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边饷结构与南北转运制度(下)
当然,在有明一代所实行的实物解边,其中相当多的则是附近地区府州县的税粮解运。如果地方州县发生天灾人祸,由商人所承运的军需物资也难以转运。如弘治二年,“山西沁州连年荒歉,守御千户所官军不支俸粮者二年,不支花布者六年矣。”(注:《明孝宗实录》卷二六“弘治二年五月戊午朔”条。这里所说的“花布”,则为棉花、布匹之意。) 在这种情况下,则以当地“布政司所贮河东运司盐银给补俸粮,每一石给银二钱五分,其冬衣布花,则给以布花银价。”(注:《明孝宗实录》卷二六“弘治二年五月戊午朔”条。)“布花银价”的支给比例,虽未详述,但从其粮价与银价的比例关系上,大体可以看出是以当地市价来折算的。
从国家财政的角度看,明代晚期开始将盐课所折的银两解送到边方供军队使用,称为“在边籴买”制度。(见表五)
明代各盐运司盐课银分配表(单位:两) 表五
名称 解太仓银 宣镇 大同 山西 宁武 平阳 泰山香税 山东鱼课 总计
长芦 151533 30230 181773
山东 79333 17760 5550 102643
河东 1047 28779 43117 26972 21317 3035 124267
两淮 765830 675830
两浙 152129 152129
福建 29734 29734
广东 32503 16000 48503
云南 有闰38529 无闰35547 有闰38529 无闰35547
四川 71464 71464
陕西 30855,西和 漳县2059两 32914
总计 有闰1265016无闰1262035 76769 43117 26972 21317 3035 16000 5550 有闰1457786 无闰1454804
资料来源:此表根据陈仁锡《皇明世法录》卷三五《理财·盐课》编制。
而对盐运司来说,其盐课银直接解送到边境地区的实例,在明代中也是屡见不鲜的。(见表六)
明代盐课银解边例证 表六
年代 盐运司 盐银额 解银原因 奏请人 资料来源
弘治九年 河东 5000 大同备边 大同总理粮储郎中 《明孝宗实录》卷一一四“弘治九
陈一经 年六月庚子”条
正德元年 两淮 辽东50000 为市籴粮 《明武宗实录》卷十七“正德元年
大同50000 草之用 九月癸卯”条
宣府50000
宁夏40000
榆林35000
甘肃33933
正德十二年 两淮 10500 宣府缺粮 宣府巡抚 《明武宗实录》卷一四五“正德
十二年春正月丙戌条”
嘉靖元年 河东 82500 大同上纳粮草 宣府都御史李铎 《明世宗实录》卷十二“嘉请元
备用 年三月乙亥”条
嘉靖七年 两淮、两浙、长 48000 军饷告乏 宁夏巡抚 《明世宗实录》卷八十九“嘉请
芦、山东 七年六月甲寅”条
嘉靖十八年 两淮、两浙 29500 虏众压境 辽绥巡抚 《明世宗实录》卷二二三“嘉靖
十八年四月己亥”条
资料来源:根据《明大政纂要》、《明孝宗实录》、《明武宗实录》、《明世宗实录》编制。
而到万历年间,九边地区的盐引与银价的关系已完全确立,从边镇的角度考虑,所需要的就是银两,因此户部也就根据各边镇开中的盐引总额来银两总额。关于万历年间各边镇的盐引与银两价额统计如下。(见表七)
万历初年各边镇的盐引与银两价额统计 表七
边镇 盐引总额 银价总额 原额盐引 备注
甘肃 257950.0 139293.0 75000 主兵盐277000引,该银102150两。
延绥 208375.0 112522.5 200000 主兵盐15648.2引,该银67625.5;客兵70000引,该银29750两。
宁夏 181518.5 98020.0 108000 主兵盐196994.1引,该银81694.9两。
宣府 197675.3 106744.7 200000
大同 102340.0 55253.6 80000 主兵盐43804.8引,客兵70000引。
辽东 102040.0 55101.6 141548 主兵盐111402.1引,该银39076.1两。
固原 52411.1 28302.0 72857 主兵盐60857引,该银25371.7两。
蓟镇 67906.0 36669.2 42500 原额银13581.3两。
山西 150874.3 81472.1 120000
总计 1170215.8 713388.6 1039905
