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经济与唐宋专卖制度的变革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0-09-06
这样一种制度,根据目前的记载,说它源于春秋管仲相齐时的“管山海”政策应该是可信的②。不过,这时专卖制度尚处于萌发期,它的制度体系还不健全和完备。到了西汉武帝时期,为解决国家的财政危机,汉武帝任用桑弘羊、孔仅、东郭咸阳等人,实行盐铁官营和榷酒等政策,其具体做法,据《汉书·食货志》的记载,是官府在全国各盐产地和铁产地,设置盐铁官,管理盐铁的生产;从事盐铁生产的盐户和铁户,无生产经营自由,他们被完全置于政府的控制之下;政府发给盐户和铁户必要的生产工具,所有产品由官府收购、运输和销售;禁止民间私自生产和运输销售,如有违反,处以重刑重罚。这样,官府通过控制盐铁等重要商品的生产、流通和销售,从而达到了政府垄断利源的目的。随着这套政策的实施,专卖制度形成体系并趋于定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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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见中华书局标点本《汉书·武帝纪》关于天汉三年春二月“初榷酒酤”注文。
② 关于古代专卖制度的起源,多数学者认为起源于春秋管仲在齐国的“管山海”,但也有学者认为仅只是管理而非专卖,真正意义上的专卖开始于西汉武帝的盐铁官营。我们认为,讲专卖制度起于管仲的“管山海”,还是有根据的。在西汉盐铁会议上,桑弘羊的支持者与贤良文学辩难,讲桑弘羊所推行的盐铁官营等政策并非其首创,而是“修太公、桓管之术”。汉朝人距离春秋战国不远,最知悉这项政策的原委,此说应是可信的。值得注意的是,专卖制度形式多样,且从产生到定型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我们不能将以后专卖制度的模式用以概括春秋齐国“官山海”的具体办法。
汉武帝时期所形成的这套专卖制度,因其是由官府垄断商品的生产、运输直至销售的各个环节,在任何一个环节均排斥商人资本插手分其利益,故为一种直接专卖制。这种直接专卖制,是非常典型的政府高度垄断制度。因此,不少学者曾将专卖制度看作是一种重农抑商制度。其实,专卖制度与重农抑商政策,两者不论是从实行的时间来看,还是从理论基础和所要达到的目的来看,都有较大不同。它们并不是同属一个政策体系,而是古代政府在工商业领域并行的两项基本经济制度①。
从本质上来看,专卖制度主要是国家“与民争利”。它是国家充当大商人,与商人争利的结果。西汉盐铁会议上,御史明确剖陈国家盐铁官营的目的道:“大夫各运筹策,建国用,笼天下盐铁诸利,以排富商大贾,……损有余,补不足,以齐黎民,是以兵革东西征伐,赋敛不征而用足。”②专卖制度争利的本质决定了国家所选择专卖的商品,都是消费需求量最大而需求弹性又小的大宗商品,如盐、铁即是。至于那些生产和流通数量不大的商品,国家就用不着对之加以专卖而任其自由贸易了。
国家充当大商人,与商人争利,必须取决于商品经济有一定程度的。道理很简单,如果商品经济不发展,社会上没有大宗商品的生产、流通和销售,商业资本没有某种发展,国家无从与商人争,也没有争利的对象和必要。通观专卖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它萌发于春秋,定型于西汉中叶,这正是中国古代商品经济发展的第一个高峰。西汉中叶以后,魏晋南北朝之世,专卖制度时行时废,极不稳定,这虽然与这一时期社会动荡、国家分裂以及随之而来的中央政府控制力量的减弱有关,但根本的原因还在于这时商品经济衰落,商品流通不发达,商业资本力量幼弱,国家没有与商争利的经济基础,也犯不着与商人争夺商业利益。
但是,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作为问题的另一个方面,商品经济的发展又必须是有限的。如果商品经济太发展,处于一个非常高的发展水平,那么,政府垄断生产、运输和销售各环节的这种直接专卖制就势必很难实施。因为,尽管政府垄断大宗商品的生产、运输和销售,可以发挥国家力量和统治等这些商人资本所不具备的优势和条件,但对政府而言,从事商品的流通毕竟非政府的内在职能,而是一种外在职能。而承担商品流通的任务的主体,应是商人而非政府。对商人来说,商品流通是它与生俱来的内在职能。在商品经济发展水平还不太高的情况下,国家推行直接专卖制,代替商人经营大宗商品的生产、运输与销售,这是一种职能的错位。当商品经济的发展达到较高水平时,社会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将商品流通的任务还位于职能主体。这是经济发展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基本。西汉中叶直接专卖制能够最终定型下来,主要就是因为这时的商品经济已较以往有所发展,但发展又具有较大的局限。
所以,就商品经济与专卖制度的关系而言,商品经济的一定发展是政府推行专卖制度的经济基础,二者有紧密的关联性。但是,当商品经济的发展达到某种水平时,商品经济又必然冲击专卖制度,二者又是对立的。这种关系,决定了二者长期共存于同一社会之中,彼此适应,彼此对立,呈现出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
唐宋时期,在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下,商品经济走出西汉中叶以来所形成的低谷并很快繁荣发展,形成中国古代商品经济发展的第二个高峰。在这个高峰期,社会上的商品增多,流通量增大,大宗商品增加,除传统的盐、铁大宗商品外,茶叶、纺织品等异军突起,成为新的重要大宗商品。与此同时,市场扩大,商人资本力量显著增强。从大宗商品来看,过去的盐、铁均是手产品,且商品的需求弹性极小,而现在的大宗商品,除有手工业品外,茶叶、纺织品等大多为来自或农业的产品,需求弹性不如盐、铁那样小。这充分说明,唐宋时期的商品经济发展水平已远非春秋战国秦汉时期所能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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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拙文《中国古代专卖制度与重农抑商政策辨析》,《思想战线》2003年第3期。
② 《盐铁论·轻重》。
