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王朝与物价管理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汪圣铎 王茂华 时间:2010-09-06

【摘  要】宋代官方对物价的管理,分为对市场物价的管理和对非市场物价的管理二部分,其中对非市场物价管理所占比重较大。这是因为:官方每年收支实物数额巨大、品类繁多,各种物品之间、物品与货币之间,经常需要进行折算。官方对非市场物价的管理便是适应这种折算的需要而存在的,其中包括对田赋实物、禁榷商品、俸禄实物等折价的管理。官方对市场物价的管理主要表现为对粮价的干预,这种干预以保障社会安定为目的。物价申报制度是为满足官方物价管理的需要而存在的,它兼有抑制官员依仗特权强买强卖的作用。

【关键词】宋代  物价管理  市场物价  非市场物价  物价申报
 
    关于宋代物价问题,已有多篇,但关于宋朝官方同物价的关系,目前似未见有专文论述。宋代官方对物价问题是颇为关心的,这不仅因为物价与社会正常秩序的维持、社会的稳定密切相关,而且同时也因为官方涉足活动的领域和深度都大大超过了以往的朝代。宋代官方对物价的管理,除了对市场物价的管理以外,更多的是对非市场物价的管理。这一点往往为人们所忽视。
 
一、田赋中的物价管理
    宋代官方所做的非市场物价管理,涉及田赋的占相当比重。
    宋代的两税系由唐代两税法演化而来,两税法是以资产为赋税负担的基础,农户的资产不可避免地要涉及物价。两税大抵以钱(夏)、粮(秋)二项立额,但实际征收却情况复杂。夏税多折征绢帛、麦等,秋税以粮为主,但遇歉收等情况,则折征现钱。有些地方的夏税因长期折征绢帛、麦,折征绢帛、麦成为定额,有时又因需要折征现钱,南宋两税折帛钱即属此类。和预买紬绢本是官私两平交易,后变为科敛,南宋又变为公开的税收。南宋和预买紬绢以匹立额,部分征本色,部分折征价钱,即和预买折帛。此外,四川商税盐课等以钱立额,却要求纳税者缴纳金银,也需折计。诸如此类,无论是以钱立额征收实物,还是以物立额征收现钱,官方都定有价格,这一价格有时与市价接近,有时则远离市价。
    税折价远离市价较常见的一种情况是两税税钱折征实物时的折价。沈括记:“五代方镇割据,多于旧赋之外,重取于民。国初悉皆蠲止,税额一定,其间有或重轻未均处,随事均之。福、歙州税额太重,福州则令以钱二贯五百折纳绢一匹,歙州输官之绢止重数两,太原府输赋全除,乃以减价籴粜补之。后人往往疑福、歙折绢太贵,太原折米太贱,盖不见当时均赋之意也。”[[1]]这说明有时折税价格偏离市价,是官方为达到某种特定目的而故意如此的。
税钱折征中,也存在如下情况,即初立折价与市价接近,因时间推移,逐渐远离市价。最典型的事例是四川地区的折税价。北宋咸平三年(1000)四川定匹绢折税钱三百文,“此咸平间实直也”。[[2]]到北宋中期,匹绢市价已涨至一二千文,折税仍用此价,于是便有人议论。到南宋时,匹绢价更增至五千(钱引)以上,折税价仍用旧数,于是折税价与市价竟相差十几倍。
    税钱折价远离市价另一种较常见的情况是所谓折变价,这种折价与前种不同,前种折价往往长期不变,而折变价却是临时确定的,前种折价要经朝廷批准,而折变价却通常是由各路转运司决定的。所谓折变,是指税收中应收此种物品,官方根据需要改征另一种物品。有时是钱改物,有时是物改钱,有时则是此物改彼物,都需折价计算。按规定:“折变之法,以纳月初旬估中价准折,仍视岁之丰歉,以定物之低昂。”[[3]]但实际情况却与此相差甚远。地方官府因财计不充,往往规定不合理的折价,有时不该折变而折变,乘机设法增加收入。自北宋中期以后,此种情况愈来愈普遍,越来越严重。例如,熙宁三年(1070),大臣吕公著上奏批评江西折变说:“米价每斗约四十五”,“所有人户合纳苗米却令纳一色见钱,每斗九十以来,比市价增及一倍以上。”[[4]]
    官收钱高折价,官收粮则低折价。如,政和元年,户部奏称:“数年以来,物价滋长,[折变价]比实直大段相远,大观二年小麦孟州温县实直为钱一百二十,而折科止五十二,颍川汝阴县为钱一百一十二,折科止三十七。”[[5]]南宋广西地区的税粮折价及和籴计价更具有典型性。广西地方官府财计困难,又无生财之道,只好通过税粮折价及和籴计价取之于民。绍兴二十三年(1153),知静江府陈王寿上奏言及:“广西边面阔远,兵额颇多。祖宗以来,随苗和籴,每石价钱四百或五百文足,而漕司从来苗米支移,所纳价钱,每石却至三贯文足,比之和籴本钱,多至数倍。”[[6]]官买粮每石四五百,官征钱每石却三千,二者相差五六倍。绍兴三十一年,刚刚卸任的知化州何木也讲,化州科籴支价每石四百文足,税米折征钱每石却要二千六百文足。[[7]]朝廷对转运司所作的不合理折价,有时下令加以禁止,但由于朝廷无法真正解决地方的财政困难,更多的情况是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默许态度。只是对那些过于出格、影响社会稳定的个案,才真正加以惩处 




