以发现,无论平等协作说还是不平的等级说,都有相当的证据。到底是水平意义上的三分,还是垂直意义上的三等,该如何理解?学者在这个问题上的认识过于简单机械,缺乏全面动态的综合考察。职能“三分意识形态”(tripartite ideology)理论的创始人暨法国著名学者乔治·迪梅奇(Georges Dumzil)认为:古代印欧语族具有一种普遍的意识形态,他们理想中的社会观念包括三个方面,并按照职能相应地把社会成员划分为三个部分,即精神上的自主权及宗教职能、肉体力量上的战争职能以及生产上的经济职能。社会也相应地形成固定的等级,分别为祭司、战士和农夫[11] (P148—175)。虽然欧洲在中世纪经历了普遍的基督教化,但这种职能的三分法仍然留存下来,广泛存在于爱尔兰、英格兰和欧洲的西北部,并成为教士、武士、农民三等级观念的源头。这种结构主义的认识强调印欧语族的民俗传统,忽略甚至否定西欧中世纪社会的基督教的基本特征,把二者截然对立起来,否定了变化。如乔治·迪比认为:基督教的传统分法为教俗二分法,三等级观念并非基督教固有的东西,而是在特定环境下,被知识阶层加以改造的一种理论。“这种三分与由教会的道德规则奠定的旧的分法没有任何共同之处;但可以与之建立联系,新的可以覆盖旧的。细微的调整就足以把二者合到一起:把教士与修士合为一体,把俗人分为两个群体。”[4] (P107—108)在他看来,基督教的等级观念中并不存在功能方面的内容,而是一种以高低为特征的不平等理论,功能是教会神学家根据天国的层级制延伸到人间,附加在教会不平等的理念之上的。康斯特堡从基督教的角度对这个问题进行研究,但他仅仅把它视为一种“社会思想”,不考察它产生的“社会条件”,在材料的选择上则集中在“修士、修女或教士”的著作[7] (P253—254),许多世俗的材料不在其中。这种方法看似注重变化,其实是一种脱离现实的变化,即把三等级理论视为神学上的等级理论在现实层面的无足轻重的延伸[7] (P288),在客观上忽略乃至否定了教会人士同时是的重要参与者的历史现实,因而是非历史的。
    考察三等级之间的关系,始终必须在历史的语境下进行,既要具体分析它产生和发展的微观条件,又要考察它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宏观条件。中世纪的西欧是以基督教价值观念为主导意识形态的社会,教会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教会神学是社会的政治、经济等理论的基础,支撑着社会各阶层的思想观念包括三个等级观念,决定了三个等级关系的基本特征。此其一。虽然在理论上教会是脱离世俗社会的,但在现实中教会始终是世俗社会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而且是中世纪西欧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神学家大都兼具教俗两种身份,在政治领域扮演着重要角色。在这种环境下,教会的神学理论往往是现实政治需要的产物,在很大程度上是政治理论,直接服务于教俗权力斗争这个主题。迪比认识到政治形势的变化对三等级观念发展的重要影响,但他的重点在中世纪法国内部的教俗之间的矛盾冲突上,研究范围也仅仅局限在“欧洲大陆的一个小省份”[4] (P99),没有从大范围的政教矛盾的角度进行考察,这是一个遗憾。可以说,三等级理论的产生和发展都是与教皇和世俗君主的矛盾密不可分的。此其二。此外,作为一种政治理论,三等级观念不是静止不变的,而是随教俗权力斗争的变化而变化的。其表现形式与特点随时间、空间、人物的变化而变化,对各等级之间的关系的理解与认识同样也在变化,不能简单处理。实际上,三等级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既不完全是平等意义上的职能分工,亦不完全是垂直意义上的等级分布,而是兼而有之,同时包含平等和不平等两方面的内容,呈现出复杂的情况,不能简单地把它视为一成不变的东西,更不能脱离中世纪西欧基督教社会的基本条件。只有在具体的历史语境下,才能对其复杂的分布形态得出更准确的结论。

       二、基督教语境中的等级

    要充分认识三个等级及其关系的复杂特点,须先从“等级"(ordo)说起,看看它在中世纪西欧的语境中究竟有怎样的内涵。
    “等级”源于拉丁文ordinem,主格形式为Ordo,复数形式为ordines,的order源于古法语ordre。其本意为“织布机上的一排线”,所以又有排、行(rank)、列、安排等意思,从中又引出剧场内的排座、队列、队伍、秩序、阶层(等级)等意思。从本意上来看,ordo是一种人为的规定,指的是一种关系状态以及关系赖以建立的基础,既有可能是同一平面上的平等,也可能是垂直关系上的不平等,所以,ordo本身就含有多重意义,至少有以上两种不同的关系内涵,为它在具体环境下的奠定了基础。
