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变法与秦国田租的征课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佚 名 时间:2010-09-06

——兼论秦汉“纳粟拜爵”与“更赋”的起源

  一般认为,自秦简公七年(公元前408年)推行“初租禾”①即按亩征税的改革后,秦国便开始征收田租了。然而在某些具体问题上,特别是商鞅变法后秦国田租究竟曾如何征课,目前仍存在颇多争议。为引起学术界的重视,本文拟就这一问题作些初步探讨,不当之处,希读者与方家赐教。

 

  一、商鞅变法后秦国田租的变化

 

  根据《史记》卷五《秦本纪》,商鞅变法曾实行“初为赋”的改革。《资治通鉴》卷二《周纪二》评论说:“秦商鞅更为赋税法行之。”《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也就此明言:“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足见其时秦国的田租征课曾发生很大的变化。但有些学者却提出异议,认为在秦国已经“初租禾”的情况下,不可能再来一个“初为田赋”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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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记》卷一五《六国年表》。

 

  “初为赋”,不应当是指“田赋”。因为在秦简公七年,已经就实行了“初租禾”,已经就正式开始了田租的征收。在五十多年后,又来一个“初”字,显然不合逻辑。①

因此,商鞅变法后秦国田租的征课究竟有无变化就成为一个争论的难题。

    我们认为:从前引史料来看,秦国田租的征课确曾发生了变化。关键在于不能片面理解“初为赋”的记载。

不难看出,有些学者之所以主张“初为赋”不可能是指“初为田赋”,其主要原因就是把“初租禾”和“初为赋”的“初”字都理解为“最早”、“初始”或“首次”等。但他们却显然忽略了这两个“初”字可以有不同的含义,甚至相同的事物但其数量或表现形式有显著变化之后也可以称“初”。例如,关于秦国傅籍中的“书年”问题,《商君书》卷一《去强》明确提出:强国要掌握其境内“壮男、壮女之数,老弱之数”。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也有对“匿敖童”、“不当老”②等违法行为的规定。说明其“书年”之事早在商鞅变法即当实施。然而,《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却仍然记载,秦王嬴政十六年,“初令男子书年”。可见这里的“初”字也确有不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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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黄今言:《秦代租赋徭役初探》,载秦汉史研究会编《秦汉史论丛》第一辑。陕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②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傅律》,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43页。

 

  其实,只要认真考察一下“初租禾”的内容和背景,我们便可以看出:这实际只是秦国鉴于当时公田的大量荒废,私田的不断增长,而在赋税制度上采取的一次重大改革。也就是说,它完全是以秦国的土地制度为基础的。既然“租禾”都要随着土地制度的变化而变化,那么在“初为赋”时秦国的土地制度有没有什么变化呢?显而易见,这时正有商鞅的重大改革一一“为田开阡陌”。同时秦国的田租征课也确实在发生变化:“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所以,若仅就田租而言,即使是把“初为赋”视为田赋改革,也完全合乎逻辑。

    更重要的是,商鞅对秦国的田租的征课实际曾进行过两次改革。因为早在其初次变法之时,他对秦国的田租征课即做出了新的规定。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关于奖励耕织的规定一一“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①它强调对“耕织致粟帛多者”将给予免除徭役的优待,从而间接表明商鞅当时已经对田租征课进行了较大改革。尽管限于史料,目前还很难得知究竟其规定何者为“多”,但商鞅为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在以往按亩征税的基础上,进一步引入激励机制来改革田租的征课,这却是毫无疑义的。而且,其“帛粟愈多者,负担愈重”,②这也是许多学者对商鞅此项改革的共识。可见商鞅初次变法,便多少改革了秦国的田租征课。

至于“初为赋”的改革,则变化更大。当然,“初为赋”的内涵并非仅指田租,它应该囊括了秦国当时的各种赋税。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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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

  ②林剑鸣:《秦史稿》,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86页。

  ③参看拙文《关于商鞅变法赋税改革的若干考辨》,载《农史》2001年第4期。

 

但其中田租的征课确实发生了很大变化,则可谓不争的事实。具体来说,即除了继续采取奖励耕织的政策,主要是征课数量有了某些提高。这显然是由于商鞅的土地改革将原来的小亩改为大亩所造成的。《新唐书》卷二一五上《突厥传上》征引杜佑说:

    周制,步百为亩,亩百给一夫。商鞅佐秦,以为地利不尽,更以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给一夫。