[[1]](宋)沈括:《梦溪笔谈》卷一一。
[[2]]《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四《东南折帛钱》。
[[3]]《宋史》卷一七四《食货志·赋税》。
[[4]]《诸臣奏议》卷一○四《上神宗论江西重折苗钱》。
[[5]]《宋会要辑稿》食货七○之二二。
[[6]]《系年要录》卷一六五。
[[7]]《系年要录》卷一八九、《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七之六。

二、禁榷品物价管理
宋朝实行广泛的禁榷制度,禁榷商品的收购、批发、零售都要涉及物价。官方对禁榷购销价格的管理,尽管同市场物价关系密切,但所管的对象却主要不是普通市场和普通商人,因而是一种含有较多非市场因素的物价管理。
    宋朝实行中央集权,在禁榷品价格方面,也是实行中央集权的,每次变动,通常都是通过朝廷下诏书或敕令的形式。有关主管官员或地方都不能擅自决定改变其价格。例如,太平兴国二年(977)二月十八日,三司言:“……淮南诸旧禁法卖盐处,斤为钱四十。内庐、舒、蕲、黄、和州,汉阳军,去建安军水路稍远,斤为钱五十;襄州等十四处旧颗盐通商,今并禁止,每斤钱五十足陌……升、润、常、宣、池州,平南、江阴、宁远军去建安军稍近,依江北诸[州]军例,斤为钱四十;江、洪、筠、鄂、抚、饶、袁、台(去?)建安军稍远,斤为钱五十;歙、信、建、剑,接近两浙界,斤为钱五十,就两浙般请;虔、汀二州接近广南界,斤为钱五十……”“从之。”[[1]]这说明三司所议定的卖盐价格,要上报朝廷(皇帝)批准。又如,宣和四年(1122)六月二十三日,榷货务奏:“伏见南北二盐私煎盗贩侵害课额,难以禁止。盖缘内外米斛价例比旧增添数倍。其亭户所输盐货价例低小,裹赡不足,是以抵冒重法,将盐私卖,滋长盗贩。古有斗米斤盐之说。熙丰以前,每硕米价不过六七百,是时盐价每斤六七十;今米价每硕二贯五至三贯,而盐价依旧六十,实所未谕。况崇宁年曾定盐价买钞折算每斤酌中者四十足,今每斤二(编者按:《宋史》“二”作“三”)十七文足,所亏官钞稍多。欲将见今盐价每袋作一十贯文(编者按:“一十贯文”《宋史》作“十三千”)入纳却将亭户所输官盐并行增价……”奉御笔:“榷货务及诸路盐事司奏,诸州盐场价小,亭户不易,乞增买盐价,却于算请价上量行增添,接济亭户,以广客贩,杜绝私卖,可依所乞。”[[2]]此例中,盐的收购与批发,价格变动,也是由皇帝亲自决策的。又据载,南宋高宗绍兴八年六月四日,淮西运判李仲孺言:“契勘本路无为军昆山场入纳金银见钱算请钞引,般贩指州县货卖,每引纳钱一十二贯,贩正矾一百斤,并加饶二十斤,共一百二十斤……其矾堆积累年支发迟细,盖缘客贩本重利薄,如贩至所指地头,每斤止卖到钱二百文,豁出买引官钱一百文外,息钱不多,是致贩者稀少。即今官卖引钱每斤除元买矾本外,有净利八十余文。措置欲量减引钱,招诱发泄。”“诏见卖每斤价上量减二十文,每斤作一百文,一引一十二贯,共量减二贯文,每引作一十贯文,召人算请。”[[3]]此例中,禁榷品矾的价格变动,也是由朝廷下诏书的形式确定的。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我们也可查见相反的事例,有记载说:“[淳化三年]十一月九日,给事中李惟清责卫尉少卿,盐铁判官、仓部郎中李琯降本曹员外郎。坐任盐铁使日,淮南榷货务卖岳州茶,斤为钱百五十。主吏言二十六万六千余斤陈恶,惟清擅减斤五十钱,不以闻。[滁泗濠楚州、涟水军亦以岳茶陈恶,减价市之。]亏损官钱万四千余贯,为勾院吏卢守仁所告。诏罢惟清,使劾之,而有是命。”[[4]]在此例中,李惟清系盐铁使,当时无统一的三司使,故李惟清即是盐铁酒茶禁榷方面的最高主管官员,但是,因为他自行决定降低一些茶的价格,没有向皇帝奏报,减少了一万余贯的收入(当时榷茶年收入达数百万贯),就受到罢官、降级等处罚。
    宋朝在一个较长时间内,在边境地区实行禁榷、便钱、籴买合一的入中制度,即在边境地区购买粮草等,不支给对方现钱,而是支给一种称为钞引的文据,人们持此钞引到京师或内地,按规定比例领取禁榷商品和现钱。在这种情况下,购买粮草价、禁榷商品价都是由朝廷具体确定的,由于购买地点不同,领取地点和分销地区的不同,这些价格就出现诸多复杂变化。例如,“景德元年十月,敕定陕西州军入中钱文则例:沿边环、庆、延、渭、原州,镇戎、保安军七处,盐一斤价钱十二文足,一席率重二百二十斤,计钱二贯六百四十文;次远仪、鄜州等二处,一斤价钱十四文足,一席计钱三贯八十文;又次远邠、宁、泾州等三处,一斤价钱十六文足,一席计钱三贯五百二十文;近里秦、坊、丹、乾、陇、凤、阶、成州,凤翔等九处,一斤价钱十八文足,一席计钱三贯九百六十文;又近里同、华、耀、虢、解州,河中府,永兴,陕府等八处,一斤价钱二十六文足,一席计钱四贯四百文。”[[5]]合理地规定和根据丰歉、局势紧缓程度等调整这些价格,是官方必须承担的困难任务,其困难程度之大,是导致入南宋后这种入中制度被废弃的主要原因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确保禁榷利润的实现,官方不得不在某些情况下对市场物价作必要的干预。例如,据载:“陕西颗盐……[范祥钞法]行之既久,盐价时有低昂。又于京师置都盐务,陕西转运司自遣官主之。京师食盐斤不足三十五钱,则敛而不发,以长盐价;过四十,则大发库盐,以压商利。使盐价有常,而钞法有定数。行之数十年,至今以为利也。”[[6]]这是官方设法控制京师地区盐价的举措。又据载:“[大观四年八月己己]措置财用所措置相度条画到下项:……一、乞令在京铺户赴都盐院请买出盐,置铺零细出卖,每斤官收价钱四十五文足,每一百斤支与耗盐十斤。其铺户须得依官价出卖,不得擅自增长……。”[[7]]这是官方规定在京商销食盐零售价格的事例。
禁榷品定价需考虑许多方面,首先,要确保官方获得相当的禁榷利润,如夔州路榷茶,就因官方得不到禁榷利润而罢止。
其次,榷买价要使生产者能够维持再生产,否则禁榷就不能长久。
再次,在实行所谓“通商法”(包括钞引法)即由经销商分销禁榷品的时候,必须保证经销商的利益,否则官方的利益也就无法实现。
复次,必须照顾到消费者的接受程度。禁榷商品实行的是垄断价格,这种价格与商品价值往往有相当的距离,但是,这种距离也不能无限制扩大,其主要制约因素之一就是消费能力。因为禁榷商品归根结底是一种商品,它要被人购买和消费,才能实现禁榷利润。所以,无论是盐、酒、茶,还是矾、乳香等,其价格的确定必须考虑当时一般人的消费水平。
    最后,还要考虑禁榷成本与违反禁榷成本对价格的制约。例如,宋仁宗景祐元年(1034)三月丙寅,右班殿直龙惟亮言:“广州濒海煎盐户输官盐,每斤给钱六文,广、惠、端三州官鬻盐斤为钱十五文,故民间多私贩者,请减为十文。”“从之。”[[8]]此例中,广州是盐产地,惠州、端州离广州很近,官收购盐价与卖盐价相差过大,禁止私盐的难度又大,故适当降低官盐卖价有促进官盐销售、降低私盐利润、抑制私贩的作用。
确定官售价与收购价的差距,就要考虑差距大时会刺激较多的人违法私贩,官方有没有能力禁止,这种禁止要付出多大代价。
禁榷品定价经常变动,因而官方经常议论,原则是获取最大利益。[[9]]