商品经济的繁荣发展,形成了国家推行专卖制度的经济基础。所以,在唐宋社会,我们看到,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专卖制度得到恢复和实施。唐肃宗乾元元年(公元758年),第五琦恢复盐的专卖。到文宗太和九年,茶叶由税茶改为榷茶,唐王朝又对茶叶实行专卖。宋代,宋王朝一立国,就禁榷茶、盐。同时,专卖制度的专卖范围不断扩大。中唐以前,国家专卖的商品,始终局限于盐、铁、酒三种;中唐以后,除这三种之外,纳入专卖的还有茶叶、矾、醋,以及唐宋两代王朝从海外贸易中得到的海外贸易品如香药、犀象等。宋代人曾说:“国家征榷之法密于前世,无一目之漏、一孔之遗。”①与此密切相关,专卖的法令也更为系统和严密。唐代乾元年间第五琦恢复榷盐,就规定“盗煮私盐,罪有差”②。宋初,官府实行禁榷以后,同样以严刑峻法来杜绝私贩。以茶的禁榷来说,《宋史·食货下五》记载:“凡民茶折税外,匿不送官及私贩鬻者没人之,计其直论罪。园户辄毁败茶树者,计所出茶论如法。旧茶园荒薄,采造不充其数者,蠲之。当以茶代税而无茶者,许输他物。主吏私以官茶贸易,及一贯五百者死。自后定法,务从轻减。太平兴国二年,主吏盗官茶贩鬻钱三贯以上,黥面送阙下;淳化三年,论直十贯以上,黥面配本州牢城,巡防足私贩茶,依本条加一等论。凡结徒持仗贩易私茶、遇官司擒捕抵拒者,皆死。太平兴国四年,诏鬻伪茶一斤杖一百,二十斤以上弃市。雍熙二年,民造温桑伪茶,比犯真茶计直十分论二分之罪。淳化五年,有司以浸损官课言加贩私茶一等,非禁法州县者,如太平兴国诏条论决。”这样的规定。比之汉代的专卖禁令,显然要更加具体和严密得多。这同时也说明,由于官府不是承担商品贸易的主体,要维护自身的利益,必须依靠严刑峻法才能达到目的。
政府严刑峻法推行专卖制度,其目的是想最大限度地独占商业利源,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唐玄宗开元九年,左拾遗刘彤上《论盐铁表》,主张对盐铁实行专卖。他说:“臣闻汉之五叶,孝武为政一,厩马三十万匹,后宫数千人,外讨戎夷,内兴宫室,殚费之甚,实百当今。然而古费多而货有余,今用少而财不足者,何也?岂非古取山泽而今取贫人哉。取山泽则公利厚而人归于农,取贫人则公利薄而人去其业。此所以古今不一,赢俭相悬。故先王之作法也,山海有官,虞衡有职,轻重有术,禁发有时,一则专农,二则饶国,济人盛事也。臣实谓当今宜之。夫煮海为盐,采山铸金,伐木为室者,丰余之辈也;寒而无衣,饥而无食,庸赁自资者,穷苦之流也。若能收山海厚利,夺丰余之人,蠲调敛重徭,免穷苦之子,所谓损有余而益不足。帝王之道,可不谓然乎。臣愿陛下诏盐铁木等官收兴利,贸迁于人,则不及数年,府有余储矣。然后下宽大之令,蠲穷独之徭,可以惠群生,可以柔荒服、讨百蛮,不忧千金之费。”③刘彤虽然打着夺富济贫的幌子,但提出盐铁专卖的主要目的还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这主要是为维护国家的政治统治服务的。但是,这种对商利的追求并不单方面取决于政府的意志。它要受到诸如专卖商品的种类和政府管理效率等等因素的制约,不能无限制的扩大。所以,专卖制度的扩大是相对的。而商品经济对专卖制度的冲击却是绝对的。只要商品经济的发展超过了某种限度,就必然削弱专卖制度。唐宋两代,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异常迅猛,官府垄断生产、运输和销售的直接专卖制度受到严重的冲击。其突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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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黄榦:《勉斋集》卷23,《代抚州陈守·四逃户》。
② 《唐会要》卷87《转运盐铁总叙》。
③ 《全唐文》卷301《论盐铁表》。
是,直接专卖制的弊端日渐暴露出来。据北宋初年的大思想家李觏说,当时政府的茶盐直接专卖,第一是由于政府运销力量和渠道有限,导致茶盐大量堆积,不能及时销售出去,从而造成惊人的浪费;第二,官吏大量掺假,一方面坑害消费者,另方面侵吞国家财产;第三,官府所设销售点有限并远离农村,导致不少民众难以购买到所需的商品,影响民众的生计;第四,官吏在专卖过程中营私舞弊,导致吏治腐败;第五,民间私贩日多,官府严刑峻法加以追捕和惩处,牢狱成灾。应该说,直接专卖制的这些弊端,早在西汉时期就已存在。不过,那时这些问题尚没有唐宋时期严重。唐宋时期,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这些弊端已经成为了严重的社会问题。针对这种情况,李觏提出:“今日之宜,亦莫如一切通商,官勿卖买,听其自为。”①当时,类似这样的批判越来越多,要求废除直接专卖制转而实行通商法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曾在当时形成一股思潮。从理论上讲,直接专卖制已难以继续推行。
事实上,在实践上,直接专卖制也难以推行了。唐后期大和末年,王涯任宰相,“置榷茶吏,徙民茶树于官场,焚其旧积者”。其结果,“天下大怨”②。他后因甘露政变未遂被处斩,“百姓观者怨王涯榷茶,或诟詈,或投瓦砾击之”③。继任的盐铁使令狐楚有鉴于此,奏复旧法,税而不榷,还说:“岂有令百姓移茶树就官场中栽,摘茶叶于官场中造,有同儿戏,不近人情。”④王涯榷茶失败固然与茶叶生产的特殊性有关,但同时也说明,由于大宗商品的增多,政府要想实行全面的垄断经营已经没有多少可能性了。
因上所述,唐宋时期,在专卖制度方面,就呈现出了一种二律背反的现象。即一方面是政府极力想扩大专卖的领域,推行高度的垄断,尽可能排挤商人资本;另一方面,那种高度垄断的直接专卖制已难以照旧施行下去。所以,从中国古代专卖制度发展的长过程来看,唐宋时期,既是专卖制度的一个典型发展时期,又是一个开始发生变化的时期。
前面我们说到,专卖制的扩大是相对的,而商品经济对专卖制度的冲击才是绝对的。这就决定了唐宋时期专卖制度不能不发生变化。这种变化突出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国家的专卖制度不断调整变化,始终处于变动之中。唐代,唐初曾承隋制,对盐铁税而不榷。到玄宗开元年间,刘彤上疏主张禁榷盐铁,“上令宰臣议其可否,咸以盐铁之利甚益国用,遂令将作大监姜师度、户部侍郎强循,俱摄御史中丞,与诸道按察使检校海内盐铁之课。”⑤虽然如此,还是因“颇多沮议者,事竟不行”⑥。其难以实行的主要原因,当是这时商品经济还处于恢复发展之中。肃宗乾元元年(公元758年),第五琦首开唐代榷盐之政。事过22年,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刘宴又对盐法作重大改革。就茶法来说,德宗建中三年(公元782年)九月,唐政府开始税茶。文宗太和九年(公元835年)十月,在王涯的主持下,税茶政策发展为榷茶之政。同年十二月,太常卿令狐楚出任诸道盐铁转运使,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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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直讲李先生文集.富国策第十》。
② 《新唐书·食货志》。
③ 《资治通鉴》卷245,太和九年十一月乙丑条。
④ 《旧唐书·食货志》。
⑤ 《唐会要》卷88《盐铁》。
⑥ 《旧唐书·姜师度传》。上表建议“一依旧法,不用新条”①,旋即将榷茶改为原来的税茶,榷茶之政宣告结束。宋代,专卖制度的变动比唐代更为频繁。据笔者对北宋东南茶法的初步研究,从太宗朝推行全面榷茶制度以来,太宗朝,茶法发生过四次重大变动,真宗朝三次,仁宗朝六次,徽宗朝三次。如果仅从茶法相互替代的过程来看,很多情况下是两三年一变,有的甚至是实施不到一年即发生变更②。盐法的变更大约与茶法相类似③。
