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冶萍公司的钢铁销售与我国近代钢铁市场(1908—1927)
内容提要 汉冶萍公司改制组建以来,其产品销售机构和规章制度逐步完善,并多方开展了营销活动;在钢铁煤焦矿石各种产品销售中,钢铁销售收入占据重要地位,构成公司运转常年经费开支的主要来源;但当年国内市场十分狭小,钢铁销售既被外国列强挤压,又受国内政府挟制(主要在钢轨销售方面);而在国外主要对日销售中,更遭其百般盘剥打击,致使我国惟一一个钢铁煤焦联合被迫沦为单纯为其供给铁矿石的开采机构。
关键词 汉冶萍公司 钢铁销售 近代市场
早年学术界对汉冶萍公司史的研究,更多着眼于生产和生产过程,而较少注意流通和流通过程。其实生产与流通原本是统一的整体,只有同时也从流通层面考察,对公司过程的认识,才会比较全面,对其演变脉络的揭示,才会更加清晰深刻。笔者故拟此题,初步作些探讨,以就教诸师友。
一
汉冶萍公司成立之前,盛宣怀将官办汉阳铁厂“招商承办”之后,便立即注意为铁厂产品寻找销路了。除积极开辟国内市场,还力图向日本、美国和南洋等地国外市场拓展。①只是那时该厂刚由官办改为商办不久,且还带着“官督商办”帽子,生产和流通皆未上轨道,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均有待建立,在销售方面,除上海设一“批发所”由盛宣怀督办直接节制外,并未设立专营的职能部门,对铁厂产品的营销,仍只停留在盛宣怀督办和郑观应、盛春颐、李维格等几任总办(相当厂长)及少数具体办事人员的活动上。及至1908年正式改制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成为了“完全商办”(《盛宣怀致电报大股东书》中语)和“真实商办”(《汉冶萍公司招股章程启》中语)公司之最初几年,据公司当时的“详细章程”规定,虽然设置了“股东会”、“董事局”,却“不另派董事长”,而只是将“督办改为总理,并添派两协理”,由“总、协理会同董事议决事务”(着重号为引者所加)。这实际上仍是总(协)理负责制。在各项具体业务方面,也只设“办事员”,其中有关“商务”方面规定:“汉口总公司管理商务正、副二人,上海总公司管理商务一人,应由董事局公举,专管购办厂矿应用一切物料,销售钢铁煤焦”。汉厂和萍矿则各设“商务员一人”,也“应由董事局公举”。②如此看来,公司在购销方面,依然是只举派有若干专职人员,而并未设立专职机构。表明公司成立初期,办事机构仍很不健全,也表明当时公司在领导体制方面,与股份制公司尚有不小差别。直到进入民国之后,于1912年4月间的股东常会上始议决:“重新组织办事机关,公举董事九人,公共担负本公司完全责任”,“不再用总、协理名目,由董事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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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拙文《再析汉阳铁厂的“招商承办”》“营销活动的开展”一节,《近代史研究》1995年第4期,第200—205页。
② 《公司推广招股详细章程》(1908年4月),湖北省档案馆编:《汉冶萍公司档案史料选编》(以下简称《汉档选编》)上册,社会出版社1992年版,第258页。引者补白:该章程的公司自刊本上,文尾尚有“光绪三十四年三月武进盛宣怀吴县李维格谨识”字样,《汉档选编》漏录。
选派总、副经理,归董事[会]节制”;“总、副经理以外应如何分科,及用科长、科员几人,由总、副经理保举,由董事[会]核定公派,节制于总、副经理,均在总公司办事,藉收统一之效”。①经过如此一番体制改变之后,即由总(协)理负责制改变为董事会负责制,公司的总办事机关“上海总事务所”(通常谓之总公司)及下属各职能机构,方随之正式组建。日后公司股东的常设机构“股东联合会”,对这段经过曾有简短的追忆和评论:“在辛亥以前,事权集于总、协理,办事实权皆在汉阳。”“辛亥以后,经董事会议定,在沪设立总事务所,总经理即驻上海,居中调度,分设商务、矿务、等所,各派所长各司其事。规模虽稍觉恢张,而权限实得其要领。”②自此,总公司的董事会、总经理处及各部门与各厂矿间的领属关系,始得以理顺,对生铁钢货等产品的营销,遂渐渐步人正轨。
公司钢铁销售机构的设置和扩充。上海总事务所下设的“商务所”,为公司专门负责采购和销售业务的机构。“凡属本公司经商一门,悉归擘画。”③一改以往钢铁煤焦销售归汉厂萍矿各自径直办理的局面。商务所成立前期,除设正、副所长,只下设“批发员”、“稽核员”、“调查员”等办事人员七人,直接隶属正、副所长,司理各项事务。除下设有浦东堆栈一处,所下再无下属机构。1918年公司进行机构改组,商务所下又分设“售销股”和“采买股”。前期各厂矿只设“商务员”,改组后也扩充为“商务股”。1919年为统一事权,又将汉厂商务股专事销售的部门与设于汉口的专事销售萍矿煤焦的“武汉批发处”合并,改组成“驻汉分销处”,直隶公司商务所,统管武汉三镇钢铁煤焦的销售。1920年,为加强对各地销售业务的督察,商务所还增设了“商务营业专员”。此外,公司“驻北京事务所”也承担着公司产品主要是钢轨销售上的接洽事宜。国外销售方面,因先后解除了三井洋行和东方公司在日本的代销合同,于1919年8月成立了“东京事务所”,负责办理在日本的钢铁销售,不久又将事务所移至大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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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公司股东常会议案》(1912年4月13日),《汉档选编》上册,第258页。该年《公司帐略》前言也写道:“是年阳历五月,始在沪组合总事务所,选任经理、所长,分科治事。”见《汉档选编》上册,第573页。
② 《公司股东联合会公启》(1915年8月11日),《汉档选编》上册,第420页。
③ 《公司董事会致首任商务所长王勋函》(1912年4月26日),《汉档选编》上册,第424页。