资料来源:此表根据《明神宗实录》卷四七“万历四年二月辛卯”条户部题准预开万历五年各边盐引数额的奏疏编制。表中关于“盐引总额”的统计,则根据同上书卷二四“万历二年四月戊辰”条户部题准预开万历三年两淮、两浙、长芦、山东四运司常股、存积盐在各边纳银价额编制。
根据上表,说明如下:
第一,关于蓟镇银价总额36669.2两的数据,梁方仲《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以下简称“梁书”)记为客兵盐课银13581.3两,此当为万历额数。
第二,关于宣府镇,《梁书》记为主兵145113引,该银58299.1两,盐课银为76778.6两;客兵70000引,该银26600两。这里所说的“该银”,实际上是户部直接解送的饷银,在此则一并计算。
第三,此次开中,每引银价额为0.54两。此外,在万历二年、三年各年度的开中盐引与价银收取方面,每引的价银是不同的。如在万历二年,派银总额为544987.61两,而实际派盐引总额为1434173.7引,这样,每引价银0.38两(注:关于此年度开中盐引与价银的分派统计,见《明神宗实录》卷十二“万历元年四月乙卯”条户部的题准记载。)。而到万历三年后,为提高边境地区的军饷额度,经户部题准,所开派边引871688.27引,派银471455.68两。实际开派盐分为两种价格,一是每引价银0.54两,共派盐873066.07引,而每引价银0.3两的盐,则派有1571518.9引(注:《明神宗实录》卷二四“万历二年四月戊辰”条。)。
由盐运司直接解送“边饷银”,实际上是与边境地区实行“市籴”的“籴买制”有直接关系(注:关于此,参见拙著《明代盐业研究》,汕头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版。)。
关于边境地区军队以银自买粮草的所谓“籴买制”,早在明代前期就见有户部直接向边境地区运送银两的情况。至成化七年,“户部以银十万两,运五万于陕西变易,五万于榆林准折,仍行山西、河南附近州县或借拨,或攒运,或买办料豆各万石,谷草各一百五十万束,俱纳榆林一带仓场。”(注:《明宪宗实录》卷九九“成化七年十二月戊寅”条。)而在具体实行过程中,实际上由户部“遣官分运十六万两,仍行山西布政司,以明年分该运大同等边夏税内,预拨五万石,抵斗纳料马草五十万束。河南做此草加十万,运纳延绥。”(注:《明宪宗实录》卷九九“成化七年十二月戊寅”条。)在嘉靖元年户部的奏疏中说得很清楚,奏文云:“往者,夏税秋粮,法不划一。承解包纳之徒,得以候时贵贱,自择本折,去取肆渔猎其中。顷年奏行折收召买之例,谷贱召买,谷贵折银,而官价不亏。谷贵放本色,谷贱放折色,而军世士沾惠,计无便于此者。”(注:《明世宗实录》卷十“嘉靖元年正月乙丑”条。)从国家的角度看,随着货币流通范围的扩大,边境地区的粮食及其他军需物品的交易活动也随之,这就为边境地区的“召买”制度的形成提供了前提条件。但作为制度性规定,其本身的缺陷在于“本折二色未定关支月份,委官乐折支之便,召买坐废,而军饷恒苦不给。今请自元年正月为始,本折间月关支,其折色每石如例给银四钱五分,其本色听委官召买支用。或价值太高,召买不及,每石加银二钱给之,候米麦平价,及时贸易本色,务足半年之用。”(注:《明世宗实录》卷十“嘉靖元年正月乙丑”条。)其制度上的要点如下:1. 本色、折色“间月关支”;2. 折色定价;3. 本色由朝廷委托主管官员“召买支用”;4. 确定“召买支用”的限价,即“每石如例给银四钱五分”;5. “召买支用”时必须根据边境地区的行情,“候米麦平价,及时贸易本色”;6. 必须满足半年的军需供应。
但问题在于,由于户部严格按照定价给发在边境地区召买米粮的银两,这就意味着在边境地区的商人如果抬高粮价的话,其制度的实行就成为问题。但因制度的约束,承买粮草的官员则难以按时价购买,同时也不能不买。至万历时期,边境地区的召买制终于陷入危机。按户部覆苏酂《条陈边务》中所说:“派商召买之困,价值太减,查盘太扰。请督有司照时估酌定。”(注:《明神宗实录》卷一五一“万历十二年七月辛巳”条。)这里所说的“时估”,则是明代实行已久的由地方官按月向户部上报当地主要交易商品价格的制度(注:关于此制,参见拙著《明代盐业经济研究》,汕头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版。)。而对于户部而言,则因未“奉明旨”,而对以前之定制“似难更处”,只好“将本道赎银籴米,分发要口,计军千名,积米千石,一半存留,一半夏初给军,秋成抵斗还仓。”(注:《明神宗实录》卷一五一“万历十二年七月辛巳”条。)由此而开始在边方籴买于商的制度。