唐宋时期,茶盐之法变化之频,连当时人都不无感慨。宋代人在讲到宋代茶法的变化时曾说:“国家百年茶法之变,不知其几。”④盐法,据《宋史.食货志》所说:“宋自削平诸国,天下盐利皆归县官。官鬻、通商,随州郡所宜,然亦变革不常,而尤重私贩之禁。”茶法和盐法的频繁变更,直接的原因乃是国家与商人争夺茶利和盐利。漆侠先生在论述到宋代茶法的变动时指出:“自从宋封建国家实行榷茶的专卖制度以来,围绕着茶利而展开了封建国家、商人和园户这三者之间的矛盾斗争。而这种斗争也就使宋政府一再改变它的茶法。”⑤这其中,漆侠先生还提到了园户,虽然园户对这一矛盾斗争有影响,但并不占主导地位,国家和商人才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在双方的矛盾斗争中,商人总是尽可能地按商品的原则最大限度地获取茶利,而官府也总是想凭借国家权力最大限度地垄断茶利。因此,从深层次讲,官府与商人对茶利的争夺,本质上反映了商品经济和专卖制度的矛盾与斗争。
第二,国家的专卖办法,花样百出,形式多样。举其大者而言,主要有直接专卖法、人中法、买扑法、抽分法等。直接专卖法,就是国家控制禁榷商品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等各个环节,每一环节都由国家直接经营,而不允许商人资本插手其间。具体的运作方式,往往是官府对禁榷商品实行民制——官收——官运——官销,甚或是官产——官运——官销。这套方法,随着汉武帝盐铁官营政策的推行而定型。唐宋时期,几乎在各种禁榷商品中,都不同程度或长或短地实行过这种直接专卖制度。
入中法,是一种官府通过召商入中而利用商人力量实现政府对禁榷商品加以控制的专卖办法。在这种办法下,官府往往只控制禁榷品的生产或收购环节,而通过召商入中,利用商人的力量对禁榷进行运输和销售。与直接专卖制相比,政府已放弃了对禁榷商品若干环节的控制,国家控制和干预有所减弱;商人资本的力量介入了国家的专卖领域,是一种间接专卖制。正如下面即将论述的,在唐宋时期,入中法又有许多表现形式,是国家专卖制度变化的新方向,几乎涉及所有禁榷商品,而且实行的时间最长。
买扑法,就是官府通过竞价的方式,将商品的经营权转让给民间商业资本。其经营权,主要包括商品的生产权、运输权和销售权等。对于这种经营方式,北宋太宗太平兴国元年十月二十二日的诏书说是国家“募民掌茶盐榷酤”⑥。显然,这是一种符合商品经济发展的市场化的运作形式。唐宋时期,在茶、盐、酒、矾以及一些矿产品的禁榷中,往往实行买扑。不过,这种情况多半发生在课利较少的地方,官府推行此法的目的在于减少管理成本。它并不占主导地位,只是一种辅助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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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全唐文》卷541令狐楚《请罢榷茶使奏》。
② 参见拙文《北宋茶法变动的考察》,《宋史研究集》,云南民族出版社1997年。
③ 本文的侧重点在于述专卖制度演变发展大势,以明其变化规律,不涉及盐法和茶法的具体考述。关于唐宋盐法和茶法变动的具体情况,请参看陈衍德、杨权合著《唐代盐政》、戴裔煊《宋代钞盐制度研究》、郭正忠《宋代盐业经济史》、朱重圣《北宋茶之生产与经营》、黄纯艳《宋代茶法研究》等专著。
④ 章如愚:《山堂群书考索·后集》卷56《茶盐类》。
⑤ 漆侠:《宋代经济史》下册第763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
⑥ 《宋会要辑稿.食货》30之l。
抽分制,就是国家对禁榷商品抽取一定比例归政府所有,剩余部分归生产者所有。归政府所有那部分的商品,国家或直接占有使用,或通过其它专卖形式出售牟利,而归生产者所有的那部分商品,则允许生产者自由贩运。抽分的比例,往往随时随地不一,主要有二八抽分、三七抽分、四六抽分等。广义而言,抽分制是一种社会产品的分配方式,但它也包含专卖的因素。唐宋时期,在矿产品、海外贸易品等重要商品中,都曾实行过抽分制。
与此密切相关,唐宋时期,任何一种禁榷品的专卖,都曾实行过多种专卖制,几乎找不到一种商品只实行过一种专卖制。本文主要以盐法、茶法的演变为主论述唐宋专卖制度的变革,通过文中引述的资料,我们可清楚地看到盐专卖和茶专卖的多样性。其它诸如酒的专卖、矿产品的专卖、矾的专卖等,无不如此。据李华瑞的研究,宋代的榷酒形式,作为通行全国的办法,主要有官监酒务、买扑坊场和特许酒户经营三种,此外还有京师榷曲、四川隔槽法和集中于两浙、两湖等地区“将坊场钱均于亩头”的万户酒等三种在局部地区实行的制度①。王菱菱对宋代矿产品禁榷的研究表明,宋代金、银、铁、铜、铅、锡的禁榷,其禁榷程度和具体办法差异很大,往往因时因地而不同,主要有直接专卖、买扑以及抽分等多种形式②。从此我们不难看出唐宋专卖制度的复杂性。
第三,直接专卖制难以全面推行,常常以通商制为调节和补充形式。这种调节和补充可从时间的纵向和空间的横向分别考察。从时间的纵向上看,虽然唐宋两代大多数时间里实施专卖制,但也偶有通商制穿插其间。这在茶法上表现尤为典型。唐代文宗太和九年,政府首开榷茶之制,但随即宣告废罢。宋代,自开国之始,宋王朝就对茶叶加以禁榷专卖,但到仁宗嘉祐四年(公元1059年)二月,宋廷颁布通商诏令,再次以通商制取代专卖制。从空间的横向上看,虽然在某一时段内,政府实施茶盐禁榷之政,但它并未做到将全国所有地区的茶盐均纳入禁榷的范围。盐的禁榷,唐代虽从一开始就将绝大部分地区的盐置于国家专卖之下,但河北并未禁榷。宋代,承唐代之制,河北、京东盐继续通商,而不实行专卖。茶的禁榷,宋初虽然对茶全面加以垄断,但川峡四路和广南并未专卖,直到北宋神宗熙宁七年(公元1074年),因熙河路买马的需要,宋王朝才开始将川茶纳入专卖。所以,《宋史.食货志》记宋代茶法云:“天下茶皆禁,唯川峡、广南听民自买卖,禁其出境。”
唐宋时期特别是宋代,官府往往将专卖与通商交替使用。当时人在说到茶法的变化时曾说:“榷茶之法,官病则求之商,商病则求之官。二法之立,虽曰不能无弊,然彼此相权,公私相补,则亦无害也。”③当然,从当时情况看,大多数时期主要是推行专卖。不过,通商法的交互实施,确实增加了唐宋专卖制度的复杂性和多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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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李华瑞:《宋代酒的生产和征榷》中篇,河北大学出版社1995年。
② 王菱菱:《论宋代矿产品的禁榷与通商》,《宋史研究论文集》,云南民族出版社1997年。③ 林駉:《古今源流至论·续集》卷4《榷茶》。
上述这些变化,使唐宋时期的专卖制度显得异常复杂。不过,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可以寻找出其基本的演进变化规律。
将唐宋两代作为一个历史时段加以观察,可以看到,随着历史的发展和时间的推移,官 府垄断商品生产、运输和销售各环节的直接专卖制越来越适应不了形势的需要,代之而起,“官商共利”的间接专卖制越来越发展,并最终取得了主导性的地位。盐、茶专卖是古代专卖制度的核心,下面即以盐法和茶法的演变揭示专卖制度变化的基本规律。