关于规章制度的订立和完善。首先由董事会颁行了“商务所员额、职守、办事章程”。惜原文件未留存下来,只能根据1918年初的“改订”本略作揭示。其“员额”中规定:“设正、副所长,受董事会之委托、经理之监督,主管本所事务,并督饬各分销处执行职务”(另尚有设售销、采买股长各一人,受经理之委任,协助所长掌办本股事务的规定,但前期的原章程当无此内容)。在“职务”项下与销售有关的规定为,一、调查本国、外国煤铁钢货市价及市面状况,调查本国、外国应用钢铁种类及销场数目,以上调查内容,均须“按月陈报经理”;二、向中外客户揽销煤铁钢货,筹划推广中外销路。“办事规则”项下计有十条,均系有关日常工作的规定,除特别强调处处事事须陈请经理“核阅”、“核准”、“签字”外,还有两条值得提出:一为“所内各员,对于重要事务,应严守秘密,不得泄露”;一为“所内各员,无论所长、副所长,如未得公司特许者,不得兼办本公司以外职务”。①1918年3月商务所“遵照此办事章程”“以为总纲”,又制订出“分股办事细章”,对所辖两股的活动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其中关于“售销股”的“特别细章”计有九则,除日常事务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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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改订商务所章程》,湖北省档案馆藏汉冶萍公司档案(以下简称汉档),LS56-2-75。
定,主要内容有:一、根据各厂矿之出货预算,拟定每年销售预算,并要求须“随时按照市价觅销”;二、须随时探听汉、沪和日、美之铁价煤市行情,“以酌定我出品之售价”,并规定要用月报形式,将国内外煤铁售价、行销品种和数量,详细列表汇报经理;三、对国外销售,“宜认定在汉沪交货、售银价勿售金价之宗旨”,这自是公司为了避免长途海运事故、汇水波动和金元贬价的损失;四、在国内销售期货,除大铁号大洋行外,其余客户“均宜酌收定银一成至三成”,等等。①在“驻汉分销处办事章程”中,更有一条“凡做空盘之客,一概拒绝”②的规定。此外,商务所改组前,即在王勋所长任内时,还有一条未成文的约定,关于汉厂钢铁的销售,以九江为界,凡九江之上,仍由汉厂管理,之下各埠则均归商务所负责,改组后,此项约定即予废除。
关于销售方式。公司所产生铁钢货,在国内主要是“径销”亦即直销,或径向各大用户兜售,有时如向各路局推销钢轨料件也采投标方式;或趸售给各大铁号,一段时间还曾与个别大铁号订约包销。交付方式,除一部分为现货,多数为期货,且以远期为主。如据商务所一份统计③显示,自1915年9月20日至1916年1月5日,一个多季度内,公司共成交钢货计50笔,届时尚未出清并标明为“远期”者,即达39笔之多。其产品运送,多数亦由公司自备的载重为千吨的“汉平号”货轮,装运至沿长江各埠码头交货,急需时间或也包租他轮运送。对外销售,除有少量出口美国、南洋和香港外,最大的市场是日本。对日销售,除以“预支生铁价值”这种特殊预售方式直销给日本官办制铁所外,在日本市场上,前期则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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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商务所分股办事细章》(1918年3月8日),《汉档选编》下册,第315页。
② 《商务所驻汉分销处办事章程》(1918年8月),《汉档选编》下册,第316页。
③ 《王勋致董事会函附表》(1916年1月6日),汉档,LS56-2-75。
要是由三井洋行作为公司总代理进行代销。前引拙文已经详述了早在公司成立之前,于1905年汉厂即同三井洋行正式订约,由三井在日本独家经销生铁。此后一直续约到1917年底止,始改由公司驻日商务代表高木陆郎(当时主要是代表公司办理对制铁所交售矿石生铁的事宜)与公司合组的东方商运公司代理。至1919年,因一次世界大战后日本钢铁市场极为萧条,几无销售业务,加之公司对制铁所预售的生铁矿石均改自汉阳大冶会磅交货,遂取消高木的商务代表职务和东方公司的代理合同。此后对日的销售业务,有如上述,完全归公司东京事务所办理。三井洋行在日本代销或包销公司钢铁长达十余年之久,这固然使公司除每年交售日本制铁所相当数量生铁(主要是炼钢用的马丁铁)之外,其钢铁产品尤其是钢货还得以在日本市场上广为行销,但要看到这种代理关系也使公司吃亏不小。始初仅为一般代理经销,由公司付给三井一定的代理佣金。后来由于公司向三井借款,改为三井独家包销,从而使公司除以远较市价为低的价格趸售给三井,还规定公司“所有钢铁归三井一家专销”,凡来自专销地区的订单,公司均需转交三井,即便再有客商“欲自向铁厂径购”,公司仍需按售价的2.5%照付三井佣金,视同三井代销。后来更将代销地区由日本、朝鲜扩展到香港、新加坡,乃至我国东北的牛庄、安东(今丹东)、旅大及山东的烟台、威海和青岛等地,使公司得以自由销售的市场范围大为缩小。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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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三井会社代销汉阳铁厂物料合同》(1906年2月13日)、《汉阳铁厂向三井会社预支钢铁价款合同》(1906年2月28日),朱子恩、武曦、朱金元编:《盛宣怀档案资料之四——汉冶萍公司(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542、546页。
关于外国代理,值得一述的还有美国西岸西雅图炼钢公司的代销。事情起因是美国旧金山木材商人兼船主罗伯特。大来,原经营对中国出口木材生意,因运送木材来华轮船返程无货可载,便将汉厂钢铁作为压舱货运到美国试销,不料在美国西海岸声誉甚佳,遂促成西雅图西方钢铁公司、大来洋行与公司三方于1910年2月签订了为期长达七年半的售卖生铁合同,规定自1911年起,每年向西方公司销售公司马丁铁3.6万至7.2万吨,售价汉阳船面交货每吨13美元,期满后仍可再续订七年半,售价不变。除上述有关售卖条款,合同还特别订有一则“包销辖境”条款,规定“本合同期内所有炼钢生铁(即马丁铁)、钢货或铁矿石,公司不得在美国、坎拿大及檀香山径自出售,须由钢厂(即西方公司)代卖。”这实际上使西方公司又成为公司在美国等地的总代理。不过该条款也规定了美国西方公司所需上述物料不得再向中国别公司采购以及其所产钢料生铁“必须由公司代卖”①,似与日本三井代理合同的条款,尚有些差别。与此同时,三方又订立了“租船合同”,主要是有关租用大来洋行船只装运公司生铁的约定,不赘述。按此合同或许未正式生效。