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牍法制史料概说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0-09-06
一述简牍法制史料的发现。成文法比较集中的简牍见睡虎地秦简、龙岗秦简、王家台秦简、张家山汉简等;司法文书及司法书证比较多的简牍见包山楚简、敦煌汉简、居延汉简、走马楼三国昊简,尚有最近出土的里耶秦简、走马楼汉武帝简、额济纳汉简等。批量虽少但内容重要的有青川都家坪秦牍、胥浦汉简、甘谷刘家坪东汉简、武威旱滩坡律令简、武威《王杖诏书令》册等。
二述简牍法制史料的常见类型。今存常见类型有成文法:含律、令、科、品及答问等;判例:如张家山汉简《奏谳书》及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之一部分;司法文书:含爰书、劾状、变事书、逮书、举书等;司法书证,主要指与有关律令相对应的官私文书:如《守御器簿》相对于《守御器品》,《吏日迹簿》相对于《北边絮令》,《秋射名籍》相对于《功令第四十五》,《先令券书》相对于《户律》有关条款之类。
三述简牍法制史料与研究的密切关系。先述法制史是历史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简牍的大量出土,使我们有可能了解中华法系的形成过程及其早期面貌,印证汉代法律改革的实情,并对具体的法律制度有更多的认识。再述法制史料涉及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由于法律是国家制定并适用于全国,所以它是研究相应时代、、军事、文化的可靠资料。
关键词:简牍 法制 史料
近三十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腾飞,文物考古事业的进步,出土简牍的数量剧增,迄今已达30万枚左右。由于简牍的内容丰富,参与整理研究的队伍不断扩大,大量论著见世,逐渐形成若干研究热点,其中较突出者有二:一是对战国楚简及马王堆汉墓出土简帛中诸子思想的探研。二是对秦汉魏晋简牍法制史料的研究。二者并驾齐驱,有力带动上古史各项研究的开展。这些现象的形成绝非偶然,本文仅就后者的内容及其与历史研究的密切关系论述于下,不当之处,望大家指正。
一、简牍法制史料的发现
每批出土简牍的内容,大多为综合多样,只是有些简牍中法制史料的含量更多,而有些则较少、较分散,但总体而言约半数左右与法制史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法制史料比较集中的简牍如:
包山楚简。1987年湖北荆门十里铺镇王场村包山岗2号楚墓出土竹简448枚、竹牍1枚,涉及内容广泛,主要有文书简(包括遣册)与卜筮祭祷记录。文书简多与法制相关,见《集箸》、《集箸言》、《受期》、《疋狱》四个标题。《集箸》是关于查验名籍的记录。《集箸言》是关于名籍纠纷的诉讼。《受期》是受理、审理各种诉讼案件及初步判决结论的摘要。《疋狱》是关于起诉的简要记录。另有一些文书简未见标题,整理者将其分为三组:第一组是有关官员奉楚王之命以黄金和砂金籴种的记录,其后附有诸官员为各地贷黄金或砂金的明细帐。第二组是呈送给左尹(朝廷主管司法的官员)的有关案件的案情与审理情况的报告。第三组是各级司法官员经手审理或复查的诉讼案件的归档登记。①
睡虎地秦简。1975年12月湖北云梦县睡虎地11号秦墓出土竹简1200余枚,内容大多与法制直接相关,依大标题可分《编年记》、《语书》、《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日书》甲种及乙种。其中《秦律十八种》所辑含《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律》、《军爵律》、《置吏律》、《效律》、《传食律》、《行书律》、《内史杂》、《尉杂》、《属邦》,每种律都不是该律章的全部条款,只是抄录人按需要摘录的有关条款。《效律》有单独立章者,比《秦律十八种》所收文字多许多,当为首尾完备的律章。《秦律杂抄》内容庞杂,有的有律名,有的无律名,见存律名有《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公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敦表律》、《捕盗律》、《戍律》等十一种,其中除了《除吏律》与《秦律十八种》所收律名相同外,其余无重复者。《法律答问》是对秦律有关条款及术语的解释,当具法律效力,所解答律条大多属秦律主体,所以其排列顺序与李悝《法经》之分《盗》、《贼》、《囚》、《捕》、《杂》、《具》六篇大致相符。《封诊式》所见皆为与诉讼相关的程序及具体实施办法,供官吏处理各类案件时参照执行,见小标题《治狱》、《讯狱》、《有鞫》、《封守》、《覆》、《盗自告》、《□捕》、《争牛》、《群盗》、《夺首》、《告臣》、《黥妾》、《迁子》、《告子》、《疠》、《贼死》、《经死》、《穴盗》、《出子》、《毒言》、《奸》、《亡自出》,另有两个小标题字迹磨灭未能释出。②