先说盐法的变化。唐代第五琦实行盐的专卖,其具体做法:“就山海井灶,收榷其盐,立监院官吏。其旧业户洎浮人,欲以盐为业者,免其杂徭,隶盐铁使。盗煮私盐,罪有差。亭户自租庸以外,无得横赋。”①也就是说,官府将从事盐业生产的人户置于自己的直接控制之下,设官专掌,垄断食盐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禁止私商贩运牟利。所以,《旧唐书.第五琦传》记“立监院官吏”一语为“官置吏出粜”。这无疑就是西汉中叶的盐铁专卖制度。第五琦榷盐之政实施后,很快收到了增加财政收入的效果,但它的负面影响也同时显现出来,主要是“盐吏多则州县扰”。这样,建中元年,刘晏不得不对盐法进行改革。刘晏盐法的具体内容,史书记载:“晏以官多则扰民,故但于出盐之乡置盐官,收盐户所煮之盐转鬻于商人,任其所之,自余州县不复置官。其江岭间去盐乡远者,转官盐于彼贮之。或商绝盐贵,则减价鬻之,谓之常平盐。官获其利而民不乏盐。”②对于刘晏的这套办法,唐代人韩愈曾评价说:“国家榷盐,粜与商人,商人纳榷,粜与百姓。则是百姓无贫富贵贱皆已输钱于官矣,不必与国家交手付钱。”③显然,刘晏盐法已包含有宋以后入中法的运作机制,只不过这时国家对盐业的控制还较严。由此也可看出,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借用商人资本的力量,可以克服专制体制的固有弊端。由此至唐末,大致都仍刘晏之法。吴丽娱曾将刘晏盐法的核心概括为“折博精神”,并指出折博制于唐末五代得到重要发展,为宋代钞引制的最后实行奠定了基础④。继唐而兴的赵宋王朝,开初对盐实行官产——官运——官销的直接专卖办法。宋太祖建隆二年(961年)曾下诏:“私炼者三斤死,擅货官盐人禁法地分者十斤死,以蚕盐贸易及人城市者二十斤已上杖脊二十、配役一年。”⑤以严刑峻法维护官产——官运——官销的体制。不过,这种做法行之不久便为入中法所逐渐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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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唐会要》卷87《转运盐铁总叙》。
② 《资治通鉴》卷226,德宗建中元年。
③ 《全唐文》卷550《论变盐法事宜状》。
④ 吴丽娱:《食盐的货币作用与折博制的发展——兼论钞引制的起源》,《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4期。
⑤ 《宋会要辑稿·食货》23之18。
何谓“入中”?《宋史》卷175《食货》云:
河北又募商人输刍粟于边,以要券取盐及缗钱、香药、宝货于京师或东南州军,陕西则受盐于两池,谓之“入中”。
因商人入中后需持“要券”至指定地点与政府折博物货,故一些史籍又称“入中”为“折中”。《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0,端拱二年九月)云:
自河北用兵,切于馈饷,始令商人榆刍粟塞下,酌地之远近而优为其值,执文券至京师,偿以缗钱,或移文江淮给茶盐,谓之“折中”。
据此可见,“入中”和“折中”实为同一事的两个过程。所谓入中法就是商人向官府入中粮草,购买交引(要券),然后再与官府折中物货之法。这个过程简单表示即为:
入中——商人持引——折中。
以往,学术界认为,入中法产生于宋代初年。最近,有的学者考证:早在唐代,入中法即已产生。当时,政府与商人折博的物货虽不仅限于食盐,但食盐确是折博的最重要物货之一①。不过,虽然入中法在唐代已经产生,但政府尚未将它定为固定之法,所以,唐代只不过是入中法的萌生期。入宋以后,入中之法大为兴盛。官府以食盐、茶叶、缗钱、香药、宝货、矾等多种物货为折博物广泛招商入中。这其中,食盐入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就食盐入中而言,它在宋代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发展变化。
第一阶段——交引盐制阶段:宋太祖乾德二年(964年),首于京师行入中,“许客于在京榷货务入中金银钱帛,纽算交引,就解州两池榷盐院请盐,往南地兴贩。”②太宗雍熙(984~987年)后,“(河北)用兵,切于馈饷,多令商人人刍粮塞下,酌地之远近而为其值,取市价而厚增之,授以要券,谓之‘交引’,至京师给以缗钱,又移文江淮、荆湖,给以茶及颗末盐。”③稍后,“川峡诸州,自李顺叛后,增屯兵,乃募人人粟以盐偿之”④。至仁宗宝元、康定年间,宋与西夏战事迭起,为了确保军队的粮草供应,官府以解盐为折博物在陕西缘边大力招商人入中,入中法进入一个高潮期。由于这一阶段官府授给商人的要券称“交引”,故我们称这一阶段为交引盐制阶段。
第二阶段——钞盐制阶段:以实物中盐的入中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政府边计不足的问题,然而,行之既久,“猾商贪贾乘时射利,与官吏通为弊”,中盐之法流弊百出。其最严重的问题即是商人加抬入纳物价,“虚估受券”。宋真宗咸平六年(1003年)度支使梁鼎上言:
陕西缘边所折中粮草,率皆高抬价例,倍给公钱。止如镇戎军,米一斗计虚实钱七百十四,而茶一斤止易粟一斗五升五鸽五勺,颗盐十八斤十两止易粟一斗;粟米一斗计虚实钱四百九十七,而茶一斤止易一斗五升一合七勺,颗盐十三斤二两止易一斗;草一束虚实钱四百八五,而茶一斤止易一束五分,颗盐十二斤十一两止易一束。⑤
至仁宗皇祐初年,虚估更为严重:“凡椽木一对,定价一千,支盐一席,岁亏官钱,不可胜计。”⑥这样,“商人入粟于边,率高其直而售以解盐,商利益博,国用益耗”⑦。仁宗庆历八年(1048年),范祥制置解盐,针对商人加抬之弊:
罢并边九州军入中刍粟,第令入实钱,以盐偿之。视入钱州军远近,及年指东南盐,第优其估。东南盐又听入钱永兴、凤翔、河中。岁课入钱,总为盐三十七万五千大席。授以要券,即池验券,按数而出,尽弛兵民辇运之役。……并边旧令入中铁、炭、瓦、木之类,皆重为法以绝之。⑧
由于范祥盐法规定商人人纳物仅为实钱,故授以商人取盐的“要券”被称为“盐钞”,因而,范祥改革后的盐法史称“钞盐制”。继解盐行钞盐法后,至神宗熙宁年间,江淮之盐亦渐行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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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杨权:《引钞盐制起源新探》,《盐业史研究》1989年第3期。
② 《宋会要辑稿·食货》36之25。
③ 《宋史·食货志》。
④ 《宋史·食货志》。
⑤ 《宋会要辑稿·食货》39之2。
⑥ 《宋会要辑稿·食货》23之4O。
⑦ 《宋史》卷299《李士衡传》。
⑧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65,庆历八年十月。