当年虽曾有一批公司生铁被维西·大来号货轮自汉厂运往美国,但据以后大来回忆录云:“一年之后,西方钢铁公司陷入财政困难,未能履行合同中的它那一方面的权利义务。”大来还不无惋惜地说:“这对我们国家是一项损失,因为由此我们的地位被日本取而代之。”②对公司来说,更有值得惋惜处。因为从此不仅失去了美国一个大买主,失去了美国市场,而且由于日本少了美国竞争对手,也失去了公司向日本讨价还价的一个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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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冶萍公司与西方钢铁公司、大来洋行订立售卖生铁合同》(1910年3月22日),《汉档选编》上册,第539页。再顺便提及,1914年底,公司与大来洋行又曾拟定一份代理合同,委派大来洋行在美国及当年英属哥伦比亚为经售钢铁产品的“唯一代理人”,因大来要求佣金过高(超过三井1倍为5%),未最后签订。
② 罗伯特·大来:《大来回忆录》,转引自尹进、代鲁编《旧中国汉冶萍公司与日本关系史料选辑》(以下简称《史料选辑》,该书出版时,以“武汉大学学系”署名)。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57页。
前面提到以“预借生铁价值”方式向日本预售生铁,也可看作是一种产品销售方式。早先笔者曾著文指出:此“绝非正常的产品购销贸易”,也“绝非一般的资金借贷融通”,“它典型地反映出帝国主义与半殖民地殖民地之间固有的原料掠夺、重利盘剥和不等价交换种种基本内容”。①就其主要层面,就问题的本质而论,当然是如此。但也无庸讳言,从另一层面看,当年公司预售自己的产品,从而获得一部分预付价款,不失为一种产品营销方式和融通资金手段。只是在当年社会背景之下,并没有也不可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就是了。不过即使撇开这一面,单纯从企业营销层面看,公司处置也大有不当。因为所谓“预售”,实际就是一种“期货”交易,原本带有很大投机性,交易双方都要承担相当风险。对销售企业来说,一般要把握预售产品数量不宜过大,要控制在未来增产幅度之内,避免吃不能如期交货之苦;更要注意不可将预售期定得过长,因未来市场行情,特别是远期行情变化难测,虽然这种变化是双刃剑,但更要顾及不利的一面。公司处置不当,尤其表现在这点上。比如1911年3月所签预售生铁合同规定,自1911年起为期长达15年,将售价定死为每吨26日元,不料未隔几年,由于一战关系,日本市场铁价竟涨至一百多日元直至四五百日元了,虽经公司几番周折交涉加价,也只得到日方微小让步,仅允暂时加至40余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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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见拙文《从汉冶萍公司与日本的经济交往看国家近代化的前提》,《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4期,第109—119页。
公司销售方式中,还有一种颇值一述者,即由公司供应所需一切生铁,向日本资本家安川敬一郎借款充当股款,与其在日本九州合办制钢厂。此事之发生,早在盛宣怀生前,于1915年初即开始酝酿。其目的除盛氏另有私自打算外,从公司方说,主要目的是因大冶新铁厂已开始兴建,将来生铁恐有过剩,“不得不筹可恃之销路”①。1916年盛氏死后,由继任公司董事长孙宝琦和盛氏四子时为公司副经理的盛恩颐继续与日本资本家安川敬一郎洽商,遂于1917年8月正式签订“合办章程”,规定钢厂总资本1000万日元,中日各半,董事、监察人数亦各半。同年9月签订“借款合同”,规定由安川借与公司日金125万元,充当公司第一批应纳股款(后于1919年又续借125万元,充第二批股款)。同年10月又签订“生铁供给合同”②,规定公司每年至少供给钢厂所需生铁6万吨。合同成立后,钢厂旋即在日本福冈动工兴建,所需钢炉向美国购办,至1922年底,已大体告竣。只因此时钢铁行情大为低落,迄未开工冶炼。延至1925年7月双方办完解除合办手续,公司将持有钢厂股票全部退还安川,安川对公司借款合约也一律解除。此事件,看去颇似一部闹剧,但当时双方却是认认真真在做着,据说安川氏为建此钢厂“几用全力”、“以其他诸会社(即公司)所得之盈余,移付九钢负债之利息,所余无几”③。从公司销售层面看,虽仍可说是种“预售”或是另种“预售”方式,但应说又是一种“投资”,且是“跨国投资”,实际是以公司生铁人股形式在日本与人合资办厂。这在当年确实是件较为新鲜的事。是故当盛恩颐为合办赴日会谈时,同安川之子(日方会谈代表)就说过:“敝国国民心理,对于中外合办事业往往骇为听闻,况在贵国地方合办,更为创见。”安川之子当即也表示:“中日合办事业,在贵国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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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报告书》(1916年10月31日),《史料选辑》,第633页。
② 以上《合办章程》、《借款合同》、《生铁供给合同》,均见《汉档选编》下册,第139—142页。
③ 《公司派驻九钢技师李裕致公司经理夏偕复、盛恩颐函》(1923年4月20日),《汉档选编》下册,第145页。
数处,在日本地方确系初次。”①按双方所云当均非虚语。
最后关于促销措施。公司于一战前尤其在一战期间,其钢铁的销售,原本不成太大问题,故对于其产品的广告宣传,一向不甚在意,副经理盛恩颐曾说过“敝公司营业已久,中外皆知,向不刊登告白”②这样的话。不过当销售遇到困难时,也不是没采取过某些措施促销。例如尚在一战期内,因我国铁路修建高潮已过,向来注重钢轨生意的公司,不得不转售其他钢料,商务所遂赶制出一批华洋文钢料样本(似今之产品目录),“分送中日各地厂店,以广招徕”③。又如一战之后,铁市十分疲敝,商务所仿照“欧美日本各国对钢铁市价无不登报公布以广招徕”的做法,遂也“择定上海最通行报纸、每日将本公司生铁定价列入市况栏内”④。据知公司曾从1923年8月起,大约至1925年8月止,每日在上海《商报》上连续登载了生铁销售市价信息,留下了这段时间内公司生铁售价一路下跌的记录,如以上海浦东码头交货的一号生铁满百吨趸售价为例,由开始时的39两规元竟跌至35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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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盛恩颐与松本第一次会谈记录》(1917年6月19日于日本下关),《史料选辑》,第647,648页。
