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晚唐五代北宋地权的集中与分散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杨际平 时间:2010-09-06

   [内容提要]唐末五代与北宋时期,有关土地兼并的事例很多,反映当时的土地兼并形势确实很严重。许多学者由此得出结论:“在宋代由于大土地所有制的急剧膨胀,全国百分之六七十以上的耕地已为地主阶级所占有”。我以为这些学者对宋代土地集中程度的估计太高。据五等户版簿测算,唐末五代北宋初地主阶级占有的土地约占全国总耕地面积的45%上下,农民占有的土地约占全国总耕地面积的55%上下。北宋中、后期地主阶级占有的土地下降至35%上下,农民占有的土地上升至65%上下。上述测算结果显示:在我国封建社会,地权的变动并非总是越来越集中,在土地集中的同时,也存在着土地分散的倾向,两者方向相反,在很大程度上起互相抵消作用。地权变动的结果究竟是更趋子集中,还是趋于相对分散,则因时、因地而异,不能一概而论。此期促使土地分散的主要原因,一是土地买卖,二是分家析产,三是政府的招携流散、鼓励垦田、官田私田化政策培植了许多自耕农、半自耕农。

    [关键词]中晚唐;五代北宋;土地买卖;分家析产;土地政策;土地集中倾向;土地分散倾向 
 
一、土地集中倾向
 
    北魏太和九年(485)以后,至唐建中元年(780),北朝隋唐政府都通过土地立法,用制定允许吏民占田最高限额与限制土地买卖等行政干预办法限制土地兼并。这些措施虽不能完全抑制土地兼并,但还是有些效果。“均田制”名实俱亡后,政府便基本上放弃了通过土地立法以行政手段限制占田的传统政策。土地又可以自由买卖,僧俗的地主土地所有制都有明显。如宝历二年(826)前后,杭州龙兴寺僧南操为华严经社“置良田十顷”⑴。大和(827~835)中,天台山国清寺僧文举为该寺续置田12顷⑵。时寺观占田超过10顷的甚多,如开成(836~840)、会昌(841~846)年间,陇州大像寺“管庄大小共柒所,都管地总伍拾叁顷伍拾陆亩叁角”⑶,长山县长白山醴泉寺有“庄园十五所”⑷,常州善权寺“良田极多”⑸。唐武宗“灭佛”时,寺院受到沉重打击,寺院“良田数千、万顷”⑹,被没收货卖,或分配给寺院奴婢、寺院依附人户或其他无地农民⑺。唐宣宗(847—860)即位后,多数被毁废的寺院先后被恢复,被籍没的部份田产也被归还寺院。唐末五代,许多寺院的田产依然很多。如五台山10寺管庄42,有良田300顷⑻。后周显德二年(955)周世宗再次“灭佛”,共废寺院30336所⑼,寺院经济发展的强劲势头受到顿挫,北方寺院大规模占田的情况大为减少。但道观似乎不受影响,史载后周显德(954—960)年间,朗州醴陵县五仙观山门中“有田二万顷”⑽,此2万顷地虽不必都是五仙观之地,但五仙观之地必不少。不受后周管辖的南方地区,寺院的数目与占田规模亦仍有增加。《三山志》记载:福州在吴越治下,寺院从500多所增至700多所⑾。五代闽王延钧曾以八州之产,分三等之制,膏腴者给僧寺道观,寺院经济盛极一时。宋初,浙江杭州灵隐寺的田产也极多。据《灵隐寺志》卷二记载:宋天圣三年(1025),皇太后曾赐钱买田,其中于钱塘县买林田5顷,于盐官县思亭乡买水田1000顷,于秀州崇德县积善乡买水田1000顷⑿。
    官僚地主也普遍拥有大地产。如《太平广记》卷499《韦宙》引《北梦琐言》记:“相国韦宙,善治生。江陵府东有别业,良田美产,最号膏腴。积谷如坻,皆为滞穗。咸通初,授岭南节度使,懿宗以番禺珠翠之地,垂贪泉之戒。宙从容奏曰:‘江陵庄积谷尚有七千堆,固无所贪矣。’帝曰:‘此所谓足谷翁也’。”韦宙田产多少,很难估计。又如司空图的中条山王官谷庄,“周回十余里,泉石之美,冠于一山。北岩之上有瀑泉流注谷中,溉良田数十顷”⒀。此数十顷良田也仅是司空图田产的一部分。
    《武溪集》卷二○《宋故國子博士通判太平州毛君墓銘》记南唐诗御史毛让于庐陵吉水“辟田数百顷”⒁。《旧五代史》卷一三二《世袭列传》载:凤翔节度使“(李)从俨,茂贞之长子也。……先人汧、泷之间有田千顷、竹千亩。”《三水小牍》卷下《郑大王聘严郜女为子妇》条载:“许州长葛令严郜,衣冠族也,立性简直……咸通中罢任,乃于县西北境上陉山阳置别业,良田万顷”。这里所说的“千亩”、“千顷”、“万顷”,虽然都不是确数,但亦可见其占田之多。
    北宋时期,官僚地主兼并之风更盛。如宋初王祚(王溥之父)“频领牧守,能殖货,所至有田宅,家累万金”⒂。石保吉(石守信之子),“累世将相,家多财,所在有邸舍、别墅”⒃。汜县邑酒务专知官李诚也有“方圆十里,河贯其中,尤为膏腴,有佃户百家”之李诚庄⒄。贵戚王蒙正,“持章献太后亲,多占田嘉州”⒅,“侵民田几至百家”⒆。由于其时官僚占田甚多,以至于宋真宗咸平五年(1002)侍御史田锡于奏议中惊叹:“近畿阛阓之间,悉大臣资产之地”⒇。北宋中后期,官僚地主兼并之风更甚。仁宗朝秘书省著作佐郎陈氏于湖州长兴“有田数千亩”[21]。范仲淹“于姑苏近郭买良田数千亩,为义庄”[22],李师中亦于宋州郓县“买田数千亩刊名为表,给宗族贫乏者”[23]。范仲淹、李师中仅其所置“义庄”就达“数千亩”,其全部田产更多。英宗、神宗时期,“比部员外郎郑平占籍真定,有田七百余顷”[24]。北宋末年,大官僚朱劻的家产被籍没时,更是“田至三十万亩”[25]。整个情况即如袁燮所说“吾观今人宦游而归,鲜不买田”[26]。
    非身份性地主占田情况少见记载,偶见一些事例,其占田有的也很可观。如《三水小牍》卷上记:咸通(860—874)、乾符(874—880)间,汝坟编户卫庆耕田得大珠,遂“垦田二千亩,其丝枲他物称是,十年间郁为富家翁”。徐*[火+勃]《雪峰志》卷八《舍田宅为梵宇遗嘱》记,咸通十一年(870),蓝文卿舍“庄田二十所”,面积不详,从其用谷种2585.5石,岁收租米10100石看,所舍土地应在100顷上下。宋初,应天府楚丘李迂“有田百余顷”[27]。昭州妇女莫荃,“创上腴田数百顷,水竹别墅亭阁相望”[28]。宋真宗时,潭州长沙胥偃“有田数十顷”[29]。淄川蔡元卿也“有田数十顷”[30]。王镐于鄂县附近,有“美田百顷”[31]。宋仁宗时,世居于雍的王氏,有“并郭善田数百顷”[32]。徽宗时期,河中永乐姚宗明家族“有田数十顷”[33]。两宋之际,婺州永康吕師愈“有田近数千亩”[34]。淮东土豪张拐腿“其家岁收谷七十万斛”[35]。
    大土地所有制发展的同时必然是一部分小土地所有者出卖土地,乃至贫穷破产。据唐贞元年间东京昭成寺僧朗谷果园庄地亩幢,贞元二十一年(805),东京河阴县僧朗谷(今河南省荥阳桃花峪)昭成寺果园庄共买地386亩,使昭成寺僧朗谷果园庄占田增至1791.5亩。其中有一段碑文就记载原土地所有者卖地原因:“地一段拾亩,东胡鍼,西河,南苏谦,北河,是买,地主逯保,债,保人逯润;河曲地一段十亩,东胡后,东昭成寺,南寺田,北官河,卖地主胡鍼母钊难辛卖;地一段拾贰亩,在河坎,余地并在河中,是买,东周琳,西至河,南寺田,北官河,地主逯保债卖;山原地一段五十亩,是买,地主张洽、弟謹父亡卖”[36]。敦煌出土文书也有类似记载,如未年(827)上部落百姓安环清“为突田债负不办纳输”[37],卖地10亩;天复九年(909),安力子“为缘阙少用度”,卖地7亩[38]。
    土地兼并加剧,贫富悬绝,带有一定的普遍性,中唐陆贽就说:“今制度弛紊,疆理隳坏,咨人相吞,无复畔限。富者兼地数万亩,贫者无容足之居,依托豪强,以为私属,贷其种粮,赁其田庐,终年服劳,五日休息。罄输所借,常患不充。有田之家,坐食租税”[39]。宋初,国子博士李觉也说:“富者弥望之田,贫者无卓锥之地。有力者无田可种,有田者无力可耕。……富者益以多畜,贫者无能自存”[40]。
《宋史》卷一七三《食货志》也说:宋仁宗以后,“承平寝久,势官富姓,占田无限,兼并冒伪,习以成俗,重禁莫能止焉”。

