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经济史中的市场问题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0-06-25
一 春秋战国时期的生活市场
1、问题的提出
本文之所以提出生活市场这样一概念,就是要把中国古代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有关的市场交换,与其他一切以国家财政为目的的市场交换区分开来。这样的区分,与中国古代经济史的实际情况是符合的。实际上,在中国古代,生活市场总体上来说是极不发达的。这是中国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但是,在许多熟悉中国经济史的专家们看来,这样提出问题,也许有违中国历史的“常识”。然而,从人们的日常生活的角度提出生活市场问题,恰恰有助于我们重新认识那些“常识”,从而认识它的对立面——国家财政市场,并在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中,找出一些严重影响中国古代经济的因素。
2、生活市场的形成——乡村与城市
(1)早期社会对市场交换的限制
在中国的早期社会中,最初的交换,通常不是在个人之间进行的。那时候,交换可能发生在部落之间,也可能发生在邻近的村社之间。这种社会共同体之间的交换,一般不过是互通有无,并没有谋利的目的在里面;而因社会生产力之低下,可用于交换的剩余产品也非常有限。在这种情况下,生活市场是唯一的市场,而且非常之狭小。此外,社会的一些习俗,似乎也在限制这种生活市场的展开。著名史学家吕思勉先生认为,《春秋》襄公三十年,宋国遇到火灾,诸候会于澶渊,决定补偿宋国的损失,一定是自古相沿的成法,并举出商汤使民为葛伯耕种、齐桓公合诸侯为杞国筑城的事例作为佐证。(注:《吕著中国通史》75页。)社会的各个共同体内部实行原始共产制度,而各共同体之间又有许多道义的举动,必然会限制生活市场的发展。但是,对市场交换的限制,是符合当时社会的要求的。盖当日社会的组织、习俗、观念,以及实际的生产能力,都还需要将市场的存在,限制在共同体生活的最简单的需要之中。在这种情况下,交易通常仅限于十分有限的剩余产品,限于“以其所有易其所无”的生活需要,而并不以牟利为目的。所以,一旦收成不好,即便是这样的交易,也会受到限制。《礼记•郊特牲》说:“四方年不顺成,八蜡不通。”即每年收获完毕时,照例要举行蜡祭,届时总要进行一些交易活动;但如果年成不好,这种交易就要被禁止了。
(2)乡村生活市场之兴起与贩夫贩妇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生活市场有了迅速的扩展。其时,由于履亩而税制度的逐渐推行,原来的村社共同体土地所有制瓦解了,与之俱来的是共同体内部互通有无的生活方式的结束,以及共同体本身的解体。从此,在以家庭生产为单位的小农和小手者之间,必须通过经常性的小商品交换,才能弥补各自在经济上的自给自足能力的不足。这种经常性的、随时随地都在发生的小商品交换,推动了中国先秦时期生活市场的迅速扩展。但是,像这样的小商品交换,一般都只须采取物物交换的形式。所谓“以粟易械器”,“以其械器易粟”(注:《孟子•滕文公上》。)。交易地点则非常分散,每一次的交易量也非常有限。在这样的市场上,要进行稍微大一点规模的商业经营,交易的费用都足以高到让交换难以进行下去的程度,绝难容商人插足;其中活跃的,不过是些贩夫贩妇;市场本身的性质,仍不过是“以其所有,易其所无”(注:《孟子•公孙丑下》。)的。
(3)贵族领主与商人及城市生活市场之关系
在城市的生活市场上,交换一般总是以货币和商人为媒介,交换地点也十分集中,商业才成为一项有利可图的事业。像这样的商业,在春秋和春秋以前的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是属于贵族领主的;而经营这种商业的人,许多都曾经是贵族领主的臣仆。这其中最主要的一个原因,恐怕就是他们占有着绝大多数农业劳动的剩余产品和手工业产品。资源掌握在他们手中,那么利用臣仆为自己经商牟利,就是顺理成章的事。至少在春秋早期,情况就是这样。但是到了后来,贵族领主制度崩溃了,商人从而获得了独立的地位。然就当时而言,城市的商业和商人,都是从属于贵族的。只有城市,才是牟取商业利润的场所。
商人最初既为贵族之臣仆,古时贱商当与此有很大的关系。孟子称那些垄断市利的商人为“贱丈夫”,说他们做生意“必求垄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市利。人皆以为贱”。(注:《孟子•公孙丑下》。)这固然是对这些人的贪利行为的不屑,却又何尝不是在表示对他们本来身份的不屑呢!而商人之出于贵族领主的臣仆,还有更早的史料证明。据《左佐》昭公十六年:“(韩)宣子有环,其一在郑商。宣子谒诸郑伯。子产弗与,曰:‘非官府之守器也,寡君不知。’……韩子买诸贾人。既成贾也,商人曰:‘必告君大夫。’韩子请诸子产曰:‘日起请夫环,执政弗义,弗敢复也。今买诸商人,商人曰:‘必以闻;敢以为请。’子产对曰:‘昔我先君桓公,与商人皆出自周。庸次比耦以艾杀此地,斩之蓬蒿藜藋而共处之。世有盟誓以相信也,曰:尔无我叛,我无强贾,毋或匄夺;尔有市利宝贿,我勿与知。恃此质誓,故能相保,以至于今。今吾子以好来辱,而谓敝邑强夺商人,是教敝邑背盟誓也,毋乃不可乎!’”从子产所述郑国国君与郑国商人的关系,可以看出二者之间确曾为主仆。故韩宣子想要从郑国的商人那里买回自己所喜欢的玉环,价钱都谈好了,郑国的商人却还说要征得子产的同意才能卖;而子产拒绝韩宣子要买回那只玉环的理由,则是郑国国君与商人“世有盟誓”,商人必须对郑国国君保持绝对的忠诚,而郑国国君必须尊重、保护商人的利益和财产。子产还说到,郑国的商人当初是跟随郑桓公一起离开周朝王畿的。可见他们那时都是郑桓公领地中的人。也许,他们那时已经是商人了,但也许还不曾是,可都有过为郑桓公“庸次比耦,以艾杀此地,斩之蓬蒿藜藋,而共处之”的经历。郑桓公东迁,在公元前773年。而子产说这番话,在公元前523年。前后两个半世纪,无论国君,还是商人,不知几代,而能信守盟誓如此,足见他们之间存在着某种非常稳定的主从关系和利益关系。
(4)城市生活市场与乡村生活市场之关系
这种城市生活市场的存在,对乡村生活市场的发展有具很大的制约作用。惟城市生活市场的存在,基本是以贵族领主对农民的剥削为前提的,贵族领主对农民的剥削越重,农民在乡村生活市场上可用于交换的东西就越少;而相对来说,城市生活市场就比较繁荣;反之亦然。