② 《盛恩颐复实业杂志社李道衡函》(1917年7月21),汉档,LS56-1-68。
③ 《王勋致公司董事会函》(1916年7月22日),汉档,LS56-2-75。
④ 《继任商务所长倪锡纯致公司总、副经理函》(1923年8月3日),汉档,LS56-1-795。
二
公司钢铁销售总的情况如何?因公司销售账簿未完整留存下来,兹仅就公司《帐略》,将自公司成立之1908年起,截至基本再无大笔钢铁销售进项的1927年为止,历年销售值列为表1,为了比较分析,其他产品的销售值也一并列出:
从表内所列,首先可以看出钢、铁两项的销售值在公司历年各项产品销售总收入中,一直占居很大比重,除1912年因时局关系、1925年后因钢铁生产全部停止而较低外,一直占居半数左右,最高的1917、1918年竟占居66%和82%以上。同公司另两项产品煤、焦的销售值比较,除前三年不相上下,及1912、1925两年例外,均大大超过煤、焦两项销售值。再看钢货与生铁此两项销售值的比较,除1909和1910、1916和1917四年,生铁比重略小于钢货外,其余年分均大于钢货,且自1918年之后,二者差距愈来愈大,生铁大于钢货数倍,甚至十数倍。表明公司产品销售中,这种更带原料性质的产品,占有更重要地位。因此项生铁中一部分为翻砂铁,更适合国内市场的需求;而另部分供炼钢用的马丁铁,除自用外,从1911年起,相当数量是要为偿还“预支铁价”借款的本息,交售到日本去。至于钢货销售值中,截止1915年,钢轨及附件的销售值一直远远超过其他钢料(包括角钢、槽钢、钢板、钢条等等),其间1910年两者之比为15:1,而1911年更为18:1。这一方面是由于当年恰值又一个修筑铁路的高潮期间,而另方面国内造船业及其他机器制造业对钢材需求又极有限之故。1916年起,钢料销售值虽增长迅速,远远超过钢轨,但主要是一战使价格暴涨原因,其销售实物量并未增长很多。
顺便提及,关于矿石销售值,在公司总销售值中直到1924年尚未占到很重要位置,除个别年分外,一般只占百分之几到十几,而且历年起伏不大,这是因为矿石的销售,除自用外主要也是充当对日“预支矿价”借款的本息偿还金,受到每年合同规定的交售额和交售价的制约使然。1925年及以后,销售值比例虽起了很大变化,如1925及1926年已上升到20%以上,1927年更达80%以上,但销售绝对值却因交额及交价的下降反有所减少。
以上是对公司各种产品销售收入所作的横向比较,从各种产品销售值所占比重的变化中,可以看出,这一时期,钢铁销售对整个公司的生存十分重要。下面再从纵向简略作些比较分析。
从钢铁销售值历年变化趋势看,在清政府时期,出现过一个高峰年,即1910年,曾达500多万元,仅钢轨及附件一项即达280多万元。发展势头可说非常之好。前已指出,因当时适逢修筑铁路高潮期,不只清政府大肆借款筑路,各省商绅也积极筹款兴建;还加之身为公司总理的盛宣怀刻正位居独摄路航邮电四政的邮传部右侍郎(尔后更擢升为尚书),联络各铁路当局有着特别的方便处;同时汉阳铁厂炼钢设备的所谓“废贝炼马”的技术更新改造工程,也在顺利进行中,即拆除不宜炼钢轧轨的酸性贝色麻钢炉,一律改建为30吨的碱性马丁钢炉,时已建成5座,正在建第六座,所炼马丁钢轧出的钢轨,倍受各路称赞,争相采用。到1911年,原本的好势头仍继续发展,在旧历1至8月的7个多月内,销额已达470余万元,其中钢轨一项,已达180余万元。8月以后因时局变化,此发展势头戛然而止。
到民国年间,第二个高峰期出现在一战中的最后两年,即1917和1918年。此两年钢铁销售总值达3325.6万余元,前者为1261万余元,而后者竟达2064万余元,为公司上钢铁销售值的最高额。诚然,其中有战争使钢铁价格上涨因素,但也反映了这段时间公司钢铁的产量和销量都有一定增长的事实。战后的1919年虽仍维持在1105万余元水平(此皆因有前期订货之故),以后则大幅下跌,只在六七百万元之间徘徊。由于1924年公司冶炼全部停工,钢铁销售进入尾声,1925年只有217.6万元,1926年只有73.2万元,最后1927年只有19万元。兹将公司历年销售值,出以1908年为基期的整个时期的指数及分别以1913年和1919年为基期的两个阶段(1913—1918、1919—1927)的指数,列表如下:
从上表指数变化中,明显可以看出辛亥前和一战结束前两个阶段,除个别年份,基本上是往上攀升走势,而第三阶段基本走势则是一路下滑。之所以有此相反情况,既反映了当年钢铁市场的变化,也反映了公司钢铁生产的变化。如关于生铁生产,到第三阶段,汉厂的炼铁炉已经破旧,相继于1919、1924年全部停产,大冶新厂的炼炉又未能如期完工,且存在严重质量问题,1922年起断续开工,不久也于1925年全部停产;关于钢货,由于战后钢价下跌,销路骤减,汉厂钢炉早于1919年初曾一度停炼,1920年复工后,仍因钢货积压严重,难以为继,遂于1921年末彻底停炼。故此后关于钢货的销售值,不过只是汉厂一些库存积货的销售值而已。
以上分析比较,只就公司钢铁销售值而论,对公司钢铁销售货币收入的增减变化具有直接说明意义,而对公司销售钢铁实物量以及钢铁生产量的增减变化,却仅能反映一个大体趋势。例如生铁销售收入最高年份的1918年,达1453万多元,较1908年增长10.6倍,较1913年也增5.3倍,钢货最高年份是1917年,达665万多元,相应增幅分别为4.5倍和4.8倍。这显然很大程度上是受当年销售价格因素影响所致,绝不能直接反映销售量和生产量的增长状况。因无完整的历年销售实物量资料,只可用历年生产量的增量和增幅来间接印证。现将公司历年生铁与钢的产量列于表3,为了后面的分析,全国钢铁年总产量也附带一并列出。如表所示:1918年份,公司生铁产量为13.91万多吨,较1908年的6。64万多吨增1.09倍,较1913年的9.75万吨只增O.42倍;1917年的钢产量4.26万多吨,较1908年2.26万多吨,增幅只0.88倍,较1913年的4.26万多吨,未增未减完全持平。由此可见,产品销售市场的行情变化和的营销活动,对一个企业即使是生产企业的发展乃至生存,都有很大关系,至少与企业的生产活动具有同等重要性。
诚然这里所列出的销售总值,是包括了公司各种产品销售值的自用额在内的,亦即是账面上的毛值,因缺乏完整资料无法剔除以考察销售净值。现仅就查到的1923、1924两个年度的数据,列表4于下,以窥一斑。