龙岗秦简。1989年10月至12月间,湖北云梦县龙岗6号秦墓出土竹简150余枚、木牍1枚。竹简所见皆为法律条款,整理者将其分为五大类,拟题为《禁苑》、《驰道》、《马牛羊》、《田赢》及其他类,所载内容大多未见于睡虎地秦简。木牍所载为诉讼文书抄本,述墓主名“辟死”者曾被错判为城旦,经乞鞫重审平反后,辟死免为庶人,错判之官吏被论罪。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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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包山楚简》,文物出版社1991年版。
② 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本文简称《秦简》。
③ 参见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龙岗秦简》,中华书局2001年版。
王家台秦简。1993年湖北荆州郢北村王家台15号墓出土竹简800余枚,内容有《效律》、日书、易占等。《效律》的内容与睡虎地秦简所见大致相同,但书写顺序有区别。①
张家山汉简。1983年底至1984年初,湖北江陵张家山247、249、258号汉墓出土大量竹简。其中247号墓出土竹简1000余枚,内容丰富,含律令、《奏谳书》、《盖庐》、《脉书》、《引书》、《算数书》、遣册、历谱。前二者为法制史料,数达700余枚,见《律令二十口种》、《津关令》等篇题。所见律名依整理顺序排列有《贼律》、《盗律》、《具律》、《告律》、《捕律》、《亡律》、《收律》、《杂律》、《钱律》、《置吏律》、《均输律》、《传食律》、《田律》、《市律》、《行书律》、《复律》、《赐律》、《户律》、《效律》、《傅律》、《置后律》、《爵律》、《兴律》、《徭律》、《金布律》、《秩律》、《史律》及《津关令》。所见乃为汉初不晚于吕后执政时期的律令摘抄,不是《九章律》的全部。由于部分竹简已残断,当缺失部分简文,故笔者认为《具律》中有部分简文为《囚律》条款,律名已佚。②《奏谳书》为判例集,收录从春秋、秦至汉初的二十二则案例。③
批量较少的简牍,也有重要的法制史料,如:
青川郝家坪秦牍。1979至1980年间,四川青川县郝家坪50号战国秦墓出土木牍两枚。其一枚字迹漫漶已无法辨识。而另一枚字迹清晰,正面所载为秦王颁布的《为田律》命书,是关于田亩制度的命令。④
胥浦汉简。1984年江苏扬州仪征县胥浦101号汉墓出土竹简17枚、木牍2枚、封检1枚,其中16枚竹简为一册书,自名《先令券书》,是一份不可多得的临终遗嘱抄件,为研究汉代民事关系提供了第一手资料。⑤
武威《王杖诏书令》册。1981年9月,甘肃武威县文管会从当地新华乡农民手中收集一份简册,自名《王杖诏书令》,是有关尊老及严惩殴辱王杖主者的诏令。⑥
武威旱滩坡律令简。1989年8月,甘肃武威柏树乡旱滩坡东汉墓出土17枚残木简,见王杖诏书令及《令乙》、《公令》、《御史挈令》、《兰台挈令》、《卫尉挈令》、《尉令》、《田令》等令文条款。⑦
甘谷刘家击东汉简。1971年12月甘肃天水市甘谷县刘家击东汉墓出土木简23枚,内容为宗正府卿刘柜上奏皇帝有关刘氏宗室受辱的请诏文及皇帝的批文。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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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荆州地区博物馆《江陵王家台15号秦墓》,《文物》1995年第1期。
② 参见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本文简称《张家山汉简》。
③ 参见李均明《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是一部判例集》,待刊。
④ 参见四川省博物馆、青川县文化馆《青川县出土秦更修田律木牍——四川青川县战国墓发掘简报》,《文物》1982年第1期。
⑤ 参见扬州市博物馆《江苏仪征胥浦101号西汉墓》,《文物》l987年第1期。又陈平、王勤金:《仪征胥浦101号西汉墓<先令券书>初考》,《文物》1987年第1期。
⑥ 参见武威县博物馆《武威新出土王杖诏令册》,刊于甘肃省文物工作队、甘肃省博物馆合编《汉简研究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⑦ 参见武威地区博物馆《甘肃武威旱滩坡东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93年第10期。又李均明、刘军:《武威旱滩坡出土汉简考述——兼论“挈令”》,《文物》1993年第10期。
⑧ 参见张学正《甘谷汉简考释》,刊于甘肃省文物工作队、甘肃省博物馆合编《汉简研究文集》。
各地遗址(包括障隧、驿置、井窖、房舍遗址)出土简牍批量都较多,内容庞杂,文书简为大宗,法制史料散见其中,如:
楼兰尼雅出土简牍及纸质文书。1901年斯坦因始于新疆尼雅发现晋简及佉卢文木牍,此后十余年间又陆续出土魏晋简牍及汉文纸文书共728件,1980年3、4月间新疆考古工作者又于楼兰古城发现木简63枚、纸文书2件,其中有诏书及与法制相关的官文书。①
敦煌汉简。1906年至1988年间,甘肃敦煌及其周边地区烽隧遗址出土简牍2500余枚(未计入敦煌悬泉置遗址所出),大多为官文书,其中含不少律令残文及司法文书。②