然而,就是从西周末年和春秋开始,农民所受的剥削在不断地加重。由于“不藉千亩”,公田共耕制最初在周朝的千里王畿之内被取消了。取而代之的,则是公田分耕制。这种制度上的变化,使西周的各级贵族领主的剥削能力,得到了极大的释放。从此,他们的土地剥削,实际上不再为公田所囿,也再没有什么力量可以阻止“履亩而税”的实行。所谓“周人百亩而彻”,讲的就是这件事。(注:《孟子•滕文公上》。)而“什一”的税率,也因此不再有土地制度上的保障;对力役的剥削,也不再有过去的那种限制。而后,在各个诸侯国内,也都陆陆续续地实行了这样的制度。所谓“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注:《孟子•滕文公上》。),所谓“初税亩”(注:《左传》昭公十五年。),也都是同样性质的东西。于是,就有了诸如“民三其力,二入于公”(注:《左传》昭公三年。)或“租赋岁倍”(注:《新序•杂说》。)这样的极端情况,其一般也就可想而知。春秋战国时期的城市生活市场,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有了比较迅速的发展。
(5)商人地位的上升
在春秋战国时期土地和赋税制度逐渐变化的数百年间,上也是“礼崩乐坏”。“礼乐征伐自诸侯出”,或“自大夫出”,甚而至于“陪臣执国命”(注:《论语•季氏》。)。故至战国之世,齐、楚、燕、赵、韩、魏、秦七雄,终于形成了各自的一套相当完整的君主专制集权制度。在这一过程中,传统的贵族领主被逐渐消灭了。随之而逐渐形成的,则是君主和军功贵族对农民的控制权。而传统的贵族领主之被消灭,使得原来从属于他们的那些商人们,也越来越多地获得了独立的地位。这些人有世代积累的财富和经商的经验,一旦独立,更是长袖善舞,积累了更多的财富。与此同时,他们的社会地位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国语•晋语八》记叔向语:“夫绛之富商,韦藩木楗以过于朝,唯其功庸少也。而能金玉其车,文错其服,能行诸侯之贿,而无寻尺之禄,无大绩于民也。”此言商人虽富,却也只能乘坐皮木做成的车子过朝;尽管他们拥有的财力,足可以用金玉装饰车子,用丝帛制作衣服,甚至可以用财贿结交诸侯。
叔向说这番话,大约是在公元前541年。但是到了春秋末年, 孔子的弟子子贡,居然弃仕从商,而且还“结驷连骑,束帛之币以聘享诸侯。所至,国君无不分庭与之抗礼。”(注:《史记•货殖列传》。)子贡曾在卫国做官,地位不低。但作为一个商人,可以跟国君分庭抗礼,却不见得全是沾了曾经做过官的光。商人有了自己的独立的地位,又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再贱视他们本已不符合当时的潮流。
那时,商人们对自己所从事的这番生业,也是非常自豪的。曾为魏相的商人白圭,就声称:“吾治生产,犹伊尹、吕尚之谋,孙吴用兵,商鞅行法是也。是故,其智不足与权变,勇不足以决断,仁不能以取予,强不能有所守,虽欲学吾术,终不告之矣。(注:《史记•货殖列传》。)从这一段话里,我们可以感受到一种商人的自信,一种与政治家比肩而立的良好的自我感觉。可见,说子贡到了哪个国家,“国君无不分庭与之抗礼”,也决不会是戏语。然而像他这样,做生意还要“结驷连骑,束帛之币以聘诸侯”,不会就是想要炫耀一下,一定还有别的什么实际的目的。这个问题,容后再谈。(6)战国乡村生活市场蠡测
由于社会生产力的,以及商人本身对财富的积累,至少在战国时期,经营一般商品已经不算是什么难事了。但经营一般商品,在当时要想发大财,却又非常不容易。盖当时的农民,所受剥削之程度,已非常之深,可用于交换的农产品十分有限。魏相李悝曾经谈到当时农民的生活状况:“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石三十,为钱千三百五十。除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余千五十。衣,人卒用钱三百,五人终岁用钱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石。不幸疾病死伤之费及上赋敛,又未与此。”(注:《汉书•食货志》。)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当时的农户,如果按正常的年成和消费,余粮一般为四十五石。这四十五石粮,除去种子和饲料,究竟还有多少可以拿到市场上去销售?这是个疑问。可以肯定的是,李悝所说的“十一之税”,仅仅是所谓田税,别的“赋敛”尚不在其中。如果要都算上,农民实际的剩余劳动产品,恐怕要接近于零,甚至还可能是个负数。所以,当时乡村生活市场上的交换,相当多的,可能必须动用我们通常所谓的那个“必要劳动产品”了。农民的家庭,为了盐、布和铁农具等必需品,不得不拿出一部分口粮,甚至是种子,到市场上去交换;有的则必须去借高利贷。在这种情况下,乡村生活市场上的交换,随着人口的增加,或许较从前要略微集中一些,总量或许也会大一些,但仍是相当分散的,每一次的交易量也仍然很有限。
另外,就李悝以钱币来农民的市场消费需求而言,恐怕当时乡村生活市场上的交换,也有相当一部分要通过货币进行来进行。又据《史记•滑稽列传》记西门豹治邺事,谓:“邺三老、廷掾常岁赋敛百姓,收取其钱,得数百万……”此亦为当时乡村中货币之明证。但在这样的生活市场上,要从事稍大规模的商业活动,仍会面临交易费用过高的问题。活跃其中的,绝大部分仍为贩夫贩妇。
(7)战国城市生活市场所受之限制