第一,需要就原有的供应量按一定价格折算。关于此,万历时期的蓟辽总督张佳胤、巡抚张国彦会题称:“三屯遵化各营主兵,照令议改折色七个月。草一束,折银一分九厘,豆一石,折银三钱四分。其收买本色,行令各兵备会同各镇管粮司官,一应粮草,派商收买,仍旧摄以州同,其应行文卷,悉付州同接管。该镇管粮通判关防,径呈礼部,改给蓟州州同关防。该漕粮二万七千石,自十三年为始,于内再折一万三千二百石,每石照例折银七钱。”(注:《明神宗实录》卷一五二“万历十二年八月己巳”条。)此次边粮折银的记载,提出重要的折银依据。一是关于粮的来源与折纳;二是所谓“派商收买”的制度,实际上是将商人以“州同”官的身份进行的;三是州同身份的商人仍由边镇的管粮官节制。
第二,需要确定折银后军人的日供给标准。按明万历时宣府督抚官郑雒奏疏所说,在宣府、大同地区,“每军日给食米银一分,盐菜银五厘”。而在边境修边墙城堡的工役,“军壮只给银一分”,“民壮照旧一分”,而“各营修工军夫,东路(宣府镇分东、西二路),盐粮五厘”(注:俱见《明神宗实录》卷一七二“万历十四年三月戊午”条。)。
至成化十五年,由于边境地区所需军饷数额巨大,朝廷难以转运,遂采取直接以两淮盐引抵米石的做法。关于湖广官军俸粮的供应,由巡抚左副都御史刘敷奏请:“以两淮长股盐二十三万四千引给之,每引折米二石。”(注:《明宪宗实录》卷一八七“成化十五年二月己亥”条。)如果说招商纳米粮的制度在军需扩大的情况下,已难以适应军队集结的需要,就直接以销路最好的盐引直接发归军队。当然,这些盐引到军队手中,想必还需要在市场上抛售,才能获得米粮等军需物料。
三、关于军饷供给体制下“民运官粮”的意义
在明代,“民运官粮”制度上的意义在于:
(一)国家通过招商中盐的制度,开始实现由民间资本承担国家巨大的军需转运任务。关于制度上的意义,宣德九年的《听军民运米中盐开平》的诏书中说得非常清楚,其文云:“时户部员外罗通奏:今粮米运赴开平,每军运米一石,以骑士护送,计人马资费,率以二石七斗改一石,今军民有自愿运米中纳盐粮者,乞将旧例二斗五升减作一斗五升,若商人纳米五百石,可当五百军所运,且省行粮二百石。”(注:谭希思:《明大政纂要》卷二十。)至于景泰元年,在代州的招商开中时,又规定“有自备脚力,于临清领粮运至代州者三百石,与冠带,二百石,给敕旌,亦复役三年。”(注:谭希思:《明大政纂要》卷二四。)所谓“民运官粮”的“官粮”,实际上是指“税粮”。宣德十年关于“民运官粮”的制度性规定已经形成共识,如在江南地区,“民运至瓜州、淮安充运者,正粮尖斛耗粮、平斛耗粮,以三分为率,二分与米,一分以物折之。”(注:《明英宗实录》卷九“宣德十年九月辛卯”条。)所谓“正粮”,无疑是指地方官府按照朝廷夏税秋粮的征税规定所征收的“秋粮”(注:关于明代夏税秋粮的财政收入情况,如可以万历年间为例,其具体例证如万历三十年,“是岁户口田赋之数:户共10030241户,口男妇共56305050.5口,官民田土11618948.81顷,夏税:米133403.4石,麦4534043.4石,秋粮:米23701801.2,草地5813751束,丝绵:314644斤,丝224斤,绢148129匹,绵花绒二项374878斤,绵布362411匹,阔梭布33000匹,土苎布47774匹,户口盐钞折银起运469740000两,盐课额引2156609引,盐课银1151519.5两,茶课钞1183锭15贯592文。”)。由于“民运官粮”实际上解运的是官粮,而在银课折银后,边境地区的军需供应也是按照银两发放的,这样,由民运的官粮,也就包括盐运司的盐课银的转运。关于此制度的说明,仍可以万历时期长芦巡盐御史龚运致所言:“长芦、山东二运司分解宣府饷银共四万八千两。欲比山东布、运二司额解辽东民运事例,一体类解太仓转发。”(注:《明神宗实录》卷二一五“万历十七年九月丙申”条。)此记录的意义在于:在盐课银转运的问题上,起码有两种做法:一是由盐运司直接转运,报户部批准;二是转运太仓,由户部转运。即便在同一盐运司内,存在两种不同的转运方式。
宣德十年是明朝政府正式确定货物与银两进行折算的年代。在此过渡时期内,其制度上的意义则在于朝廷已确定对于民运官方所征收的税粮,由官府按一定比例给付“耗粮”,“二分与米,一分以物折之”的含义,应该说并不是完全以工脚运费来的,所谓“耗粮”,应包括运送官粮人员的口粮。
