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中国高利贷与农家关系新解①
在农民生产和农民生活中,调剂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之一。新成立之前,高利贷在农民借贷中一直扮演着霸主角色。我们最关心的问题是,如何评价高利贷与农民之间的关系?以往无论是小说、电影,还是学术著作,都将高利贷描画为面目狰狞,充满血腥,吸尽农民脂膏的恶魔。我认为,荷兰家斯宾诺沙(Baruch Spinoza)的话极富启示意义:“既不要爱你的敌人,也不要恨你的敌人,而是要了解他们。”本文将翻开的尘封,以民国时期长江中下游乡村为中心,对高利贷与农家、农家生活的关系试做新的解释。
一、高利贷在农家的重要地位
农民对高利贷有着极强的依赖性,首先可以从农户的负债率证明。
1933—1947年,国民政府中央农业实验研究所曾做过多个省份农民负债率的调查,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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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该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00CZS009)中国博士后科研基金项目(中博基1999[17])子项成果。
如表1所示,在长江中下游地区,抗战以前的1933年,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南、湖北六省农户平均借款负债率为58%,借粮负债率为51%。抗战期间,农户负债率仍然较高。如1942—1944年,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个省份的借款负债率相继为55%、58%、58%,借粮负债率为46%、48%、50%。1945年,湖南、湖北二省的借款负债率为60%,借粮负债率为50%。到1947年,六省的借款负债率为60%,借粮负债率为49%。综合以上资料,民国时期长江中下游农户约一半以上是负债的。据1932年国民政府主计处的统计,六省共有农户1815万余户,①按此,负债户约有908万户。
笔者还搜集到20—40年代比较零散而具体的49项统计资料②,其中有l3项负债率在50%以下,9项在百分之五六十之间,27项在60%以上,17项在70%以上。可见,在各地的实地调查中,农家负债率比中央农业实验所的统计要高。
实际上,农民真正的负债率可能比公布的调查统计还高。行政院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员曾说,在调查借贷关系时“农民多不大愿意告诉人家”。③可见,这就很可能使调查者得不到全面数字,从而漏掉部分负债者的统计,使负债率降低。这种情形并非孤立现象,1936年陈翰笙调查广东农村时也说:“由于调查负债情况有一些特殊困难,因此这种调查所得的结果往往低于实际的百分比。”④所谓困难,显然与浙江农村调查员之所指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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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据实业部中国经济年鉴编纂委员会:《中国经济年鉴》,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2页(F)计算。
②参见李金铮:《民国时期长江中下游乡村借贷之研究》表1~4,复旦大学博士后报告2001年。
③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1934年版,第133页。
④陈翰笙:《解放前的地主与农民——华南农村危机研究》,中国社会出版社1984年版,第94页。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负债的农民不全是借高利贷者,但绝大部分为借高利贷者是没有问题的。从农民借贷来源而言,据长江中下游六省的统计,1934年,私人、商店、典当、钱庄等传统高利贷占农民借贷的92.5%,到1947年,在农村金融比较集中的地区,这一比例有所下降,但仍接近60%,①至于其他地区,高利贷的比例肯定高得多。从借贷利率而言,仍以1934、1947年的统计为例,高利贷利率都在90%左右。②总之,当时的调查统计基本上能够代表高利贷的情况。有鉴于此,本文对后述资料不再解释。