战国时期一般商人的活动,仍是在城市生活市场上。城市在战国时期,有了很大的发展。《战国策•赵策》记赵奢答田单语,谓:“古者四海之内,分为万国;城虽大,无过三百丈者;人虽众,无过三千家者。……今千丈之城万家之邑相望也。”此亦不是虚语。如当时韩国的宜阳县城,居然“城方八里,材士十万”(注:《战国策•东周策》。),规模有如一郡城;而齐国的国都“临淄之中七万户”(注:《战国策•齐策》。)。杨宽先生指出:“战国时代各国已普遍设置郡县,小郡有十多县,大郡有三十多县。县筑有城,城中有市。”(注:《战国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97页。)从城市的规模之大,数量之多,或可以想见当时城市生活市场的繁荣。然而在这些个城市中,“千钟之藏”“万钟之藏”(注:《管子•轻重丁》。)者比比皆是。如宜阳县城,《战国策•东周策》上说它“粟支数年”。《史记•张仪列传》说“秦地半天下,积粟如丘山”。同书《苏秦列传》则说燕、赵二国“粟支数年”,齐国“粟如丘山”,楚国“粟支十年”。毫无疑问,储备如此大量的粮食,无非是要用于日常的军事消费、官吏俸禄(注:参见王惠贤、陈锋主编《俸禄制度史》第一章20~21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和备战。而当时政府所需之手品,也同样取自于官府手工业。据《周礼•冬官•考工记》,当时的官府手工业有:“凡攻木之工七。攻金之工六。攻皮之工五。设色之工五。刮摩之工五。抟埴之工二。攻木之工。轮。舆。弓。庐。匠。车。梓。攻金之工。筑。冶。凫。栗。段。桃。攻皮之工。函。鲍。韗。韦。裘。设色之工。画。缋。钟。筐。变。刮摩之工。玉。楖。雕。矢。磐。抟埴之工。陶。瓬。”除此之外,当时主要的官府手工业还有纺织。《左传》成公二年载:“楚侵及阳桥。孟孙请往赂之。以执斲执针织纴。皆百人。”显然,其中的执执针和织纴之工种,即与纺织有关。可见,城市作为当时的、军事中心,其主要人员(军政人员及其家属)的消费,是来自于政府的实物支付,而不是来自于市场。这必然会使当时城市生活市场的发展,受到极大的限制。所以,城市在当时,未必就是可以让一般商人们做大生意的地方。
(8)盐铁特许权与盐铁巨商的出现
战国时代的商人,真正发大财的,主要还是那些盐铁商。《史记•货殖列传》上所记的战国时代的大商人,如:白圭、猗顿、郭纵、乌倮氏、寡妇清之先世、蜀之卓氏、梁之宛孔氏等,凡七人。其中,除了白圭和乌倮氏,其他五人皆以经营盐铁致富。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注意的现象。盐铁为人民的生活和生产所不可或缺,经营这两种商品的人最能致富。然当时能经营此两种商品之人,必定要得到国家的某种特许权。其如盐的生产和运销,就不是随便哪个人都可以从事的。《说苑•臣术》上说:“秦穆公使贾人载盐,征诸贾人。”此为春秋时事。秦地本不产盐,由商人从邻国贩运,应该由来已久。如今生出秦穆公指定商人贩运食盐事,只能说明秦国大约于此时建立了经营食盐的特许制度。可以肯定的是,这种特许权的授予,不仅会给获得它的商人们带来丰厚的盐利,秦国的国君也肯定可以从中分肥。秦在商鞅变法时,这种特许制度可能有了进一步的强化。后来董仲舒论及秦用商鞅之法,就谈到“盐铁之利”倍增(注:《汉书•食货志上》。)的情况。
相信整个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对盐铁的经营,都会逐渐实行类似的特许制度。《管子•海王》谓管仲与桓公论富国之术。管仲曰:“唯官山海为可耳。”桓公问管仲:“然则国无山海不王乎?”管子答道:“因人之山海假之。名有海之国售盐于吾国,釜十五,吾受而官出之以百。我未与其本事也,受人之事,以重相推。此用人之数也。”此谓无山海之利的国家,可以通过控制对盐铁的进口来富国。至于有山海之利的国家,更可以通过对资源之垄断,在当时的国际贸易中取利。如《管子•地数》就声称,有盐的国家,可以“煮沸水以籍於天下”。
以国家对盐铁资源的垄断来攫取利益,在当时被认为是有效的办法,就是实行盐铁特许制度。问题是,这样的特许权,是决不会白给的。商人们为了获得这种特许权,必须去交结权势。《史记•货殖列传》谓刀闲用奴虏“逐渔盐商贾之利,或连车骑,交守、相……起富数千万”。此虽是西汉时事,然亦可以想见盐商与官府之,在战国乃至更早的时代都已经产生。可以想见,如子贡之“束帛之币以聘享诸侯”,大概也就是为了这类特许权的缘故。
从《管子》的记载中,我们还可以看到这种特许制度的立意与大概的做法。其《海王篇》记齐桓公与管仲语,曰:“请以令,断山木,鼓山铁,是可以毋籍而用足。管子对曰:“不可。今发徒隶而作之,则逃亡而不守。发民,则下疾怨上,边境有兵,则怀宿怨而不战。未见山铁之利,而内败矣。故善者不如与民量其赢,民得其十,君得其三。”这就是说,如果国家以直接经营的方式对治铁进行垄断,在政治上和经济上都是得不偿失的;应该采取的方式是“与民量其赢”,从而与民(商)分利。可知此项关于冶铁特许制度的立意,与前面所说的食盐特许制度,原是一样的。
春秋战国时期,惟此种盐铁特许制度的建立,才使得盐铁经营中逐渐形成了某种排他性产权,由此形成了盐铁经营的规模效益,造就出以上所说的这些大商人。否则,要么是国家彻底垄断盐铁,要么就是盐铁的完全分散化经营。在完全分散经营的情况下,以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不可能有什么人具有这样的实力,能够逐渐独立地对盐铁进行垄断性经营。
(9)白圭之“二十取一”
其他的交换领域里,商人虽然也可以通过贱买贵卖发财,但总是极不容易的。像范蠡那样,因为在“天下之中,诸侯四通”之地做生意,以至十九年中“三致千斤”(注:《史记•货殖列传》。),实属凤毛麟角。如白圭,司马迁转述了他讲的经商发财的道理,转述了他对经商的道理并非泛泛之辈能够掌握的感叹,却并没有讲他究意发了多么大的财。另一个乌氏倮,按司马迁在《货殖列传》上所说,他先是畜牧牛马“及众”;卖掉之后,又去“求奇绘物”,献给“戎王”;“戎王”接受了他的馈赠,只知道是好东西,却不知倒底价值几何;及回赠牛马,竟“什倍其偿”。显然,这个乌氏倮并不是什么商人。
《孟子•告子下》记孟子与白圭论什一税。白圭曰:“吾欲二十而取一,何如?”孟子曰:“子之道,貉道也,万室之国,一人陶,则可乎?”白圭曰:“不可,器不足用也。”孟子曰:“夫貉,五谷不生,惟黍生之;无城廓、宫室、宗庙、祭祀之礼,无诸侯币帛饔餐,无百官有司,故二十取一而足也。今居中国,去人伦,无君子,如之何其可也?陶以寡,且不可以为国,况无君子乎!欲轻之于尧、舜之道者,大貉小貉也;欲重之于尧、舜之道者,大桀小桀也。”白圭身为魏相,且为“天下言治生者祖”,像孟子讲的那些道理,他是不会不懂的。也许他是太想实行二十税一,才忍不住把话讲了出来,结果被孟子用极普通的道理抢白了一顿。《孟子》上没有记载白圭的反驳。但这样的一个精明而且颇有地位的人,讲出这样的话,或亦有它自己的道理。