[[1]]《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三之二○。
[[2]]《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五之一七。
[[3]]《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六至七。
[[4]]《宋会要辑稿》职官六四之九。事另见《宋史》卷二六七《李惟清传》,引文据此增入一句,又《史》文且多“赐守仁钱十五万”。事又见:《东都事略》卷三六《李惟清传》。
[[5]]《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六之七。
[[6]]《梦溪笔谈》卷一一《官政》。
[[7]]《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三七《盐法》。
[[8]]《长编》卷一一四。
[[9]]《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九之一○至一四详载了茶的榷买价和批发。

三、官府购买所涉及的物价管理
宋朝边疆地区驻有大量军队,军用物资的购置要涉及物价。军用物资首先是粮草,而边境粮草的价格是官方特别关注的。官方也曾力图进行调控,以期对自己有利,但常常受挫。
宋真宗咸平六年(1003)春正月壬寅,度支使、右谏议大夫梁鼎上奏讲:“陕西缘边所折中粮草,率皆高抬价例,倍给公钱。如镇戎军米一斗计虚实钱七百十四,而茶一大斤止易米一斗五升五合五勺,颗盐十八斤十一两止易米一升。粟一斗计虚实钱四百九十七,而茶一大斤止易粟一斗五升一合七勺,颗盐十三斤二两止易粟一斗。草一围计虚实钱四百八十五,而茶一大斤止易草一围。又镇戎军在蕃界,渭州在汉界,渭州斗米高于镇戎军二十;环州在蕃界,庆州在汉界,而庆州斗米高于环州六十,粟亦高三十。以日系时,潜耗国用,傥不厘革,必恐三二年后茶盐愈贱,边食愈亏……”于是,朝廷任命梁鼎为陕西制置使,令其进行整改。[[1]] 元丰元年(1078)九月,宋神宗得到消息说:“煕河州官场籴米斗钱百五十,在市百二十”,于是下诏令泾原路转运使叶康直“根究虚増价因依以闻”。[[2]]宋徽宗崇宁五年(1106)三月,大臣赵挺之上奏讲:西北“兵不解严而馈运极艰,和籴入粟,鄯州以每石价至七十贯,湟州五十余贯。盖仓场利于客人入中乞取,而官吏利于请给斛斗中官,获利百倍,人人皆富,是以上下相蒙,而为朝廷之害。”[[3]]朝廷乃委员处理此事。
以上三则都是朝廷发现边疆地区购买粮食价格不合理进行干预和调整的实例。当然,这些干预和调整都主要针对官定价格,较少对市场价格进行直接采取措施。
北宋后期官方对西部地区物价的干预与官方购买有直接关系。宋仁宗时开始在陕西地区发行铁钱,到宋哲宗时期出现了铜铁钱比价失控及物价迅涨的情况。元符二年(1099)秋七月,尚书省下文,讲:“勘会陜西路每歳所铸铁钱贯数不少,近岁以来铜钱太重、铁钱太轻,熙宁间铜钱一贯文换铁钱二贯五百,自来别无定法,止是民间逐渐增添,窃虑岁久转更钱轻物重,须议指挥。令诸路经略安抚司限半月密切具利害,合如何措置可以称提铁钱稍重、物价稍轻,仍具熙宁以来至今铜铁钱相换钱数申尚书。此文字亲自收掌不得下司。”于是,泾原路章楶、鄜延路吕惠卿都向尚书省申报了有关情况。[[4]]朝廷采取了禁止使用铜钱等措施,但都收效不佳。到宋徽宗大观、政和年间,由于增铸夹锡钱,使情况更加严重,“长安万物腾跃,众货益轻”。童贯任陕西宣抚使,竟蛮横地下令“取市价率减什四,违者重置于法”,结果造成商人罢市,秩序混乱的恶果。[[5]]
为了保证边疆地区的军队供给,同时避免各官司之间争购人为地抬高粮价,宋神宗元丰六年(1083)正月下诏规定:“陕西、河东路常平仓籴价不得过转运司,河北诸司籴价不得过措置籴便司。”[[6]]这样规定,是由于陕西、河东的转运司及河北籴便司,是供应军队用粮的主要承担者。
宋代官方购买的大宗物品,除粮食外,主要是绢帛和白银,但购买从采取强制摊派的方法,带有变相税收性质。所以,相关的物价管理与税收的物价管理很难区分。
马匹是宋朝官方购买的大宗商品,但购买的对象一般是境外的少数民族,较为特殊。从记载中可以看出,官方经常根据变化了的情况调整马价。由于宋朝禁止铜钱外流,买马多用茶、帛、银等折价,上述调整也就包括各种抵折物的价格。此事较为复杂,限于篇幅,在这里就不展开讨论了。
其他方面的官方购买,涉及物价管理者,见于记载极少,情况无考。 




[[1]]《长编》卷五四。 
[[2]]《长编》卷二九二。
[[3]]《宋史》卷一九○《兵志》。
[[4]]《长编》卷五一二。
[[5]](宋)杨时:《龟山集》卷三三《钱忠定公[即]墓志铭》。另参《宋史》卷一八○《食货志》、卷三一七《钱即传》、卷三五六《任谅传》。
[[6]]《长编》卷三三二。