除了负债率以外,从负债额也可证明农家对高利贷的依赖。
1934年初全国土地委员会对各省农家负债额做过较大规模调查,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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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据《农情报告》1934年11月第2卷第11期;中华年鉴社:《中华年鉴》1948年版,第1260页计算。
②以超过年利20%或月利1.67%就算高利贷利率,参见李金铮:《借贷关系与乡村变动——民国时期华北乡村借贷之研究》,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1页。
如表2所示,长江中下游六省每一借债农户平均负债122元。如前所述,六省约有908万负债农户,按每户平均负债122元计算,负债总额达11.1亿元。
我还搜集到20—40年代各地具体的调查统计资料①,1940年以前,借债额都是以货币表示的,各地平均每户负债157余元,比表1显示的每户负债额多30余元。1940年以后,借债额都以稻米或稻谷表示,如以稻米计,平均每户负债8.6石。
弄清借款额占家庭收入的比例,更可看出农民对高利贷的依赖程度。
根据1934年初全国土地委员会的调查,长江中下游六省共有调查户数938548户,除去收入不明者以外,剩余929194户,总计年收入144117112元,如此算来,平均每户收入额为155.1元。如上所述,六省平均每借债户负债额为122元,占家庭年收入的78.7%。这是一个相当惊人的数字。各地的具体资料也说明,负债额占农民家庭收入的比例也较高。如1927年浙江杭州市笕桥附近,一村平均每户年收入248.9元,负债97元,占年收入的40%;另一村平均每户年收入123.7元,负债134元,已超过年收入。②1929年江苏无锡县11村,平均每户收入135.6元,负债额为167.6元,也超过了家庭收入。③30年代宜兴县第三区宋庄乡、葛渎乡和市桥乡,农民负债额占其家庭财产的75%。④
由上可见,直至民国时期,高利贷在农家的地位仍然极其重要,农民离不开高利贷。不论其性质如何,我们首先得承认这个事实,然后再做其他解释。如果不顾客观事实,先入为主,简单否定,那不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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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李金铮:《民国时期长江中下游乡村借贷之研究》表1—8。
②据冯和法编:《中国农村经济资料》,黎明书局1933年版,第606—607页计算。
③据朱文强:《对<第二次无锡、保定农村经济调查报告>的再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3期。
④徐洪奎:《宜兴县乡村信用之状况及其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台北成文出版社、美国中文资料中心1977年版,第4637—46375页。
二、高利贷的调剂作用
任何长期延续和广泛存在的制度和习惯,都必定和一定的社会基础相联系,并发挥某种功能维护这种社会经济基础。高利贷作为一种源远流长的借贷制度,也是如此,它之所以一直延续下来,关键是对农民经济和农民生活起着金融调剂作用。否则,也许它早就消亡了。
高利贷的金融调剂作用表现为生产用途和非生产用途两种,特别是后者。
卜凯对1929—1933年全国22个省农民借贷的用途做过详细统计,见表3:
如表3所示,如将六省平均,农民借贷用于非生产者的负债户、负债额比例分别为用于生产者的2.5倍、3.5倍。如以负债户、负债额总计各为100%,则负债户用于生产者占32.2%,用于非生产者占81.1%;负债额用于生产者占23%,用于非生产者占77%。正应了马札亚尔所说的一句话,“乡村中的借贷,多半都不是借来用以改良生产条件及保证良好的再生产过程。”①
为什么高利贷主要用于日常生活上呢?其根本原因显然是由于农家收入太低,人不敷出,生活无着,只好求助借贷。1933年江苏实业志调查组就说:“农民每年之收入甚微,多数仅足供其简陋之生活,而无储蓄之可能。不幸一有意外发生,即不免陷于负债。”②