    作为确立等级关系基础的标准,则是多样的,、道德、、权力、财产、社会身份乃至宗教等都可以作为标准。古罗马社会的公民集体内部等级的划分是以财产为主要标准的。按照李维的说法,塞尔维乌斯改革时,以财产的多寡为标准,把服兵役的罗马公民分为不同的五等级(calssis),不同的等级服役的兵种不同,政治生活中投票的顺序有先后。在古代罗马历史上,作为固定用法,ordo只限于元老等级(Senatus Ordo)和骑士等级(Equester Ordo)。17世纪初,卢瓦瑟(Charles Loyseau, 1564—1627)在讨论古罗马的等级时,曾援引奥索尼乌斯(Ausonius, 310—394)的“战神之城罗马有三个等级:骑士、平民和元老”的说法[12] (P23—47),认为罗马有三个等级。不过这种说法的可信度不高。一则在先前的中“平民等级”并没有像“元老等级”、“骑士等级”那样作为固定用法出现;一则在公元321年以前,官方就开始人为取消元老与骑士之间的界限,两个等级趋于融合,到奥索尼乌斯创作的年代,这种制度已经为新的体制所取代[13] (P528)。元老和骑士的等级最初没有明确分别,元老往往同时是骑士,都指那些能够装备骑兵并享有优先投票权的团体成员。到公元前2世纪,许多富有的大商人也成为骑士,公元前123年盖约·格拉古改革时把元老等级部分人分出来,组成单独的骑士等级,遂形成两个明确的等级。屋大维统治时期,对罗马的元老等级和骑士等级的资格进行明确的规定,元老等级的财产标准先定在 80万塞斯塔斯,后来提高到100万,骑士等级的财产标准为40万塞斯塔斯,此外,个人的诚实正直以及一定年限的兵役都是必不可少的条件[13] (P317—318)。
    在古代罗马社会,“等级”的矛盾特点是非常明显的。一方面,等级是建立在公民集体内部平等基础之上的,其前提是平等的,即都享有全权。另一方面,它同时又是一种不平等的结构,因为并非所有人都可以成为等级的一员,而是有严格的条件的。它是以公民个人对国家政治和社会的贡献大小为基础的,是建立在贡献与责任成正比的基础之上的。等级不但意味着大的贡献,同时意味着大的责任,意味着自费为国家服务,所以这两个等级垄断了国家的高级职位。
基督教兴起后,“等级”一词很快就出现在教会作家的著作中,其内涵也在发生变化。大约从1世纪末起,它在教父神学家的著作中开始与其他词连用,组成新的术语,逐渐有了特定的内涵。首先出现了给天使分等级的做法,出现了“天使等级”(angelic orders)[14] (Ⅴ),接着出现了神父等级(sacerdotal order)[15] (Ⅱ. Xii. 8)[16] (On Exhortation to Chastity, Ⅶ. xiii; On Monogamy, Ⅺ. xii)、教会等级(ecclesiastical order)[17] (Ⅶ)乃至神圣等级(holy order/orders) [18] (Ⅸ. ⅶ)等说法。到3世纪上半期,这些用法已比较普遍。这表明,教会内部的分层已经出现,但似乎还没有形成严格的等级。一方面,区分的标准并不统一,职权、组织机构整体、个人的道德都有。另一方面,等级一词还与其他连用,如寡妇等级(order of widow)[19] (XV)[20] (Ⅲ. Sec. Ⅰ. i; Ⅷ. Sec. Ⅲ. xxv)、妇女等级(order of women)[20] (Ⅱ. Sec. Ⅶ. lvii)。此外,早期教父文献中往往将“俗人”与神职人员的整体或某个等级对用,使用频率最高的则是“教士与俗人”或“俗人与教士”。这种区分更侧重职能的不同,并没有明显的高低之分,专职的神职人员,往往统称教士,其他非专职的信徒,则统称为俗人。
    但是,“等级”很快就有了明确的内涵,并逐渐成为教会神职人员的专有名词,具有排他性,或者在总体的意义上使用,或与神职人员内部的某个群体连用,如主教等级、教士等级、神父等级乃至僧侣等级等。与此同时,原先的“寡妇等级”、“妇女等级”等用法不再出现,普通信徒被排除在“等级”之外。与众多的“等级”和神职人员连用的例子形成明显对比的是,在8世纪之前,教会作家的文献中鲜有“俗人等级”(order of laity)的用法。此外,由普通信徒变为神职人员,在具体的用语上也表现出明显的价值判断色彩,由原来的“选为”逐渐转变为“擢升”,显示出与普通信徒之间的差别。神学家在坚持传统的内部职责分工区别的基础上,越来越注重道德方面的内涵,把圣洁与教会神职人员等同起来,以至于神圣等级(sacred order)成为格里高利一世著作中最常见的字眼。