四、俸禄及官方支出方面其它折价的管理
    宋代官员、军兵享受俸禄,俸禄制度极其复杂,级别高低有差异,不同类别的官员之间有差异,不同类别、不同地区的军兵之间也有差异。俸禄的结构也很复杂,除正式俸禄外,还有名目繁多的津贴。享受俸禄者从官方领到的,除现钱外,还有相当数量的实物(从价值看,究竟是现钱部分多还是实物部分多,是一个不易搞清楚的问题)。按规定以钱立额的,实际有时支给实物,按规定支给实物的,实际有时却支给现钱。钱与物之间的折算是经常进行的。这种管理也是宋朝非市场物价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官员、军兵俸禄和津贴的折价,往往与市价相差较大。如南宋中期支给蜀兵强弓手的添支银每两仅折钱引二贯五百,而市价每两值六贯以上。[[1]]又如,禄格上规定支给官员的傔人粮每石仅折三百文,[[2]]而北宋中期以后,每石米的市价约在一千文上下,未脱壳的谷每石也值四五百文。南宋时期粮价比北宋中期又涨至一倍以上。
    军队的俸禄和津贴折价的失当,常常是军哄或兵变的导因。如:宋仁宗景祐元年(1034)郊祀毕,赏赐南京诸军,“有军士出,谓众曰:诸公为赏不平,先取者价善,后取者价恶,我军之赐,半无善价。”于是引起骚乱,监南京粮料院毕从古召闹事者对之讲:“物有新故,而价有善恶。汝欲尽得新赐,谁当取其故者。以新分故,价乃平均,又何易乎?”[[3]]此事虽被毕从古平抚,但从中足以看出折价与军兵利益关系的密切。又如,庆历七年(1047)“三司给郊赏,州库物良而估贱,三司所给物下而估高,[知渭州张]亢命均其直以便军人,转运使奏亢擅减三司所估”。[[4]]这说明军人郊赏州库物、三司物折价是不同的,故引出事端。知州张亢仅因稍作变通,就引来劾奏,后竟因此被罢免。与此事时间接近,“三司送特支下庆州,物恶而估高,军中语藉藉”。[[5]]说明庆州军兵特支折支实物,也因价格不合理引起事端。
    南宋时期,驻于陕西和川北的军队担负着西部边境的守卫,责任重大。这些军兵的供给是宋廷时常议论的问题,就中军兵俸禄的折价合理调整也是重要内容。时人杨万里讲:“[南宋中期]蜀之兵为屯十有八所,隶之将三,士之廪给当折物为钱者,必视其所屯之地,称其土物之直,以直之低昂为钱之多寡。故米之估则龙州得仙人关之半,绢之估则兴元得西和州三之一,银之估则大安得龙州之半而过之。乃有军在某州之屯反用他州之估者。”[[6]]这样复杂的折算在经过一段时间后,肯定会出现与实际情况不适应的问题,调整是不可避免的。范成大任四川制置使,就发现了关外军粮折支办法因时过景迁而出现的问题,即原来规定,无家属的单身饷粮部分折支钱引,有家属三口以上则不折,当时“止为粮贵折估贱,故口众者不折,本意欲以优恤之。二十年来,粮米价贱,折估价贵,口众之人全得正色,破卖比之折钱亏少钱引一道上下”,于是他上奏请求调整。[[7]]