从表中可知,翻砂铁、钢货的销售值中公司自用额所占比重均很小,大致可以代表公司的常年情况,但马丁铁自用额为无,是因该年度公司炼钢业已全停,故很明显完全不能反映往年的实情。按一般估算,马丁铁的自用额,大约要占1乃稍多。至于其他产品,除生煤不足20%,矿石则占40%,焦炭更达80%到90%。如此更显示钢铁的销售值对公司的生存发展所起的决定作用,可以说它是维持公司常年周转所需现金收入的基本来源。
三 我国钢铁市场,从销售土铁土钢的传统市场说,当然是古已有之。但从销售自产机制钢铁的近代市场的出现与形成说,应该从19世纪末开始算起,应该从汉阳铁厂所产钢铁的销售开始。虽然此前进入近代之后,早有外国进口的机制钢铁及制品侵入我国,其性质与意义自有不同;而在汉厂建立前我国已开办了几家近代军事工厂,其中虽也有采新法冶炼钢铁者,但其量甚微,且全供自给需要;至于汉厂开办前,已有贵州青溪铁厂的兴建,但据知该厂并未正式投入生产,即使曾经试炼,其产品也未进入市场。 由汉阳铁厂而汉冶萍公司,我国机制钢铁在一个相当时期内,生产不断,产量不断提高,销售值也不断增大,我国自产机制钢铁市场也随之不断发展。从统计资料看,公司的生铁产量至1914年一直占到全国产量的百分之百,也就是说,在此之前,国产机制生铁的市场份额,全部为公司占有。从1915年开始,东北的本溪湖煤铁公司方有生铁出产,是年产量不足3万吨,至1927年,每年也不过四五万吨。其间只有1919年例外为7万多吨。从销售情况看,1927年本铁产量5万余吨,除3.4万吨销至日本,2000吨销至,1.2万吨销至东北、朝鲜,销至关内青岛、烟台、天津的只不过3000多吨。①鞍山制铁所从1919年开始生产铁,至1927年八年间销至关内者总共不过6万吨。②此外,还有汉口的扬子机器厂从1920年至1923年三年共产生铁3.8万吨。③由此可知,即使到1920年代,自产生铁市场份额绝大部分仍由公司占有。至机制钢货的市场份额占有,因本、鞍二厂开始炼钢均要推迟到30年代之后,自不消论,即使有上海合兴钢厂自1920年开始投产,每年约产钢3万吨④,仍不及公司相应年份的钢产量。不过这仅是孤立地从国内钢铁生产一方说,是如此。若将视角扩大到整个供货方即销售方来看,便远非如此。因为在此期间,早已有大量外国钢铁涌入国内市场,如表5所示,其历年人口量,一般均超过公司产量一半以上,有时更超过一倍以上,即使一战中几年略见减少,但仍有相当公司产量的七八成之多。故就国内钢铁整体销售市场而言,留给公司的份额却是很有限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刘万东等编:《本钢史》,辽宁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0—41、55页。 ② 解学诗、张克良编:《鞍钢史》,冶金出版社1984年版,第113、152页。 ③ 谢家荣编:《第二次矿业纪要》,农商部地质调查所1926年印行,第133页。 ④ 《第二次中国矿业纪要》,第133页。
再者,谈论市场问题,从来都是供和需、销售和购买双方并论的。故结合需求方、购买方来说,公司在当年钢铁市场中的地位,更必须加以具体分析。公司所产生铁中的翻砂铁,主要需求来自国内。据公司估算,这部分生铁的常年国内销售量“不过三万吨”①左右,其面对的主要客户,除国内若干近代机器工厂,即为几家较大的钢铁经销商号如上海的培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公司经理夏偕复致董事会函》(1923年7月3日),汉档,LS56—2—218。函内称:公司生铁“最近十年统计,国内销数充量年销不过三万吨”。 徵昌等铁号(公司一般不对小铁工场和翻砂作坊径销)。在这块市场上,公司尚可居于主动地位,按商务所长的说法:“本有自由操纵之能力。”①尤其在一战期内,有如一股东所云:“当生铁旺销之时,公司产铁为一、二商家包销,铁商求购而不得,人言藉藉耳。”②可说这块市场是当年公司的卖方市场。但生铁中炼钢用的马丁铁,除公司自用外,国内并无大销路,绝大部分要靠出口到国外,其中有少量经美、英商行运销到美国、南洋和香港等地,这部分一般虽亦可按市场行情交易,却因数额太小,对公司作用不大。而对公司起决定作用的大宗马丁铁交易,是对日本出口,其主要大客户即为日本官办制铁所。自1911年起,其历年交售量如表6所示:一战前为数尚不太大,一战期间已达公司生铁(含翻砂、马丁)年产总量的1乃以上,战后数年更高达60%以上至70%以上;若与战后公司同期生铁出口总量比较,除个别年份略低,约占90%左右,其余年份几达100%;即使从全国生铁出口总量来看,所占比重也不算小。这笔巨额交易,如前文已提及的,因有“预支铁价”借款合同制约,每年交售额与交售价,公司完全不能自主,从而遭受巨大利润损失。此外尚有少量生铁,仍经由日本商社,包括前述的与公司订有代销关系的三井和东方,运销到日本,依然不能由公司完全作主。因此在这块国外——主要为日本——市场上,公司不仅一般要受国际市价的抑制,由于生产成本等因素,公司吃亏很多;而且更受不公乎契约的束缚,损失尤为惨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公司商务所长倪锡纯语,见《夏偕复致董事会函》(1923年7月28日),汉档, LS56—2—218。 ② 《俞寰澄致公司董事会函》(1923年8月17日,俞时为公司督察稽核员),汉档, LS56—2—218。
再看公司另一大宗钢铁销售,即钢轨料件的销售。钢轨及附件(含鱼尾板、钩钉、螺钉、螺帽)和桥梁用钢是公司所产附加值最高的产品,也可说是公司的主打产品。它的销售值在公司总销售收入中的重要地位,已如上述。它的销售对象即客户,主要是国内各官商铁路局和公司。仅就公司刊布的前九届帐略记载,如表7所示,截止1916年,向公司购买过钢轨料件的,几乎包括了当年国内所有已建成或在建中的各条铁路。虽然公司一直处于国内独家供货地位,但交易中,却并不占优势,可谓困难重重。