    这样,经过教父神学家的改造,“等级”就成了神职人员的专用语,其标准也由原来的职责分工逐渐向道德层面倾斜。这种局面的形成并不是偶然的。随着教会内部神职人员与一般信徒的分离,教会对等级的认识也在逐步深化,其中圣奥古斯丁是最主要的代表。奥古斯丁非常关注等级问题,并专门撰写了《论等级秩序》(de ordine)一文。他认为宇宙是一个井然有序的结构,其中的存在分为不同的等级,每个等级的完满程度是不同的,它们同时具有不同价值。每一个存在都应以实现自己等级的规定性及价值为目标,不能有任何逾越,只要做到这一点,就是美德,“美德就是有爱的等级秩序 (order of love)”[21] (XV. 22),因此他特别强调等级秩序的重要性。“万物的和平在于秩序的宁静。等级秩序是事物的分布方式,使平等(like/equal)和不平等(unlike/unequal)的事物各居其应居之位。” [21] (XIX. 13)对奥古斯丁来说,等级秩序不但体现在宇宙的秩序里,同样体现在其他所有造物包括社会的秩序里。无论是上帝之城还是尘世之城,都普遍遵循自然的等级秩序,从低到高,直到万能的上帝。这个普遍的秩序要求低等级的存在要从属于更高的,要求肉体从属于精神,精神从属于上帝。“人自身内部有一种公正的自然秩序,以便灵魂从属于上帝,肉体从属于灵魂,从而灵魂与肉体都从属于上帝。”[21] (XIX. 4)
    奥古斯丁按照新柏拉图主义对世界的认识,把所有存在视为一个由高到低的等级存在。不仅如此,他同时附之以道德层面上的高低,把古希腊的灵魂与肉体的对立以及摩尼教的善与恶的对立纳入到整个体系里面来,这些对立按照某种秩序有机地统一在上帝神秘的意志中。等级也由人为的规定或自然的秩序变为神的意志,其性质发生了变化。作为中世纪基督教神学的重要开创者,奥古斯丁的思想对后世产生了重要影响。
    等级内涵中道德比重的不断加大,还是与基督教主流的价值观念的变化密切相关的。3世纪初,基督教内部逐渐兴起禁欲思想,在修道运动的带动下,尤其在基督教合法化以后,禁欲弃世逐渐取代殉道,成为最受推崇的价值观。这种观念不但吸引了大批普通信徒,而且得到众多教会神学家的青睐,并逐渐成为教会的官方意识形态,进而成为整个社会的主导价值观念。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禁欲独身等被视为一种美德,不但具有现世意义,而且还与未来的救赎建立起积极的正比关系。在这种语境下,禁欲弃世、修道、美德、圣洁、得救赎在很大程度上成了教士等级的代名词,随着教会不断强调教士在个人救赎中的中介作用,教士等级在中世纪西欧历史上的绝对话语霸权就牢固地确立起来,宗教道德的标准成为中世纪教会等级理论的一个突出特点。在神学家的笔端,几种典型的由高到低的三分法,如诺亚—但以理—约伯、禁欲(continent)—童贞(virgin)—结婚(married)、教士(修士)—修士(教士)—俗人等,都是以道德为标准,并把禁欲作为最圣洁的表现。这种把禁欲与道德和未来的救赎连在一起的观念,成为教会对世俗斗争中的一个最有力的武器,也是其在社会等级中保持特权地位的最主要的资本。
    在基督教的语境里,“等级”从一个没有特殊含义的词变为教士阶层专用词,从财产及地位变为道德的标准,并进而与未来的救赎联系在一起,从自然的秩序和人为的规定,变为一种神的命令和意志。根据教会神学,教会的等级是天上(天国)等级的自然扩展与延伸,社会等级也被视为神的意志,是合理的。虽然教会内部承认等级及社会等级的合理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完全否定平等,恰恰相反,教会在理论上一直宣扬信徒在上帝面前的平等。这种矛盾一直困扰着教会神学家,成为最为棘手的难题之一,并非常典型地体现在奥古斯丁的等级思想中。“一方面,这包括承认社会的不平等,承认社会的垂直(vertical)划分。然而另一方面,在某种程度上,它又意味着对每种职能的尊敬(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方面),因而又同时创造出一个水平的(horizontal)社会概念;早期中世纪社会有一个层级结构,但就其职能(当然,还有救赎的前景)而言,每个阶层都是平等的。”[2] (P454)这种基本特点奠定了中世纪教会对等级关系问题认识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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