生产用途和非生产用途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呢?各地的调查为此提供了证据。如江苏,据1934年12县的调查,用于各类借贷用途的负债户比例依次为:应付天灾24.7%,日常家用23.1%,疾病丧事18.1%,偿付旧欠12.7%,婚嫁喜事8.1%,购买或典租田地5.5%,经商亏空2.8%,兵匪讼事1.6%,农事亏空0.9%,购买牲畜、农具及修理费用0.6%,其他0.4%,借作畜本0.3%,购买种子肥料0.2%,纳租税捐0.2%,不明用途者占0.9%。③又如浙江,据1927年金华等8县的调查,借款用于购置土地房屋、种子、肥料和农具者分别占总额的9.8%、2.6%、6.8%、5.8%,用于家用、婚丧、赌博及其他者分别占44.4%、19.7%、3.3%、7.6%。④在江西,据1934年馀江等5县的调查,用于各种借贷用途的负债户比例依次为:日常家用43%,疾病丧事17.5%,婚嫁喜事8.9%,应付天灾8.4%,偿付旧债7.5%,购买田地及典租田地5.5%,购置牲畜农具及修理费用3%,经商亏空1.6%,兵匪祸害1.5%,其他0.9%,不明者0.6%,借作商本0.3%,纳租税捐0.2%,购买肥料种子0.1%,农事亏空0.1%。⑤又据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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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马札亚尔:《中国经济研究》,神州国光出版社1932年版,第426页。
②实业部国际贸易局:《中国实业志》江苏省,1933年版,第51页。
③据《江苏省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45972—45973页整理。
④冯和法:《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第601页。
⑤据《江西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45272—45273页计算。
年湖北、安徽、江西部分农家借款的调查,用于掘沟筑堤、修造农舍、购买牲畜农具、支付工资等生产用途者在三省分别占9.3%、6%、6.4%,用于伙食、婚嫁、丧葬、纳税、诉讼等非生产用途者分别占90.7%、94%、93.6%。①上述资料表明,高利贷对于生产的金融调剂作用主要表现为购买田地、掘沟筑堤、修造农舍、支付工资以及购买农具、牲畜、种子肥料等;对于非生产用途的金融调剂作用主要表现为应付天灾匪祸、日常家用、疾病丧事、偿付旧欠、婚嫁喜事、兵匪讼事、纳租税捐等。
上述调查还告诉我们这样一个现象,高利贷与农民的婚丧活动非常密切,如用于婚丧的借贷在江苏占26.2%,在浙江占19.7%,在江西占26.4%,都在各项借贷用途中名列前茅。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说:“节俭是受到鼓励的,”但“在婚丧礼仪的场合,节俭思想就烟消云散了,”②以致婚丧铺张的陋习成为农民的沉重负担,并经常导致其负债。如二三十年代,江苏武进县乡人“均好场面”,“婚嫁仍沿旧制,聘金妆奁之需索甚苛,每在二三百元之谱。至于死丧之耗费更巨”,“为维持情面起见,无形或有形之中,是农人蒙莫大之损失,遂举债以资弥补。”③无锡县北夏乡,丧事费用超过了每年最低收入,男女婚费则都超过了年平均收入,“为了结婚借债而致一世在利息中翻筋斗,甚至累及几代的,所在皆是,为了死掉尊亲借债而受榨取,或是失掉耕地的,更是普遍。”④江西兴国县,讨一老婆要花费200元左右,几乎等于中农的全部家产,为讨亲而欠债者很多,因操办老人丧事而负债破产的也常有。⑤从日本人的调查来看,20世纪初至30年代,无锡、嘉定、松江、太仓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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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应廉耕:《农佃问题与农村借贷》,《农林新报》第13卷第19期,1936年。
②费孝通:《江村经济》,江苏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4—85页。
③李范:《武进县之乡村信用状况及其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46871页。
④王天予:《无锡北夏区的农村经济》,《农行月刊》第2卷第11期,1935年11月。
⑤毛泽东:《兴国调查》1930年10月,载《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17页。