也许,白圭所考虑的,就是以降低农业税的办法,来促进市场的交换。他是商人出身,这样想是完全有可能的。何况他的生意经就是:“人弃我取,人取我与。夫岁熟取谷,予之丝漆;茧出取帛絮,予之食……欲长钱,取下谷。”(注:《史记•货殖列传》。)而所有这些,都必须是在低税率的情况下才能做到的。盖在高赋税(实物税)的情况下,农民能投放上市的谷物决不会多;而那些军功贵族,尽管拥有大量的地租,但因为谷价看涨,也不肯轻易将粮食上市,甚者至于“腐朽五谷而不散”(注:《管子•轻重丁》。)。如此,即使是收获季节,正是商人准备“人弃我取”的时候,可谷价还是掉不下来,以至于越来越贵。商人手上没有粮食,粮食越贵对商人越不利。就谷价贵贱对农商所造成的伤害,范蠡曾谓“二十病农,九十病末。”(注:《史记•货殖列传》。)白圭与范蠡差不多是同时代的人,想来也不会不懂得这个道理。
可是,在战国时代,以控制谷物来最大限度地控制市场,提高谷物价格,似乎已成为国家财政的一项主要目标。《管子•国蓄》曰:“凡五谷者,万物之主也。谷贵则万物必贱,谷贱则万物必贵。两者为敌,则不俱平。故人君御谷物之秩相胜,而操事於其不平之间,故万民无籍,而国利必归於君也。”又曰:“人君挟其食,守其用,据有余而制不足。”国家财政因战争的需要,不能不以实物为主,赋税也因此不能不重;而控制了粮食,在当时也等于最有效地控制了社会的经济命脉。必须特别指出的是,这种对于粮食的控制,必须造成市场对粮食的需求有一个较大的缺口。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据有余而制不足”。商人在这样的情况下,那怕他就是白圭,把“人弃我取,人取我与”的生意经吃得很透了,也一样莫可奈何。 3、盐铁商人与乡村生活市场
业已指出,战国时期国家对手品的消费,大都来自于官府手工业。国家如果需要什么,也尽可以从人民那里征取。总而言之,当时是不存在什么国家定货市场的。由此可以推论,当时盐铁的销售,主要是在乡村生活市场上。且由于受国家之横征暴敛,农民实际能够用于市场交换的东西非常有限,这决定了他们在乡村生活市场上要得到的,主要就是盐铁。如果此言不谬,那么,在当时的商人中,真正与乡村市场之交换有密切关系的,应主要是盐铁商人。
《史记•货殖列传》说刀闲利用奴虏,为自己“逐渔盐商贾之利”。据此“渔盐商贾”四字,可知刀闲经营的项目,除了食盐之外,还有其他的一些商品。估计刀闲是利用这些奴虏,在各处设立货栈,把盐批售给那些活跃于乡村市场上的贩夫贩妇,任其销往别处。然而在这后一种交易中,总会有相当大比例的物物交换。这些货物,或被贩夫贩妇们自己屯积起来,以乘时牟利;如果市场前景看好,货栈也会同意以此类货物充抵买盐的货款。实际上,由盐商来兼营乡村市场上的一些其他方面的贸易,是最的。盖食盐的运销,不仅范围广大,销售量也大而稳定。盐商因此有能力在一个相当大的地界之内,于各处建立固定的销售点,并通过贩夫贩妇把盐销售到乡村的角角落落,由此周知其销盐地界内的各种货物的行情,利用销盐兼营其他贸易,降低交易成本。在这一方面,铁商与盐商也有同样的优势。《史记•货殖列传》上说:“秦伐魏,迁孔氏南阳。大鼓铸,规彼池,连车骑,游诸侯,因通商贾之利。”此“因通商贾之利”数字,即为铁商通过其经营冶铁之便利,兼营其他货物之交易。
以上两事,或汉或秦,但可以想见战国时的盐铁工商之家就是这样做的。司马迁说“齐俗贱奴虏”,而刀闲用他们“逐渔盐商贾之利”。这突出了刀闲之与众不同,也突出了“齐俗”与其他地方之不同。战国时,用奴隶经商,应该是很普遍的事。《货殖列传》谓白圭“与用事僮仆同苦乐”。此所谓“用事僮仆”,想必就是为他经营商业,并且能独当一面的人物。
一方面,在一定的地界内,建立起自己的销售网络;另一方面,又利用这一网络,周知这一地界内各处的市场行情,兼营其他货物。于是,战国时期的盐铁商人,不仅成为当时社会中财力最富厚的一个商人阶层,而且他们的活动也在一定的地界内,使当时的城乡生活市场有了某种统一性。这种统一性,表现为商人势力及其牟利行为,对原来的“以其所有,易其所无”的乡村生活市场的改变。
二 大一统之后的国家财政市场
所谓财政市场,是因政府之财政施为而形成的市场。在一个农业社会里,这种财政市场,一般是挤占生活市场为自身存在的前提的。财政市场越是膨胀,生活市场就越是萎缩。在古代,政府建立财政市场的手段,或是借助其赋税政策,或是借助其专利政策。而市场交换的普遍化,以及相当程度的货币经济,则是财政市场形成的必要条件。问题在于无论是市场交换之程度,还是货币经济之程度,往往都是政府选择的结果;而强大的政府力量,以及在当时压倒一切的政府财政需求,使得政府在作出这种选择时,所受的制约是非常有限的。
1、汉代的货币财政与财政市场
(1)战国、秦朝的赋税征实政策及原因
根据《汉书•食货志》,可知李悝以钱币来农户的市场消费需求。根据《史记•滑稽列传》,亦可知邺县三老、廷掾赋百姓以钱币。故可断言,在战国时期,乡村生活市场上的货币交换关系,已有了一定程度的。乡村生活市场上的货币交换关系的发,与盐铁之消费关系最为密切。但尽管如此,在当时通常的赋税征收中,征收货币的情况不会很普遍。因为当时各国所厉行的,是一种战时体制,通行的是实物财政。实物与货币二者,政府选择的主要是实物。《管子•山至数》谓管仲曰:“王者藏于民,霸者藏于大夫,残国亡家藏于箧。”桓公问管仲:“何谓藏于民?”管仲答道:“请散:栈台之钱,散诸城阳;鹿台之布,散诸济阴。下令于百姓曰:‘民富,君无与贫;民贫,君无与富。故赋无钱布,府无藏财。’赀藏于民。岁丰,五谷登,五谷大轻,谷贾去上岁之分。以币据之,谷为君,币为下。国币尽在下,币轻,谷重上分。上岁之二分在下,下岁之二分在上,则二岁者四分在上。则国谷之一分在下,谷三倍重。邦布之籍,终岁十钱。人家受食,十亩加十,是一家十户也。以国币之分复布百姓,四减国谷,三在上,一在下,复箧也。”要详解此段文字,殊属不易。为不至于引出歧义,不如抓住关键的“赋无钱布,府无藏财”一句。盖国家实行赋税征实的政策,而不向农民征取货币,买贱鬻贵之权就不会落入商人手里。而所谓藏富于民,亦即藏币于民。此则为国家通过对谷物的控制,来控制人民的生计。吕思勉先生指出:“然则藏富于民,乃谓散币以聚谷,非谓上于人民之生计,一无所知,徒以寡取为仁”。对此,先生所作《〈管子•轻重〉三》已论之甚确。(注:见《吕思勉读史札记》。)显然,赋税征实是战国时期各国财政赋税政策的基本特点。征实的主要内容是谷物和布帛。除此之外,各国还对人民征取沉重的力役。“力役之征”与“粟米之征”和“布缕之征”,(注:《孟子•尽心下》。)是战国时期各国财政的三个主要来源。