宋人章如愚言:“交引即盐钞,但随时命名不同耳。”①近人戴裔煊先生的研究也证明了这一点。他说:“范祥创钞法所发之盐钞,原本亦称为‘券’或‘要券’,与雍熙以后入中粟所发之‘交引’称为‘券’或‘要券’者正复相同。初实无‘盐钞’之称。其所以称为盐钞,实由于盐钞代表实钱。因而范祥改法以后,并边不入刍粟而人实钱,人实钱之后所取得换请盐货之券,与前此人刍粟请盐之券,有此差异。”②所以,就本质而言,钞盐制乃是交引盐制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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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章如愚:《山堂群书考索·后集》卷57《茶盐类》。
② 戴裔煊:《宋代钞盐制度研究》第111页。
第三阶段——钞引盐制阶段:宋徽宗政和三年(1113年),权臣蔡京改更盐法,乃创行引法。其法:用官袋装盐,一袋一引,商人纳钱买引,即可在官府限定的时间内到支盐地取盐贩卖。引分长引和短引。长引限期一年,短引限期一季。到时食盐未售,即行毁引,盐没于官。蔡京此次对盐法的变更,使钞盐法更为严密,史称“钞引盐制”。钞引盐制初用于解盐和淮浙盐。南宋时,四川、广东、福建相继施行,遍及全国。
茶法的变动大致与此相类似。唐代文宗太和九年榷茶,新旧《唐书》皆有记载。《旧唐书.郑注传》说:“初,浴堂召对,上访以富人之术,乃以榷茶对。其法,欲以江湖百姓茶园,官自造作,量给直分,命使者主之。帝惑其言,乃命王涯为榷茶使。”《新唐书.郑注传》记:“帝问富人术,以榷茶对,其法欲置茶官。帝始诏王涯为榷茶使。”这应该是官府垄断生产、运输和销售各环节的直接专卖制。北宋初年,官府仍然推行直接专卖制。具体办法是,政府在京师、江陵府、真州、海州、汉阳军、无为军、蕲州蕲口等要会之地设置榷货务,同时在淮南的光州、寿州、舒州、庐州、黄州、蕲州设立13个山场,凡种茶民户,均隶属山场,称之为“园户”;园户所种植的茶叶,除交纳赋税部分的外,其余则全由官府收购,禁止园户藏匿茶叶及私相交易,违者除没收茶货外,还要加以重惩;山场和榷货务负责茶叶的收购,茶叶收购起来后,由官府组织力量进行运输,将茶叶运至固定地点销售。这种专卖办法,从太祖乾德二年(964年)一直实行到太宗太平兴国末年(984年)。
宋太宗雍熙年间(984~987年),因宋辽战争的爆发,宋王朝北方边境军需吃紧,出于财政考虑,宋王朝同时推行茶、盐入中,入中法取代了直接专卖制。茶叶入中的具体操作办法,与食盐入中完全相同。到太宗淳化三年(992年),茶法发生一次重要变动,官府施行贴射法。所谓贴射法,就是商人在贴纳官府茶叶收购价与销售价之间的差额后,即可请射某地之茶叶贩卖。贴射法与入中法相比,主要是简化了入中法下的入中手续,并以交纳现钱代替原来的实物入中,但入中法的精神并没有改变——贴纳就是入中的过程,请射也即折博。宋王朝以贴射法取代入中法,目的是想解决入中法下的弊端,但由于二者实质上并无二异,所以并未达到预期目的。这样,太宗至道元年(995年),政府又恢复了入中法。此后,一直终真宗之世,茶法都是在入中法下作一定的调整。真宗咸平五年(1002年)行三分法,景德二年(1005年)改为新入中法,乾兴年间(1022年)实施三说法,这些均只是涉及调整入中法下折博商品的构成比例及价格,并不是对入中法作实质性的修正。
进入宋仁宗朝,茶法的变动更为频繁。天圣元年(1023年),废入中而行贴射,天圣三年,罢贴射而复三说法,景祐三年(1036年),再次废三说而行贴射,庆历八年(1048年),又以三说法代替贴射法,皇祐二年(1050年),贴射法重新取代三说、四说法。可见,仁宗朝的最初二十多年间,茶法主要就是贴射法与三说法交替使用,此外别无它法。仁宗朝茶法最大的一次变动是嘉祐四年(1059年)二月通商法的实施。这次通商,是一次具有根本性的变动,其内容主要是:“园户之种茶者,官收租钱;商贾之贩茶者,官收征算;而尽罢禁榷,谓之通商。”①也就是说,宋王朝完全放弃了过去那种官府垄断茶叶生产与销售的办法,任由商人与园户自由贸易;官府除向园户收取赋税、向商人征收商税外,再也不干预茶叶的生产、流通与销售。
宋仁宗在嘉祐茶法通商诏令中说:“历世之弊,一旦以除,著为经常,弗复更制,损上益下,以休吾民。”②也就是说,要将通商法作为永久性的茶法实行下去。但是,通商法并没有传之久远。宋徽宗崇宁元年(1102年),蔡京当权,又恢复了茶叶的专卖制度,然其具体内容较之以往已有所增益和变化。《宋史.食货志》记载:“荆湖、江淮、两浙、福建七路所产茶,仍旧禁榷官买,勿复科民;即产茶州郡随所置场,申商人园户私易之禁;凡置场地园户租折税仍旧;产茶州郡许民赴场输息,量限斤数,给短引,于旁近郡县便鬻;余悉听商人于榷货务人纳金银、缗钱或并边粮草,即本务给钞,取便算请于茶,别给长引,从所指州郡鬻之;商税自场给长引,沿道登时批发,至所指地,然后计税尽输,则在道无苛留。”很明显,这套专卖办法,基本上还是以前的入中法。然因此次吸收了茶叶通商时期的一些做法,引分长引、短引,人们习惯将这次茶法称为“长短引法”。至崇宁四年(1105年),官府进一步简化支茶手续,废罢官场,政府仅向商人出卖茶引,召商支茶,史称“卖引法”。政和二年(1112年),蔡京再次对茶法作重大调整。此次调整,基本内容与“长短引法”相同,只不过官府进一步加强了对茶叶收支的管理,茶法更加详细、严密,而且专设合同场管理茶叶的秤发,故称“合同场法”,又因其发生于政和年间,习惯上又叫“政和茶法”。继北宋而兴的南宋王朝,虽对茶法有过一些调整,但主要是承袭政和茶法。所以,南宋中后期的人说:“茶法自政和以来,官不置场收买,亦不定价,止许茶商赴官买引,就园户从便交易,依引内合贩之数,赴合同场秤发,至今不易,公私便利。”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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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通考》卷18《征榷五》。
② 《欧阳修全集·内制集》卷5《通商茶法诏》。
③ 《宋会要辑稿·食货》29之16。
以上是东南茶法的变动情况。四川地区的茶法,宋初以来曾长期实行自由通商贸易的办法,至宋神宗熙宁七年(1074年),为适应西北地区买马的需要,宋王朝开始禁榷四川茶叶。这时的禁榷,主要是一种官府全面垄断茶叶的收购、运输以及销售各环节的直接专卖。南宋建炎二年(1128年),赵开对四川茶法实行改革。这次改革,赵开最理想的方案是“依嘉祐故事,尽罢榷茶”,但最终的改革方案却是参照政和茶法加以革新。《宋史.赵开传》记载:“官买官卖茶并罢,参酌政和二年东京都茶务所创条约,印给茶引,使茶商执引与茶户自相贸易。改成都旧买卖茶场为合同场买引所,仍于合同场置茶市,交易者必由市,引与茶必相随。茶户十或十五共为一保,并籍定茶铺姓名,互察影带贩鬻者。凡买茶引,每斤春为钱七十,夏为钱五十。旧所输市例头子钱并依旧。茶所过,每斤征一钱,住征一钱半。其合同场监官除验引、秤茶、封记、发放外,无得干预茶商、茶户交易事。”四川茶法从直接专卖转向间接专卖,也走上了入中法的轨道。