农民的婚丧费用,绝大多数也要靠借债或典地筹集。①
我认为,不能小视高利贷用于日常生活的重要意义,它至少使难以为继的农民暂时渡过难关,延续生命。也只有生命得以延续,才能谈得上维持家庭生产。
值得注意的是,以往对于日常生活借贷可能过分夸大了,如银行家章乃器早在30年代就说:农民“只可能有‘饥寒交迫’的消费的借入,而不可能有‘整暇’的生产的借入。”②这显然是义愤大于理智的夸张说法。我认为,对于生产经营借贷视而不见无疑有失偏颇,上述资料已证明,用于生产的借贷至少在10%左右,有的还达到百分之二三十。1934年湖北武昌等8县农家借款的调查更表明,用于农事费用者占66.1%,用于小贩经营者占11.4%。③1930年代初浙江海宁等四县农民典当用途的调查也表明,生产经营用途占典当金额的57.55%。④“春当秋赎”是典当业的一个重要特征,这恰恰与农业生产的春播秋收是相适应的。
兹不妨再举几例二三十年代的调查资料,以说明高利贷在农家生产中的作用:
江苏省昆山、南通、安徽宿县的调查显示,佃农资本多非出自本人,而是大半借自地主。⑤湖南安乡县湖田区域也是如此,小农再生产的资本非靠借贷不可。⑥以浙江长兴县合溪镇为例,旧历5—7月,农民预卖稻米的目的都是要购买肥料、戽水灌田。⑦尤其值得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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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曹幸穗:《旧中国苏南农家经济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版,第218页。
②章乃器:《中国货币金融问题》,生活书店1936年版,第279页。
③据《湖北之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45272—45273页计算。
④实业部中国经济年鉴编纂委员会:《中国经济年鉴》1934年,第227页(M)。
⑤乔启明:《江苏昆山南通宿县农佃制度之比较研究》,南京金陵大学农林科1926年版,第52页。
⑥伍忠道:《湖南安乡县湖田区域中的农田经营》,《中国农村》第1卷第5期,1935年2月。
⑦韩德章:《浙西农村之借贷制度》,《社会杂志》第3卷第2期,1932年6月。
是,在商品经济发达的地区,农民要经常借助高利贷维持生产。如上海青浦县黄渡镇西南乡,菜农因种植蔬菜的成本比种植水稻高,一般在栽植之前要向地主富农借款。①吴江县开弦弓村,农民在清明时节从事养蚕,也要通过借贷周转资金。②南通县植棉区域,佃农资本属于自己者甚少,而多借自地主、富农。③湖北棉区的情形也是如此,“大半的棉花种植者,都是小独立农民,他们毫无资本,全恃举债,以维持耕作。”④再如烟草种植区,据陈翰笙先生1933、1934年的研究,在安徽凤阳、河南襄城和山东潍县美种烟草区,生产烟草的费用为小麦或高粱费用的3—5倍,农民必须购买豆饼或芝麻饼做肥料,购买煤炭烘烤烟叶,“这些农民出力气并不困难,但是要他们拿出现金去购置东西,却完全是另一回事”,他们常常无法应付生产费用而被迫借贷,如中等农户所用的豆饼大约不少于30%,贫穷农民不少于50%,是从商店赊购来的。⑤更应指出的是,还有的农家通过借贷,解除燃眉之急,使即将破产的家庭得以恢复和重建。如江苏吴江县江村蒋姓村民,因父亲、叔叔、姐姐的婚丧嫁娶借了不少债,但经过几年的努力,“总算还清了债,把一个家又扳转过来。”⑥遗憾的是,由于当时的经济学家对农民借债用于生产经营的运作状况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我们无法了解更多的信息。但无论如何,生产经营借贷对于农家经济的有着明显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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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徐洛:《黄渡村》,《中国农村经济研究会会报》第1期,1933年11月。
②费孝通:《江村经济》,第194页。
③冯和法编:《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第107—108页。
④高矜细:《近年来乡村之高利贷资本》,《申报》1934年11月5日;陈翰笙:《中国的土地问题》,汪熙、杨小佛编:《陈翰笙文集》,复旦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62页。
