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宋代榷盐制度对商品经济发展的影响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0-09-06
关键词:禁榷制度;榷盐;商品化;经济效率
长期以来,人们对禁榷制度多加批评,认为国家对重要商品的垄断专营排斥竞争,限制商人活动,抑制商品经济发展。然而,我们看到,在实施禁榷制度最广泛的宋代社会,恰恰是中国古代商品经济繁荣时期,这促使我们重新思考禁榷制度与商品经济的关系。由于榷盐制度是禁榷制度的核心内容,而且宋代榷盐制度在不断变革,可以说宋代榷盐制度集中了中国古代禁榷制度的基本运作方式,具有代表性,因而,本文拟以宋代榷盐制度为视觉,透视禁榷制度与商品经济的关系。
一、盐成为主要禁榷商品的原因
为什么盐长期以来成为政府垄断专营的商品?这是由盐的商品特性所决定的:
1.消费需求大,需求弹性小。食盐是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消费品。“十口之家,十人食盐,百口之家,百人食盐”①,对盐的消费需求量大且稳定,缺乏适宜的替代品,所以盐属于需求缺乏弹性的商品。商品缺乏弹性意味着商品需求变动受商品价格影响较小,较高的垄断价格对商品的需求不会产生明显的负影响,有显而易见的预期经营利润。
2.供给容易形成垄断。盐是一种矿产品,蕴藏在地下、内陆盐湖和海洋里,其供给受到资源储藏的地域限制,具有垄断性,并需要一定的开采加工技术条件,国家容易对其供给地区和生产活动进行控制,对其进行垄断经营的成本小,收益大。
3.产品差异化小。盐主要用于日常饮食调味品和原料,无论是生活性消费还是生产性消费,人们对盐产品的要求是纯正无杂质,几乎没有产品差异化方面的要求,因而人们对盐的选择无偏好,有利于对盐实行垄断经营。
任何制度的实施都是有成本的,由于盐在产品供给方面本身具有自然垄断的特性和产品无差异特性,使政府对盐进行垄断经营的制度成本低;同时.由于盐的消费需求弹性小和消费无偏好的特性,保证了政府实行垄断经营的预期收益的可获得性。因而,长期以来,盐成为重要的禁榷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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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管子·海王》。
二、禁榷的环节与盐的商品化过程
宋朝盐的生产销售曾经实行过四种运营方式:“民制—官收—官运—官销”、“民制—官收—官运—商销”、“民制—官收—商运—商销”和“民制—商收—商运—商销”。在前三种运营方式中,生产、运输、销售主体都可能发生变化,但唯有收购主体不变,一直是由政府收购;第四种运营方式表面上看政府已不介入任何产销环节,实则不然,商人要获得盐的运销权必需到指定地点买钞引,凭钞引到盐产地支盐,生产者也不能随意将盐出售给无钞引的商人。这就是禁榷的核心所在:“榷”是架设在生产者、商人和消费者之间的一座桥,生产者生产出的产品要转移到消费者手中,需要通过这座桥,商人要经营这类商品,也需要经过这座桥,才能得到商品。建造这座桥的是政府,政府作为这座桥的专有权持有人,要求生产者将所有的商品销售给政府,同时,政府又通过自己的分销渠道或利用商人的力量,将这些商品销售给消费者,从中获取专卖带来的高额利润。
对重要商品在流通环节进行垄断专营的榷盐制度,规定所有手工业者生产的盐产品必须全部交售给国家,不得擅自私存销售,国家也有对贩卖私盐者有严厉的惩罚。在这种制度下,生产出来的盐产品,都由国家全部收购,生产者不必关心和承担产品的市场风险,也不必支付销售过程中的各种支出,对于生产者来说,免除了寻找市场、进行交易的各种支出,节约了交易费用。可见,正是因为政府全部收购所生产出来的盐.使盐完成了从产品向商品的第一步转化,客观上对盐的商品化起到了促进作用。
三、官营营销与盐的商品化
在宋朝实行官运官销的时期,政府组建了相应的盐营销机构,负责盐的运输销售。具体情况如下:
宋代主管财政的最高管理机构称为三司,三司有专门管理盐茶等禁榷商品的部门,负责全国盐茶等商品的计划管理,各路食盐的支取额和销售课额由三司审核确定。三司下面在不同的产盐区,设置不同名称的掌管销售的管理机构,直接负责所辖地区的食盐销售。如成立于熙宁八年(1075年)的“提举卖解盐司”,也称“提举出卖解盐司”,负责解盐的销售;又如广东、广西两路合并的“提举广南路盐事司”,“就梧州置司,专管两路卖盐”①。所谓卖盐,主要是负责各下销盐机构请盐的批发和转支。