居延汉简。1930年至1982年间,流经甘肃与内蒙古二省区的额济纳河流域障隧遗址出土简牍3万余枚,其中2万枚已公布,大多亦为官文书,法制史料之内涵较丰富。③
以上三个区域遗址出土简牍中的法制史料不如墓葬出土者那么整齐,大多为残册断简,但数量很多,所以需要做进一步的整理。1990年至1991年间,我们曾做过汇辑考证工作,撰成《汉代屯戍遗简法律志》一书,收录上述出土简牍中与法制相关的资料,分上中下三编:上编为诏书与律令科品,附坐罪与刑罚;中编为司法文书,附债务关系;下编为其他文书。律令科品条款包括《盗律》、《贼律》、《囚律》、《捕律》、《兴律》、《厩律》、《户律》、《金布律》、《功令第卅五》、《北边挈令第四》、《大鸿胪挈令》、《戍卒令》、《赦令》、《赏令》、《祠社稷令》、《军法》、《军令》、《购赏科别》、《烽火品约》、《罪人入钱赎品》、《守御器品》等。数量更多的是司法文书,包括《劾状》、《爰书》、《举书》、《变事书》、《逮书》等。④
尚有大量出土简牍未发表,其中有关法制的资料也很多,潜力巨大。如正在整理中的张家山336号汉墓,简牍所见除了与前述247号汉墓相同者外,尚有关于流放的《迁律》,关于朝觐礼节的《朝律》及关于官吏升迁考核的《功令》等。又2002年至2004年间湖北沙市附近的两座汉墓,出土大量竹简。其中一座出土1200枚简中800多枚为汉律。⑤悬泉汉简是西北一处遗址出土简牍数量最多者,经初步考察,见《贼律》、《田律》、《置吏律》、《盗律》、《令乙》、《兵令》、《仓令》等律令条款,又见《敦煌烽火品约》及有关驿传的品规。司法文书见《爰书》、《逮书》等多种。⑥1999年至2002年间内蒙古额济纳旗烽隧遗址又出土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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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林梅村《楼兰尼雅出土文书》,文物出版社1985年版。
② 参见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敦煌汉简》,中华书局1991年版。
③ 参见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熠《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本文简称《合校》。又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省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中国社会院历史研究所:《居延新简》,中华书局1994年版,本文简称《新简》。
④ 参见李均明、刘军《汉代屯戍遗简法律志》,本书列入刘海年、杨一凡主编之《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甲编第二册,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
⑤ 参见邢文主编《国际简帛研究通讯》第4卷第3期。
⑥ 参见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敦煌汉代悬泉置遗址发掘简报》、《敦煌悬泉汉简内容概述》、《敦煌悬泉汉简释文选》,皆刊于《文物》2000年第5期。
余枚汉简,有两部册书与法制史有关,其中一册尚带完整的两道编绳,内容为调整行政关系的规约之类,其他涉及法制的残简也不少。①又值得一提的是2003年底湖南长沙走马楼井窖遗址出土的汉武帝时期竹简,总数逾万枚,经我们做过释文的百余枚简牍的内容,大多与汉代司法相关,透露了许多与法律改革有关的信息。二、简牍法制史料的常见类型
简牍法制史料见存形式各异,大体可划分为成文法、判例、司法文书及起书证作用的官、私文书四大类。
成文法是法制史料的核心,常见称谓有律、令(诏书)、科、品等。
律,正律,成文法之主体,《尔雅·释诂》:“律,常也。”邢昺疏:“律者,常法也。”律文多以条款形式见存,如《秦简·秦律十八种·金布》:“贾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择行钱布;择行钱、布者,列伍长弗告,吏循之不谨,皆有罪。”《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贼杀人,斗而杀人,弃市。其过失及戏而杀人,赎死;伤人,除。”商鞅制秦法,乃以李悝《法经》为蓝本,设《盗》、《贼》、《囚》、《捕》、《杂》、《具》六篇。汉萧何在此基础上增《户》、《兴》、《厩》三篇,世称《九章律》。所谓《九章律》乃为基本法,简牍所见尚有许多针对某一领域的专名律,如秦之《田律》、《仓律》、《效律》,汉之《行书律》、《赐律》、《置吏律》、《迁律》、《朝律》之类。律文中相当多的条款属于刑法范畴,每一条款含罪行与适用刑罚两大要素,但不尽然,许多用以调整民事关系或行政关系的条款未见上述两大要素,而仅见对做某事的要求,无处罚规定,如《秦简·秦律十八种·工人程》:“隶臣、下吏、城旦与工从事者冬作,为矢程,赋之三日而当夏二日。”又《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对朝廷诸机构的设置及郡、县、乡吏员与秩级做了规定,亦无刑罚要素。