二、土地分散倾向
 
    土地集中的同时,也存在土地分散的趋势。就全国而言,可以说是每时每刻都在土地集中,每时每刻也都在土地分散。此期促使土地分散的主要原因,一是土地买卖,二是分家析产,三是政府的扶植自耕农政策。前两点是长期起作用的因素,秦汉以降,历代皆然。第三点则与唐末五代北宋政府的招携流散、鼓励垦田、官田私田化的土地政策密切相关。下面即就此进行分述。
    (一)土地买卖
    唐末五代北宋,土地买卖因不再受限制,所以地权变动极为频繁。因而有“千年田换八百主”[41]、“庄田置后频易主”[42]之说。在频繁的土地买卖中引起许多争端,诉讼不断。当时的各种诉讼中,有关土地问题的诉讼最为频繁。针对土地买卖引发的各种纠纷,自唐元和六年(811)以后,政府先后发布了许多处理土地纠纷的条令。北宋初年窦仪等在编《宋刑统》时说:“自唐元和六年后来,条理典卖物业,敕文不一”[43],南宋初年《袁氏世范》说:“宫中条令,惟交易一事最为详备”[44],都反映了这一现实情况。
    地权的流动是多向的:既有地主阶级内部的地权流动,也有农民阶级内部的流动;既有农民的田产向地主流动,也有地主的田产向农民流动。地主阶级内部与农民阶级内部的地权流动,不会影响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占有土地的比重。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之间的地权流动,就会影响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占有土地的比重。论者或曰:“在宋代,由于自耕农、半自耕农的土地在土地总额中所占的比重甚低,土地所有权的转移,主要是在地主阶级中的对流,即从甲地主手中转移到乙地主手中”,“贫苦农民(包括佃农)通过购买或其它手段获得土地,上升为地主,只是个别现象。相反,土地的另一种对流,即贫苦农民手中的零星土地被官僚地主、民庶地主所掠夺,则是经常现象”,“总的趋势,则是土地逐渐集中到少数大地主手中”[45]。我们以为,从一家一户来说,农民购进土地的机率确实要比地主购进土地的机率低得多。但因为农民的总户数要比地主多10倍以上,所以,如果就地主与农民这两个阶级来讲,就因时、因地而异,不能一概而论。
    部分客户上升为主户,部分半自耕农家庭上升为自耕农家庭,一些自耕农上升为地主,往往要经过长期的积累的过程。《宋文鉴》卷一○六,吕大钧《民议》就谈到:“为国之计,莫急于保民。保民之要,在于存恤主户,又招诱客户,使之置田,以为主户。主户苟众,而邦本自固”。说明佃农置田上升为主户是完全可能的。
    《庆元条法事类》卷四七《赋役门·税租簿》引《赋役令》亦称:“诸县置税租割受簿,遇有割受,即时当官注之(原注:逐户之下结计见管数目,县官垂脚押字。若创新立户,须声说某年月日于某乡里某人户下置到田产立户),其簿于县令厅置柜收掌,三年一易”。这里所说的“创新立户”,不是指原本就是主户因分家析籍而“创新立户”,而是专指无产税的客户因“置到田产”而“创新立户”。《庆元条法事类》谈“税租割受簿”时,特别讲到无产税的客户因“置到田产”而“创新立户”,也说明这种情况并不少见。
    官僚地主与一般地主因破落而出卖土地的事历代都有,唐末五代两宋尤甚。《北梦琐言》卷三就谈到“唐咸通中,荆州有书生号唐五经者,学识精博,实曰鸿儒。旨趣甚高,人所师仰,聚徒五百辈,以束脩自给,优游卒岁,有西河济南之风,幕寮多与之游。常谓人曰:‘不肖子弟有三变:第一变为蝗虫,谓鬻庄而食也;第二变为蠹鱼,谓鬻书而食也;第三变为大虫,谓卖奴婢而食也。三食之辈,何代无之’”。而后,此类言论更是屡见不鲜:如刘宰说“吾乡多公卿大夫,有一传而为农,厥后浸微,无以自别于乡里者”[46];刘克庄说“江浙巨室,有朝为陶朱,暮为黔娄者”[47];朱熹说“人家田产,只五六年间,便不自问,富者贫,贫者富。少间病败,便多飞产匿,无所不有。须是三十年再与打量一番”[48];南宋胡宏说“历观前世名公巨卿,辛勤立门户,不旋踵而败坏蔑有闻者矣”[49],反映的都是这种情况。事实也确是如此,前面所说的巨富,如韦宙、严郜、李从俨等等,过了几代人之后,全都寂寥无闻。富人的鬻产可能仍是流向富室,但也可能流向原来的贫民,因而造成贫富易位。袁燮就说过“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有钱则买,无钱则卖”[50],又说“富儿更替做”[51],黄震也说“财货不过外物,贫富久必易位”[52],谢逸也说“余自识事以来四十年矣,见乡间之间,曩之富者贫,今之富者,曩之贫者也”[53],说的都是贫富之间的对流。可见,土地买卖既可使土地集中,亦可使土地分散。过去许多研究者只强调中晚唐五代北宋,土地买卖导致土地集中,讳言土地买卖亦可导致土地分散,这不合事实,不合辩证法。
    (二)分家析产
    我国至迟从商鞅起就实行诸子均分的财产继承制。即使是所谓的“均田制”时期,唐《户令》也规定:“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注:其祖父亡后,各自异居,又不同爨,经三载以上,逃亡经六载已上,若无父祖旧田宅、邸店、碾硙、部曲、奴婢见在可分者,不得辄更论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注:妻虽亡没,所有资财及奴婢,妻家并不得追理)。兄弟亡者,子承父分(注:继绝亦同)。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注:其父祖永业田及赐田亦均分,口分田即准丁中老小法。若田少者,亦依此法为分)。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若夫兄弟皆亡,同一子之分(注:有男者不别得分,谓在夫家守志者。若改适,其见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皆应分人均分)”[54]。其时《户令》虽有“口分田即准丁中老小法”之说,但实际生活中,包括“口分田”在内的所有田产,都是混同起来由诸子均分[55]。入宋以后,有关财产分析、继承的规定越来越详密,但其基本原则不变。
诸子均分的财产继承制促使地权趋于分散,尤其使富家的田产趋于分散。贫苦农民的人口增长率大体同于社会人口的增长率而略低。北宋咸平6年(1003)以后始有完整的全国户口数记载。如果以咸平6年的户数为100%,那么,到治平(1064—1067)末,全国总户数才为200%,到大观二年(1108)前后,全国总户数才为300%,大约60年~70年,户数才翻一翻。换言之,贫苦农民平均要隔2~3代人,才会由1户变成2户。因而相对而言,贫苦农民的田产因分家析产而分割的频率较慢,分割的幅度亦较小。富家则不然,富家因为经济条件好,卫生、医疗条件好,结婚亦较早,故代际间隔的时间较短。而且,其生育率、婴儿成活率都较高,所以成年家口一般都较多,通常每代人都有几个男姓后裔。因此,富家人几乎每隔20~30年都要经历一次分家析产,而且通常不是一分为二,而是一分为三、为四。不仅男姓后裔要分割田产,女儿嫁人通常也要分割走一些田产作奁妆田。这么一来,富家田产的分散就很快,很剧烈。不必百年,每户的田产就很可能不及原来的1/10。富家子弟分家析产之后,有的固然会开始新一轮的创业,但更多就会逐渐变成一般农民,甚至破落下去。即如张戴所言:“今骤得富贵者,止能为三四十年之计。造宅一区及其所有,既死则众子分裂,未几荡尽,则家遂不存”[56]。《袁氏世范》卷中也说:“富家之子易于倾复破荡者,盖服食器用及吉凶百费,规模广大,尚循其旧,又分其财产,立数门户,则费用增倍于前日。……大贵人之家尤难于保成,方其致位通显,虽在闲冷,其俸给亦厚,其餽遗亦多……逮其身后,无前日之俸给、餽遗、使令之人,其日用百费,非出家财不可,况又析一家为数家,而用度仍旧,岂不至于破荡”。可见,诸子均分的遗产继承制有力地推动着豪富之家土地分散。相对而言,贫苦农民因分家析产而破荡的就较少。贫苦农民需要分家时,通常意味着该户有较多的劳动力(如两兄弟等)。既有较多的劳动力,就有可能再度创业,或开垦荒地,或置买田土。俗话所说的“成家立业”,就包含有置办田产这层意思。
 