各路销盐机构由漕司负责,各路漕司获得支盐凭证后,到指定地点支取食盐转运到自己所属盐仓,并将其销售给所属各州军县,“漕司悉贮于海仓,令剑、建、汀、邵上四州取而鬻之,以供岁用”②。
路级以下的州郡,通常不设专职卖盐机构,由通判厅兼理。州下之县,则多由县丞或主薄负责其事③。也就是说,各州县行政官员自行置场设局,进行销售。
食盐官营营销网络可描述为:
食盐官营营销网络
提单卖解盐司
三司—提单盐事司—各路漕司—各州、军—各
……
县、镇
专设经营管理机构 由当地官吏兼营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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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十三之四十三。
②《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七三。
③郭正忠:《宋代盐业经济史》,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411页。
从中央到地方,从盐产地到销售地,建立了一个完善的食盐营销网络,其中漕司以上的销盐机构是独立设置的专营部门,州县以下的销售机构是地方行政机构兼职。各州县的官员一般在州、县城内和人口密集的镇上置铺出售。乾道年间,南剑、邵武州军,“只于州县市井置都盐坊卖盐,不许于乡村创置。每州军通不得过二坊,现不得过一场坊。”①湖州归安县“卖茶盐场,在施诸镇”②。地方官吏为了节约经营成本,一般不是天天售盐,而是规定一个售卖食盐的日期。“建安县泄卖盐货,每月以九日鬻大上供盐,二十一日鬻小上供盐”③。
州县行政机构承担食盐的最终销售环节,充分利用行政资源,做到了运用较低的经营成本就将食盐的营销网络遍布全国各地。在各地官员售盐课额和与此相结合的赏罚制度的配合下,食盐源源不断地由产盐区运到各销售地,分销到广大百姓手中。虽然宋代民营商业资本有较大的增长,商人的经济实力不断壮大,但是如此庞大,遍及每一角落的营销网络的建立,民营商业资本是难以达到的。因此,禁榷制度在产品转化为商品的这一运销环节,客观上起到了一定程度的推进作用。
当然,也要看到,官府垄断商品批发环节并延伸到运输、销售环节的流通形式,虽然利用了具有网络化的行政系统来运销商品,节约经营成本,但是也存在相当的弊病。对于官府从事食盐运销的各环节的人员来说,他们只是完成工作任务,而非在经营中获得经济利益,这些官员都普遍存在着缺乏工作热情和责任心的现象,由此出现运营效率低下,积压损耗严重等问题。
为了解决榷盐中存在的问题,政府逐渐放松了对食盐销售环节的严格控制,允许商人参与专卖商品的经营,其中钞盐法就是利用商人销售食盐的一种运作方式。钞盐法是官府控制禁榷商品批发环节,以保证国家垄断利润不流失的一种经营方式,同时也是政府利用行政力量,以买钞引的形式特许商人经营,规范商人的经营以符合国家垄断利润的运营制度。政和三年(1113年)政府制定了对通商地区的食盐销售管理十六条措施,对商人的支盐地点、购买价格、包装运输、销售期限、销售地点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措置十六条,裁定买官盐价,囊以三百斤,价以十千……(盐囊)官制鬻之,书印及私造贴补,并如茶笼節法,仍禁再用。受盐、支盐官司,析而二之,受于场者管秤盘囊封,纳于仓者管察视引据、合同号簿。囊二十,则以一拆验合同递牒给商人外,东南末盐诸场,仍给钞引号簿,有欲改指别场者,并批销号薄及钞引,仍用合同递牒报所指处给随盐引,即已支盐,关所指处籍记.中路改指者此,其引缴纳,限以一年,有故展毋得逾半年,限竟,盐未全售者毁引,以见盐籍于官,止听鬻其处,毋得翻改。”④
尽管政府限定了支盐地点、支盐数量以及销售地区,但是,食盐的运输、销售等环节已经允许商人经营,在运输、零售环节上打破了垄断,商人之间的竞争和最终销售环节的自主经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官府完全垄断经营所带来种种弊端。商人在获利动机驱使下,相互竞争,想方设法在规定销售区域内推销其商品,扩大了禁榷产品转化为商品韵能力。这种政府在保持其市场垄断特权的前提下部分引人竞争机制和民间资本,对扩大盐的销售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四、榷盐制度对经济效率的抑制