令与诏书实质同,通常指时任皇帝的指示,《尔雅·释诂》:“令,告也。”《说文》:“令,发号也。”《文选·为袁绍檄豫州》注:“《风俗通》:‘时王所制日令。’”令有两种形式:一为诏书,亦称诏书令,通常以下行文颁布,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津关令》:“□,制诏御史:禁毋出私金□□。或以金器入关,关谨籍书,出复以阅,出之。籍器、饰及所服者不用此令。”此类诏书,秦统一六国前称《命书》,见《散》604:“二年十一月己酉朔朔日,王命丞相戊、内史郾民、臂更修为田律: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亩二畛,一百(陌)道。百亩为顷,一千(仟)道;道广三步,封高四尺,大称其高;埒高尺,下厚二尺。以秋八月修封埒,正疆畔及千(仟)百(佰)之大草,九月大除道及阪险,十月为桥,修波隄、利津梁,鲜草离,非除道之时而有陷败,辄为之。”②秦并天下,“命书”改称“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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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内蒙古文物考古研究所《额济纳汉简》,由内蒙古文物考古研究所、内蒙古师范大学、文物研究所、中国社会院研究所联合整理,即将由广西师大出版社出版。
② 李均明、何双全:《散见简牍合辑》,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本文简称《散》。
书”、“制书”,至汉又分为“策书”、“制书”、“诏书”、“诫敕”,用途各异。二为令条,以条款形式见存,如《合校》45·23:“·功令第卌五:候长、士吏皆试射,射去埻*[巩+巾]、弩力如发弩,发十二矢,中带矢六为程,过六矢,赐劳十五日。”①令条源于诏书,是经过编撰条款化的诏书,史载有《令甲》、《令乙》、《令丙》即是,《汉书·宣帝纪》:地节四年九月诏:“令甲,死者不可生,刑者不可息。”文颖注:“萧何承秦法所作为律令,律经是也。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令甲者,前帝第一令也。”如淳注:“令有先后,故有令甲、令乙、令丙。”师古注:“如说是也,甲乙者,若今之第一、第二篇耳。”
科、品是对律、令的补充与细化。科多指事项,品则多与级次相关,《后汉书·桓谭传》:“校定科比”,注:“科谓事条,比谓类例。”《礼记·檀弓下》:“品节,斯之谓礼。”孔颖达疏:“品,阶格也;节,制断也。”《新简》EPE22·221至235见《捕斩匈奴虏、反羌购赏科别》、《新简》EPT56·35至37见《大司农延奏罪人得入钱赎品》等即是。
秦简所见《答问》是对律令的解释,通常采用问答形式,如《秦简·法律答问》:“‘侨(矫)丞令’可(何)殴(也)?为有秩伪写其印为大啬夫。”“‘盗及者(诸)它罪,同居所当坐。’可(何)谓‘同居’?·户为‘同居’,坐隶,隶不坐户谓殴(也)。”所解释大多涉及刑法条款,具有法律效力。
判例是司法当局从已经生效的判决中找出一些典型的、具有示范意义的案例,予以公布,并作为日后处理类似案件的依据。
简牍时代,判例已被广泛应用,但迄今未引起人们充分重视。《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是迄今能见到的最早的判例集实物。奏谳文书本来是有关疑难案件的报告,属上行文,但《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的每一则案例,不仅有疑难案件的上奏文,还有上级审核判决的结论,而后者属下行文。今见《奏谳书》所辑显然是从奏谳文书及其处理结果中挑选出包括春秋、秦及汉初的二十二则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可作为当时办案的依据。以判例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在《奏谳书》的行文中已有体现。②再者是西北出土的《王杖诏书令》亦可见多则作为法制依据的判例。③史载汉代的成文法与判例相辅相成,《汉书·刑法志》:及至孝武即位,“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中所云“决事比”即判例,师古注:“比,以例相比况也。”史书亦多见将判例编撰结集之事,如《后汉书·陈宠传》:陈宠“转为辞曹,掌天下狱讼。其所平决,无不厌服众心。时司徒辞讼,久者数十年,事类溷错,易为轻重,不良吏得生因缘。宠为昱撰《辞讼比》七卷,决事科条,皆以事类相从。昱奏上之,其后公府奉以为法”。亦证判例具法律效力。东汉应劭是编撰判例的大家,《后汉书·应劭传》:汉献帝建安元年,应劭“辄撰具《律本章句》、《尚书旧事》、《廷尉板令》、《决事比例》、《司徒都目》、《五曹诏书》及《春秋断狱》凡二百五十篇。蠲去复重,为之节文。