 
 

三、唐末五代北宋政府的土地政策

 

    (一)鼓励垦荒政策

    唐安史乱后,荒芜土地很多,政府的政策是大力鼓励垦荒。如贞元二年(786),唐德宗鉴于当时“关辅百姓贫,田多荒茀,诏诸道上耕牛,委京兆府劝课,量地给牛”[57]。宝历年间(825—826),唐敬宗诏令各地优恤客户,“给与闲地,二周年不得差遣”[58]。大中三年(849),唐收复秦州等三州七关,宣宗诏令:“如百姓能耕垦种莳,五年内不加赋税。五年已后重定户籍,便任为永业”[59]。后唐明宗也曾诏令诸州府营田务“只许耕无主荒田及招浮客”[60]。天福三年(938),后晋高福曾“明示州府,特降条流,应所在无主空闲荒地,一任百姓开耕,候及五顷以上,三年外即许县事量户科徭;如未及五顷以上者,不在骚扰之限”[61]。天福七年又诏“邓、唐、随、郢诸州多有旷土,宜令人户取便开耕,与免五年差税”[62]。天福十二年,后汉高祖改元赦又规定:“应天下户口夏税见供输顷亩税赋外,一任人户开垦荒地及无主田土,不议纳税”[63]。后周太祖广顺年间(951—953)曾先后颁布《令诸道劝课农桑诏》与《抚恤沿边流民敕》鼓励百姓量力耕垦河淤退滩之地与蒿荒无主之田,规定“不得虚占土田,有妨别户居止”[64]。唐末五代,一些地方政府也致力于垦田,如张全义就使洛阳一带“岁滋垦辟”[65]。

    南方诸国大体上也都致力于招集流散,垦辟荒闲田土。如南唐昇平三年(939)即先后诏令“民有向风来归者,授之田土,仍给复三岁”,“每丁垦田及八十亩者,赐钱两万,皆五年勿收租税”[66]。稍后,吴越钱俶也“募民能垦田者,勿收其税”,据说“由是境内无弃田”[67]。

    北宋初年,荒地很多,中心的“京畿周环二十三州,幅员数千里,地之垦者十才二三”[68],其他地区更是可想而知。对于这些荒闲土地,北宋政府一仍以往,鼓励无地或少地农民垦荒。乾德四年(966)闰八月,宋太祖就“诏所在长吏告谕百姓,有能广植桑枣、开垦荒田者,并只纳旧租,永不通检。令佐能招复逋逃、劝课栽植,岁减一选者,加一阶”[69]。淳化五年(994),宋太宗颁令,“凡州县旷土,许民请佃为永业,蠲三岁租,三岁外,输三分之一”[70]。至道元年(995)六月诏:“应诸州管内旷土,并许民请佃,便为永业,仍免三年租调,三年外输税十之三。应州县官吏劝课居民垦田多少,并书印纸,以示旌赏”[71]。至道三年(997)七月,宋太宗又诏令“应天下荒田,许人户经官请射开耕,不许(计)岁年,未议科税,直候人户开耕事力胜任起税,即于十分之内定二分,永远为额”[72]。真宗咸平二年(999)二月诏:“前许民户请佃荒田,未定税赋,如闻抛弃本业,一向请射荒田。宜令两京、诸路榜壁晓示,应从来无田税者,方许请射系官荒土及远年落业荒田,俟及五年,宫中依前敕于十分内定税二分,永远为额。如见在庄田土窄,愿于侧近请射,及旧有庄产,后来逃移,已被别人请佃,碍敕无路归业者,亦许请射。……其宫中放收要用土地及系帐逃户庄园、有主荒田,不得误有给付”[73]。明确规定只有无田业的客户与无地、少地的主户才可以请射系官荒土与远年落额荒田。宋政府关于垦荒不另起租税或从轻定税的许诺后来并没有兑现,从而严重挫伤农民垦荒的积极性,但其鼓励农民垦荒的基本政策则始终未变,而且收效显著。

    如京西的唐、邓、襄,汝、蔡一带,《宋史》卷八五《地理志·京西路》即载:“唐、邓、汝、蔡率多旷田,盖自唐季之乱,土著者寡。太宗迁晋、云、朔之民于京、洛郑汝之地,垦田颇广,民多致富”。《宋史》卷一七四《食货志》亦载:“唐、邓、襄,汝等州,自治平后,开垦岁增,然未定税额。元丰中,以所垦新田差为五等输税,元祐元年罢之”。说明这一地区新增的垦田确实很多。其中的襄州、唐州,真宗咸平(998—1003)年间相继置营田务,不久即罢,景德(1004~1007)中又复,至仁宗天圣四年(1026)九月,又“诏废襄、唐二州营田务,令召无田产人户请射,充为永业。每顷输税五分,诸州所产、耕兵、牛畜并放还本处;廨宇、营房、稛仓悉毁拆入官,其请佃之人愿要者,即估价给之”[74]。这样,襄州408顷营田与唐州170顷营田,就成了“无田产人户”的“永业”。此后,唐州、襄州的地方守宰继续致力于招民垦荒工作。嘉祐(1056~1064)中,赵尚宽知唐州时,就“按视图记,得汉召信臣陂渠故迹,益发卒复疏三陂一渠,溉田万余顷。又教民自为支渠数十,转相浸灌。而四方之民来者云布,尚宽复请以荒田计口授之,及贷民官钱买耕牛。比三年,榛莽复为膏腴,增户积万余”[75],受到宋仁宗的特别褒奖。唐州泌阳县令王友谅也因“招诱流亡千余户,垦田数千顷”,“与两使职官,令再任”[76]。赵尚宽之后,高赋继为知州,高赋“招集流民自更请射,依乡原例起税,凡百亩之田,以四亩出赋,自是稍稍垦治,殆无旷土”[77]。关于赵尚宽、高赋在唐州组织垦田事,《宋史》卷一七四《食货志》亦载:“始,赵尚宽为唐守,劝民垦田,高赋继之,流民自占者众,凡百亩起税四亩而已。税轻而民乐输,境内殆无旷土”。《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27更记:“熙宁元年(1068)六年十五日京西提刑徐亿言:知唐州、光禄卿高赋招两河流民及本州客户开垦荒田;招到外州军及本州人户请过(射?)逃田,又兴修过陂堰,望加恩奖。有诏褒谕”。这里就明确指出:开垦荒田者是“两河流民”与“本州客户”。

    在襄州,《宋史》卷九五《河渠志》载:熙宁四年(1071)“十月,前知襄州光禄卿史照言:‘开修古淳河一百六里,灌田六千六百余顷,修治陂堰,民已获利,虑州县遽欲增税。’诏三司应兴修水利,垦开荒梗,毋增税”。说明襄州招民垦荒的工作做得也很扎实。

    京西的宛穰一带,《宋史》卷三五三《蒲卣传》记:“宛、穰地广沃,国初募民垦田,得为世业,令人毋辄诉,盖百年矣,好讼者稍以易佃法摇之,卣一切禁止。有持献于权贵而降中旨给赐者,卣言:‘地盈千顷,户且数百,传子至孙久,一旦改隶,众将不安。先朝明诏具在,不可易也。’朝廷是其议。”鼓励垦田的工作也有成绩。

    广南一带,《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九七嘉祐七年(1062)七月条记:“先是,岭南多旷土,茅菅茂盛,蓄藏瘴毒。(李)师中募民垦田,县置籍,期永无税,以种及三十为田正,免科役。于是地稍开辟,瘴毒减息”,《宋史》卷一七三《食货志》亦记:“崇宁(1102~1107)中,广南东路转运判官王觉,以开辟荒田几及万顷,诏迁一官”,《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30,元丰“六年(1083)九月十一日知琼州刘威信言:朱崖军土脉肥沃,欲乞委本军除旧系黎人地不许请射外,招诱客户请系官旷土,住家耕作,仍立赏格激劝。从之”。说明广南一带垦田的成绩也不错。

    以上事实说明,北宋鼓励民户垦荒的政策还是有成效的。史载:“自景德以来,四方无事,百姓康乐,户口蕃庶,田野日辟”[78],其中虽多有溢美不实之词,但其时垦田的较大幅度的增加应是事实[79]。北宋政府鼓励无地或少地农民垦荒的政策虽然不能直接导致大土地所有者分散田产,但可导致许多无地或少地农民获得土地,从而间接导致农民土地所有制比重的增加。