[[1]]《永乐大典》卷八四一三引《范石湖大全集·论蜀兵贫乏札子》。
[[2]]《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七之八八、礼六二之七二。
[[3]](宋)毕仲衍:《西台集》卷一六《毕从古行状》。
[[4]]《长编》卷一六一。
[[5]]《长编》卷一六一。
[[6]]《诚斋集》卷一二九《陈择之墓志铭》。
[[7]]《永乐大典》卷八四一三引《范石湖大全集·论蜀兵贫乏札子》。五、官方对市场粮价的干预
以上论述主要围绕宋代官方收支中的物价进行,官方的上述举措虽不可避免地会对市场物价发生影响,但毕竟不是官方主观意图,不是官方对市场物价的有意识调控。宋代官方有没有对市场物价采取干预措施呢?答案应是肯定的。这首先表现在对粮价的干预上。
1、官方对粮价的干预
粮食在宋代是一种主要商品,又是一种关系着人的生死的基本生活资料,因而与其他商品
相比有其特殊性。从事古代史研究的学者中,流行着一种认识,即认为宋朝官方对粮价的调控是全面的、经常性的和有效的,这种认识源于史籍中不为乏见的如下记载:
[天圣四年夏四月]壬子,诏京西、河北、淮南诸路谷价翔贵,而富家多蓄藏以邀厚利,宜令所在平其价,以济贫民。[[1]]
[熙宁七年三月甲子]上批:“闻都下米麦踊贵,可令司农寺发寄仓常平麦,不计元籴价,比在市见卖之直量减钱出粜。”时米价斗钱百五十,已诏司农寺以常平米三十二万斛、三司米百九十万斛,平其价至斗百钱。至是,又减十钱,并至官场出粜,民甚便之。[[2]]
[咸淳元年闰五月]乙巳,久雨,京城减直粜米三万石,自是米价高。即发廪平粜以为常……丁巳,以钱三十万,命临安府通变平物贾。[[3]]
类似记载还可找到不少,容易给人造成一种印象,即官方对粮价十分关注,并且经常对市场粮价进行干预和调控。但是,如果我们对有关记载作细致深入地分析,就会发现:一是绝大多数都同灾情相联系,即非正常时期的经常性举措。二是平抑京师物价的记载占相当比重,京师系统治中心,情况不同于一般地区,有特殊性。三是官方的干预虽起了作用,却不能完全控制粮价,粮价仍有较大幅度的涨落。四是宋代灾年百姓流亡的事时有发生,较普遍地存在,从反面证明官方社会保障方面的能力有限,对粮价的控制能力有限。
2、常平、义仓等制度的作用与局限
    说到粮价,人们就会想到常平仓制度。此项制度产生于汉代,宋代也有此制度存在,但是,对于它在稳定粮价方面的作用却不能高估。常平仓等,其名称易使人产生误解,即认为它可以使粮价经常保持稳定,宋代的实际情况却与此有很大出入。
北宋中期,官方对常平籴粜确实制定了较为严密的制度。据曾巩记:“熙宁元年六月九日,中书札子节文,委逐路提刑司下州军监县,各令供析十五年以来斛斗价,分为平及贵、贱三等,开坐闻奏,仍乞付寺置簿抄录,遇州县斛斗及贱价即收籴,入贵价即出粜,及平价则粜籴俱止。”他在奏中言及他所在州:“当州上项年内贵价每斗七十五文,平价七十文,贱价六十文至六十二文九十八陌。”[[4]]司马光于元祐元年(1086)八月上奏中也讲到:宋廷“令州县各勒行人,将十年以来在市斛斗价例比较,立定贵贱酌中价例,然后将逐色价分为三等……每遇丰岁斛斗价贱至下等之时,即比市价相度添钱开场收籴,凶年斛斗价贵至上等之时,即比市价相度减钱开场出粜,若在市见价只在中等之内,即不籴粜,更不申取本州及上司指挥,免有稽滞失时之患。”[[5]]这些记载说明官方令各地分别确定贵、平、贱三等粮价,以此作为籴粜的依据。这对于防止官吏作弊确有益处,但同时也给地方官灵活操作造成不便,曾巩即提出:“若今秋米价高于所定贱价每斗或至六十四五文以上,合依上条不该收籴,如每斗至七十文,粜籴俱止……”[[6]]这种硬性规定不能适应各地多变的情况。元祐元年王岩叟也上奏讲:“臣按常平旧法,但遇年丰物贱,即与市价上添钱收籴,如年俭物贵,即度在市实直价例,特减钱出粜。此所以为常平。今既限以价贱至下等方许收籴,价贵至上等始得出粜,乃是必待丰歉十分而后行法,稍不及等,即官司拘文束手坐视而不敢籴粜。”[[7]]这即是说,关于三等粮价的死板规定,使得不少官员为避免自惹麻烦而宁愿不籴粜,从而使常平粮不能发挥作用。此外,还有一些原因导致常平等仓在调节粮价方面不能很好发挥作用。