(二)“开中”制度实行的初期,对于边方军饷口粮的供应问题,基本上是采取将地方府县所征收的税粮由军队或地方官所组织的民运组织来进行转运,这从明实录的记载中可以证明。如在洪武四年七月,“户部奏:近馈运四川粮储,已行湖广行省运归、峡等处十万石饷成都。今再拟于荆州、岳州、武昌、蕲州四府运粮十万石继之;江西行省南昌、吉安、抚州、南康四府运粮十万饷重庆。”(注:《明太祖实录》卷六七“洪武四年秋七月甲午”条。)朱元璋于明代初期所实行的所谓由“湖广行省”、“江西行省”所进行的运粮,实际上则是由该地方的官员来组织当地的民间商人运粮。仍以上述例证,因洪武四年七月需要对四川补充军饷,所以户部提出“商人中盐运米至重庆者,每淮盐一引纳米一石二斗,浙盐一引纳米一石。”(注:《明太祖实录》卷六七“洪武四年秋七月甲午”条。)
(三)从明代国家财政的角度分析,所实行的开中制度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系动员与利用民间资本的力量,由民间商人出资承担国家军需物资的转运,而在明代的整个运输体系中,开中制度下的转运量是相当巨大的。从万历时期的户部尚书王遴的奏疏中所说:“国家岁运漕粮四百万石,今京、通二仓实在粮共一千八百一十八万五千四百石有奇”,而“每年军、匠、在官人等实支本色米二百二十万石,银少粮多”(注:《明神宗实录》卷一四四“万历十一年十二月甲子”条。)。从朝廷的角度考虑,国家贮存的侧重在“本色米粮”。正如万历所说“漕粮改折了,一时要米,怎能得到?”(注:《明神宗实录》卷一四四“万历十一年十二月甲子”条。)说明统治层在米粮、银两的关系问题上,同民间甚至于官僚士大夫的看法是有所不同的。关于在明代财政与粮食储备的关系问题上,如果仍以万历时期为分析样本的话,那么,在万历三十一年关于漕运、折银、储备的比例关系方面,其基本的规定是:“原额漕粮四百万石,永折三十四万四千三百四十七石有奇,河工留用八千一百九十六石有奇,该进京、通边仓粮三百六十四万七千四百五十石五斗零。其漂毁数,俱免晒、免尖处补完,足过二万一千五百二十九石零,是年正额无亏。”(注:《明神宗实录》卷三九一“万历三十一年十二月庚戌”条。)其比例,在实物折银后相当长的时期内,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边境地区的军需需求,但长此以往,最先出现问题的则在于国家所贮存的“岁入”银两出现严重的财政赤字。如在嘉靖年间,明廷收入年约银200万两,“而边储费六百余万,一切取财法,行之已尽”。至嘉靖三十一年孙应奎条上《京边备用刍粮之数》,可知“计正税、加赋、余盐五百余万外,他所搜括又四百余万,而所出自边储年例二百八十万外,新增二百四十五万有奇,修边、赈济又八百余万。”这是在《明史稿·孙应奎传》中作为理财有方所作的赞美之辞,从中可知明廷的财政状况已严重恶化,如果没有新的财源,其国家财政将出现严重的危机,进而导致国家的覆灭。
(四)如果仍以财政危机严重的万历时期为分析依据的话,那么,在万历十一年,户部尚书王遴的奏疏中即已指出:“太仓银库岁入银三百六十七万六千一百有奇,岁出银四百二十二万四千七百有奇”,同时因灾荒所蠲免的税粮及折银,以及织造所议留银两“俱该太仓抵补,岁入视岁出共少银二百三十万一千有奇”(注:《明神宗实录》卷一四四“万历十一年十二月甲子”条。)。更何况所谓的“岁入未必能如数完解,岁出则毫末不容减少”,在这样的财政体制下,“今太仓存积,除老库外,仅三百余[万]两,不足当二年抵补之资矣。”(注:《明神宗实录》卷一四四“万历十一年十二月甲子”条。从前述关于灾荒与织造议留银两共176.1万两的记载,可知王遴所说的太仓银库存银当在300万两以上。)因国家财政出现危机,对于国家形成巨大的威胁。
从军饷供给的制度体系而言,其积极的作用在于因政治需要所产生的南北转运制度,对于实现明朝统治有一定的作用,尤其是在制度架构方面,更大程度地动员和利用民间资本的力量,依靠民间商人转运国家所需物资,对于民间商人资本的成长起到促进作用。但另一方面,尽管明朝廷以南北转运的制度维系有明一代的统治,但对于整个国家政治、军事、来说,不能不说隐藏了巨大的潜在危机。尤其是沉重的转运负担,实际上仍由天下的民户承担,而一旦出现制度执行上的中断,国家财政就必然出现严重危机,以致迅速演化成政治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