    (二)鼓励逃户归业与鼓励无地、少地农民请射、耕种逃户田

    唐安史乱中与乱后,对逃户的田业,一般采取既欢迎逃户归业,又鼓励当地无地、少地农民请射逃户田的政策。因为这两者之间存在明显矛盾,难以兼顾,所以不同时期的具体措施常有不同。大体上说,如果把希望寄托在逃户的归业,那么,允许逃户论认旧业的时限规定就相对较长;如果认为逃户归业的希望很渺茫,那就必然更倾向于鼓励无地、少地农民耕垦逃户田,允许逃户论认旧业的时限规定就相对较短。唐肃宗乾元三年(760)四月敕规定:“自今已后,应有逃户田宅并须官为租赁,取其价值,以充租课。逃人归复,宜并却还”,便倾向于继续保留逃户田产,鼓励逃户归业。唐代宗广德二年(764)与大历元年(766)诏敕规定:“浮客情愿编附请射逃人物业……如二年以上,种植家业成者,虽本主到不在却还限”,逃户若复业,“委本州县取逃、死户田宅,量丁口充给”,则更倾向于鼓励当地无地、少地农民请射逃人田业。唐武宗会昌元年(841)诏令要求将逃户田业“租佃与人,勿令荒废,据所得与纳户内征税,有余即官为收贮,待归还给付”;同时又规定“自今以后,二年不归复者,即仰县司召人给付承佃,仍给公验,任为永业”,大体上仍是重申广德以来政策。唐宣宗大中二年(848)诏令则将逃户论认旧业的时限延展至五年。此后一段时间大体上都是以五年为限。如懿宗咸通十一年(870)七月十九日敕:“诸道州府百姓承佃逃亡田地,如已经五年,须准承前赦文,便为佃主,不在伦理之限,仍令所司准此处分。”[80]

    至后周显德二年(955),在重申逃户论认旧业的年限为五年的同时,又规定了许多细则,使之更合理,更易操作。这些细则包括:“应自前及以后有逃户庄田,许人请射承佃,供纳租税。如三周年内本户来归业者,其桑土不以荒熟,并庄田交还一半;五周年内归业者,三分交还一分。应已上承佃户,如是自出力别盖造到屋舍,及栽种到树木园圃,并不在交还之限;如五周年外归业者,庄田除本户坟莹外,不在交付,如有荒废桑土,承佃户无力佃莳,祗仰交割与归业人户佃莳”;“诸州应有冒佃逃户物业不纳租税者,其本户归业之时,不计年限,并许论认。……如本户不来归业,亦许别户请射为主”;“近北诸州,自契丹离乱,乡村人户多被番军打虏向北……今后如有五周年内,其本主还来识认,不以桑土荒熟,并庄园三分中交还二分;十周年内来者,交还一半;十五周年内来者,三分中交还一分”[81]。总的原则是:视逃户归复的期限长短归还数量不等的部分田产,其余给见佃人为永业。

    入宋以后,仍采取既欢迎逃户归业,又鼓励当地无地、少地农民请射逃户田业的政策。宋太祖开宝六年(973)九月即诏:“诸州今年四月已前逃移人户,特许归业,只据见佃桑土输税,限五年内却纳元额。四月已后逃移者,永不得归业,田土许人请射”[82]。其后,开宝九年(976)诏谈到:“先是流民归业者,止输所佃之税,俟五岁乃复故额,以是及五岁辄逃”[83]。说明开宝六年九月有关逃户归业的规定,基本上得到执行。开宝六年九月诏之所以提到此年“四月已后逃移者,永不得归业”,目的在于禁止农民逃移,而不是真的不再允许新逃户归业。

    仁宗天圣(1023~1031)以后,继续采取鼓励逃户归业与鼓励无地、少地农民请射逃户田业的政策。《宋史》卷一七三《食货志》即载:“帝(按指仁宗)闻天下废田尚多,民罕土著,或弃田流徙为闲民。天圣初,诏民流积十年者,其田听人耕,三年而后收赋,减旧额之半;后又诏流民能自复者,赋亦如之。既而又与流民限,百日复业,蠲赋役,五年减旧赋十之八;期尽不至,听他人得耕。至是(按指皇祐中),每下赦令,辄以招辑流亡、募人耕垦为言。民被灾而流者,又优其蠲复,缓其期招之。”

    逃户的田业一般允许民户挑段请佃。天圣初一度改为只许民户“全户请射”逃户田业(即请射某逃户的全部田土,并承担原逃户的全部赋役),造成许多不便。仁宗天圣三年(1025)“九月,户部郎中知制诰夏竦上言:诸州例多旷土。臣曾询问乡耆,皆称旧日逃田许民挑段请佃,候耕凿稍熟,牛具有力,即于疆畔接续添请,是以人户甚便,宫中又得税赋。自有条贯须全户请射,后来例无大段事力之人一起请佃。欲乞今日已前,应系(官)田及系官荒田,经三年以上者,许挑段请射。于所请田元额税加十分之二,更于次年起纳,仍先许中等已下户请射,如有余者方许豪势请佃,即不得转将佃卖。州县别作簿书,主簿逐年具数申奏”。夏竦的建议为宋仁宗所采纳[84]。天圣七年(1029)十一月诏称:“州县逃田经十年已上无人归业,见今荒闲者,令出榜晓示,限百日令本主归业,限满不来,许人请射耕佃,其归业并请射人户并不得立定税额及令应副差徭,后(候)及五年,于旧额税赋上特减八分,永为定额”,随后又进而规定有产税户不得“辄弃已田妄作逃移请射逃田”[85]。说明逃经十年已上的逃户,百日内仍许归业。仁宗至和元年(1054)三月规定:京西“逃田及五年,减旧税三分;因灾伤逃移而复业者,免支移折变二年;非因灾伤者免一年。[86]”英宗治平四年(1067),诏“诸路逃田三十年者除其税十四,四十年以上十五,五十年以上六分,百年以上七分;佃及十年输五分,二十年输七分,著为令”[87]。

    为免逃田荒芜,逃户出逃半年后,就允许民户暂时请佃,但要到一定年限之后,才能成为己业。《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七五,仁宗皇祐五年(1053)闰七月条即载:广南经蛮寇处,“先是民避贼,多弃田里远去,吏以常法满半岁不还者,听他人占佃。”

    鼓励逃户归业与鼓励无地、少地农民请射、耕种逃户田,也有助于扶植自耕农、半自耕农,提高自耕农、半自耕农占田的比重。

    (三)官田的招佃与民田化

    中唐以前,官田的最大宗是屯田,其次是职分田、公廨田。边镇则另有烽戍营田,但数量有限。屯田与烽戍营田都是士兵耕种。职分田、公廨田通常是采用租佃方式经营。州县则有一些没官田、绝户田。没官田、绝户田一般都很分散,除拨充职分田、公廨田或拨归庄宅使运营外,通常都是授给无地、少地农民,很少由官府单独运营。安史乱后,户口、垦田与国家财政情况都发生很大变化。为了将浮客与无主荒地结合起来,并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地方政府常出租荒废公田,收取租课。如德宗朝(780—805)韶州刺史徐申“按公田之废者,募人假牛犁垦发,以所收半畀之”[88]。后来,这一方式就为营田务的营田,时间约在元和十五年(820)前。营田务营田的特点一是它既不属州县行政系统,也不属军事系统,而属专门的财赋机构(唐五代为户部营田务)管理;二是其田土来源主要是无主荒地与没官田、绝户田等,其劳动力主要是浮客。营田务有时也募取编户营田,但不合法[89];三是采用租佃方式经营。其租课带有租税合一性质,通常轻于民田封建地租而重于一般编户的赋税[90]。后周广顺三年(952)诏令除京兆府庄宅务等外,将各地营田务“割属州县”,“宫中只管户部营剛日征课额”,“应有客户元佃系省庄田、桑土、舍宇,便令充为永业,自立户名”[91]。原佃营田务营田的佃户获得局部的土地所有权(土地名义上归其所有,但租课照交,有长期的使用权)。但南方各地的营田务仍存。

    入宋以后,于咸平二年(999)在唐州、襄州设营田务。“二州营田皆无税荒土地。襄州凡四百八顷七十余亩,唐州百七十顷”。后因得不偿失,便于天圣四年(1026)废弃。“令召无田产人户请射,充为永业”[92]。