⑤陈翰笙:《帝国主义资本与中国农民》(中译本),复旦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72、77页。
⑥潘乃谷主编:《社区研究与社会发展》,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38—339页。
正是因为高利贷对农民生活生产有一定的作用,债户往往对债主是感恩戴德的。张一凡就说:“平民在高利贷之下借到了钱,他们不但不对债主仇恨,而且甚至会叩头求拜地感激涕零!凡深入过民间的人,都知道这是事实。”①安徽六安县安乐乡的农民就认为,放债者“有良心”,高利贷是“救命钱”。②湖北孝感的孙兆祥说,典当“对于解决农民、小手工业者、店员、小商小贩等人资金上的困难,曾起过融通作用。”③浙江平阳的王崇明也说:“在旧社会,穷苦人家在生活、经济上发生困难时是告贷无门的,只有将物品拿去典当,这才是解决困难的惟一出路。当店虽属于高利贷剥削,但在解决资金周转上的困难,也是起着调剂的有利作用。”④
也许正是基于此,费孝通说:“单纯地谴责土地所有者或即使是高利贷者为邪恶的人是不够的。当农村需要外界的钱来供给他们生产资金时,除非有一个较好的信贷系统可供农民借贷,否则不在地主和高利贷是会产生的。如果没有他们,情况可能更坏。”他还说:“可供借贷的款项极为有限,而需求又很迫切。入狱或者失去全部蚕丝后果更加势不可挡。向高利贷者借款至少到一定的时候,还可能有一线偿还的希望。”⑤这一看法可谓惊世骇俗,发人深省。尤其值得提出的是,典当业这种高利贷机构还得到许多学者和实业家的认可,如经济学家马寅初说:平民为日常生活而典质,但也间接有益于生产,因此“典当业就大体上观察,其为便民组织,似无可质疑。”⑥金陵大学农学院在调查豫鄂皖赣四省典当业之后也认为,典当业符合普通百姓暂时之需要,是解救人民春荒与急需的重要途径,典当业自诩为“裕国便民”、“济人之急”并非全无道理。⑦著名银行家陈光甫也强调,典当业“虽然墨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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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张一凡:《我国典当业之研究》,《中国经济》第2卷第8期,1934年8月。
②安徽省财政厅等:《安徽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一,安徽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99页。
③孙兆祥:《沦陷前后的孝感典当业》,《孝感文史资料》第5辑,1988年,第97页。
④王崇明:《鳌江的当店》,《平阳文史资料》第6辑,1988年,第58页。
⑤费孝通:《江村经济》,第201、196页。
⑥宓公于:《典当论》马寅初序,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10页。
⑦金陵大学农学院农业经济系:《豫鄂皖赣四省之典当业》,1936年版,第1—2页。
成规,博取高利,究是农民习用的简便金融机关。”①
只可惜上述看法并未引起当时人以及后来人的注意。倒是一个美国著名学者家马若孟,在对华北农民经济进行研究以后说:“学者们写到中国农村的商人和高利贷者时都不抱同情。他们被描述为寄生虫,与他们为农村经济所做的贡献相比,他们更多的是要为其落后负责。事实上,对于他们的作用和行为所做的描述加入了太多情绪化的东西。”②我认为,马氏的看法颇值得我们深思。
当然,我并不否认高利贷对农民确实造成了许多恶劣影响,如许多债户被高利贷者掠去土地;许多债户被迫低价出卖农产品,甚至出卖房宅家什,卖儿鬻女;债户与高利贷者形成人身依附关系;不少债户越借越穷,甚至破产。③上述事实已经说得太多了,毋庸赘述。我只是想强调,不能因此而否定高利贷的作用。
三、高利贷危机及其后果
我们都知道,枯竭是20世纪二三十年代农村相当突出的社会问题。我认为,所谓金融枯竭,实际上是指传统借贷形态尤其是高利贷的衰落和危机,而这一危机给农村金融带来极大困难。
①上海商业储蓄银行编印:《陈光甫先生言论集》,1949年版,第122页。
②(美)马若孟:《中国农民:河北、山东农业的》,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72页。
