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正式制度下的腐败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0-06-25
关键字:腐败、治税权、预算权、潜规则、法治
腐败现象是伴随人类社会权力的产生而产生的,它的同政府的历史一样古老。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提出的比较有代表性的对腐败的定义,它指的是“政府官员利用公共权力谋取个人私利”。(The abuse of public power for private benefit?)我认为由于特殊的国情,中国的腐败问题应该结合具体的经济基础做具体分析。
一、 自然经济下中国传统社会的腐败
众所周之,自然经济是以小农生产为主的非交换经济。由于小农经济基础的脆弱性,要求提供公共保护的是发自人民心底的。我国在大禹治水的时候就体现了集体主义倾向。由于缺乏商品的交换,信息交换也就出现了问题。人们无法自发的形成有效的组织限制为自己提供保护的政府。加上我国中央集权的过早建立,使得官僚体制的能量随着历史进程的越发的强大。到了宋代,中央集权进一步加强,赵框胤的“杯酒释兵权”,使得公共权力进一步集中。官员的任命权集中于中央,集中于皇帝。中国古代的官员选任制度,从秦汉到明清尽管出现过一系列变化,但其核心内容一直是举荐制和任命制。隋唐以后,虽然实行利举制,取消了举荐士人入仕为官的制度,但只是取得任官资格,及第之后的任用、铨选、升迁都还是采用举荐、任命的办法。中央集权制使得官员的任命是靠“关系”,靠上面的任命,“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由于没有框架下对于私人财产的保护,经济实力扩大的结果,往往是抄家,《潜规则》中,县衙门官吏对地主员外的栽赃,充分的体现了公权对私人财产的侵害。
我国封建社会所建立的法往往与刑相连,强调对杀人越货的惩罚,却没有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并且是否杀人越货是提供惩罚的官人说了算,因此公共权力对私人财产的掠夺,也就在所难免。这种公权对私人财产的掠夺性腐败,体现在财政上就是对税权和财政支出权的滥用。皇权专制下皇帝的权力是无限的,体现在财政上就是税权和财政预算权的不受限制和皇上财产和国家财产的不分,由于从根本上的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的划分不明,使得整个封建官僚体制的收入和支出体现为一种随意性。
中国人历来就有“学而优则仕”的传统,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这一陈旧的观点还被大部分人当作进取的目标及实践手段。究其原因,在中国,权之所及、无所不能,官员可以借助自己手中的“特权”大敛横财。搜括民财、暗度陈仓的现象时有发生。不是“民选官”、而是“官导民”,并非“民监官”、更为“官管民”的封建官僚制度,成为官员藏污纳垢的有利保障。
林语堂在《中国人》一书中针对当时中国的腐败说,“中国今天所需要的并不是对政治家进行道德的教化,而是给他们多准备一些监狱在那些贪官污吏们可以大模大样地定购去横滨或者西雅图的一等舱时,谈论建立什么廉洁政府,纯粹是白费力气中国现在所需要的既不是仁慈,也不是正直或荣誉,而是简单的法律处治,或者说是将那些既不仁慈、也不正直、也不荣誉的官员们拉出去枪毙的勇气,唯一能使官员们保持廉洁的办法是威胁说一旦劣迹被揭露就要处以死刑”。
然而,在我国历史上,除了上面所说的法律的封建性以外,我国的法律似乎在实际的生活中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正是的法律制度往往在具体的事务处理中处于一种失灵的状态。“潜规则”对于中国社会的支配,使得正式的制度形同虚设,这种失灵有着深刻的社会道德根源。
中国在特有的文化底蕴和基础上形成的潜规则特殊交往方式的最基本特征是什么,一言以蔽之就是“人情开道”,就是在“家庭共产主义”的慷慨与无私。那些经过了长期而充分化洗礼的国家,都是讲求在法理前提下的感情交往,讲求深浅有度,公私有别,遵守法规,一视同仁,利益分配与调解的支点是正式的制度理性,而不是中国这样非正式规则的感情。人治大于法治,人情大于法、生长于亲情和人情基础上的、被称为潜规则的中国社会交往方式,它实际上并不仅仅限于官场之内和官员身上,而是一种场内场外几乎所有国人都普遍无意识认同的价值取向将情理而不是法理作为社会利益分配和调节工具的代价是巨大的,有两个结果不言自明,一个是权力腐败,一个就是制度与正式规则的难以建立和即使建立也归于失灵正式的制度和规则。
潜规则不仅仅是官场局内人士的心理默契,更重要的是它自古至今就是代代相传的中国人在进行利益算计与索求时带有取向性的官场内外的约定俗成和行为选择它运行于中国传统的由血缘、乡缘、学缘、业缘构成似涟漪一样逐步扩大的人情之中,成为以利益调节与分配为核心的特殊交往方式,最终成为权力腐败和规则、制度消解失灵的重要文化诱因。二、 转型时期社会的腐败