据此可知,商鞅改制的大亩乃以二百四十步为亩,是原来小亩面积的两倍多。这无疑就需要根据新的亩制来提高其田租征课的数量。

当然,从《商君列传》说此次改革使农民的负担都比较公平的角度看,当时田租的税额也不可能增加很大幅度,至少它不会和亩制的扩大同步提高。否则,《史记》也根本不可能以“赋税平”来记载商鞅的这一举措。故比较可信的解释,就是虽然秦国田租的征课有了一定数量的提高,但相对亩制扩大来说,它的提高幅度仍然较小,也完全在农民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以往人们认为,秦自商鞅变法,田租征课即非常沉重,所谓“二十倍于古”。①这种看法恐怕不确。秦国田租的税额应有一个变化的过程,而不可能在一开始就课以重税。这不仅达不到增加税收的目的,也无法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促进小农的发展。《史记》卷八七《李斯列传》称:“孝公用商鞅之法,移风易俗,民以殷盛,国以富强,百姓乐用。”虽可能有些夸张,但也说明当时赋税的征课并不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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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上》。

 

 二、关于秦国田租实行定额租问题

 

    根据《商君书》卷一《垦令》,在奖励耕织的同时,商鞅还对田租的征课方式进行了改革。所谓“訾粟而税,则上壹而民平”。对商鞅的这一改革,目前史学界主要有两种看法:一种是把“訾粟而税”理解为分成计征,“即酌量农民一年收获粮粟的多少来确定田租的租额”;①一种则说成“结合产量,按照一定租率,核定出一个常数,作为固定租额”。②而关键在于:究竟是酌量农民一年收获,还是参照农民数年收成,以确定田租的税额。

    从双方的理由看,前者的论述相当简略,就是认为先农民收入粮谷的多少,再按照一定的税率征收,农民的负担比较公平。③而后者则作了比较详细的论述:

战国时代,最为流行的还是定额租制。因为年有丰歉,地有等差,人有勤惰巧拙,即或是质量相等的地片,其产量也会因时因地而异,若实行单纯的分成租制,向如此众多的小农课取田租,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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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黄今言:《秦代租赋徭役初探》,载中国秦汉史研究会编《秦汉史论丛》第一辑,陕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②  张金光:《秦自商鞅变法后的租赋徭役制度》,载《文史哲》1983年第1期。

  ③  林剑鸣:《秦史稿》,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82页。

 

①不难看出,这两种观点虽然都有道理,但主张定额租的理由显然更为充分,其对分成租的反驳也比较令人信服。所以结合有关记载,笔者也同意此说,并且找到了新的史料证明。

    如前所述,商鞅最初变法时规定:“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就其中隐含内容而言,这实际就是秦国田租实行定额租制的一个有力证据。众所周知,关于分成租的征课,它首先都必须确定一个税率。从当时的情况来看,主要有什一之税、什二之税和什伍之税等。但无论是采用哪种税率,由于“年有丰歉,地有等差,人有勤惰巧拙”,都势必同商鞅的上述规定相悖。因为它明确规定,对交纳田租多的农民将给予免役的优待,而如果只是“酌量农民一年收获粮粟的多少”,则根本无法确定一个“多”的税额。这不但起不到奖励耕织、督促懈怠的作用,也无法达到“訾粟而税,则上壹而民平”的目的。相反,如果是“结合产量,按照一定租率,核定出一个常数”,即所谓“技数岁之中以为常”,②却可以很容易确定一个“多”的税额。况且这种做法完全符合“訾粟而税”的语意,只不过它是酌量农民“数”年收获粮粟的多少而已。所以对“訾粟而税”的理解,也只能是实行定额租,而不能是什么分成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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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张金光:《秦自商鞅变法后的租赋徭役制度》,载《文史哲》1983年第1期.

  ②《孟子》卷五《滕文公上》。

 

当然,前引定额租的论述也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主要就是商鞅实行的定额租还应当包括低限与高限两种定额。究其原因,这恐怕也是由于忽略了商鞅令“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的史料价值。实际上,这项法令不但可作为实行定额租的证据,而且更说明当时的定额租还有着低限与高限之分。显而易见,商鞅既然要优待那些生产并交纳粟帛多的农民,免除他们的徭役,那么在制订此令时就势必会对何者为“多”、何者为“少”做出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他必然要首先制定一个比较低的税额,以规定当时每户农民都必须交纳的田租,然后再根据情况制定一个比较高的税额,以作为优待那些能够更多交纳田租者的依据。这就好比现在农民交完所规定的公粮后,如果再把粮食卖给国家,政府将在价格上给予补贴,并给予其它一些奖励。因之可以推论:就正常情况而言,秦国田租的征课都应当包括低限与高限两种定额。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出商鞅奖励耕织的意图,也才能充分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从而达到“民以殷盛,国以富强”的效果。

  秦国田租是定额租,并有着低限与高限之分,这对于我们正确理解秦国的田租率有着重要的启迪作用。所谓“田租率”,即剥削率,或剥削量,也就是田租在农民一年收成中的比重。但令人费解的是,在秦的众多和考古资料中,迄今却没有发现与此有关的记载。尤其魏国还留下“什一之税”①的记载,因而古今学者曾对秦的租率作出了种种猜测。有的说是“什伍税一”,有的说是“什一之税”,还有的说是“伍一之税”,②等等。但由于缺乏直接的史料依据,这些看法都很难令人信服。笔者以往对秦的租率也感到困惑,现在看来其关键就是秦国实行定额租,而且是有着低限与高限两种税额的定额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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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上》。

  郭志坤:《秦始皇大传》,上海三联书店1992年版.第260--261页.