又集驳议三十篇,以类相从,凡八十二事。其见《汉书》二十五、《汉纪》四,皆删叙润色,以全本体”。文中所云《尚书旧事》、《决事比例》、《司徒都目》、《春秋断狱》皆为判例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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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熠《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本文简称《合校》。又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省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居延新简》,本文简称《新简》。
② 如《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第三则案例所见“‘·人婢清助赵邯郸城,已即亡,从兄赵地,以亡之诸侯论。’今阑来送徙者,即诱南。·吏议:阑与清同类,当以从诸侯来诱论。”以旧判例类比。
③ 参见武威县博物馆《武威新出土王杖诏令册》,刊于甘肃省文物工作队、甘肃省博物馆合编《汉简研究文集》。
《秦简·封诊式》亦与判例相关。《封诊式》是治狱文书的样本,为审讯、侦察、收捕等提供范例,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无案例之规程,如《治狱》:“治狱,能以书从迹其言,毋笞掠而得人情为上;笞掠为下;有恐为败。”另一种是以案例做示范,如《封守》:“乡某爰书:以某县丞某书,封有鞫者某里士五(伍)甲家室、妻、子、臣妾、衣器、畜产……甲封具此,毋(无)它当封者。即以甲封付某等,与里人更守之。”此类示范,当源于具体案例,只是以天干甲、乙之类替代具体人名,使之规范、标准化,亦具判例特征。
司法文书是司法诉讼过程产生的相应文书,体现对成文法的执行与应用,多见于遗址出土简牍,种类较多,常见者如:
司法笔录“爰书”,《史记·张汤传》:“传爰书,讯鞫论报。”苏林注:“谓传囚也。爰,易也。以此书易其辞处。”师古注:“爰,换也。以文书代换其口辞也。”爰书涉及内容广泛,名目繁多,今见如“验问爰书”、“自证爰书”、“驿马病死爰书”、“秋射爰书”、“病诊爰书”、“相牵证任爰书”、“卒不贳卖爰书”、“戍卒病死爰书”、“毋责爰书”等。从其内容可知“爰书”作为笔录文书包括原告、被告、证人言辞及现场勘查、侦察记录等。完整而典型之爰书如《新简》EPF22·1至36所见《粟君所责寇恩事》册。从许多简例中亦可看出,凡“验问爰书”,讯问前都要向当事人宣读有关法律条款,如“先以‘证财物故不以实,臧五百以上,辞已定,满三日而不更言请(情)者,以辞所出入罪反罪之’律辨告”、“先以‘证不言请(情)’律辨告”等。长沙走马楼汉简则仅称“先以‘证律’辨告”,此或为西汉较早时用法。所谓“证律”,当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具律》所见“证不言请(情),以出入罪人者,死罪,黥为城旦舂;它各以其所出入罪反罪之。狱未鞫而更言请(情)者,除。吏谨先以辨告证”。
起诉书“劾状”,通常由呈文、劾文、状辞三部分合成,例如:
建武六年三月庚子朔甲辰,不侵守候长业敢言之。①
乃今月三日壬寅,居延常安亭长王闳、闳子男同、攻虏亭长赵常及客民赵闳、范翕等五人俱亡,皆共盗官兵,臧千钱以上,带大刀剑及铍各一,又各持锥,小尺白刀、箴各一,兰越甲渠当曲隧塞,从河水中天田出。案:常等持禁物兰越塞,于边关傲逐捕未得,它案验未竟。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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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新简》EPT68·54、55。
② 《新简》EPT68·59至67。
状辞曰:公乘居延中宿里,年五十岁,姓陈氏,今年正月中,府补业守候长,署不侵部,主领吏迹候备虏盗贼为职。乃今月三日壬寅,居延常安亭长王闳、闳子男同、攻虏亭长赵常及客民赵闳、范翕等五人俱亡,皆共盗官兵,臧千钱以上,带大刀剑及铍各一,又各持锥,小尺白刀、箴各一,兰越甲渠当曲隧塞,从河水中天田出。案:常等持禁物兰越塞,于边关儌逐捕未得,它案验未竟,以此知而劾无长吏使,劾者状具此。①
建武六年三月庚子朔甲辰,不侵守候长业劾移居延狱以律令从事。②
三月己酉,甲渠守候移居延,写移如律令。
掾谭、令史嘉。③
以上劾状,第一、四段为呈文,第二段为“劾文”,第三段为“状辞”,第五段为上级机构甲渠候的转呈文。“劾文”是劾状的主体,内容为被告犯罪违纪事实及处理报告。“状辞”是原告的起诉文,主要内容与“劾文”同,但文首必具原告姓、名、县、爵、年、官职或身份的说明。简牍所见劾状通常为公诉案,由官吏代表官方起诉,不设专门的监察机构。④