众所周知,当年我国铁路大多借有外债,兴建中常受债权国的控制操纵,公司于揽售中往往遭到排斥阻挠。兹举数例。如早年津浦路于兴建之初,尽管有盛宣怀在清政府邮传部中的关系,也只得到该路南段1.7万吨钢轨的订单,而北段因受德国洋厂的阻挠,虽有该路督办的从中相助,公司在竞标中仍不得不半途退出,致使“此段尽购德料”①。这对刚刚改制组建的公司来说,打击可谓不小,迫使“全盼津浦为大宗”生意的公司,只好另作“如果无此生意,须改炼钢板”②的打算,或是“不得不筹出口生意”,“邮传部竟无可奈何”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盛宣怀致张望屺函》(1909年2月25日),北京大学系近代史教研室整理:《盛宣怀未刊信稿》,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156页。 ② 《盛宣怀致吕海寰函》(1909年3月20日,吕时任津浦路督办大臣),《盛宣怀未刊信稿》,第157页。 ③ 《盛宣怀致袁珏生函》(1909年12月6日),《盛宣怀未刊信稿》,第186页。 后又经一年多之久的运作,公司始同该路北段总局签订了一份6000吨的购轨合约,但售价远较市价为低,因此公司又不得不在合同中特加声明:“此次合同所订之价极廉,因津浦北段从前订购机件合同,全路所需轨料系洋厂包办,有此特别情形,故铁厂格外减让,他路不得援以为例。”①津浦路如此,早于公司组建前已建成通车的京汉路,也是如此。按该路“路轨除芦(沟桥)保(定)一段外,二千余里皆属汉厂自造”②,建成后仍不断与公司有所交易。尽管清政府时期已将其从比国手中赎回,但洋员仍照旧把持,故后来公司商务所对其一直是怨声载道,说:“京汉路购轨,均洋员主政,非我价最廉,无揽得之希望,即便揽得,亦必然多所挑剔,从未享优待权利。”③稍后分段修建的陇海路,同样有外国借款,公司也遇到同样遭遇。如一战后,公司与其原有一笔3万余吨的轨料生意,经商务所长多次“往复磋商”,结果其“西路”所需,“彼已函由比公司向嗬囒订办”,公司只得到“东路”的1万吨,且“原议价目”还因“以法国开来市价较优,要求再减”,遂不得不在每吨“原定洋例银八十五两减去二两作八十三两”的条件下成交。④以上均且算是委曲成交的例子,而更有公司主动让价却求售不得者。如民国初年,京奉路有笔3000吨钢轨的生意,汉厂标价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津浦铁路北段总局与汉阳铁厂订立购买钢轨并配件合同》(1910年11月16日),汉档,LS56—1—1458。 ② 盛宣怀:《汉冶萍公司注册商办第一届说略》(1909年4月),朱于思、武曦、朱金元编:《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之四——汉冶萍公司(3)》(以下简称《汉冶萍公司(3)》),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92页。 ③ 《王勋致公司经理函》(1917年8月23日),汉档,LS56—1—80。 ④ 《倪锡纯致公司经理函》(1920年9月23日、1921年1月30日),汉档,LS56—1—595。 每吨55两,但结果却被英国厂家以每吨75两标得。而该路当局辩白的理由,则是因该路与英国有借款关系之故。①致使当年正拟继盛宣怀充当公司董事会长的孙宝琦(时为北洋政府审计院长)也忍不住忿懑地说:“京奉路轨,舍汉厂五十余两之轨,而购英商七十余两之轨,殊使华商气短,愈令外人生心。”② 公司在国内钢轨市场上遇到的麻烦,绝不仅来自外国洋商的挟制和不平等竞争,同时也还有当年国内执政当局的多方掣肘和阻难。可说是一种历史的巧合,北洋政府时期当政者,包括部门的掌权人,历史上都同盛宣怀有过一段非同小可的过节。且不论盛氏与袁世凯之间的宿怨旧恨,即以北洋交通系领军人物梁士诒来说,他在清政府所担任的最后职务,邮传部铁路总局局长和交通银行帮办,便是受时任邮传部尚书盛氏的参劾,而全部被革除的。在这样的人事背景下,公司于整个北洋时期向各条铁路兜销钢轨料件时的遭遇,便可想而知。正如汉阳铁厂厂长吴健所指出的那样:“梁燕孙(士诒)、叶誉虎(公绰)两公皆老交通系,梁以夙昔与盛补公有嫌,迁怒公司,遇事多不我直,叶且随之较量。”③例如一战之后,外国市场钢铁滞销,各国政府解除禁运后大量外国钢铁纷纷涌人我国(参见表5),公司面临越发不利形势。该厂长更加担心“彼交通系必将徇共同管理铁路洋人之意,尽买外货,则我术穹矣。”故特向公司建言,对当时交通总长叶恭绰“须谋所以设法疏通,必得其悉泯猜嫌,允予维持方好”(以上均见前引吴健函)。公司副经理盛恩颐遂致函叶氏,谋求钢轨销路,并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公司技术课在上海合众机器厂致公司NiAz的签注》(1925年8月4日),汉档, LS56—1—1009。 ② 《孙宝琦致政事堂左丞杨士琦函》(1915年4月29日),《汉冶萍公司(3)》,第925页。 ③ 《吴健致公司经理函》(1920年8月27日),汉档,LS56—1—214。 商务所继任所长倪锡纯赴北京“晋谒崇阶,面为商订”①。而得到的叶氏一纸答复,却是说什么:“惟本部财政困难,尚望公司并顾兼筹,庶得提携之益。”②叶氏廖廖数语,意甚含混。而前往“晋谒”的商务所长却体察得较明白,据该所长向公司报告称:“彼以公司与交部旧帐未清,颇有微词。”按此所谓“交部旧帐”云云,乃指公司曾向前清政府邮传部支取的预付轨价洋例银200万两,外加川路公司的100万两,尚未全部清偿之事。该所长又称:“京绥系其直辖,将来交易,难免藉款抵帐。”③“藉款抵帐”正是叶氏复函中隐含的主旨要意,也为以后交部的运作埋下了伏笔。关于京绥路购轨事,再略述几句。京绥路向以“未尝资他国一金,用他国一人”(该路《募集展线短期公债启》语)相标榜,公司原也认为:“查京绥不持借款,其情形较他路为优,非无款办货者可比。”④但公司与其交易中,也吃了不少苦头。如一战之后,该路为赶修丰镇(今集宁)至绥远(今呼和浩特)段,曾多次向公司购买钢轨料件。然所订办法,却是“交货期短,付款期长”,“真不啻先交货后付款之办法”⑤,且还往往久拖不付,有时要商务所长多次跑北京催讨;有时得到的正如公司前所担心的,只是冲抵前邮传部预付轨价,如1923年底,该路所欠一笔达94.5万元的轨款,即是“全数在‘预收前邮传部钢轨’(公司账上的科目)项下,划抵清楚”⑥的;而最后一笔只7万余两的尾欠,则是“照本利五折付现办法”,公司仅仅实得“三万七千两有零”。⑦这仅是京绥路一例,当年凡属交部直辖的铁路,公司在交易中,都或多或少要受其挟制,就不多谈了。但还有一点必须指出的,即使是一般钢铁料件,销售中,除铁路局自不待言外,凡遇到有政府背景的其他,公司同样也要受到挟制。如湖北枪炮厂经常是以历年的铁捐抵付货款,江南造船厂则要以英国市价作准等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盛恩颐致交通总长叶恭绰函》(1920年11月9日),汉档,LS56—1—422。 ② 《叶恭绰复公司函》(1920年11月20日),汉档,LS56—1—422。 ③ 《倪锡纯致公司经理函》(1920年11月22日),汉档,LS56—1—595。 ④ 《倪锡纯致公司经理函》(1920年11月22日),汉档,LS56—1—595。 ⑤ 《倪锡纯致公司总副经理函》(1921年1月29日),汉档,LS56—1—422。 ⑥ 《公司会计所签注》(1926年12月15日),汉档,LS56—1—422。 ⑦ 《公司经理致驻北京事务所电》(1927年3月12日),汉档,LS56—1—422。 由上可以看出,在我国近代相当长一段时期,纵然公司是国内惟一的或主要的钢铁生产厂家,但在销售市场上,一方面要遭受外国进口钢铁的竞争排斥,一方面要遭受国内有政府背景的大主顾客户的作梗刁难,就主要方面说,公司从未有过卖方市场地位,甚至也未形成过正常的公平交易市场。 考察市场也离不开商品价格。当年公司钢铁的实际售价,完全可以反映我国那时整个市场行情状况。兹据现有资料将公司前后两段生铁和钢轨料件的年均销售单价,列举为表8、9。可惜中间一段,即主要是一战期间,钢铁价格涨速最快、涨幅最大的一段,缺少资料未能列出,诚一憾事。