首先,宋代的常平仓存贮量始终不多。常平仓制度始向全宋推行,是在宋真宗景德三年(1006),但到宋仁宗初年,四川地区尚未实行。说明推行的速度是缓慢的。到宋神宗时利用常平仓、广惠仓的钱粮推行青苗法,时有常平仓、广惠仓钱粮约一千五百万贯石。以当时人均年消费粮食二石计,当时约有人口五千至八千万,则所贮钱粮约相当年消费量的六分之一以下。至于所贮钱粮每年用于籴粜的,又仅占总存贮量的极少部分。据统计,天禧五年(1021)“诸路总籴数十八万三千余斛,粜二十四万三千余斛”。治平三年(1066)“常平入五十万一千四十八石,出四十七万一千一百五十七石”。[[8]]仅为总贮量的几十分之一。这样的籴粜数量,不但对全国粮食市场不会起大的作用,就是把这些粮食全投放到京师,其影响粮价的能力也是有限的。因为当时京师每年的粮食消费总量达数百万石,上述粮食数大约只是年消费总量的十分之一。
其次,司马光指出了官僚体制妨碍常平制度发挥作用的弊病,“官吏不能察知在市斛斗实价,只信凭行人与蓄积之家通同作弊。当收成之时,农人要钱急粜之时,故意小估价例,令官中收籴不得,尽入蓄积之家。直至过时,蓄积之家仓廪盈满,方始顿添价中粜入官,是以农夫粜谷止得贱价,官中籴谷常用贵价,厚利皆归蓄积之家。”[[9]]
    常平等仓未能起到稳定粮价的作用,总量少,制度也不利,主旨在防灾防乱,从史籍上经常记载存在大量因灾流亡的人群这一情况看,防灾防乱这一目的并未能真正达到。当然,不能完全稳定粮价不等于对粮价完全没有作用,特别是灾情不甚严重,而仓储又相对丰厚的情况下,有时还是起到了稳定局部地区粮价的作用。对于粮价的上涨也有延缓或减小幅度的作用。
    南宋后期,许多地方官建了平籴、平粜等名目繁多的仓,名义上是平抑粮价,实际主要还是用于防灾备荒。在社会保障方面所起的作用远远大于在调控物价方面的作用。
3、官方没有完全控制粮价的企图,事实上也不能控制粮价
    中国有句古训:“国无九年之蓄曰不足,无六年之蓄曰急,无三年之蓄曰国非其国。”[[10]]既然自汉武帝以后都是独尊儒术,宋朝在尊崇儒术方面较前代有过之而无不及,对儒经上的这一古训照理不该不照办。但实际情况却是官方的粮食储备很有限,国无三年之蓄的情况是经常的。大约只有边境地区的军粮储备能超过二年。这是因为,宋朝的财政收支自北宋中期(或更早)以后,经常处于紧张状态,有时甚至入不敷出,要想将较大数额的粮食贮存不用,是很困难的。到南宋以后,时常有向百姓预借赋税的情况,寅吃卯粮的情况时时可见,所谓“三年之蓄”就更成为空话。国家既无足够的储备,要想完全控制粮价,就是不可能的。 




[[1]]《长编》卷一○四。事又见《宋史》卷九《仁宗纪》。
[[2]]《长编》卷二五一。
[[3]]《宋史》卷四六《度宗纪》。
[[4]]《永乐大典》卷七五○七引《元丰类稿·奏论常平三等粜籴斛斗不便状》。
[[5]]《诸臣奏议》卷一○七《上哲宗乞趁时收籴常平斛斗》(司马光)。
[[6]]《永乐大典》卷七五○七引《元丰类稿·奏论常平三等粜籴斛斗不便状》。
[[7]]《宋诸臣奏议》卷一○七《上哲宗乞常平不分立三等》(王岩叟)。
[[8]] 均见《宋史》卷一七六《食货志·常平义仓》。 
[[9]]《国朝诸臣奏议》卷一○七《上哲宗乞趁时收籴常平斛斗》(司马光)。
[[10]]《礼记·王制》。