秦统一之后,一方面为修长城、筑道路、建宫殿、造陵墓等,征用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另一方面为保持一支强大的军队和一个庞大的官吏系统,也不得不征用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故其时国家之赋税征收,亦不得不以实物和力役为主。秦一直有所谓“口赋”。《汉书•食货志》引董仲舒语,曰:“秦用商鞅之法,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可知口赋创自秦统一六国之前。《史记•张耳陈余列传》引武臣语,谓秦朝“头会箕敛”。所谓“头会”,就是按人头征收谷物;而“箕敛”则是征收时以箕量谷的样子。可见,统一之后,口赋制度仍被沿用,征取的一般也还是实物。
(2)西汉赋税大量征收征收货币
入西汉之后,赋税征收实物和力役的政策被改变了。其时,国家因“轻徭”而始能“薄赋”。但此所谓“轻徭”,并非就是减省力役之征,而是将其转化为国家的货币收入。如西汉的“更赋”,《汉书•昭帝纪》注曰:“如淳曰: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践更’,有‘过更’。古者正卒无常人,皆当迭为之。一月一更,是为卒更也。贫者欲得雇更钱者,次值者出钱雇之,月二千,是为践更也。天下人皆直边戍三日,亦名为更,律所谓徭戍也。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又行者当自戍三日,不可往便还,因便住一岁一更。诸不行者,出钱三百入官,官以给戍者,是谓过更也。”可知其时男性年二十三至五十六者,凡不具备免役特权的,每年都必须在郡县服役一月,叫作“卒更”。而不愿服“卒更”之役者,则可以出钱二千代役,叫作“践更”。此外,无论何人,每人每年还必须戍边三日,或出钱三百充役,是为“过更”。盖此卒、践更及过更,并不属“正卒”之役。按《汉书•食货志》注:“师古曰:‘正卒,谓给中都官者也。’”又《通考•户口考》一,谓“戍中都官者一年”。可知正卒之征与更赋无关。估计这种为期一年的卒役,一般民户是免不起的。践更一月为二千,过更三日为三百。以此类推,正卒之役又当几何?惟在武帝之前,国家真正征用的力役有限,百姓凡未被征用者,就必须缴纳更赋钱。后来王莽特别拎出汉朝“常有更赋,罢癃咸出”这一点,以示汉朝之弊政。(注:《汉书•食货志上》。)可见,更赋是为流朝财政的一项重要的货币收入。
除更赋之外,西汉征取钱币的大的税项,还有口赋和算赋。《汉书•昭帝纪》注曰:“如淳曰:‘汉仪注:民年七岁至十四出口钱,人二十三;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者,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马也。’”同书《高帝纪》曰:“(四年)八月,初为算赋。”注曰:“如淳曰:‘汉仪注:民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一算,为治库兵车马。’”同书《惠帝纪》曰:“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注曰:“应劭曰:‘汉律: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钱。唯贾人与奴婢倍算。今使五算,罪谪之也。’”汉朝的田税之轻,是众所周知的。高祖时,“轻田租,什伍税一”。至景帝时,又行“三十而税一”。(注:《汉书•食货志上》。)用孟子的话来说,这算是“貉道”了。但无论口赋、算赋,还是更赋,最终都是出自田亩。它们实际上所反映的是同一个主题,即汉朝财政在很大程度上的货币化,以及因这种货币化而形成的一种非常态的财政市场。所以,经过文景之治,一方面固然是“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至腐败而不可食”。而另一个方面则是“京师之钱累钜万,贯朽而不可校”。(注:《史记•平准书》。)(3)乡村生活市场萎缩
将实物和力役之征转化为货币之征,是需要一定的市场基础的。毫无疑问,就像前面所分析过的那样,这样的市场基础,在战国时期就已经存在了。但是,这样的转化,并不能使原来的生活市场进一步扩大,而只能是造成财政市场对生活市场的挤占。其中最明显的例子,就是粮食价格过低。《史记•律书》谓孝文帝即位时,“粟至十余钱”一石。《太平御览•时序部•丰稔》引《桓子新论》语:“世俗咸曰,汉文帝躬俭节约,修道德,以先天下,天下化之,故致充实殷富,泽加黎庶,谷至石数十钱。”《风俗通》则谓:“文帝盛时,谷升一钱(合一百钱一石)。”针对后两个数字,彭信威先生指出:“这些价格同上其它低物价比起来,似乎并不低。但要知道,当时用的是四铢半两,而且还有许多私钱。考虑到这些因素之后,就晓得当时物价确是很低。所谓文景之治就是建立在这种低物价上的。”(注:彭信威:《中国货币史》163页。)
至于造成这种低物价的原因,则是财政市场上的货币紧缺。盖国家把大量的实物和力役之征转化为货币之征,货币紧缺就是当时的一个不可避免的现象。正因为如此,农民必须以更多的土地产品去换取所需交纳的货币;而商人们则可以以较少的货币收购更多的土地产品。这就是国家财政市场对乡村生活市场的挤占。其后果则如晁错所说:“当具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此商人所以兼并农人,农人所以流亡者也!”(注:《汉书•食货志上》引晁错语。)这种财政市场对乡村生活市场的挤占,对盐铁商人是最有利的。这是由于在国家财政市场上,他们可以出更低的价格,收购到比原来更多的土地产品和赚取更多的货币。这也就使我们不难理解,汉初那些发大财的,主要还是盐铁商。如《史记•货殖列传》所例举之蜀卓氏、程郑、宛孔氏、曹邴氏、刀闲等。
(4)晁错贵粟疏释读
乡村生活市场因盐铁商人的卷入,而产生了以牟利为目的,以货币和商人为媒介的交换关系。然而财政市场的建立,却并非是由乡村生活市场市场中的这些既有的市场因素所决定的。导致财政市场建立的原因,不在于市场,而在于政府的财政需要。财政市场的建立,与政府采取某些财政措施来推动的,是毫不相干的。实际上,有时候政府为自身财政利益而制定的某项财政政策,确实会对当时的经济产生积极的作用。如盐铁经营的特许制度就是这样。但是,如果把市场作为增加国家财政的工具,把生活市场利用为国家财政市场,作用就完全相反了。对于这个问题,当时人也已经有了比较深刻的认识。汉文帝时,晁错曾上疏,其中说道:
今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方今之务,莫若使民务农而已矣。欲民务农,在于贵粟;贵粟之道,在于使民以粟为赏罚。今募天下入粟县官,得以拜爵,得以除罪。如此,富人有爵,农民有钱,粟有所渫。夫能入粟以受爵,皆有余者也;取于有余,以供上用,则贫民之赋可损,所谓损有余补不足,令出而民利者也。顺于民心,所补者三:一曰主用足,二曰民赋少,三曰劝农功。今令民有车骑马一匹者,复卒三人。车骑者,天下武备也,故为复卒。神农之教曰:“有石城十仞,汤池百步,带甲之兵百万,而亡粟,弗能守也。”以是观之,粟者,王者大用,政之本务。令民入粟受爵至五大夫以上,乃复一人耳。此其与骑马之功相去远矣。爵者,上之所擅,出于口而无穷;粟者,民之所种,生于地而不乏。夫得高爵与免罪,人之所甚欲也。使天下入粟于边,以受爵免罪,不过三岁,塞下之粟必多矣。(注:《汉书•食货志上》。)
这段为人所熟知的文字,着重讲了通过“贵粟之道”,可以使“富人有爵,农民有钱”,“贫民之赋可损”的道理。值得引起重视的是,晁错这段话的中心思想就是“贵粟”,并因此请求汉文帝减轻对“赋”的征收。所谓“赋可损”,“民赋少”,都是他对汉文帝直接提出的要求。《汉书•食货志上》所载晁错之言,还讲到“明君贵五谷而贱金玉”,讲到汉朝的“急政暴赋”。联系到以上所引晁错讲到的“当具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此商人所以兼并农人,农人所以流亡”等语,可知他实际上是在强调“赋”在商业侵害农民时所起的作用。而他所讲的商业,实际上指的正是由国家之“赋”而形成的财政市场。
(5)西汉建立全面的财政市场的努力
西汉至武帝统治时期,由于出现了财政危机,国家遂企图独享财政市场之利益。其具体的做法,就是取消行之已久的盐铁特许制度,由政府自行经营盐铁。其时,王国的问题已经解决,山海资源的垄断权也已全部收归朝廷。这些都为国家垄断财政市场之利益创造了条件。于是,在公元前119年,汉武帝“使孔仅、东郭咸阳乘传举行天下盐铁,作官府”。值得注意的是,孔仅和东郭咸阳,一个是当时的“南阳大治”,一个是“齐之大鬻盐”;而后来厉行这一盐铁官营政策的桑弘羊,也是“贾人子”;至于各级盐铁官吏,通常也都选用“盐铁家富者”(注:《汉书•食货志上》。)担任。这种用原来的盐铁商为国家经营盐铁办法,显然是为了争取盐铁商的合作,并利用他们经营盐铁的现成经验和销售,最大限度地减少盐铁官营的成本。
以盐铁官营来垄断盐铁之利,国家不仅可以吃掉盐铁商经营盐铁所获的利润,还可以吃掉他们借助国家财政市场所获得的那一部分利润。而更重要的还在于,通过对盐铁的垄断,国家可以充份地发挥财政市场的敛财效应。盐铁“贾贵,或强令民买之”(注:《汉书•食货志上》。),这是西汉实行盐铁官营之后很普遍的做法。把农民对盐铁的消费纳入了国家的财政市场;盐铁的价钱又往往比过去贵了很多;而本来在生活市场上通过物物交换就可以得到的东西,现在却必须支付了货币才能得到;于是,在汉武帝治下的农民,他们的生活和生产几乎全都被控制在国家的财政市场上了。
必须指出,从总体而言,秦汉以至明清,像西汉这样实行全面盐铁官营的,毕竟是少数。官盐铁,因其成本是最高的,所以不可能长久地施行。《盐铁论•刺权》曰:“自利官之设,三业(盐铁、均输、酒榷)之起,贵人之家云行于涂,毂击于道;攘公法,申私利,跨山泽,擅官市,非特巨海鱼盐也;执国家之柄以行海内,非特田常之势、陪臣之权也;威重于六卿,富累于陶卫,舆服僭于王公,宫室溢于制度,并兼列宅,隔绝闾巷;阁道错连足以游观,凿池曲道足以骋鹜;临渊钓鱼,放犬走兔,隆豺鼎力,蹋鞠斗鸡;中山素女扶流微于堂上,鸣鼓巴、俞作于堂下;妇女被罗纨,婢妾曳絺紵;子孙连车列骑,田猎出入,毕弋捷健。”商人(主要是盐铁商)摇身一变而为朝廷“利官”,即专权擅利、穷奢极欲的到如此地步,以至于把盐铁之官营,变为朝廷内部对盐铁高额垄断利润的分脏。惟此,要满足国家之财政需求,盐铁的价格自不能不一涨再涨。像这样的状况,虽然在某些场合下可以稍得改善,但其败坏的趋势则不可避免。最终,所谓盐铁之官营,不过是似有还无的一种东西了。后来王莽实行“五均六筦”,其“六筦”之中,有盐铁之官营(注:《汉书•食货志下》。)。可见,在此之前,这制度基本上已是形同虚设了。
2、国家财政市场之重建
(1)中唐以前国家财政以实物和力役为主
自西汉而后,历代对盐铁,一般都不再实行全面的官营,而是实行“专利”。如东汉,虽曾仿效西汉,实行盐铁官营,却终因“吏多不良,动失其便”(注:《后汉书•和帝纪》。)而放弃。此后,历三国、两晋、南北朝,国家对盐铁的控制则趋于松弛。此固由国家分裂、战事连绵、动荡、政权更迭所致,但也有其他更重要的原因。如这一时期的北方,由于战争所造成的极大破坏,人口大量死亡,生产奄奄一息;其地之所产,人力之所出,尚不足供国家之实物与力役之需求。在这种情况下,乡村市场的交换,恐怕基本只能是以物易物了。《三国志•魏志•文帝纪》上说,其时“以谷贵,罢五铢钱”《通典•食货八》亦记此事,谓当时“罢五铢钱,使百姓以谷帛为市买。”至于其他各朝,除了西晋,情况也大致如此。《魏书•食货志》就说,北魏一直到太和年间,都还是“钱货无所周流”。既然在乡村生活市场上是物物交换,既然国家对实物与力役的榨取都嫌不足,那么与其对盐铁抽税或实行官营,间接地榨取农民,倒不如直接从租调力役中榨取来得更方便些。东汉之后,中国北方之各政权,之所以对盐铁之利不甚重视,关键就在于此。
至于当时的南方,因战乱较少,又得大批北方人口南下,生产力有很大的提高,商业也远比当时的北方要繁荣得多,于是又出现了一些将实行和力役折钱征收的情况。刘宋时,曾经“田进一亩,度以为钱”(注:《宋书•周朗传》。)。至南齐,田租、户调、口税和徭役征钱,则开始形成制度。永明四年(486年),诏令“扬、南徐二州, 今年户租三分现布,一分取钱。来岁以后,远近诸州输钱外,并减布直,匹准四百,依旧折半,以为永制”。(注:《南齐书•武帝纪》。)其后,徭役亦折钱。如会稽的“塘役钱”。(注:《南齐书•王敬则传》。)扬、南徐二州的桥桁、塘埭丁,也都“敛取现钱”(注:《南齐书•东昏纪》。)。据此,可知当时的乡村生活市场,也有被国家利用为财政市场之可能。但是,这种对实物与力役折征货币的情况,从来都不曾成为南朝财政重要方面。此外,在南朝,即使是经营盐铁,也与经营一般商品并没有什么两样,都只不过是私人经营而国家课税。总而言之,国家既不在赋税中征收大量货币,也不对盐铁实行垄断,南朝的市场形态就比较正常,一般不存在财政市场挤占生活市场的问题。