    北宋时期的各种系省官田(包括废屯、户绝田、没官田、江涨沙田、弃堤退滩、濒江河湖海自生芦苇地、荻场、废弃官牧场、圩田等等)多数则由无地或少地农民承佃,交纳地租。如天圣元年(1023)七月规定:“天下职田,无令公人及主户租佃,召客人(户)者听”[93]。天圣三年(1025)九月规定,“应系(官)田及系官荒田,经三年以上者,许挑段请射。于所请田元额税加十分之二,更于次年起税纳,仍先许中户等已下户请射,如有余者方许豪势请佃,即不得转将典卖”[94]。哲宗元符二年(1099)十一月壬辰诏也规定:“河北路黄河退滩地应可耕垦,并权许流民及灾伤第三等以下人户请佃,与免租税三年。其已前诸逋负亦权住催理三年。如合量行借贷,令提举司相度施行。如官员并吏人及有力之家请佃及官司给与者,各徒二年”[95]。至南宋时期,臣僚还在说,“在法:品官之家不得请佃官产,盖防权势请托也”[96];“在法:官田惟许下五等人户请佃,所以优之也;官户及上三等户不许,所以防其侵细民求生之路也”[97]。说明北宋政府的基本政策就是让客户与下等户承佃官田。

    客户佃官田,一般还是“轻立租课”,并世代承佃,视同永业。如河北、陕西、淮南、京西、夔州等地的屯田,“率耕垦已四十余年,虽有屯田之名,父子相承,以为已业”[98]。天圣四年(1026)朱谏亦言:“福州屯田,耕田岁久,虽有屯田之名,父子相承,以为已业”[99]。元祐二年(1087)侍御史王岩叟言:“按三路(河北、河东、陕西)百姓佃官田者甚众,往往父祖相传,修营庐舍,种植园林,已成永业”[100]。南宋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六《财赋三·省庄田》亦载:“省庄田者,今蜀中有之,号‘官田’,……然其实皆民间世业,没贸易,官仍收其算钱。但世相沿袭,谓之官田,不知所始也”[101]。说明蜀中的这些省庄田在北宋时期就已成为民间世业。

    官田的地租通常高于民间附着于田土的两税而又低于民间的封建地租,既体现了政府对民户及其田土的行政管辖权力,又体现了政府对土地的私有权。每年交纳租课的国家佃农虽有事实上的永佃权,但没有完整的土地所有权,在五等户版簿中仍还是客户。有的官田,如福建的福州地区,共有熟田137584亩,佃户22300人,早在太平兴国五年(980),就“准敕差朝臣均定两税,给帖收执”[102]。又如四川资州,“属县有官田,自隋唐以来,人户请佃为业,虽名营田,与民间二税田产一同”[103]。官田的地租额同于民田的赋税额,意味着政府实际上已经放弃了对官田的土地私有权,佃户获得了不完整的土地所有权[104]。在五等户版簿上,他们可能已是主户。

    不迟于大中祥符八年(1015),北宋政府开始出卖部分官田[105]。最早出卖的官田是部分绝户田。祥符八年(1015)即敕:“户绝田并不均与近亲,卖钱入官;肥沃者不卖,除二税外召人承佃,出纳租课”[106]。绝户田的原佃户有购买绝户田的优先权。《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59即载:仁宗天圣六年(1028)“十二月判许州钱惟演言:本州准敕:户绝庄田差官估价召人承买,今有阳翟县户绝庄三十一顷,已有人承买,遂差人监勒交割。据本庄现佃户称要承买。缘准天圣元年诏,户绝庄或见佃人无力收买,即问地邻。五年六月敕,只云召人承买,收钱人官,即不言问与不问见佃,伏乞明降指挥。事下有司详定。三司言:五年所降敕命,只是为户绝庄估价高重,别估计召人承买,即不改前敕,望以此意晓谕诸州遵禀施行。从之。”说明天圣年间出卖绝户田,按规定要先问原佃户。其时许州阳翟县的户绝田,多数即为原佃户所买。

    密州的情况也是如此。《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三之178载:宋仁宗天圣七年(1029)五月知密州蔡齐言:“三司牒:户绝庄田钱未足合纳租课者,勒令送纳。直候纳足价钱开破。若未有人买者,官定租课,令请射户供输。本州自大中祥符八年(1015)后,户绝庄七十七户,……后来本州估卖,有四十八户承买,尚有二十九户未有承买。三司累牒催纳价钱,未足,且纳租课。伏缘人户请射之初,田各荒废,才人佃莳,未及一年,续许承买。催纳价钱,并是买(卖)牛破产,竭力送纳”。从买者“并是卖牛破产,竭力送纳”来看,这些户绝官田大多数还是为原佃人所承买。

    继而出卖的是部分长期由佃户租种的官田,如福州的原已“均定二税”的官田。原佃官田的佃人仍有承买官田的优先权,在价格上也有一定优惠。《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23载:仁宗天圣四年(1026)六月辛惟庆从福州处置官田还,言:“臣与本州体量,闽候管十二县,共管官庄一百四,熟田千三百七十五顷八十四亩。佃户二万二千三百人,于太平兴国五年准敕差朝臣均定二税,给帖收执。内七县田中下相半,五县田色低下,寻牒州估价及具单贫人数,按见耕种熟田千三百七十五顷,共估钱三十五万贯。已牒福州出卖,送纳见钱,或金银依价折纳。……臣尚虑狡猾之辈别启情悻,于名下田园,拣选肥浓税轻者请买,却退瘠地,别致亏官,已牒福州并须全业收买。依敕,限三年纳钱不收牙税,如佃户不买,却告示邻人,邻人不买,即召诸色人,仍令令佐将帐簿根究数目,如日前曾将肥土轻税田与豪富人,今止瘠地,即指挥见佃户全业收买,割过户籍。若佃户不买,即将元卸肥田,一处出卖。……事下三司详定。三司言:若依惟庆估定价钱三十五万余贯,今(令)作三年送纳。恐见佃户除二税外,更纳田价钱数多,欲乞特与减放分数,却添年限,许随□将见钱,但堪供军,金银絀绢依市价折纳。如愿一并纳足价钱,亦听从便。……敕三司据估到钱,三分减一分,限三年纳足。其合应副差徭,亦候三年外”。随后,监察御史朱谏又上言:“福州屯田,耕田岁久,虽有屯田之名,父子相承,以为已业。伏乞量定租课,罢行估卖诏。如见佃户内单贫户买者,令别立宽限。惟庆言所纽田钱内,单贫户欲更展限一年。从之”[107]。据《淳熙三山志》卷——《版籍类·官庄田》提供的数据,至天圣六年(1028)年底,福州民户尚欠买官庄钱7.78万缗(实纳14.76万缗)[108]。仁宗曰:“远方民贫,而官司督责甚苦,其悉除之。”全部予以豁免[109]。显而易见,福州的这些官田,大多数还是以约为原估价的40%的价钱卖给原佃户。

    后来,出卖官田的范围逐渐扩大,其他系省庄田也开始出卖。如北宋英宗治平四年(1067),卖京东等路户绝没官田,规定“内有租佃户及五十年者,如自收买,与于十分价钱内,减于三分,仍限二年纳足”[110]。熙宁四年(1071)“(正月)壬辰,诏鬻天下广惠仓田为三路及京东常平本,……曾公亮曰:‘佃户或百年承佃,有如己业,今鬻之则至失职,非便’。上曰:‘还令佃户买之,则无不可者’”[111]。原佃户都仍有承买的优先权。经过作价鬻卖的官田,民户便获得土地所有权,真正同于已业。在五等户版簿上,他们肯定已经变成主户。

    宋哲宗元佑(1086~1094)前后开始用“实封投状”方式拍卖官田。拍卖官田时,一般是“限满拆封,给着价最高之人”,但还是要“先次取问见佃赁人愿与不愿依价承买”,如果原佃户也愿意以中标的最高价承买,就优先卖给原佃户[112]。因为“实封投状”竞买官田时,原佃户往往无力竞买,使上等官田大量地转入官户与乡村有力之家手中。但从总体上看,北宋时期出卖的官田多数还是卖给原佃户的[113]。因为北宋官田的总数在全国的垦田数中所占比重不大,所以,部分官田的卖给原佃户,不可能大幅提高自耕农、半自耕农占有田土的比重,但仍可稍许增加自耕农、半自耕农占有田土的比重。

由此可见,政府的招携流散、鼓励垦田、官田私田化政策培植了许多自耕农、半自耕农,客观上都促使地权趋于分散。

 

 

四、唐末五代与北宋时期土地集中程度的估计

 