“爰书”与“劾状”是简牍中最常见的司法文书。此外尚见“变事书”。日本学者大庭脩先生曾复原由12枚简组成的“变事书”册即其典型。⑤变事指各种紧急事变,对国家与社会的危害通常比较严重,所以可直报朝廷,不像一般文书须逐级上报。文首常称“粪土臣某昧死再拜”之类,与常规上行文称“敢言之”程度有别。关于行政违纪检查的文书有“举书”。一般情况下,“举书”本身仅对违纪事实做概括提示,实质内容在其附件“举名籍”中。“举”的名目也很多,如《新简》EPT50·44、EPT59·410“行塞举”,《合校》126·26“卒兵举”,《合校》145·5“吏去署举”,《新简》EPT52·83“邮书课举”等。有关逮捕事宜者有“逮书”等。⑥
各式官私文书在司法诉讼中都有可能成为书证,但有些文书是专为特定的律令条款而设,二者相互对应,此为狭义之书证,简牍所见如:
“守御器簿”是各级屯戍组织配备守城防御器材的账簿,如肩水金关遗址出土的 EJT37·1537至1558简《橐他莫当隧始建国二年五月守御器簿》即是。⑦与此类“守御器簿”相应的法律条款为“守御器品”,《散》203简见“郡、都尉、候障、亭隧守御器品”即是,它是各级军事屯戍组织配备守御器具数量、品种的规定,也是核查守御器具的依据。诉讼发生时,“守御器簿”即成为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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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新简》EPT68·68至76。
② 《新简》EPT68·57、58。
③ 《新简》EPT68·56。
④ 参见李均明《居延汉简诉讼文书二种》,刊于《中国法律史国际学术讨论会集》,陕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⑤ 详见大庭脩著、徐世虹译《汉简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0—66页。
⑥ 《新简》EPT51·470。
⑦ 甘肃省文物工作队、甘肃省博物馆:《汉简研究文集》,第144—145页。
“吏日迹簿”是边塞候长、候史日常巡逻活动的统计,如《新简》EPT56·25:“候长充、候史谊,三月戊申积(当为“尽”字之误)丁丑积卅日,日迹从第四隧南界北尽第九隧北界,毋兰越塞出入天田迹。”此类统计是当时执行《北边挈令第四》的书证。《合校》10.28:“北边挈令第四:候长、候史日迹及将军吏劳二日皆当三日。”可想而知,如果无相应的“吏日迹簿”作为书证,则《北边挈令第四》无法实行。
债券为买卖契约,是处理债务关系的司法书证,如《合校》26·1:“建昭二年闰月丙戌,甲渠令史董子方买鄣卒□威裘一领,直七百五十,约至春钱毕已,旁人杜君隽。”一旦打官司,法官即以债券为书证执行有关法律,所以债券形成后不能随意修改,《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诸诈增减券书,及为书故诈弗副,其以避负偿,若受赏赐财物,皆坐赃为盗。”
“先令券书”是古代遗嘱的称谓,《散》1078至1094简所见为一“先令券书”册,当为遗嘱抄件(因篇幅太长,文略)。汉律对其书证作用有明确规定,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民欲先令相分田宅、奴婢、财物,乡部啬夫身听其令,皆参辨券书之,辄上如户籍。有争者,以券书从事;毋券书,勿听。”表明如果无此书证,相关法律便无从执行。
以上仅举数例说明。司法书证种类繁多,乃为法制史料中潜力最大的一类,尚待进一步发掘利用。
三、简牍法制史料与研究的密切关系
简牍法制史料不仅对研究战国、秦汉乃至魏晋时期的制度有重大意义,也为同时期历史研究的各个领域提供了翔实可靠的第一手资料,正如何兹全先生所云“存世的历史是有定数的,地下埋藏的甲骨、金文、简牍却是无限量的,可能是极丰富的。历史学的开展,有赖于地下埋藏的简牍”①。甚至外国学者也能站在全球的角度庆幸简牍史料对历史研究的贡献,如鲁惟一先生认为简牍与帛书“是我们所拥有的渴望已久的材料,从而使我们比研究其他历史时期的同仁们要幸运的多。近年来发现的木牍、竹简和帛书大大地促进了汉代历史的研究,它对于我们的用处不下于甲骨文、克里特岛‘线形文字乙’和以色列‘死海古卷’的发现”②。简牍法制史料包含其中。
首先,法制史无疑是历史研究的一部分。中华法系早已闻名于世,但简牍史料出土之前,研究中华法系的史料主要是《唐律疏议》,对此前的情形(诸如关于中华法系的形成及其早期形态)史书记载不甚清晰。自睡虎地秦简及张家山汉简出土后,才展现中华法系的早期轮廓,通过与唐律的比较,可了解其脉络,栗劲先生撰《秦律通论》一书,③正是利用睡虎地秦简,对秦律做了较全面的论述。已出土的汉律资料多于秦律,更有条件做深入系统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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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何兹全:《简牍学与历史学》,《简帛研究》第1辑,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② 鲁惟一著,孙晓、卜宪群译:《西北新近发现的汉代行政文书》,《简帛研究》第1辑。