六、物价申报制度及所谓官价问题
    宋代物价申报制度的目的主要不是为了调控市场物价,而是为了调控非市场物价。
物价申报制度可以追溯到唐代,《唐令拾遗》卷七:“诸市每肆立标、题、行名,依令,每月、旬别三等估。”据此,唐代的物价申报制度是与市场管理相联系的。宋代的市场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放松了限制,其申报制度随之也有变化。北宋真宗天禧二年(1018)十二月,“诏三司、开封府指挥,自今令诸行铺人户,依先降条约,于旬假日齐集,定夺改旬诸般物色见卖价,状赴府司,候入旬一日,牒送杂买务。仍别写一本,具言诸行户某年月日分时估,已于某年月日赴杂买务通下,取本务官吏于状前批凿收领月日,送提举诸司库务司置簿押上点检。府司如有违慢,许提举司勾干系人吏勘断。”[[1]]此诏令专门针对京师地区而颁,从引文看,其作用之一,是给杂买务提供物价信息。至于是否有其他意图,无从推知。宋仁宗时,政论家苏洵著书,内言:“先王惧天下之吏负县官之势以侵劫齐民也,故使市之坐贾视时百物之贵贱而录之,旬辄以上。百以百闻,千以千闻,以待官吏私价卖;十则损三,三则损一,以闻,以备县官之公籴。今也,吏之私价卖而从县官公籴之法……此又举天下皆知之而未尝怪。”[[2]]在他看来,物价申报主旨在于防止官吏凭借特权在购买时坑害百姓。但他又讲到“县官公籴”也以此申报价为基准,压低三分之一,则申报之价也有供官方购买参照的功用。他于文内讲的是“天下”的情况,即不限于京师,大约此前已有全国性的物价申报制度。
宋神宗熙宁六年(1073)八月,推行免行法,设详定行户利害所,并设市司,“估市物之低昂,凡内外官司,欲占物价,则取办焉。”[[3]]于是,市司便成为正式的物价管理机构。熙宁七年三月辛酉,详定行户利害所奏中言及:“官司置买公用及供家之物,承例行下时估,虽无添减,亦须逐旬供申”。[[4]]可知此时仍实行每旬供申时价的制度。元丰三年(1080)十二月,琼管体量安抚使朱初平奏,省司每岁下海南四州买香,“而四州在海外,官吏并不据时估、实直。沉香每两只支钱一百三十文,既不可买,即以等科配”。[[5]]此言海外四州不讲时估、实直,则可反证内地州军是执行时估、实直的。又据载,宋徽宗政和元年(1111)正月“二十二日,户部言:‘提举京畿京西路盐香事程奇奏:州县官吏于民间买物所定实直低小,乞州县每月所定实直及逐旬增减状各以一本州送就近监司,县送本州,常切点检觉察。监司巡历州县,将逐处实直体究,或高下异同有害民力并许根治。仍乞诏有司立定刑名,看详添修:诸物每月一估,每物具上中下等实直、时估,结罪申价。有增减,旬具刺状送在任官书知。州县镇寨实直仍申本州审察,条事件申闻。’诏依。”[[6]]这次规定主要是针对地方的,要求州县每月申报各种商品的价格,还要分上中下三等。上引二次言及“实直”、“时估”,但仅从引文尚无法知晓二者是否有差异。
南宋宁宗时期颁行的《庆元条法事类》卷七《监司巡历》载有官方的如下规定:
关市令:诸物价每月一估,每物具上中下等实直、时估,结算(“算”字疑为“罪”之讹)申价。有增减者,旬具刺状。外县镇寨实直仍申本州审察(原注:监司若委点官巡按所至准此)。
此规定与上引政和元年(1111)规定颇为相似,有可能是在后者基础上修定的。说明此规定长时间被沿行。
    关于“实直”、“时估”的含义,廖刚的如下奏疏文字或可使我们的认识能够深化:
州县有时估、实直,所从来远矣。省司买物用时估,见任官用实直,物增减则有旬申、月申,令市司主之。法非不详密也。近年指挥罢去实直,见任官听于私下买物,意欲宽恤市行,抑贪吏耳。然吏或奸贪,何所忌惮,况官无实直明文,尤得以贱价取于百姓,诚难检察……愿复旧法,庶有关防。但见任官应买物合为之限制,仍委市长更谨察物价,常令实直稍增,于市行无所不便者。[[7]]
据此,“时估”与“实直”是不同的,前者用于国家购物,后者用于官员购物。但其他差异仍难窥知。从引文推断,大约实直比时估更接近市价。联系到前引苏洵讲按规定官籴价低,官吏私人买物价高,或许就同一地点而言,实直是高于时估的。又廖刚讲,时估、实直的存在“所从来远矣”,或许苏洵讲的就是时估与实直,限于记载,无法确定。
官方确立时估、实直,一方面意在限制官员勒索,一方面意在限制地方官府过度盘剥百姓。但实际上并没有达到目的。自北宋后期到南宋前期,地方官府和官员利用时估、实直坑害百姓的事时见记载。[[8]]淳熙元年,宋廷下令撤消州县市令司,令“官司及在任官收买物色并依民间市价支钱,不得科抑减克”。[[9]]
    南宋后期又出现了“官价”害民问题。庆元元年(1041)八月十七日诏:“有司检坐见行条法,给榜下州军县镇,今后现任官收买饮食服用之物,并随市直各用见钱,不得于价外更立官价,违许人户越诉……。”[[10]]但到了嘉定八年(1215),左正言兼侍读倪千里上奏又讲:“版曹岁买绵绢于诸郡,不以时估定价,率以官价抑民……”[[11]]嘉定十六年,也有官员上奏讲:“有忽于细微而害实滋甚者,州县官以官价市物是也。”“今仕于州县者”,“自一命以上,不问官之崇卑,率曰例有市买,不问物之贵贱,率曰例有官价。至于公帑宅库收买一切土宜之物,例用官价”。“人情怨嗟”。[[12]]宋理宗端平初年,真德秀任知福州,“罢市令司曰:物同则价同,宁有公私之异!”[[13]]他任知潭州时,也曾讲:“物同则价同,岂有公私之异。今州县有所谓市令司者,又有所谓行户者,每官司敷买,视市直率减十之二三,或不即还,甚至白著,民户何以堪此。”[[14]]他讲的“公”价,似即是官价。嘉熙三年(1239),有官员上奏又言:“今官司以官价买物,行铺以时值计之,什不得二三”。“甚而蔬菜鱼肉日用所需琐琐之物、贩夫贩妇所资锥刀以营斗升者,亦皆以官价强取之。”[[15]]这说明官方规定的官价,不但没有起到约束官吏的作用,反而成为危害百姓的弊政。 