③参见李金铮:《民国时期长江中下游乡村借贷之研究》,第107—109页。农民在对高利贷感激的同时,又怀有不满和愤恨的情绪。如苏南等地流行民谣“农民身上两把刀,租子重、利钱高。”湖北宣恩县流传“背债是个无底洞,驴打滚,利滚利,不知哪辈人还得清。”在安徽肥西县上河派村,老百姓“称高利贷为黑心钱,绝子绝孙钱。”(参见中共苏南区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苏南土地改革》,1952年版,第395页;龚人汉:《解放前的民间借贷及高利贷剥削》,《宣恩文史资料》第4辑,1989年,第146页;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农村调查》,第50页。)
乡村资金外流,是乡村金融枯竭的首要原因。一是高利贷者的主体——地主、富农、商人携带大量资金流入城市。他们一方面是为了享受城市生活或投资工商业,而躲避乡村匪患、惧怕革命运动更是入城的重要动机,正如经济学者王文均所言:“乡村富裕之家,亦以治安不佳,携资挈眷,避居都市,结果为资金之加速度的集中都市而农村金融更形枯竭。”①如江西,“向日农村金融赖富有者之资金以周转者,今则富有者纷纷逃亡,资金亦因而集中都市。”②另外,城乡贸易关系不平衡也是乡村资金外流的一个重要原因。“通商大埠收缩内地各城市的信用,各城市收缩各村镇的信用,所以内地现金,只有流出,通商大埠,只有流进。集中一处,呈露了一种分配极不平均的现象。”③由于上述原因,乡村资金集中都市的速度日益加快。如金融中心上海,中外银行存银数额1920年1月为37569万元,1930年1月增至229258万元,到1934年3月更增至589467万元。④仅江西九江关1931—1935年就溢出现金1亿元,“其中当以农村资金之流出为最多”。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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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王文均:《中国农村金融之现状》(续),天津《益世报》1934年6月20日。茅盾在1933年发表的小说《子夜》中对此也有描写,见茅盾:《子夜》,人民文学出版社1960年版,第13、208、224页。
②孙兆乾:《江西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45411页。
③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所:《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410—411页。
④李紫翔:《资金集中都市与资金回到农村》,天津《益世报》1934年6月23日。
⑤孙兆乾:《江西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45226页。
由于天灾匪祸频繁,地主、富农、商人、典当业的经济地位有所下降,从而成为乡村金融枯竭的又一重要原因。如江苏无锡县礼社镇,薛姓地主在清代嘉庆年间有土地4万亩,经营典当13.5家。民国初年,尚有2000亩以上的地主2人,放款数万。1927年后急剧衰落,最大的地主拥有土地已降至900亩,总土地减至全盛时期的1/3。①又据30年代的调查,安徽广德县的小地主,因苛捐杂税频繁,谷价低落,也流入贫困之群。②湖南辰溪县,与民国十三年以前相比,“其中可注意者,二十乡村地主之日趋贫困。”③湖北黄梅县,“以近年匪水两灾,富家多变中产,故地方金融异常枯竭,民商周转,多感困难。”④商人、商店的萎缩也十分明显,据1930—1935年六年的统计,长江中下游六省商店营业状况仅占平常年的百分率相继为70.3%、65%、64.1%、60.8%、51%、44.7%。⑤湖北黄陂县县城原有商店616家,1934年因债务破产67家,拍卖4家。⑥浙江平湖县,1931—1934年,粮行、布店、杂货店已由95家降至71家。⑦典当业的衰落更速。如江苏,清代中叶约有典当一千二三百家,到20世纪30年代初仅剩下361家,1934年营业亏损达300万元。在抗战时期以及国共决战时期,典当业更是闭歇殆尽。⑧
由于上述原因,传统高利贷市场疲软,放债数额大大减少。如江苏无锡县礼社镇,薛姓地主1927年以后“高利贷放款均秘密进行,为数大减”,放款之数甚至不及负债之额。⑨江苏典当业的营业额,由1932年的4000万元降至1934年的3200万元。⑩湖北黄陂县商店,已不敢轻易对外赊账。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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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余霖:《江南农村衰落的一个索引》,《新创造》第1卷第1—2期合刊,1932年7月。 ②苏筠:《日趋严重之中国粮食问题》,《申报月刊》第3卷第4号,1934年4月。