对于宋代的茶法,宋人林驯曾概括道:“尝以国朝榷茶之法而观之,曰榷务,曰贴射,曰三分,曰三说,曰茶赋,纷纷不一。然论其大要,不过有三:鬻之在官,一也;通之商贾,二也;赋之茶户,三也。乾德之榷务、淳化之交引、咸平之三分、景德之三说,此鬻之在官者;淳化二年贴射法,此通之商贾者;嘉祐三年均赋于民,此赋之茶户者。”①其实,宋代的茶法,并非三种,而是两种。一种是官府的专卖法,另一种是嘉祐四年的通商法。从实施的时间来看,专卖法时间最长,通商法为时极短。而且,就专卖法来说,基本上长期稳定在入中法的轨道上。这里,顺便指出,林駉将贴射法归之为通商法,今之学者有的继续沿袭此说,这是不对的。从本质上看,贴射法与入中法并无差异,贴射法应是入中法而非通商法。
前面已经分析到,入中法的基本模式是“入中——商人持引——折中”,其具体运作方式是“以茶引走商贾”②。在这种模式下,国家与商人的关系,已由过去的对立排斥转变为联合与利用。随之而来,政府对专卖商品的控制和干预减弱。这时,政府已经放弃了对商品运输、销售环节的控制,还位于商品流通的主体——商人,政府仅只控制商品的收购环节,通过垄断商品的生产或收购,并利用商人的力量推行国家专卖。政府的秘诀是通过控制商品的收购,切断商人与生产者的直接联系,使生产者和商人对政府产生一种依赖性。所以,它与直接专卖明显不同,为一种间接专卖。唐宋入中法的产生与,就是我国古代专卖制度从直接专卖走向间接专卖的过程。
为什么唐宋时期专卖制度会从直接专卖制演变为间接专卖制?我们认为,根本的原因是商品的发展。我们的分析从论述直接专卖制存在的经济条件开始。
春秋战国至西汉初年,是我国古代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第一个高峰。在这一高峰期,交换空前发达,商人活动十分频繁,商业资本急剧膨胀。至西汉中期,汉武帝行盐铁官营、均输、平准之政,商业的发展势头被抑制,商人资本受到沉重打击,“商贾中家以上大氐破”③,商品经济蓦然衰落。而汉武帝的盐铁官营、均输、平准等政策之所以取得成功,有效地抑制住商品经济的发展,最根本的原因乃在于当时商品经济发展的基础十分薄弱。
众所周知,在封建社会,农业与家庭手相结合的小农经济构成社会的经济基础。商品经济的发展也必须植根于这一基础之上。当时所谓的“商品”,大部分应是小农提供的剩余产品。因此,小农经济的发展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反过来说,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则反映了小农经济的成熟程度。战国至秦汉,小农的经济状况是:
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什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石三十,为钱千三百五十,除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钱三百,五人终岁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丧之费,及上赋敛,又未与此。此农夫所以常困。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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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林駉:《古今源流至论·续集》卷4《榷茶》。
② ② 《通考》卷18《征榷五》。
③ ③ 《汉书·食货志》。
④ ④ 《汉书·食货志》。
小农经济发展水平如此之低,这就严重制约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当时,商业比之以前虽有较大发展,但它只是在有限的范围内去开辟自身发展的道路。商人资本虽然显赫,但仅局限于盐、铁两大部门,故我们几乎找不到米商、布帛商、茶商……活动的踪迹。由于商业领域十分狭窄,大量商业资本在流通领域难以全部找到归属,才会转向土地,以致“商人兼并农人”成为当时最主要的社会问题。所以,“商人兼并农人”在一定程度上亦反映了商业领域的狭窄。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官府行盐铁官营、均输、平准,卡住流通渠道,势必引起商品经济的衰落。由此可见,商品经济发展基础的薄弱和抑制商业资本的发展是直接专卖制存在的经济条件。
唐宋时期,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商品经济迅速发展起来,再次出现一个高峰。这时,商品经济不唯在城市长足发展,突破了坊市制的限制,而且在不断扩大,大批草市纷纷兴起,“十家之聚,必有米盐之市”①,更多的农村人口卷入商品经济。据朱瑞熙先生推测,宋代全国每户农民每年的交易额已达二十贯左右②。商业发展的范围大为扩展,商品经济的基础更为广阔和坚实,商品经济在社会经济结构中的比重不断加强,地位日渐突出。“商藉农而立,农赖商而行,求以相补。”③封建政府“州郡财计,除民租之外,全赖商税”④。“大商无巨万之藏”会使“国势日以困竭”⑤。这样一种经济情况,注定了封建政府不能像以前那样排挤商业资本的发展,而是要一定程度上维护它的发展。这样,直接专卖制存在的经济前提不复存在了,直接专卖制走到了它的尽头。宋人欧阳修分析道:
商贾坐而权国利,其故非他,由兴利广也。夫兴利广则上难专,必与下而共之,然后通流而不滞。然为今议者,方欲夺商之利,一归于公上而专之,故夺商之谋益深,則为国之利益损。前日有司屡变其法,法每一变,则一岁之间,所损数百万。议者不知利不可专,欲专而反损,但云变法之未当,变而不已,其损愈多。夫欲十分之利皆归于公,至其亏少,十不得三。不若与商共之,常得其五也。今为国之利多者,茶与盐耳。茶自变法以来,商贾不复,一岁之失,数年莫补,所在积朽,弃而焚之。前日议者屡言三说之法为变,有司既以详之矣,今诚能复之,使商贾有利而通行,则上下济矣。解池之盐,积若山阜,今宜暂下其价,诱群商而散之。先为令曰:三年将复旧价,则贪利之商争先而凑矣。夫茶者生于山而无穷,盐者出于水而不竭,贱而散之三年,十未减其一二。夫二物之所以贵者,以能为国资 钱币尔。今不散而积之。是惜朽壤也,夫何用哉?夫大商之能蕃其货者,岂其锱铢躬自鬻于市哉?必有贩夫小贾就而分之。贩夫小商,无利则不为,故大商不妒贩夫之分其利者,恃其货博,虽取利少,货行流速,则积少而为多也。今为大国者,有无穷不竭之货,反妒大商之分其利,宁使无用而积为朽壤,何哉?故大商之善为术者,不惜其利而诱贩夫;大国之善为术者,不惜其利而诱大商。此与商贾共利,取少而致多之术也。若乃县官自为鬻市之事,此大商之不为,臣谓行之难久者也。诚 能不较锱铢而思远大,则积朽之物散而钱币通,可不劳而用足矣。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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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至顺《镇江志》卷10。
② 朱瑞熙:《宋代社会研究》第17页,中州书画社1983年。
③ 陈亮:《龙川文集》卷11。
④ 《宋会要辑稿·食货》17之41。
⑤ 陈亮:《龙川文集》卷1。
⑥ 《欧阳修全集.居士集》卷45。