入隋而唐,一直到安史之乱以前,国家之赋税征取,主要仍为实物与力役。值得深思的是,此时南方赋税征收中原有的货币之征,当国家统一之后,反而在租、庸、调的征取中消失了。此赋税制度之取法于北朝,从表面上看,好像是一种制度上的“倒退”。然究其原因,则纯粹是由当时的政治和军事的形势所决定的。盖隋朝的政治、军事中心立于西北。而以当时西、北地方之物产,殊不足供西北之用。惟其如此,国家必须从各地征收大量实物,通漕设仓,以给西北。隋文帝在河置黎阳仓、常平仓,在陕西置广通仓;三仓逐次转运长安。其后隋炀帝迁都洛阳,又置洛口仓、回洛仓。此外,隋之各州也都置仓积粮。而为了运输上的便利,隋文帝又开广通渠,隋炀帝则开了沟通南北的大运河。凡此置仓积谷,开河运输,都表明了隋朝的财政,因充实西北的需要,不得不主要依赖实物和劳役之征。及唐朝建立,亦一意经营西北,规模则有甚于隋,同样需要调运天下物产,以济西北之用及储备。《新唐书•食货志》上就说:“唐都长安,而关中号称沃野;然其土地狭,所出不足以给京师,备水旱,故常转漕东南之粟。”一直到中唐之前,唐朝的财政都是以实物和力役为主的。
从隋朝统一到唐朝安史之乱,大约一百六七十年间,国家对盐利也不甚注意。《隋书•食货志》谓隋时“通盐池盐井,与百姓共之。远近大悦”。估计此所谓“与百姓共之”,即任民贩运,国家不过课税而已。问题在于隋朝对人口的控制是非常严格的,国家掌握了大量的人口,可以直接从他们那里征取了租、庸、调。且其时,赋税之征取以实物与力役为本,所以也就不必在乎盐铁之利。而唐朝在安史之乱前,对人口的控制亦基本不失规矩,租、庸、调之征取亦足,故也只对食盐采取征税的政策。在第五琦改革盐法之前,唐朝盐价低得惊人,每斗才十文钱。可知当时国家之盐税也是非常低的。
赋税的征收,基本以实物和力役为主,对食盐之课税又非常之轻,可知隋唐两代,在安史之乱以前的将近两个世纪里,一直没有建立起国家的财政市场。但安史之乱爆发以后,因西北政治、军事重心之倾覆,这种情况则随之改变。 (2)中唐以后国家财政市场之重建
公元758年,这是安史叛乱的第四年。由于安史的叛乱, 唐朝原来在西北所采取的积极进取的政策,此时已经放弃。惟此,它原来所执行的财政政策,也相应地开始改变。而其时国家支出浩繁,赋税之地以及可赋税之人口却锐减,急需采取新的财政对策。正是在这这种情况下,唐朝开始改革盐法。
据《新唐书•食货志》:“乾元元年,盐铁铸钱使第五琦,初变盐法,就山海井灶近利之地,置监院;游民业盐者为亭户,免杂徭;盗鬻者论以法。”及第五琦为诸州榷盐铁使,尽榷天下盐,计加时价百钱而出之,为钱一百一十。即此,可知第五琦已将食盐的生产与运销都改为官营。其具体的做法是:一、凡从事食盐生产者,必须经国家登记,成为专门生产食盐的亭户;二、一律于产盐地设“监院”收购;三、采取“节级相输”的运送方式;(注:殷亮《来鲁公行状》。)四、“斗加时价百钱而出之”。很显然,第五琦的盐法改革,就是把食盐的生产和运销都改为官营。由此,唐朝始建立起国家的财政市场。但是,这种由食盐官营而建立起来的财政市场,并没有唐朝的财政带来很大的利益。其时,商贾固无所牟利,但国家一年的盐利之入,也不过四十万缗。其中原因,一方面固然是由于官营成本太高;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官营食盐只能在较小的范围内销售,有相当一部分食盐必须转卖给商人,才能销往比较边远的乡村。于是在四年之后,刘晏对第五琦的食盐官营做了很大的改变。其基本精神,就是在食盐产地,将所收官盐高价批发给盐商运销,所谓“收盐户所煮之盐鬻于商人,任其所之,其余州县不复置官”(注:《资治通鉴》卷二二六,大历十四年。)。这一改变,不仅大量减省了原来必须由国家支付的食盐的运输和销售成本,也使官盐的销售范围扩大了许多。于是,仅十年左右,唐朝的盐利就猛增到了六百万缗,“天下之赋,盐利居半”(注:《新唐书•食货志》。)。
显然,第五琦搞的盐法,与汉武帝时的盐法基本如出一辙。我们把这种由国家直接经营食盐的做法,叫作食盐官营。而刘晏搞的盐法,虽与上通行的食盐特许制度,在立法的用意方面有所一致,但就其攫其盐利的方式而言,又与特许制度有很大的不同,具有很大的掠夺性,充份地反映出国家之暴力。刘晏之后,唐朝屡次大幅度地提高食盐批发价,每斗盐从原来的一百十钱,进至二百钱、三百钱,甚至三百七十钱。而那些贩卖官盐的商人,在提高食盐的售价上,也是胆大包天。“豪贾射利,时或倍之”(注:《新唐书•食货志》。),这同样是国家暴力的一种延伸。此即所谓国家“专利”。
“官营”的特点在于它是“经理型”的,而“专利”的特点在于它是“税收型”的。由刘晏所建立的这种食盐专利制度,造成了一个巨大的国家财政市场,同时也成为历代食盐专利制度之蓝本。唐以后,历代对食盐专利制度的设置越来越严密,却不失刘晏之本意。而随着社会生活的,另外一些人民生活的必需品,诸如酒、茶之类,也逐渐成为国家的专利品。但这些所谓的必需品,与食盐之“必需”有本质上的不同,国家不可能对它们实行像食盐那样的专利,故不能与食盐之专利相提并论。
虽然安史之乱终于在公元763年结束, 但当时唐朝的西北和北部地区,已经是藩镇遍布。朝廷既然不能控制这些藩镇,其传统的以西北为、军事重心的政策,当然也就无法继续下去。随之而来的,则是传统的以实物和力役为主的赋税政策的放弃。据《旧唐书•食货地上》:“大历四年正月十八日,敕有司完天下百姓及王公以下,每年税钱分为九等:上上户四千文,上中户三千五百文,上下户三千文,中上户二千五百文,中中户二千文,中下户一千五百文,下上户一千文,下中户七百文,下下户五百文。”又据《通典•食货六》记载:“按天宝中天下计帐,户约有八百九十余万,其税钱约得二百余万贯。”
户税在唐朝武德年间(618~626年)就有了。然当时征取,并不一定用钱,可以折纳实物,也可以征收货币。至开元时(713~741年),则征收货币,年平均税额约为77万贯。而自开元十年始,唐朝又征“别税”80万贯(注:以上参见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第二卷,第一章,第二节。)。可见当时平均每户要负担的货币税是很轻的。按上引《通典》的记载,天宝时八百九十余万户,税钱约二百余万,平均每户也不只不过负担二百二十余文。而根据大历四年(769年)的户税交纳规定,连第九等户所必须交纳的户税(钱),都要大大超出开元年间之平均数。不过,由于当时国家控制的人户锐减,国家真正收到的户税总数,可能还不及天宝年间。
除户税之外,安史之乱以后,唐朝还创增“青苗钱”。《旧唐书•食货志上》说:“诸道税地钱使、殿中侍御史韦光裔等,自诸道使还,得钱四百九十万贯”。此事在代宗永泰二年,即公元766年。 而这一年,亦即大历元年。据《新唐书•食货志一》谓这一年皇帝诏“天下苗一亩,税钱十五……又有地头钱,每亩二十。通名为青苗钱。”《旧唐书•食货志上》还记载了大历八年之朝廷敕令:“青苗地头钱,天下每亩率十五文。以京师烦剧,先加至三十文。自今已后,宜准诸州每亩十五文。”看来,在当时税制极其紊乱,而国家财政又十分吃紧的情况下,青苗钱的税率并没有严格规定,不过是根据国家需要而随时增减。