③张绵周:《辰溪调查拾零》,《农业周报》第4卷第4期,1935年1月。
④《湖北县政概况》,1934年版,第361页。
⑤据《农情报告》1938年7月第5卷第7期。
⑥南秉方:《湖北黄陂农村金融调查记》,《农林新报》第13卷25期,1936年。
⑦段荫寿:《平湖农村经济之研究》,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22798页。
⑧赵宗煦:《江苏省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46080页;宓公干:《典当论》,第296页。
⑨余霖:《江南农村衰落的一个索引》,《新创造》第1卷第1—2期合刊,1932年7月。 ⑩陆国香:《江苏典业之衰落及问题》,《农行月刊》第3卷第6期,1936年6月。
⑾南秉方:《湖北黄陂农村金融调查记》,《农林新报》第13卷25期,1936年。
浙江各地米行1936年的统计表明,放款较前减少8/10。①有些地主、富户即便有钱,鉴于社会动荡不安,出贷风险大大增加,也不敢再向农民出借了。如江苏无锡县,“近年来农民信用较昔大逊,富裕之家每惧母金之危险,往往不肯轻易贷于农村。”②江西兴国县,因“民国十六年后‘世界起变化’,把钱出借的就很少了。”③在寻乌县,由于“军阀捐派频繁,看见多钱出借之家,就这也要捐,那也要派,”也使得大地主不愿出借。④浙江米行业,“因农民日就贫困,信用日趋低落,米行即有资本,亦不敢轻易贷放,因此借款之事大为减少。”⑤
高利贷者放债数额减少,最终导致农民借贷非常困难,有些地区甚至出现了借贷无门的现象。姚残石的小说《借稻还稻》对佃农朱老大的借债困难有过详细的描述:朱老大鼓起最大的勇气,才哆哆嗦嗦地“像求菩萨一样”,向东家杨老爹提出借钱,当得到杨老爹的同意后,他就像坐过十年监狱遇到大赦一样,恨不得趴在地上磕几个头。⑥各地的具体调查也证明了这一点,如30年代江西,“本省农业金融枯竭,农民借贷无门。”⑦湖北五峰县,“地方金融,异常枯竭,人民周转,诸感不便。”孝感县,“地方金融异常枯竭,民商周转,多感困难。”⑧江苏丹阳县,私人借贷范围多不出一村或一族之内,何况能够发生此种关系之村族,也不过少数较富有者。⑨嘉定县,在日本发动大规模侵华战争后,“农家耕种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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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张培刚等:《浙江省粮食之运销》,商务印书馆1940年版,第130页。
②冯和法:《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第393页。
③《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第201页。
④《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第146—147页。
⑤张培刚:《浙江省粮食之运销》,第130页。
⑥姚残石:《借米还稻》续二、三,《农行月刊》第3卷第2,3期,1936年2.3月。
⑦孙兆乾:《江西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45226页。
⑧《湖北县政概况》,第1443、650页。
⑨褚化龙:《丹阳县第三区农业生产成本及农村金融概况》,《农行月刊》第3卷第10期,1936年10月。
肥田资金,均有无法筹措之苦。”①
在有的地区,最贫困的贫雇农,负债率反而较低,更说明借贷无门的严重性。如1934年江苏12县,雇农负债者仅占其本阶层的12.8%,自耕农、半自耕农为49.0%、62.9%。②1949年,浙江建德县、安徽宣城县,雇农负债者占其本身的比例也都低于中农。③贫农负债者较少的情况也不少见,如1949年,江苏省常熟县李墅乡小庙村,贫农负债者占其本身的38.7%,而中农负债者占其本身的51.0%。④同年吴县青云乡、吴江县浦西乡、松江县新农乡地,也都有类似情况。⑤
可见,高利贷危机对农民经济和农民生活并非福分。
如果说上述事实表明高利贷处于危机之中,而20年代末至40年代末中共领导的暴力革命运动使得高利贷受到前所未有的毁灭性冲击。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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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维新学院编辑发行:《江浙皖实态调查汇集》,1939年版,第24页。