③ 栗劲:《秦律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利用简牍法制史料研究具体问题,助益更大,以亲亲相匿为例:中国古代有亲亲相匿的传统,即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可以相互隐瞒罪行,法律不予制裁或可减轻处罚,汉唐相承,但简牍史料表明,秦及西汉时期的亲亲相匿是单向的,仅允许卑为尊隐,反向则治罪。而且《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收律》见“夫有罪,妻告之,除于收及论;妻有罪,夫告之,亦除其夫罪”。表明当时夫妻间尚不容隐,此后容隐范围才逐步扩大,至唐代才大致是双向的,唐律《同居相为隐》条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①又简牍所载具体事例可印证史书所云汉代法制改革事,以刑罚为例,张家山汉简尚见之“黥城旦舂”、“斩左止为城旦舂”等徒刑附加肉刑名,与秦制同,而长沙走马楼汉武帝时期简则见“髡钳笞钛左止(趾)”等,表明附加肉刑“黥”、“斩(斩脚)”已被耻辱刑“髡”、鞭笞及附加刑具所代替,证实汉文帝法制改革得以实行的史实。又如秦汉刑名“弃市”,以往多解释为斩首刑,近年张建国先生曾考证其为绞刑,引起争议,②而新近出土的额济纳汉简或可支持绞刑说,《额济纳汉简》2000ES9SF4·1至12册书简见“大恶及吏民诸有罪大逆无道、不孝子,绞”(此册为新莽物)。而《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亦见有关“不孝子”的适用刑罚,文云“及父母告子不孝,皆弃市”。两相比较,可知前者或为新莽复古而改“弃市”名为“绞”。古有绞刑,如《左传》哀公二年:“若其有罪,绞缢以戮,桐棺三寸,不设属辟,无人于兆,下卿之罚也。”而魏晋之“弃市”即绞刑,难道秦汉无绞刑吗?非也,简牍史料当可表明秦汉之“弃市”亦为绞刑。关于简牍史料对法制研究的作用,刘海年先生评价之为:“大大丰富了人们对这一重要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认识,已经和正在改变这段法律史的研究状况。”③
再者,简牍法制史料对历史研究的各个领域同样重要,例如: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明确规定从中央到地方,包括朝廷各机构及郡、县(道)乃至乡的各级官员的称谓与秩级,是研究当时各级官吏编制及政区划分的可信资料。如将它与诸如江苏连云港尹湾汉墓出土的《集簿》、《东海郡吏员簿》等一并考察,无疑可看出汉代中央集权的严密结构。阎步克先生发表的《从<秩律>论战国秦汉间禄秩序列的纵向伸展》、《论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宦皇帝”》、《也谈“真二千石”》④等多篇对《秩律》做了深入探讨。廖伯源先生撰《汉初县吏之秩阶及其任命——张家山汉简研究之一》,通过对《秩律》的研究,得出了汉初县廷职能部门之主官乃至乡、亭主吏,都由朝廷任命,其后郡县长吏自行辟除属吏,乃形成于西汉中叶以后的结论。⑤周振鹤先生撰《<二年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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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唐]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版。
② 张建国:《秦汉弃市非斩刑辨》,载于其所著《帝制时代的中国法》一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③ 刘海年:《文物中的法律史料及其研究》,《中国社会》1987年第5期。
④ 阎步克:《从<秩律>论战国秦汉间禄秩序列的纵向伸展》,《历史研究》2003年第5期;《也谈“真二千石”》,《史学月刊》2003年第12期;《论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宦皇帝”》,《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3期。
⑤ 廖伯源:《汉初县吏之秩阶及其任命——张家山汉简研究之一》,《社会科学战线》2003年第3期。
令·秩律>的历史地理意义》一文,分析了当时的郡县分等情况及其背景。①
爵制乃中国古代等级制的重要体现,事关当事人的社会地位及政治待遇。《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爵律》揭示了汉初爵级的许多具体内容,以往未见者为数不少,拙文《张家山汉简所反映的二十等爵制》,通过对爵级赏赐田宅数量等差的分析,认为二十等爵可分为侯、卿、大夫、士四大等级。②朱绍侯先生撰《西汉初年军功爵制的等级划分——<二年律令>与军功爵制研究之一》分之为侯级爵、卿级爵、大夫爵、小爵四类,与刘劭《爵制》中提到的四个等级基本吻合,此外又对军功爵与赐田宅制度、与官级的对比、与妇女待遇、与爵位继承等做了全面论述。③