唐末五代与北宋时期,有关土地兼并的事例很多,反映当时的土地兼并形势确实很严重。时人对当时土地集中程度,也有许多说法,如“近畿阛阓之间,悉大臣资产之地”[114]、“天下田畴,半为形势所占”[115]等等。但这些说法都只是极言土地兼并形势之严重而已,都不具统计意义,虽可供,但不足为据。事实上,当时也没有人对此作过定量统计。时人的估计或是极言土地兼并形势之严重,或囿于所见,可能与事实相距甚远。即如今人或估计鸦片战争前的,“民田的绝大部分为私人地主所有,约占全国耕地的百分的八十以上。农民绝大部分没有土地,只有一小部分自耕农拥有的土地约占全国耕地的百分之十”[116]。然实地调查资料与统计却显示,固然有些地方,地主阶级确实占有全部耕地的绝大多数,如1929年的杭州平湖,地主占有全部耕地的80%,但更多的地区,土地却不是那么集中。如,1930年保定10村调查,地主占有全部耕地的13.4%,富农占有全部耕地的27.9%,中农占有全部耕地的32.8%,贫农与雇农占有全部耕地的25.9%;无锡20个调查,地主占有土地47.3%,富农占有土地17.7%,中农占有土地20.8%,贫农与雇农占有土地14.2%[117]。又如东北解放区的调查,地主约占有全部耕地的30~50%,富农约占有全部耕地的20~25%,中农约占有全部耕地的20~30%,贫农约占有全部耕地的10~15%[118]。再如抗战前的太行山地区22县159村的调查,地主占有全部土地的26.3%,富农占有全部耕地的24.3%,中农占有全部耕地的31.4%,贫农占有全部耕地的17.4%,雇农占有全部耕地的0.8%[119]。再据土地改革前福州、古田三个村的典型调查资料统计,这三个村地主约占全部耕地的8.7%,富农约占全部耕地的10.1%,中农约占全部耕地的53.2%,贫雇农约占全部耕地的28%[120]。类似资料还可以找到很多。如果说以上都只是局部地区的情况的话,那么,国家统计局1980年编印的《新中国成立三十年全国农业统计资料(1949—1979)》就更有说服力。现将有关全国内地土地改革前耕地占有情况的资料转录于下:

 

 

    时人没有统计依据的估计既不足为据,那么,我们就只好另辟蹊径测算宋代各阶级阶层占有土地的比例。宋代特有的主、客户统计资料是一份很有价值的资料,许多学者曾利用这份资料对宋代各阶层的在全国总户口数中的比例进行测算。我以为宋代有关主、客户数的统计亦可利用来测算宋代各阶层占有土地的近似值。

首先测算北宋初期各阶层占有土地情况。第一步我们也是利用这份资料统计当时各户等在全国总户数中所占的比例。据梁方仲先生统计:《太平寰宇记》记北宋太平兴国五年至端拱元年间(980—989)各府道州军主户为3560797户,客户为2547838户[122]。据此,我们可以得出,时主户占总户数的58.3%,客户占总户数的41.7%。关于主户中的户等分布情况,时人说法多有不同。乾兴元年(1022)某上封者言:“以臣愚见,且以三千户之邑五等分算,中等以上可任差遣者约千户”[123]。绍圣三年(1096),左正言孙谔亦言:“假一县有万户焉,为三分而率之,则民占四等五等者常居其二”[124]。若此,则三等以上户约占主户之33.3%。庆历元年(1041)睦州通判张方平说“天下州县人户,大抵贫多富少,逐县五等户版簿,中等以上户不及五分之一,第四第五等户常及十分之九”[125]。若此,三等以上户约占主户10—20%。但三十年后,张方平又说:“臣向者再总邦计……万户之邑,大约三等以上户不满千,此旧制任差役者也。四等以下户不啻九千,此旧制不任差役者也”[126]。若此,三等以上户约占主户总数10%。因时人所言多有不同,为方便测算,今暂且以三等以上户约占主户15%计之。三等以上户中,无疑也是下等户远比上等户多。今姑且认为,一等户约占主户1%,二等户约占主户4%,三等户约占主户10%。若此,各户等在当时总户数中所占比例便大致如下:

 

 

接着,我们便可进而测算三等以下的各阶层农户(包括客户)在全国农户总数中所占的比例。一般认为一等户多是大地主、大商人,第二等户多为中小地主,二者皆不在农民范畴之内。三等户中一部分为小地主,大部为富裕农民。前者姑且认为约占该产等的1/3,那么,小地主就约占全国总户数的1.95%,富裕农民约占全国总户数的3.89%。四等户为自耕农,五等户为自耕农、半自耕农。客户以佃耕官私田的佃农为主,也包括其他无产业者,现姑且都把它看作佃农。依此推算,各类地主约占全国总户数的4.86%,亦即5%上下。农民约占全国总户数的95.14%,亦即95%上下。各类农民在农民总数中的比例大致如下表:

 

 

    时全国的官私农田即由上述这些农民耕种。换言之,上述农民耕种田土的总和,大体上就等于当时全国的实际垦田数。地主的土地不管它占地规模多大,总是要由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来耕种的。因此,我们可以通过测算无地与少地农民佃耕土地总量的办法来测算地主占有土地的总量。为测算方便,我们暂且假定,富裕农民出租的土地大体上等于半自耕农租入的土地。也就说假定富裕农民与自耕农、半自耕农的土地的总和大体相当于富裕农民与自耕农、半自耕农实际耕种土地之和。如果这个假定大体可以成立,那么,我们又可推定,客户耕种土地的总和,即等于地主阶级所拥有的土地的总和。假定平均每户佃农耕种的田土,总体上相当于平均每户自耕农所耕种的土地。那么,三、四、五等农民所耕种的土地的总和就大约是全国耕地的56.2%,全国客户耕种土地的总和就大约是全国耕地的43.8%。由此推论,全国各类农民所占有的土地大约为全国总耕地面积的56.2%。而地主所占有的全部土地约占全国总耕地面积的43.8%。实际上,半自耕农租种的土地的总和,可能多于富裕农民出租土地的总和[127]。但是,客户所耕种的土地中,还包括一部分官田(包括职田、学田、废屯等等[128])与寺观田[129]。而且,还可能包括客户的些许己田[130]。如果上述诸因素加起来大体上可以互相抵销,那么,上述测算大体上就可成立。算得模糊一点,当时地主阶级占有的土地也就是约占全国总耕地面积的45%上下,农民占有的土地约占全国总耕地面积的55%上下。时距唐末五代不久,此数据应可反映唐末五代宋初的情况,与此期敦煌资料所反映的情况也很相近[131]。

    端拱以后,地权变化的趋势又是如何呢?一些学者认为,端拱以后至南宋,曾掀起三次土地兼并浪潮[132],因此人宋以后,地权变化的总趋势是越来越集中。但实际情况却未必如此,至少说北宋元符二年(1099)以前并非如此[133]。

端拱以后至北宋末,主户在全国总户数中的比例呈上升趋势,客户在全国总户数中的比例呈下降趋势。天禧五年(1021)至元符二年(1099),客户在全国总户数中的比例大致在34%上下。其中,天禧五年至嘉祐六年(1061),客户在全国总户数中的比例一般略高于35%,治平四年(1067)至元符二年(1099),客户在全国总户数中的比例多在34%以下[134],我们即以34%作为北宋中后期客户在全国总户数中所占比例的平均数,仍按上述方法对这一时期各户等在全国总户数中所占比例与各类农民在全国农民总户数中所占比例进行测算。结果如下表:

 

 

 

    由此亦可测算,北宋中、后期地主阶级占有的土地下降至约占全国总耕地面积的35%上下,农民占有的土地上升至约占全国总耕地面积的65%上下。

    南宋时期因缺乏完整的主客户数资料,因而难以对当时全国的土地集中程度作出估计,但其时回买公田的六郡之一的镇江府,因有《至顺镇江志》在,又恰好留下该府回买公田数及其后销豁税绢、税米、和买绢的数目,还是可以利用它所提供的统计数据进行大略的测算[135]。

    测算1、《至顺镇江志》卷五《田土》引《咸淳志》载:南宋景定四年(1263)镇江回买公田“总计一十六万八千二百二十八亩二十七步半(……丹徒:25760亩26步半;丹阳59373亩1角47步半;金坛83094亩1角零14步)及拘没丁府田(原注:丁丞相大全隐寄田地九千三百四十一亩一步,景定中拘没入官),至于民田之数,则阙而不载”。景定年间镇江的“民田”数虽失载,但至顺(1330~1333)年间编纂的《至顺镇江志》卷五《田土》载延祐乙卯(1315)年之田亩数:“官田”(按不含“地”、“山”、“荡”、“池塘”、“杂产”)7101顷86亩(其中,“有司”4294顷98亩;“江淮财赋府”2556顷56亩;“江浙财赋府”田11顷53亩)“民田”:17419顷58亩。如果景定四年回买公田后至延祜乙卯(1315)年,官民田数无大变化,那么,就可测算出景定四年占田百亩以上者的总田亩数[136]就约占其时民田总数的27%上下([168228×3+9341]÷[168228+9341+1741958]=514025÷1919527=26.78%)[137],约占当时官民田总数的21%上下([168228×3+9341]÷2452144=20.96%)。