②据赵宗煦:《江苏省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45960页整理计算。
③华东军政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174页;《安徽省农村调查》,第145—146页。
④据华东军政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第217页计算。
⑤《苏南土地改革文献》,第531页。
⑥20年代末30年代初中共建立根据地革命后,采取了取缔高利贷的暴力行动;抗日战争时期,改为具有统一战线性质的减租减息政策;解放战争时期,又改为彻底消灭高利贷的政策。(参见李金铮《借贷关系与乡村变动——民国时期华北乡村借贷之研究》,第199—226页。)
值得注意的是,对高利贷实行暴力革命在现实中形成了一种悖论。也就是说,通过暴力革命限制和取缔高利贷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农民通过减租减息和废除高利贷,确实得到了许多好处,一时缓解乃至卸掉了高利贷的沉重负担。问题是与此同时,民间借贷普遍发生了严重停滞的现象,农民转而陷入借贷无门的僵局,借贷资本问题并未得到解决,农民仍然感到痛苦。早在土地革命时期,邓演达、毛泽东就曾指出这一现象:“革命发展的结果,乡村富有阶级极端闭借,许多地方几乎断绝借贷关系,致使贫农社会惶惶不可终日。”①譬如湖北黄安县,农民“虽可暂时受不还债之利,却大受无处通融之苦。”②抗日战争时期也发生类似情况,如淮南根据地,1941年1月邓子恢指出:“农村金融停滞,大户人家不敢借,贫苦人家告贷无门,妨碍生产甚大。”③据1943年六安县安乐乡的调查,自从分半减息政策后,放高利贷的地主、商人装成穷人,不敢放债了,致使贫农一般借不到债,乃至埋怨抗日政权。④解放战争时期也是如此,如苏南地区,“一般说,借贷关系是停顿的,不是利息高低问题,而是借不到钱的问题”,“有钱的人不愿借,对农民不利。”⑤
可见,暴力革命仅虽暂时减轻或解决农民的高利贷负担,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借贷问题,这不能不说是中国革命与中国农村实际相互冲突的一道难题。
经济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要想根绝高利贷,恐怕还是要用经济的办法才能解决,即建立和健全现代农村金融制度,为农民提供低利资金。问题是在现代农村金融尚处于落后的条件下,对高利贷应该采取什么态度?我认为,应当允许传统高利贷的存在,因为没有高利贷,农村社会经济就很难运转。如果取消高利贷,其结果只能给农民带来更大的痛苦。传统与现代之间并不全是相互矛盾,而是相辅相成,互为作用的。时至今日,现代金融业的发展与民国时期已不可同日而语,但距离农民借贷的要求仍相距甚远,以致高利贷仍然随处可见。这就更说明,只要现代金融制度不健全,传统高利贷就仍有其适应社会经济需要的价值,它决不是下一个命令就能取缔得了的。正确的态度应该是,将高利贷置于法规监督和管理之下,与现代金融既相互竞争,又和平共处。我们相信,现代金融制度发达之时,才是高利贷消亡之日,这还需要走漫长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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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邓演达、毛泽东、陈克文:《对农民宣言》1927年3月19日,转引自姜宏业:《大革命时期农民政权的金融事业》,《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4期。
②张思曾:《一个匪区农况变迁之描述》,天津《益世报》1935年1月24日。
③邓子恢:《抗日民主政府一年来施政工作报告》(1941年1月14日),本书编写组:《淮南抗日根据地》,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7年版,第66页。
④《安徽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一,第299、320页。
⑤《苏南土地改革文献》,第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