 

以低限为例说,由于它的税额的确定乃是“技数岁之中以为常”,因而这种租率实际是几年之中的平均租率。从平均租率的特点看,它的田租额按租率和农民每年的收成往往难以吻合。这与分成计征制有着明显不同。因为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农民每年的收成都会有一些变化,但其租额却已经固定,至少在一段时间里是固定的。所以对一个具体的农户来讲,他的田租今年很可能是什一之税,明年收成好了便可能是什一税一或什二税一,而后年收成不好则可能变成九一之税,甚或八一之税。如果再考虑到地区差异和定额租的高限,加之秦的定额租并非一成不变,它也会随着情况变化而调整,那么即使就是当时的秦人大概也无法弄清租率的变化,当然也就更无必要记载一个与实际脱离的所谓“租率”了。这样一来,我们便不难理解:为什么《史记》只记载了商鞅的田租改革比较公平,却没有提及租率如何。这固然是由于《秦记》“不载日月,其文略不具”,①缺乏充分的史料依据,但主要原因显然还在于秦国田租根本就不存在一个每年的租率问题。因此,我们也就很难找到与此有关的记载了。

 

三、秦汉“纳粟拜爵”与“更赋”的起源

 

在以上论述中,我们曾一再强调,商鞅令“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对研究秦国的赋税制度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不仅如此,商鞅的这项法令还有助于重新认识秦汉时期的“纳粟拜爵”和“更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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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记》卷一五《六国年表》。

 

  一般来说,秦汉的纳粟拜爵最早皆追溯到秦王嬴政四年(公元前243年)。这一年,史载“蝗虫从东方来,蔽天。天下疫。百姓内粟千石,拜爵一级”。①徐复《秦会要订补》卷一五《职官下·鬻爵》云:

    《史记会注考证》:  “纳粟拜爵始此。徐孚远曰:秦人重爵,除吏复家,故不轻赐爵。汉则赐民多矣,然亦稍轻,不得为吏也。入粟千石,比一首级,其重爵可见。方苞曰:《平准书》,民多买复及五大夫,征发之士益鲜,則民纳粟拜爵,求免征发也。”

但从前述商鞅的优待政策看,此说显然有不当之处。实际上,早在孝公三年(公元前359年)的第一次变法,商鞅颁布的这项法令即开始鼓励纳粟。而且,从纳粟拜爵的内容看,除了秦王嬴政曾允许除吏外,其主要意义都在于免役。这与商鞅用优惠条件让农民多交田租来代役,在性质上也完全相同。所谓“纳粟拜爵,求免征发也”。可见,商鞅的优待政策即应当是秦汉纳粟拜爵的端绪,只不过其形式有所差异而已。

  再从更赋来看,更赋乃是一种徭役的替代税。至于究竟是什么徭役的替代税,则可以说聚讼纷纭。有的学者认为:“更赋一一每人轮流服兵役一月,要免役出钱二千。每人戍边三日,要免役出钱三百。”有的学者则主张:  “更赋之中含有三种力役之征,一为给郡县一月一更之役;二为给中都正卒一岁一更之役;三为戍边三日之役,……皆可以钱代之。”还有的学者提出:“更赋,是徭役的替代税,即代役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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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

 

但是,它不是汉代所有徭役的替代税,而仅仅是每年每人必须戍边三日的替代税。”①尽管稽诸和简牍,早在商鞅变法之时,秦国似乎就已经有了所谓“更卒”即更役。如商鞅所创设的二十等爵,其第四等爵名为“不更”,《汉书》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上》[注]云:  “言不豫更卒之事也。”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也有关于考课优异“为旱(皂)者除一更”②的规定。但更赋究竟始于何时,在这些记载中却无法得出结论。

我们认为,根据“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的规定,关于更赋的起源问题亦可以由此得到解决。因为从上述更赋的各种解释看,无论是按照哪种说法,其论述都强调更赋的关键乃在于出钱代役。这与商鞅令“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特别是鼓励农民多交布帛来代役,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并无二致。况且,据《秦律》记载:“钱十一当一布。其出入钱以当金、布,以《律》。”③在全国统一前,秦国赋税的征课就已经允许交钱。故商鞅的这项法令实际也应是秦汉更赋的滥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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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于《秦文化论丛》第10辑,这里略作修改

 

    ①  以上皆见黄今言《秦汉赋役制度研究》.江西出版社1988年版。第22页.    ’

    ②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厩苑律》.文物出版社1978版,第30页。

    ③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金布律》,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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