    测算2、《至顺镇江志》卷六《赋税》:“夏税”项引《咸淳志》:“景定四年二月回买公田……并拘没丁府隐寄田地……计销豁税绢、和买绢一千二百七十二匹……,折罗钱二千八百叁拾壹贯……”(小数从略)。咸淳时税绢、和买绢共12660匹,折罗钱计73626贯。据此又可推算,时销豁税绢、和买绢的比例为9.1%(1272÷[1272+12660]=9.1%);折罗钱销豁比例为3.7%(2831÷[2831+73626]=3.7%)。

    “秋税”项引《咸淳志》,“粳米”99368石,“糯米”6391石,“布豆钱”32888贯(原注“景定四年二月回买公田并拘没丁府隐寄田地,计销豁三县”粳米7078石,糯米716石,“布豆钱”3225贯。据推算粳米销豁比例为6.6%(7078÷[7078+99368]=6.6%);糯米销豁比率为10%(716÷[716+6391]=10.07%)。

    大略计之,景定四年回买公田后,销豁税绢、和买绢与税米约为9%。因其时回买公田一般是三分取一,由此估算镇江府其时占田百亩以上者所承担税绢、和买绢与税米约占镇江府税绢、和买绢与税米的27%上下。考虑到户等高者所承担的赋税比例可能略高于其所占田亩的比例,又考虑到其时占田不及百亩的地主未回买公田,故可大致估计其时镇江府大中小地主的占田约占其时垦田的35%~40%。

地主阶级内部各阶层占田的比例,因相关的统计资料很少,尚难做出确切估计。但据叶适在温州买田赡军所提供的数据,可做如下估算[138]:

 

 

    从上表可以看出,在地主阶级内部,大体上也是大地主的户数与占田的总数都比中小地主少。

    许多学者曾用各种方法对宋代各阶层占有土地的比例进行估算,得出的结论多数是:占总人口不过百分之六七的地主阶级占有全部土地约百分之六七十[139],或者说占总户数不到百分之十的地主“霸占了百分之七八十的土地[140],有的学者甚至认为,“至少百分之六七十的土地集中到”“由各地品官、富豪、形势户组成的大地主阶层”[141]。这些学者的估计与本文测算的结果相距悬远,恐不确。

    这里还要谈谈五等定簿是否可靠的问题。众所周知,历代的户口数都不准确,宋代的五等定簿也不例外。历代的户口数之所以不准确,是因为隐漏的户口甚多,但户口的隐漏,对我们利用五等定簿测算各户等的比例影响不太大。对我们的测算影响比较大的应是主客户数的失入与失出。宋代在土地买卖过程中,常存在“产去税存”的情况,南宋曹彦约的《昌谷集》卷一○《新知澧州朝辞上殿札子》曾谈到:“臣闻:民生之不厚,起于税役之不均。税役之不均,起于交易之不正。夫交易也者,民生之关键,而即民之所藉以厚其生者也。盖有产则有税,有税则有役,当交易之时,而立过割之制,夫岂不善。自夫豪民得产而不肯收正,下户出产而不能到官,于是产出税存者满天下”。“产出税存”自然会造成“主户”的“失入”,客户的“失出”[142]。但这种现象,南宋时比较严重,北宋时期还不算太严重。当时还存在另一种倾向,《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三之169即载:“乾兴元年(1022)十二月上封者言:……以臣愚见,且以三千户之邑,五等分算,中等以上可任差役者约千户,官员形势衙前将吏不啻一二百户,并免差役。州县乡村诸色役人又不啻一二百户。如此则二三年总已遍差。才得归农,即复应役。直至破尽家业,方得休闲。所以人户惧见,稍有田产,典卖与形势之家,以避徭役,因为浮浪,或恣惰游。更有诸般恶倖,隐占门户,田土稍多,便作佃户名目。若不禁止,则天下田畴,半为形势所占。”三司亦言:“准农田敕,应乡村有庄田物力者,多苟免差徭,虚报逃移,与形势同情启悻,却于名下作客,影庇差徭,全种自己田产”[143]。有田产而又“作佃户名目”者,又势必造成主户的“失出”,客户的“失入”。如果北宋时期,这两种情况大体上可以互相抵消,那么,我们上面所做的测算还是比较可信的,至少说比根据文人的一些夸张提法做出的推测更接近实际情况。

上述测算结果显示:在我国封建社会,地权的变动并非总是越来越集中。在土地集中的同时,也存在着土地分散的倾向,两者在很大程度上起互相抵销作用。地权变动的结果究竟是更趋于集中,还是趋于相对分散,则因时、因地而异,不能一概而论。因而我们在谈论各个历史时期地权变动情况时,就不能像过去那样,只讲土地集中的一面,不讲同时存在的土地分散的一面。就唐末五代与北宋时期而言,地权变动的趋势就是先是越来越集中,表明唐末五代时期,由于战乱等原因,土地集中的作用力大于土地分散的作用力;此后至北宋末年,则又趋于相对分散,表明北宋时期,由于社会相对安定,政府招携流散、鼓励垦荒等扶植自耕农政策取得一定成效,土地分散的作用力大于土地集中的作用力。