田亩制度是历史研究的老课题,即使这样的课题,由于简牍法制史料的出土,也会引起新的讨论。例如青川秦墓《为田律》命书木牍出土之后,对其反映的田亩制度众说纷纭。简文见“田广一步、袤八则,为畛。亩二畛,一百(陌)道。百亩为顷,一千(阡)道。道广三步。封高四尺,大称其高……”何谓“袤八则”之“则”,史书无载,正是难点所在。胡平生先生撰《青川秦墓木牍<为田律>所反映的田亩制度》一文,据阜阳汉简所见,指出“卅步为则”为解此谜提供了钥匙,得出了战国秦亩为四百八十步或二百四十步的结论,同时否定程瑶田关于“阡”的解说。④《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恰恰也有类似的条款,文云:“田广一步,袤二百卅步,为畛,亩二畛,一佰(陌)道;百亩为顷,十顷一千(阡)道,道广二丈……”两相比较,“袤八则”即“长二百卅步”的结论得到印证,但曾被否定之程瑶田《阡陌考》所云“当千亩之间,故谓之阡”的说法又得以肯定。此外,《张家汉简·二年律令·田律》涉及事项广泛,田亩之外,还反映授田及征税方式,臧知非先生于《西汉授田制度与田税征收方式新论——对张家山汉简的初步研究》一文做过专门的论述。⑤
关于处理与少数民族的关系,简牍史料亦可补古书所缺,如秦简见《属邦律》是有关少数民族的专门条款。而《秦简·法律答问》中也有关于少数民族的政策,于豪亮先生曾研究这些律文及其历史背景,撰《秦王朝关于少数民族的法律及其历史作用》一文,得出结论云:“除开义渠以外,秦王朝制定的团结少数民族上层人物的政策和法律,还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秦打败强大的楚国,巴人和蜀人提供了巨大的人力和物力就是证据。”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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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周振鹤:《<二年律令·秩律>的历史地理意义》,《学术月刊》2003年第1期。
② 李均明:《张家山汉简所反映的二十等爵制》,《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2期。
③ 朱绍侯:《西汉初年军功爵制的等级划分——<二年律令>与军功爵制研究之一》,《河南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
④ 胡平生:《青川秦墓木牍“为田律”所反映的田亩制度》,《文史》第19辑。
⑤ 臧知非:《西汉授田制度与田税征收方式新论——对张家山汉简的初步研究》,《江海学刊》2003年第3期。
⑥ 于豪亮:《秦王朝关于少数民族的法律及其历史作用》,《于豪亮学术文存》,中华书局1985年版。
甚至在诸如对地痞无业者及弱势贫民的管理等这类不易被人注意的冷僻领域,简牍法制史料中也有体现,如吴骧先生撰《敦煌马圈湾汉简中的一组律令册》论述敦煌汉简由五支简组成的册书即是。①
简牍所见各式司法文书及书证,对人和事的描述细致入微,有利于历史研究者扩大视野及寻找切入点。以《新简》所见《栗君所责寇恩事》册为例,它不仅是研究汉代诉讼制度的生动材料,②也具体反映了当时的雇佣关系、债务关系、商品贸易等。③又悬泉汉简所见《爰书》及通行凭证,保存了大量朝廷及西域各国使者途经敦煌的记录,是研究丝路贸易及西域历史的珍贵史料。简文涉及西域都护管辖的楼兰(鄯善)、且末、小宛、精绝、扜弥、渠勒、于阗、蒲犁、皮山、大宛、莎车、疏勒、乌孙、姑墨、温宿、龟兹、仑头、乌垒、渠犁、危须、焉耆、狐胡、山国、车师等。亦见中亚古国如罽宾、乌弋、山离、大月氏、康居、祭越、钧耆、披垣等(后二者未见史载)。④
以上仅举例说明简牍法制史料与历史研究的密切关系。综言之,由于新史料的发现,不仅可印证或改正过去的结论,亦可从新的角度,在新的领域进行新的探索,从而取得新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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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吴骧:《敦煌马圈湾汉简中的一组律令册》,《简帛研究》第1辑。
② 参见徐苹芳《居延考古发掘的新收获》,《文物》1978年第1期;俞伟超:《释汉代狱辞文例——一份治狱材料初探》,《文物》1978年第1期;连劭名:《西域木简所见汉律中的“证不言请”律》,《文物》1980年第11期;刘海年:《秦汉诉讼中的“爱书”》,《中国史研究》1980年第1期。
③ 参见张俊民《“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册考略》,刊于《秦汉简牍论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④ 张德芳:《简论悬泉汉简的学术价值》,刊于《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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