自改革开放以来,以市场化为核心的体制改革取得了世界瞩目的成功,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使得市场成为配置资源首要方式。随着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们逐步发现中国特有的以人情划分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标准,成为以“自由”、“平等”为先声、以诚信为道德基础的市场经济体制所不可逾越的非正式制度障碍,成为法治化的巨大阻力。这种阻碍至今表现明显。在《读者》上,有一篇文章文章介绍天津人的文化。天津人在社会上总爱称呼别人“大哥”、“姐姐”,为什麽?因为他希望和你拉关系,希望和你成为圈里人,这样在事情上才能得到你的照顾。这是典型的“人情”心理的表述。这种文化不得到改善,所建立的市场经济决不是意义上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以自由交换为基础的市场经济,而是建立在人情世故基础上的重生产、轻交换、并由权力直接干预的分配经济。
目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是一种既不同于西欧的古典市场经济,也与东亚地区新兴化国家的市场体制相异的“双轨制”,即发育中的市场机制与行政性干预并存。一方面它具有市场机制的一部分功能,产生了激励机制,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计划经济消失后经济活动的活跃;另一方面,它不但承认和保留原有的权力结构,而且为原有的权力结构注入了新的经济利益――“创收”,从而巩固了这个权力结构的基础,并且使它对市场经济产生一种天然的“敌对情绪”,成为势不两立的“仇人”。
抑制这种利用经济转型期的制度裂痕所实施的腐败,前提是市场力量的代表通过各种手段建立限制现行政府权力的制度,获得民主监督下的治税权和财政预算权,并以的形式加以规定,上升为宪法,实现法制向法治的转化。
自由、平等这些不仅仅是政治口号,更重要的它是市场经济等价交换所必需的基础性条件,限制公共权力的努力代价往往是巨大的。法国国王路易十六解决财政危机的结果是法国大革命爆发,路易十六被送上“断头台”;美国波士顿倾茶案(关于茶叶进口关税权的斗争)成为北美独立战争的直接导火索。
在这个分析基础上,我认为目前一些学者引入西方财政的集权和分权理论解决腐败问题,在我国政治权力比较集中,政治权力没有找到有效分权的方法,在公共权力没有得到有效约束,国家税收收入和财政支出得不到民主有效监督的条件下还维持过早。
“革命”这个词是本是宗教的术语,本意是用自己的手把自己掐死,然后获得新生,颇有些“凤凰涅盘”的感觉。要通过自上而下的财政分权来限制权力仅仅依靠政府本身的力量是不现实的,西欧市场化的告诉我们,只有通过社会经济实力的加强,实行自下而上的改良或者流血(当然这是国人最不愿看到的结果),使税收权和财政预算权通过民主形式掌握在公众的手中,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目前,我国村民委员会“直选”的实行,基层民主政权的建设,都说明我国政府已经认识到这一点。
同时增加社会各个阶层之间的流动途径,不仅“学而优能仕”、建立“万般都能仕”的社会流动,对于治理腐败也具有深远的影响。目前我国仍然只有高考这唯一的人才流动机制,下层的人民进身社会上层的唯一途径。尽管高考制度每年都会受到口诛笔伐,但除非建立其他人民认同的社会流动通道,在中国高考制度是取消不了的,因为它是下层人民改变自身命运的唯一途径,这就是为什么腐败这么让人深恶痛绝的原因。
由于我们的目标不是消除腐败,而是最大限度的限制腐败,在目前的认识水平上,逐步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及其与之相适应的上层建筑---法治是治理腐败的必由之路。
在中国“人治”传统悠久的国度里,儒文化的“忠孝”仍然深深的扎根于国民的性格之中,在非自发形成,而是建构的市场经济基础之下,法治先行是远远不够的,非正式制度很可能使正式制度失灵,文化的转型,道德标准由“忠孝”向“诚信”的转型,“自由”、“平等”、“公平”的重新理解、纳税光荣向纳税是在购买公共产品的转变,社会对经济发展是“市场主导”而“非政府主导”的认同,从“权威主义”向“市场主义”的过渡,财政民主、透明、分权口号的宣传,社会意识形态的转变需要政府的鼓励和支持,缩小舆论监督的范围、加强对权力民主化的宣传,加强舆论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对于腐败的治理势必先行。
1、 李炜光:《逃往瓦朗纳斯---法国大革命前夕财政改革启示录》,燕南学术
2、 冈纳·缪尔达尔:《亚洲的戏剧:对一些国家贫困问题的研究》
3、 林语堂:《中国人》
4、 亨廷顿:《变动社会中的政治秩序》
5、 詹姆士·布坎南:《寻求租金和寻求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