在宋代社会,由于交易费用高、民间商业资本规模不大等因素的限制,产品转化为商品的自主能力有限,政府对所有生产出来的产品进行收购和利用行政网络营销盐的榷盐制度客观上对盐产品商品化起到推动作用。但也要看到,榷盐制度实质上是国家垄断的贸易制度,是以行政配置资源代替市场配置资源,价格、利润、竞争等经济杠杆对盐业经营无法发挥其应有的调节作用,对生产、流通、消费等各环节都产生不同程度消极影响,不利于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社会福利的增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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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十七之四十三。
②《吴兴志》卷八《公廨》。
③《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十二之三十。
④《宋史》一八二《食货下四》。
1.以行政命令代替市场经营,使禁榷产品的生产经营存在着严重的效率抑制。
这种效率抑制表现为:(1)官府对从事禁榷产品生产的生产者规定每年的生产定额,虽然能够保证禁榷商品的既定供给目标,但与在利润刺激下主动形成的供给能力相比,则会少得多。因为生产者增加产量的经济收益并不明显,所以生产者往往就以完成任务为目标,不愿意更多地增加投入扩大再生产。因此,禁榷制度下的实际供给低于潜在的供给能力。
(2)政府作为经营主体所形成的所有者缺位,致使经营人员权责软约束,经营效率低,资源浪费严重。榷盐制度从产权关系上来看,是对盐产品的国营垄断经营,资产全部属于国家,其资产收益和经营风险也由国家承担。而国家的经营活动是由专职和兼职的行政官员来完成.这些行政官员为国家效劳获得俸禄,但不能在经营中取得剩余索取权,因而经营中是否获利和亏损与自己没有直接的关系。这种产权安排,造成所有者处于缺位状态,对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也只能从政绩表彰、职位提拔或相应的行政处分来实施(而这种激励和惩罚方式又存在着很大的主观性),缺乏内化的利润增长动机激励和风险压力。因此,各级行政官员在盐的经营中,或为完成或超额完成政府规定的定额,不顾实际市场需求和经济利益强制生产和销售,或寻求各种无法完成任务的理由,推脱逃避责任。如在收购环节上,产盐区的地方官员为了超额完成指标,不断向“亭户”、“畦户”、“井户”增加盐“课额”,收购更多的盐,以致于很多产盐区有大量积盐。“解州盐池见管盐货万数浩瀚,可得十年支遣”①,太平兴国四、五年间,知利丰监刘式奏称:“臣前在潭州,见茶积成山,或不能泄;岁久则皆焚弃。今利丰积盐复多,有司无术以御之,但坐守视之耳!”②雍熙四年,“潮州上言,有盐64余万石……徒劳仓盖复,仅同无用之物,又纳三万三千石,所支不过数百石。”③
可见食盐积贮不是偶尔之现象,而是普遍于各大盐产区的现象。据郭正忠先生的考证,宋各大盐产区的积盐占总产量的15%~67%④。又如,在运输环节中,纲运人员以完成任务为目标,而非以将货物运到销售地出售获利,只要在运输中出现道路阻碍,便有充足的理由停止运输或延迟运输时间,往往给生产者和消费者造成严重的损害。明道二年(1033年),“比岁运河浅涸。漕輓不行”,以致于“远州村民,顿乏盐食”,而同一时期产盐区“淮南所积一千五百方石。至无屋以贮,则露积苫覆,岁以损耗”⑤。
2.损害消费者福利。
在盐的销售中,政府为了从中获取更多利润,对经营机构和地方官员规定了指令性销售指标,并且根据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地方官员的业绩。在物质和精神激励下,一些地方官员不顾广大民众的现实经济需要和经济利益,强迫百姓购买,对食盐进行销售抑配:“盐价既增,民不肯买,乃课民买官盐,随贫富作业为多少之差。买卖私盐,听人告,重给赏,以犯人家财给之。买官盐食不尽,留经宿者,同私盐法。”⑥在广南,则按主客户每月配盐:“琼州、昌化、万安、朱崖军民户乡村坊郭第一至第三等每丁逐月买盐一斤,第四、第五等及客户、僧道、童行、每丁逐月半斤,不以日月为限,岁终买足。”⑦