从以上二表可知,无论是生铁或钢轨,其销售价的变动趋向,完全同公司销售收入的变动相一致,呈现出两端尖中间大的橄榄状,而且两端相当接近,即经20年之久,公司的两种主要产品的销售价,又大体上复归到了始初阶段。这表明此20年间,除一战期间几年使钢铁价格暴涨,如公司生铁1918年8月间曾涨价到每吨190余两(合260多元)①,属极不正常外,我国钢铁市场行情还是相对平稳的。 再看公司马丁铁和钢轨料件的售价在不同客户中的比较情况,只有一战之后一段的资料,作表10、11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公司总经理夏偕复致董事会函》(1923年7月28日),汉档,56—2—218。
说明:1919、1921年售与外商单价较高,是因其所购多为价高的钢轨附件如钩钉、螺钉、螺帽等。 从二表中看出:运交日本制铁所马丁铁的售价远较售与本国厂商为低;售与本国铁路的钢轨及附件又较售与本国其他厂商低很多。尽管此两家客户均为公司的销售大户,按商业惯例,售价理应较低廉,一般对国外销售价也应低于国内,但历年均与市场时价相差如此之大,当属极不正常之事。 最后关于公司钢铁售价,尚有一点值得提出。通常企业产品售价的制定,是以该产品各项成本为基础,参照当时供需行市等情况拟定一个基价,然后再按商业惯例,如趸售与零售、现货与期货、数量大小、预付定金与否等等,略加调整。因此该产品的产地售价,往往低于销地市场价格。但当年公司的钢铁销售价却不是如此。正如商务所长所指出的:“我公司汉阳售价,十数年来向较沪价为高。”①公司总经理也说过:公司“生铁市价大概汉高于沪,其高出程度,以水脚高低为准。”②即是说汉厂生铁在当地售价反由沪地售价再加上两地间运输等费用来决定。这种看似不正常,其实也“正常”的做法,恰是当年我国钢铁市场半殖民地性的一种表现。因为当年我国没有独立自主的商品市场,不只是钢铁,其他商品亦然,往往是以所谓“舶来”同类商品的进口口岸价为主要参照,再加上运往各地的水脚税费,作为各地销售市价的。公司这样做,正是跟盘上海外铁口岸价的做法。按此种做法,自然弊病不少,如当年竟有上海商号按沪价向公司订购后,不在沪栈出货,而是跑到汉厂“陆续出货,仍在汉上零碎兜销”,“令该厂售销颇感困难”。致使该厂长向公司提出再有此类事情“厂不认可”的抗议。③再者此种作价办法,如当地没有同类厂家,尚可维持,正如公司高过沪价 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倪锡纯致公司经理函》(1923年5月19日),汉档,LS56—1—795。 ② 《公司总经理夏偕复致商务所函》(1922年7月29日),汉档,LS56—1—795。 ③ 《倪锡纯致公司经理函》(1922年7月20日),转述汉厂厂长吴健语。汉档,LS56—1—795。 的汉阳售价维持十数年那样。当一旦出现同类厂家,再要维持就困难了。也正如公司遇到的那样,汉口扬子厂1920年起也开始生铁生产,到1923年,以每吨33—34两的售价在汉口竞销。当时汉厂代理厂长向公司反映说:“该价几成汉上铁市,我厂定价悬殊,本年以来门市只售出三十吨,若长此以往,不思低减价值,恐至无人问津。”遂要求公司经理“饬知商务所减价”。①商务所的答复则是:“今若骤降至卅三、四两以与之竞争,未免吃亏太甚,且恐影响沪上之售价,似欠妥善。”为了两地都维持,商务所长只好向公司提出了一个“以后汉阳售价减至与沪价一律”的折衷方案。②这一跟盘作价方法,不仅使公司面临两难处境,且也严重影响了公司在汉市上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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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司组建后的二十年间,历经清末和北洋整个时期,从外部环境说,还经过了长达四年的一次世界大战,这些不乎常的动荡岁月,给公司带来的有严峻挑战也有机遇。在此20年间,单从我国国内钢铁市场的整体容量来看,虽极缓慢,也至少增长了一半有多。如公司成立初期的1908年至1911年四年间,全国(实际只系公司)钢铁年均产量为12万余吨(a),外国人口量近22万吨(b),两数合计为34万余吨(c),扣除出口国外量约5万余吨(d),则尚有29万余吨(e),到20年代后期的1924年至1927年四年间,相应年均各数值为(a)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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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厂代厂长赵时骧致公司经理函》(1923年5月11日),汉档,LS56—1—795。
② 《倪锡纯致公司经理函》(1923年5月19日),汉档,LS56—1—795。