[[1]]《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五之一七又六四之四二。
[[2]]《嘉祐集》卷五《衡论·申法》。
[[3]]《长编》卷二四六、《宋史》卷一八六《食货志·市易》。
[[4]]《长编》卷二五一。
[[5]]《长编》卷三一○。
[[6]]《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八之九。
[[7]]《高峰文集》卷五《漳州到任条具民间利病五事奏状》。
[[8]] 参《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五九、《宋会要辑稿》崇儒二之一八、《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四之六六。
[[9]]《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五三。
[[10]]《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二六。
[[11]]《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四○。
[[12]]《宋会要辑稿》职官七九之四○。
[[13]]《宋史》卷四三七《儒林传》。
[[14]]《西山政训》。
[[15]]《宋史》卷一八六《食货志·市易》。七、官府行为对市场物价的影响
宋代官府行为对市场物价的影响,显然可以分为主观调控与客观影响二方面。
自先秦就产生了所谓轻重理论,依照这一理论,官方必须控制所有人的生存命脉,使人们的生死、贫富、荣辱等都掌握在国家手中,实行利出一孔。一切以对国家的贡献、对皇室的贡献大小为基准。但是,事实上是不可能全面实施这一理论的。尽管自秦以来,封建国家是强有力的,但要控制社会到如此地步,却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的。随着的演进,人们发现:中央集权的程度越高,国家控制整个社会经济的困难就越大,到了宋代,国家和统治者疲于奔命地勉强维持着国家机器的运转,头重脚轻步履盘跚,在某种意义上往往只能被动应付,很少有调控经济的主动性了。宋朝的财政不仅是“吃饭财政”,而且在相当程度上是“寅吃卯粮”的财政。在这种背景下,对物价的主动调控必然很少,而且有很大局限性。
我们看到,宋代官方对物价的调控,大抵主要是立足于使社会稳定、不出大的乱子。因此,官方调控物价一般多表现为在灾年平抑粮价,其他行为则仅为个别的和较小范围内的。所以,官方调节物价通常都无刺激生产之动机与结果。
但是,同时应当看到,由于宋朝实行募兵制,军队的后勤供给完全由国家承担。宋朝的国家机器复杂而庞大,自身的消费也是惊人地巨大。因此,封建国家的某些行为特别是购买行为给市场造成的冲击是不容低估的,这种购买往往集中、急迫、数量大,有时处置失当甚至对社会经济造成灾难性的不利影响。这方面宋史中有较多的反映,如:“[太宗时]调福建输鹤翎为箭羽。鹤非常有物,有司督责急,一羽至直数百钱,民甚苦之。”[[1]] “河东财赋窘迫,官所科买,岁为民患,虽至贱之物,至官取之,则其价翔踊,多至数十倍。先生[任泽州晋城令,]常度所需,使富家预储,定其价而出之。富室不失倍息,而乡民所费比常岁十不过二三。[[2]]至于北宋时期因西部作战和驻军给当地物价造成的恶劣影响,更是严重地和持久的。                          
所以,就宋代而言,官方主动调控远不如其某些举措对物价的客观影响大。
 




[[1]]《宋史》卷三○四《王济传》。
[[2]]《二程集》卷一一《明道先生(程颢)行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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