禁榷的盐价高于商人经销的价格,其原因在于通商条件下,商人之间在食盐销售中有一定的竞争,竞争形成的市场价格与当地购买力相适应,而垄断价格则由经营者单方面制定,往往高出消费者的购买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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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十三之三十七。
②《公是集》卷五十一《先祖磨勘府君家传》。
③《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十三之二十二。
④郭正忠:《宋代盐业经济史》,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616页。
⑤《宋史》卷一八二《食货下四》。
⑥《宋史》一八一《食货下三》。
⑦《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十四之二十三。
此外,一些政府官员,利用手中职权,任意侵蚀国家利益。如在食盐运输中,从事运输的官吏往往将部分优质食盐私自扣留,进行私贩,而将泥土杂质掺人其它食盐中,以充填原来数额,以致食盐苦恶,质量严重低劣。明道二年(1033年),参知政事王随指出:“淮南盐初甚善。自通、泰、楚运至真州,自真州运至江、浙、荆湖,纲吏舟卒,侵盗贩鬻,从而杂以沙土。涉道愈远,杂恶殆不可食,吏卒坐鞭笞,徒配相继而莫能止。”①可见,榷盐制度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使消费者不得不支付高价购买质量低劣的食盐。
3.排斥商人和自由竞争。
由于盐是广大百姓必需的日用消费品,也是丝织品生产中的辅助原料,称为“蚕盐”,其消费市场很大。盐的流通环节完全由政府垄断经营,排斥商人进入这一领域,佐市场消费需求有限的宋代社会,在很大程度限制了商人的活动范围和商人力量的壮大,更限制了自由竞争市场机制的形成。即便是引入商人参与运输和销售,政府也通过控制特许经营权来获取盐的批发利润和限制商人的活动,市场机制无法充分发挥其配置资源、调节市场的作用。
总之,我们可以从榷盐制度的运作过程看到,在禁榷制度下,国家垄断禁榷商品的收购环节,所有生产出来的禁榷产品都被国家收购,推动了产品向商品的转化;政府通过专设的销售机构或各级行政管理系统,分销产品,并通过强制抑配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将产品销售给最终消费者。不可否认,这些措施对促进产品商品化、推动商品交易活跃是具有促进作用的。但是这一切经营活动,都不是市场机制自动配置的结果,而是政府行政操作的结果。是以资源配置扭曲,损害商品生产者、商品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表面看,商品购销两旺,交易活动十分活跃,而实际上,市场发育十分迟缓,价格机制、利润机制并未在禁榷商品的经营中起到应有的调节作用。因此,尽管在客观上禁榷制度有一定程度的促进产品商品化和交易的作用,但是仍然改变不了抑制商品经济发展的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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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史》卷一八二《食货下四》。
The Affection of Salt System in the Song Dynasty
to the Commercial Economical Development
Abstract
Salt was not free buying and selling commodity in ancient China. It was easy to form monopoly. Through research on salt system in the Song Dynasty, the writer find that salt was sold by government. One side was favourable to expand selling quantity, another side was debaring free competition between tradesm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