万余吨、(b)43万余吨、(c)71万余吨、(d)21万余吨①和(e)50万余吨,以上所列各数,均据前文表3、表5相关数据算出。若可将初期的29万余吨和后期的50万余吨,各视作当年我国钢铁市场的总容量(诚然尚不等于实际消费量),则增长了58%。正值此刻,即当世界以及我国钢铁市场由战后萧条逐渐走向复苏之时刻,为何一个既拥有早先被外人称为“东亚雄厂”或惧为“黄祸”的汉阳铁厂,又新建成相当汉厂现存生铁冶炼能力近两倍②的大冶铁厂之偌大钢铁煤焦联合,按此刻的年总冶炼能力恰可达50万吨,竟然业已冶炼全停,并从此再未恢复开工而迅速走向失败?这一残酷的事实,有如一团迷雾,为人们留下无限思索空间,从而引起之后几代学人的关注。最早即有胡庶华先生(时为政府农矿部官员)于公司停产不久,从如何整顿恢复生产的角度,对公司存在的问题便有所涉及。③上世纪30年代末吴景超先生更以“覆辙”为题,探究了公司失败的原因,列举出:“计划不周”、“用人不当”、“管理不善”和“环境不良”四点。其中环境不良,主要是指“内乱时时发生”的国内社会秩序以及那时各级执政当局“补助是少有的,而诛求却无厌”。④50、60年代全汉昇先生对公司的历史作了系统研究,除认同吴氏列举上述四点原因“固然很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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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后期在公司已停产两年的情况下,全国出口仍有如此之多,主要是鞍山厂、本溪湖厂所产生铁绝大部分输出日本之故。
② 汉厂于1919年已将最早建成的两座各100吨高炉停废,时尚存后建的250吨高炉两座;冶厂先后于1922年、1923年建成450吨高炉两座。
③ 胡庶华:《整理汉冶萍的意见》,《评论》第6卷第147期,1927年10月;《再论汉冶萍公司的整理》,《现代评论》第6卷第162期,1928年1月。转见全汉昇《中国史研究》(下),第94、99页。
④ 吴景超:《汉冶萍公司的覆辙》,《新经济半月刊》第1卷第4期,1939年1月,第107—108页。
系”外,又特别提出“一个重要原因”,即“钢铁生产成本的高昂”。①上述各点,除吴氏的“环境不良”一点,都是着重从公司主观方面考察的,应该说,都是有事实依据,也都是有一定道理的。及至80、90年代,张国辉先生与笔者则是将更多注意力放到了日本侵略势力对公司的掠夺和扼杀上。②
现在笔者拟结合本文的考察,从钢铁销售与市场角度再略作补充说明。如前文提及,此20年间,我国钢铁的国内整体市场已然扩大了五成多的容量。若孤立地看,它完全可以消纳公司所产而有余。但实际上我们所估算的容量,是最大的可能容量,且已被国内同类厂家所产与外国人口同类产品完全占据而达到饱和程度。诚然,当年公司若与此二者完全处于同等地位,即使在此态势下,是仍可奋起一搏、拼个高低输赢的。可是当年公司面临的对手,一者是整个西方世界发达的且享受诸如减免人口关税乃至内地税等特权的钢铁企业或进口商,一者是有强势日本作后盾或为背景的国内钢铁厂家,主要是鞍山厂和本溪湖厂③。而立于公司背后的当年国家各级执政当局,不特未给予任何扶助支持,反倒是“诛求无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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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全汉昇:《汉冶萍公司之史的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下),第107页,按该文最早发表于《中国现代史丛刊》第2册(台北,正中书局1960年版);又全氏所著《汉冶萍公司史略》(香港中文大学1972年版),更进而认为,此一原因“对公司的失败,起着一种决定性的作用”(见该书第237页)。
② 张国辉:《论汉冶萍公司的创建、发展及历史结局》“汉冶萍公司的外债与日本势力对它的扼杀”一节,《中国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2期,第15—26页;又载《张国辉集》,中国社会出版社2002年版。拙稿《汉冶萍公司所借日债补论》,《历史研究》1984年第3期,第61—72页;《从汉冶萍公司与日本经济交往看国家近代化的前提》,《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4期,第109—119页。
③ 当年即有因此二厂在天津竞销,公司为维持该地销路不得不减低售价的记录。如1923年10月间公司于上海《商报》上公布的一号生铁浦东码头交货市价每吨为40—39两,同期销往天津的同号生铁不得不让价到每吨35两5钱。
这种腹背受敌、内外夹击之下,公司要想保住原有国内市场份额谈何容易,至于再行扩大占有率更是妄想。再看公司钢铁的国外市场。前文已指出公司所产生铁,除自用外主要出口到日本。公司商务所长曾声称:“本公司生铁年产十三、四万吨,国内销路不逾三万吨,其余生铁均恃日本为尾闾之泄。”①这里所称能成为公司生铁“尾闾”的主要即指日本制铁所这一大收买主。岂不知,该制铁所原本看重的是公司拥有的优质铁矿石,并不在意其所产的生铁。例如1913年谈判1500万日元借款时,关于偿还方法,日方原有“制铁所之希望,专在矿石,万一矿石供给困难,则可规定为供给生铁”、“合同虽有供给生铁之规定,但改为接受供给矿石,则不需要生铁”②这样的企图。到1928年,日本政府在其“关于汉冶萍公司今后措施案”中,索性决定:“今后只以汉冶萍公司供应矿石为满足,不指望其生铁之供应。”③由此看来,公司将制铁所当作销泄自产生铁的“尾闾”,原本是靠不住的。这也正是为何公司只在最初四年履行了合同规定的生铁交售额,以后再未达到过额定交售量,而当年日方却全不在意的主要原因所在,也正是为何公司在生铁全部停产之后再未能恢复的根本原因。或有论者要问,日方不在意公司供应生铁,难道对借款本息的偿还也不在意吗?1926年7月16日日本外务、大藏、商工三省大臣会同呈送日本首相的阁议案,对这个问题已经做出回答:“本借款系以使汉冶萍公司与我国永久保持密切关系为重点,借款本利之收回,不过次要之问题而已。”④这又是此后公司只单纯开采铁矿石以满足日方需求的交售额而苟延了若干年的重要原因。
在当年处于资本帝国主义世界中的我国,没有独立自主的国家地位,没有为民执政的国家政权,焉能有商办企业的生存发展!焉能有民族的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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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夏偕复致公司董事会函》(1923年7月28日)中转述商务所长语,汉档,LS56—2—218。
② 《日本正金银行总行致上海分行函》(1913年10月29日),《史料选辑》,第418页。
③ 该“措施案”见《昭和财政史资料》144(14),转引自[日]安藤实《日本の对华财政投资》,东京,亚洲经济研究所1967年版,第113页。
④ 该“阁议窒”见《史料选辑》,第85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