这段记载非常重要,它透露出十分重要的历史信息:第一,国家在专卖制度中的角色,就如大商人在商品流通中的角色一样,国家是最大的商人。国家推行专卖制度,主要就是充当大商人而与商争利,并非要达重农抑商之目的;第二,过去那种官府全面垄断大宗商品生产、运输和销售各环节的直接专卖制度已适应不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走到了历史的尽头,必须加以变革;第三,国家专卖制度变革的方向,只能是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引入市场,如大商与小商那样,选择“官商共利”的形式。
专卖制度之所以必须选择“官商共利”的形式,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就是为什么政府既不坚持继续推行原来的政府独占商利的直接专卖制,又不采取完全放任的商人自由贸易办法。北宋太宗末年,茶法弊坏,宋廷命三司使陈恕考究茶法利害,准备调整茶法。陈恕召茶商条陈利弊,分茶法为三等,对副使宋太初说:“吾观上等之说,取利太深,此可行于商贾。而不可行于朝廷;下等固灭裂无取;唯中等之说,公私兼济。吾裁损之,可以经久。”并最终实行了“公私兼济”的中等之法,即新入中法①。这里所谓的“上等”和“下等”之说,一指官府全面放开茶盐的经营,任由商人自由贩运贸易的办法;一指官府实行严格的直接专卖,全面垄断利源的做法。从商品经济史的角度来讲,间接专卖制取代直接专卖制,于政府而言,就是政府对若干重要资源控制弱化的过程。这种弱化,也就是要求按商品经济的规律进行运作,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而直接专卖制则与此背道而驰。于商人而言,则是商人势力壮大和影响增强的结果,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商品经济的发展又决定了不能不考虑商人的利益。对此,欧阳修概括为“兴利广则上难专,必与下而共之”,“商贾坐而权国利,其故非它,由兴利广也”,将其根源追溯到一个“利”字上,实际上,这就是商品经济之利。商品经济的发展已强烈要求将商品的经营权还位于职能主体。因此,直接专卖这时显然难以推行。但是,干预经济毕竟是国家的一种职能,特别是于古代政府而言,财政需求占据优先地位,国家为达财政目的,不愿放弃因商品经济发展所带来的丰厚商利,这就决定了政府必然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经济。具体就盐、铁、茶等禁榷商品来说,在古代社会,传统上认为这些资源均为国家所有,国家对之实施管榷是天经地义之事。《旧唐书·食货志》曾记当时人的话即是:“天下山泽之利,当归王者,宜总榷盐铁使。”也就是说,国家为达财政目的,自然不会放弃对商利的控制,这决定了放任商人自由通商贸易的办法虽然符合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深受商人欢迎,但也难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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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魏泰:《东轩笔录》卷12,《陈晋公为三司使》。
在间接专卖制的入中法下,政府采取控制商人与生产者直接联系的措施,通过“入中”,政府获得大量现钱以及粮草等实物,有效地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通过“折中”,商人取得商品,贩运牟利。所以,间接专卖制是国家“与商贾共利”的最好形式,它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直接专卖制下商人与国家瓜分商业利润的尖锐矛盾,符合当时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得以迅速发展起来,取代了直接专卖制,成为封建社会后期专卖制度的主体。
同时,由于间接专卖制下是政府藉商人之力进行专卖商品的运输与销售,这样就大大降低了官府在推行专卖制中的管理成本,很大程度上克服了直接专卖制下的弊端,大大提高了经济效率。这也是唐宋以后间接专卖制取代直接专卖制而成为专卖制主体的重要原因。
有一种观点,并不是从商品经济发展的角度分析专卖制度的演进变化,而是从专卖制度本身看问题。如有的学者认为,唐宋时期,专卖制度从全面禁榷转化为官商分利,即由直接专卖转向间接专卖,“是由禁榷制度的实质决定的”。按照这种观点,禁榷的目的首先在于抑商,其次才是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历史证明,在我国封建社会,商不可能全抑,不可能为增加政府财政收入而无限制地排斥商贾之利。从汉武帝管盐至南北朝数百年间,榷盐之法之所以断续而行,迄无定制。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也是由于没有形成一个成熟的、切实可行的禁榷之法所致。全面禁榷,完全排斥商贾之利,只有在非常情况下,如战争或饥荒时,才能短暂实行,是一种“战时经济政策”,若汉武帝之榷盐铁然。而在一般情况下,对商品货币经济只能适当控制,未可操之过急。而抑商不可操之过急,只能因势利导,留有余地。这样,政府在牟利的同时,也就要注意照顾商人的利益。于是,“官商分利”之法成为了禁榷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①。如果从商品经济发展的角度分析,禁榷制度显然不是一种“战时经济政策”,而是古代国家在工商业领域长期推行的一项基本经济政策;这项政策的目的,重点在于通过与商争利而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抑商仅只是其客观效果而已;自汉武帝实行盐铁官营以来,禁榷制度就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魏晋南北朝时期,国家专卖制度时行时废,根本原因并不在于这项制度没有形成成熟、切实可行的禁榷之法所致,而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处于较低水平。因此,对于专卖制度在唐宋时期的变化,只能从商品经济的发展去探寻内在原因。否则,就会得出一些不符合历史实际的认识。
唐宋时期,专卖制度从直接专卖向间接专卖的转变,确立起了入中法在中国专卖制度史上的地位,对后世影响甚大。金朝白海陵王“贞元初,蔡松年为户部尚书,始复钞引法,设官置库以造钞引。”②仿宋钞引法之制,以一定数量的盐为一套,一套一钞;商人于京城、山东、北京、西京等地输钱买引,然后持钞引到盐场请盐贩卖。元代,亦仿宋钞引盐制,盐的生产由官府统一管理,以四百斤为一引,官府于各地“置局卖引,盐商买引,赴各场关盐发卖”。茶法,“元之茶课,由约而博,大率因宋之旧而为之制焉”,实行以引召商行茶的办法③。