注释:
⑴《全唐文》卷六七六,白居易《华严经社石记》。
⑵《佛祖统记》卷二二。
⑶《金石萃编》卷一一三《重修大像寺记》。
⑷《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卷二二。
⑸《全唐文》卷七八八,李嬪《请自出俸钱收赎善权寺事奏》。
⑹《全唐文》卷七五三,杜牧《杭州新造南亭子记》。
⑺上引善权寺之“良田”即被卖予河阴院官钟离简之。上引杜牧文则谈到奴婢受田编为农籍。
⑻张商英《续清凉传》卷下。
⑼《旧五代史》卷一一五《周世宗纪》。时仅存寺院2694所,不及总数的1/10。
⑽《旧五代史》卷一一八《周世宗纪》。
⑾淳熙《三山志》卷三三《寺观类》。
⑿关于宋代寺观占田情况,可参见游彪《宋代佛教寺院田产数量之蠡测》,《李埏教授九十华诞纪念文集》,云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杨际平《宋代政府对寺观的土地赋役政策》,《李埏教授九十华诞纪念文集》,云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⒀《南部新书》辛卷《司空图王官谷庄》。
⒁《武溪集》卷二○《宋故國子博士通判太平州毛君墓銘》。
⒂《宋史》卷二四九《王溥传》。
⒃《宋史》卷二五○《石守信传》。
⒄《东轩笔录》卷八。
⒅《宋史》卷三○一《高觌传》。
⒆《临川先生文集》卷九五《郭维墓志铭》。
⒇《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三。
[21]《元丰类稿》卷四五《德清县君周氏墓志铭》。
[22]《渑水燕谈录》卷四《忠孝》。
[23]刘挚《忠肃集》卷一二《右司郎中李公墓志铭》。
[24]《宋史》卷三○二《吕景初传》。
[25]《宋史》卷四七○《朱勔传》。
[26]袁燮《絮斋集》卷一六《叔父承议郎通判常德府君行状告状》。
[27]《元丰类稿》卷四五《试秘书省校书郎李君墓志铭》。
[28]《玉壶野史》卷五。
[29]《隆平集》卷一四。
[30]《范文正公全集》卷一四《赠大理寺丞蔡君墓表》。
[31]《范文正集》卷一四《鄠郊友人王君墓表》。
[32]《苏学士集》卷一三《送王纬赴选叙》。
[33]《宋史》卷二一五《孝义·姚仲明传》。
[34]陳亮《龍川集》卷三○《吕夫人夏氏墓誌銘》。
[35]《建炎杂记》卷八《陈子长筑绍熙堰》。
[36]转引自荆三林《<唐昭成寺僧朗谷果园庄地亩幢>所表现的晚唐寺院情况》,《学术研究》1980年第3期。
[37]“突税差科”为吐蕃占领敦煌时期所实行的赋役制度。
[38]《敦煌社会经济真迹释录》第二辑第1页、第9页。
[39]《全唐文》卷六八五,陆贽《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
[40]《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七雍熙三年(985)七月条。
[41]辛弃疾《最高楼》,邓广铭《稼轩词编年笺注》卷三,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
[42]刘克庄《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故宅》。唐宋所谓“庄田”、“庄园”即田土的同义语,并无特殊含义。
[43]《宋刑统》卷一三《户婚律·典卖指当论竞物业》。
[44]《袁氏世范》卷三《治家》,文渊阁四库全书版。
[45]陈智超《<袁氏世范>所见南宋民庶地主》,《宋辽金史论丛》第一辑第123页,中华书局1985年8月出版。
[46]《漫塘文集》卷三二《雷翁墓碣》。
[47]《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九三《林寒斋燕尝田记》。
[48]朱熹《朱子语类》卷一○九《朱子六·论取士》。
[49]《五峰集》卷三《题刘忠肃公帖》。
[50]《袁氏世范》卷三《治家》。
[51]《袁氏世范》卷三《治家》。
[52]《黄氏日抄》卷七八《七月初一日劝上户放债减息榜》。
[53]《溪堂集》卷九《黄君墓志铭》。
[54]《宋刑统》卷一三《户婚》引唐《户令》。
[55]参见杨际平《北朝隋唐均田制新探》第241页,岳麓书社2003年版。
[56]《张子全书》卷四《宗法》。
[57]《新唐书》卷一二○《袁高附传》。
[58]《全唐文》卷六八《优恤客户敕》。
[59]《旧唐书》卷一八《宣宗纪》。
[60]《旧五代史》卷四二《明宗纪》。
[61]《册府元龟》卷四九五《邦计部·田制》。
[62]《旧五代史》卷八○《晋高祖纪》。
[63]《全唐文》卷一二三。
[64]《全唐文》卷一二○。
[65]《旧五代史》卷六三《张全义传》。
[66]《十国春秋》卷一五《南唐烈祖本纪》。
[67]《十国春秋》卷八一《吴越忠懿王世家上》。
[68]《宋史》卷一七三《食货志》。
[69]《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三之161。
[70]《宋史》卷一七三《食货志》。
[71]《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17。
[72]《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三之163。
[73]《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17。
[74]《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之2。
[75]《宋史》卷四二六《赵尚宽传》。
[76]《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九,熙宁四年(1071)正月条。
[7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三七,元丰六年(1083)七月条。
[78]《宋史》卷一七三《食货志》。
[79]《宋史》卷一七三《食货志》留下北宋时期两组垦田数字。录数据:景德(1004~1007)中,186万余顷;皇祐(1049~1053)中,228万余顷;治平(1064~1067)中,440万余顷。国史数据:开宝(968~975)末,295万余顷;至道二年(996),312万余顷;天禧五年(1021),524万余顷。这两组数据,都不准确,《宋史》作者对此两组数据都深表怀疑。但从这两组数据,我们仍可看到,北宋时期垦田数的明显增多。
[80]《唐会要》八五《逃户》。
[81]《五代会要》卷二五《逃户》。
[82]《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九之35。
[8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七,太祖开宝九年(976)条。
[84]《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22。
[85]《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三之179。
[86]《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26。
[87]《宋史》卷一七三《食货志》。
[88]《旧唐书》卷一四三《徐申传》。
[89]《五代会要》卷一五《户部》即载:(后唐明宗)“长兴二年(931)九月二日勅:凡置营田,比召浮客。若取编户,实紊常规。如有系税之人,宜令却还本县。应三京诸道营田,只耕佃无主荒田及召浮客。此后若敢违越,其官吏及投名税户,当行重断。”
[90]参见杨际平《唐五代“屯田”与“营田”的关系辨析》,《汕头大学学报》1999年第5期。
[91]《五代会要》卷一五《户部》。
[92]《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之2。
[9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
[94]《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22。
[95]《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一八。
[96]《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30—31。
[97]《止堂集》卷五《乞寝罢卖田指挥疏》
[98]《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之8。
[99]《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三之175。
[100]《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九七,哲宗元祐二年三月条。
[101]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6《财赋三·省庄田》。
[102]《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三之175—176。
[103]《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之36记南宋乾道九年(1173)“资州言”。《宋会要辑稿》此则记事不确切,只能说这些营田源于隋唐,不能说隋唐以来,这些营田就是与民间二税田产一同。
[104]因其土地所有权仍不完整,所以后来又有鬻卖之说。
[105]梁克家《淳熙三山志》卷一一《版籍类·官庄田》记:“淳化五年(994),李伟请鬻官田,乃遣张延熙赴州估卖。寻已之”。李伟请鬻福州官庄的建议虽未果行,但他于淳化五年就提出鬻官田建议,说明此前可能已有卖官田之事实。
[106]《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三之171。
[107]《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23。
[108]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六提供的数据,至天圣六年(1028)十月,福州民户尚欠买官庄钱12.8万缗,实纳10.3万缗。
[109]《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六。
[110]《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之182。
[11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九。
[112]《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7。
[113]《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35载南宋淳熙二年(1175)“六月十一日诏:民间原佃户绝田产,既行承买,即是民田。既起理二税,其元佃租米并与蠲除。”说明即使到南宋,出卖的户绝田产多数还是卖给原佃户。
[114]《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三。
[115]《山堂先生群书考索》后集卷五一《民门·农田》。
[116]魏永理《近代经济史纲》上,第33页,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117]以上数据见陈翰笙《中国的土地问题》,《中国经济》第一卷第4—5期。
[118]见朱建华《东北解放区财政经济史稿》第80页,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119]见太行革命根据地史总编委会编《太行革命根据地史料丛书之五—土地问题》第65页,山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120]以上数据系根据陈支平《近500年来福建的家族社会与文化》(三联书店上海分店1991年出版)第145页有关数据而得。
[121]转引自武力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上册第116页,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年10月版。
[122]《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第132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8月版。
[123]《宋会要辑稿》食贷63之169。
[124]《宋会要辑稿》食贷14之8。
[125]《乐全集》卷二一《论天下州县新添弓手事宜》。
[126]《乐全集》卷二六《论率钱募役事》。《宋会要辑稿》卷13之34亦记:元祐五年(1099)右谏议大夫刘安世曾言率户收免役钱乃“损九户之贫民,益一分之上户”。
[127]换言之,半自耕农租种土地的总和中,除扣除富裕农民出租的全部土地外,还应包括一部分地主出租的土地。
[128]北宋初年尚无学田之设,但其时其他官田数量较多。北宋中后期学田数量较大,而其他官田则有一部分实现民田化、私有化。
[129]换言之,客户租种的土地不全是地主私有的土地;客户租种的土地多于地主私有的土地。
[130]胡宏《五峰集》卷二《与刘信叔书》谈到荆湘之间客户“或禀性狠悖,不知上下之分;或习学末作,不力耕桑之业;或肆饮博而盗窃,而不听检束;或无妻之户诱人妻女而逃;或丁口蕃多,衣食有余,稍能买田宅三五亩,出立户名,便欲脱离主户而去。凡此五者,主户讼于官,当为之痛治”。胡宏把“丁口蕃多,衣食有余,稍能买田宅三五亩,出立户名,便欲脱离主户而去”的客户视为客户中顽劣之尤者,由此或可推论,买田三五亩者未必都会“出立户名,便欲脱离主户而去”。而买田不及三、五亩者,很可能仍为客户。然此推论仍乏实例佐证,姑妄提出,俟考。
[131]参见杨际平《论唐末五代宋初敦煌地权的集中与分散》,《敦煌学与中国史研究论集一纪念孙修身先生逝世一周年》,甘肃人民出版社2001年8月出版。
[132]漆侠《宋代经济史》上册第256—268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2月版。
[133]元符二年以后缺乏较完整的官方的主、客户数的统计资料,因而无法借助户等资料进行统计。
[134]参见《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第126~128页。
[135]《至顺镇江志》卷六《赋税》言:回买公田时,“六郡之中,镇江为最,盖以贾似道与丞相丁大全有隙。大全,金坛人也。三县有田之家,多与大全亲故,似道假公行私,严责所委官常润分司刘子澄、漕司准遣郑梦熊、知府张炯,将三县人户田粮巧计搜求,多余椿配……”。《至顺镇江志》站在镇江府的立场上,说“六郡之中,镇江为最”。是否是“镇江为最”,很难说,但镇江的情况应可代表六郡的一般情况。
[136]此数包括被拘没的贾大全的9341亩田。
[137]计算民田的基数时,包括景定四年已被回买为公田的民田。回买公田以三分取一计。
[138]叶适温州买田赡军时,派买的对象包括占田三五十亩的自耕农。因其占田数包括在占田30亩~150亩者之中,无法抽出,故此表只得仍其旧。
[139]漆侠《宋代经济史》上册第29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2月版。曾琼碧《宋代的官田招佃制》(《宋辽金史论丛》第一辑,中华书局1991年12月版)亦言:“在宋代由于大土地所有制的急剧膨胀,全国百分之六七十以上的耕地已为地主阶级所占有”。
[140]《中国史稿》第五册第78页,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141]李华瑞《宋史论集》第16页,河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42]这是指主户卖光自己的全部田产,而又依然为税户而言。如果田产未全出,仍不影响主客户数的比例。
[143]《宋史》卷一七七《食货·役法》记其事为:“命官、形势占田无限,皆得复役,衙前将吏得免里正、户长;而应役之户,困于繁数,伪为券售田于形势之家,假佃户之名,以避徭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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