明代,“洪武三年,山西行省言:‘大同粮储,自陵县运至大和岭,路远费烦。请令商人于大同仓人米一石,太原仓人米一石三斗,给淮盐一小引。商人鬻毕,即以原给引目赴所在官司缴之。如此则转运费省而边储充。’帝从之。召商输粮而与之盐,谓之开中。”洪武四年(1371年),“定中盐例:输米临濠、开封、陈桥、襄阳、安陆、荆州、归州、大同、太原、孟津、北平、河南蔡、陈州、北通州诸仓,计道里远近,白五石至一石有差。先后增减,则例不一,率视时缓急,米直高下,中纳者利否,道险地远,则减而轻之。编置勘合及底簿,发各布政司及都司、卫所,商人纳粮毕,书所纳粮及应支盐数,赍赴各转运提举司照数支盐。转运诸同亦有底簿比照,勘合相符,则如数给与。鬻盐有定所,刊诸铜板,犯私盐者罪至死,伪造引者如之。盐与引离,即以私盐论。” “其后,各行省边境,多召商中盐以为军储。盐法边计,相辅而行。”④至明中叶,由于权豪势要纷纷纳粮中引,致使盐商持引不能支到食盐,出现“积引”,盐商失利,开中之法渐废。万历四十五年(1617年),明廷始行纲盐法,将商人所买盐引,编成纲册,分为十纲。每年以一纲行积引,九纲行现引。商人持引,须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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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鲍晓娜:《从唐代盐法的改革论禁榷制度的发展规律》,《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2年第2期。
② 《金史·食货志》。
③ 《元史·食货志》。
④ 《明史·食货志》。
纲册上注明的支盐点(盐窝)支盐发卖。很显然,不论是开中法抑或是纲盐法,都具有入中法(入中——商人持引——折中)的最本质内容,因而,它们都是入中法的继续和发展。清代,经过清初整顿盐务后,“其行盐之法有七:曰官督商销、曰官运官销、曰商运商销、曰商运民销、曰民运民销、曰官督民销,唯官督商销行之为广且久。”①据有的学者研究,清代,“实行官运官销的只有云南,其它各地都是官督商销”②。所谓官督商销法,具体内容是:盐商向官府纳钱买引,领取支单,然后赴盐场支盐,在官府划定的专卖区内销售。不言而喻,这种官督商销法也是由“入中——商人持引——折中”这样一个过程构成其主要内容。因此,它也只不过是入中法的继续和发展。清代也是一个入中法的盛行期。
明清时期的茶法在基本做法方面与盐法相同。《清史稿.食货志》在讲到茶法时说:“明时茶法有三:曰官茶,储边易马;曰商茶,给引征课;曰贡茶,则上用也。清因之。”这里讲到的三种茶法,实际上只有“给引征课”属于专卖制度的范畴。因为“储边易马”的官茶主要是就边疆地区茶马贸易的管理而言,而“上用”的贡茶仅是一种传统的贡赋。史料中所说的商茶“给引征课”,就是官府以引召商开中茶叶。
以入中法为核心的间接专卖制之所以能在唐宋以后的社会中发展起来,并占据主导地位,主要是因为入中法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国家与商人在瓜分盐利问题上所形成的尖锐矛盾。但是,应该强调,它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矛盾。在入中法下,这一矛盾又以新的形式表现出来。商人为了追求厚利,入中时高抬价例,虚估茶引盐引,严重地影响着国家的财政收入;反之,国家为了追求厚利,则虚发钞引,使引多于茶盐,导致引钞不能支取茶盐。出现大批“积引”,致使商人纷纷破产。如北宋时期,蔡京屡更钞法,致出现“朝为豪商,夕侪流丐,有赴水投环以死者”③的现象。不过,尽管如此,入中法毕竟使国家与商人的矛盾趋于缓和,从而既有效地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又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了商业的发展。这也就是说,从商品经济发展与专卖制度演变的辩证关系来看,商品经济的发展促成了唐宋专卖制度的转折,反过来,专卖制度从直接专卖制转变为间接专卖制,有效地将民间商人的力量纳入国家专卖制度的轨道,扩大了商品经济的发展空间,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唐宋以后,我国商品经济繁荣发展,虽然从根本上来说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提高,但与政府工商业政策的转变调整也有着极大的关系。国家政策的变化应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一大动力。对商品经济的发展而言,专卖制度从直接专卖走向间接专卖,它的作用是积极的。有学者认为,唐宋“官商分利”的专卖制度,“确实大大延缓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其始终处于自然经济的附属地位,而商贾阶层也很难发展成独立的力量,发挥其‘革命要素’、‘变革起点’的作用。可以说,刘晏‘官商分利’法在后世的广泛推行是我国封建社会长期迟滞,始终不能走向资本主义的一个重要因素,而禁榷制度本身也长期延续下来直至我国封建社会的终结。”④这种对专卖制度变革作用的评价是不正确的。我们认为,正是因为以入中法为核心的间接专卖制所起到的作用是积极的,所以它才能取代过去的直接专卖制。在宋代社会,入中法与其它专卖办法相比,被人们称为“至为良法”⑤。明代,“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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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清史稿·食货志》。② 王方中:《清代前期的盐法、盐商和盐业生产》,《清史论丛》第4辑。③ 《文献通考》卷16《征榷三》。④ 鲍晓娜:《从唐代盐法的改革论禁榷制度的发展规律》,《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2年第2期。⑤ 《文献通考》卷16《征榷三》。
盐法,莫善于开中”①。清代,在各种专卖办法中,“唯官督商销行之为广且久”。这个中原因,也在于此。
说到这里,我们可以对中国古代的专卖制度作一个性的概括。在中国古代,专卖制度自其产生以来,经历了长期的变化和发展过程,并非一成不变。而唐宋之际入中法的产生,使原来的直接专卖制演变为间接专卖制,实为其演变过程中的一大转折。这个转折,使我国古代的专卖制度明显地区分为两个历史阶段。此前为直接专卖制阶段;此后为间接专卖制阶段。中国古代的专卖制度之所以会在唐宋时期出现从直接专卖制向间接专卖制的大转折,根本的原因在于唐宋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也就是说,是商品经济的发展,促成了唐宋专卖制度的大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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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明史·食货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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