在杨炎实行两税法改革之前一年,唐朝的货币总收入为一千二百万缗,其来源主要是盐利、青苗钱和户税,另外还有其他的一些杂税。但是,也就在实行两税的当年,唐朝的货币收入,不计盐利,就高达一千三百余万缗(注:《旧唐书•德宗纪》。)。必须指出的是,两税法的一个中心问题,就是以“计钱”为体,以“折钱”为用,所谓“定税计钱,折钱纳物”。其大致的做法,就是国家财政以货币来预算赋税总收入,征收的时候则按需要部分地进行实物“折纳”。通过“计钱”与“折纳”,国家财政的总的预算能力增强了,而农业赋税的征收也与市场(财政市场)价格的起落联系在一起。尤其是在两税法实行之后,因国家征取大量的货币,造成了市场上严重的“钱重货轻”。在这种情况下,即便“计钱”的税额不变,“折纳”仍会使剥削量加大。两税施行之后,“物价渐贱,所纳渐多”,甚至达到“往者输其一,今过于二矣,虽官非增赋而私已倍输”(注:《陆宣公集》卷二十二。)的程度。
两税法之“定税计钱,折钱纳物”,使唐朝的财政市场极大地膨胀起来。两税法实行之后,数年之间,唐朝财政的货币收入就高达三千万缗。(注:《通典•食货六》。)可以肯定地说,其中很大部分,是因两税“计钱”而来的。《资治通鉴》卷249大中7年条,云:“每岁天下所纳钱九百二十五万余缗,内五百五十余万缗租税,八十二万余缗榷酤,二百七十八万余缗盐利。”唐朝后期,国家财政分为上供、送使、留州三个部分。故此九百二十五万余缗,当为上供部分。按此上供部分中货币租税所占的59%的比例外例推算,唐朝三千万缗的货币总收入中,由赋税征收而来的,应该有一千七百余万缗。在钱重物轻的情况下,赋税征收如此之多的货币,上市的货物必然倍增。于此,我们则不难想象当时国家财政市场上“商品经济繁荣景”的景象了。然而不应该忘记的是,因为“折钱纳物”,农民还不得不以国家财政市场上的价格标准,向官府缴纳更多的实物。这种“折钱纳物”,往往是“惟计求得之利宜,靡论供办之难易。所征非所业,所业非所征,遂或增价以买其所无,减价以卖其所有”(注:《陆宣公集》卷二十二。)。毫无疑问,其结果肯定是使国家财政市场上的商品经济更加“繁荣”。 3、唐以后历朝的国家财政市场
(1)食盐专利制度的深化
刘晏的盐法和杨炎的两税法,为唐以后历朝之财政市场奠定了基本的制度基础。但就食盐专利本身而言,其垄断利润不可能长期保持在一个很高的水平上。因为,盐价如果高到难以忍受的程度,一方面会造成人民减少其正常的食盐消费的情况;而另一方面则会引起大规模的食盐走私。在前一种情况下,政府基于对可能造成的社会动荡的优虑,会以降低盐价来缓解社会紧张。而在后一种情况下,政府如果不采取行动,官盐的销售量就会大量下降;而一旦采取行动,就会(1 )增加大量的财政开支,甚至抵消政府在此项专利上的收入;进而(2 )还可能引起某种军事上的抵抗,甚至有目的的进攻。如唐末造反的王仙芝、黄巢,都曾是私盐贩子。
正因为存在私盐的竞争,从五代十国开始,国家渐渐地把盐利打入田赋一起征收。如后晋,“计户征税,每户自一千至二百文,分五等;听商人贩盐,民自习食”。(注:《二十二史劄记•五代盐曲之禁》。)又有所谓“蚕盐”,“依夏税限纳钱”(注:《五代会要•盐》。)。而宋代则继承和完备了唐、五代的食盐专利制度,形成了更加严密的食盐专利体制。郭正忠先生把宋代官盐榷卖体制归结为四点:“一是在某些榷禁地区的城镇,官府自行批发或置场零售,令民随意选购;二是大多数地区——特别是乡村,实行蚕盐和食盐的定量赊卖;三是官府强制一部分居民定额认购食盐;四是某些地区官府强制全体城乡固定居民和流动人口,定时定量地认买官盐而纳钱,或不买官盐也纳钱。”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宋代的食盐专利制度,在很大的程度上,已被纳入国家的城乡税收体制,而主要是被纳入了农业赋税体制。其时有种种强制性的举措,如所谓“随产科敷”、“按税”买盐、“分等抑配”、“按屋”摊派、按户配卖、“计口科售”等等(注:皆参见郭正忠《宋代盐业史》第五章,第二节。);所有这些,实际上主要是与农业赋税发生关系,它们也都是要通过国家财政市场来进行的。除此之外,宋代还实行官盐商卖。即商人向官府购买钞引,然后在限定的区域内运销食盐。据郭正忠先生统计,两宋之盐钱岁收最高者,各约为2500万贯和3100万贯(注:见同书第六章,表44、45。);而盐钱在国家货币收入中所占的最高比值,各为36%和44%。(注:同书696页。 )于此可见食盐专卖在当时国家财政市场上所占份额之大。
宋以后之盐法,就总的倾向而言,就是不断增加人民计口配盐的比例,然后任由已经向官府购买盐钞的商人,在规定的地域内销售。其如元朝,在产盐地行“食盐法”,让人民按户口交纳食盐税;又有“行盐法”,由商人向政府购买盐引,往盐场支盐,在规定的地区销售。但为了对付食盐走私,国家每每在私盐泛滥之地区,“比屋计口配盐,入其直以防民私”。这种情况在元代后期更加严重。而元朝的盐利之入,则为国家最重要的赋入之一。“经国之费,盐税为重”,“国家经费,盐利居之十之八”。元未的情况,差不多就是如此(注:以上引文及论点,见韩儒林主编《元朝史》354~355页。)。至于明朝,其食盐之专利,一是实行“计口给盐”,二是实行与通商专卖有关的“开中”、“票盐”等制度。(注:参见刘淼《明代盐业经济研究》第八、九、十章。)《明经世文编》卷474载李汝华《户部题行盐法十议疏》, 其谓明之“国家财赋,所称盐法居半者,盖岁计所入上四百万(银两),半属民赋,其半则取于盐筴”。此所谓“民赋”,可能是指制盐之灶户缴纳的盐课;至于“取于盐筴”,即取之于种种通商专卖之措置。如果是这样,就应该加上因“计口给盐”所征之“盐钞银(曾为盐米、盐钞)”。必须指出的是,盐在明代,其地位甚至有同于货币。其时,政府通过对盐的控制,除了实行计口给盐之外,还有纳米中盐、纳马中盐,纳秒中盐、纳布中盐和纳铁中盐等等,还把盐作为俸禄支付。这种政策最终仍是以货币交换的形式,到国家财政市场上去兑现的。及清,一直到近代之前,据《清史稿》记载,朝廷每年的盐课,从顺治时的约二百一十二万两,增至康熙的约二百七十六万两、雍正时的约五百七十四万两、乾隆时的约七百零一万两、道光时的约七百五十万两(注:至宣统时,盐课岁入约为四千二百万两。以上数字皆见于《清史稿•食货志四》。)。而同期国家所入之关税,总是要略少于国家的盐利之入。
(2)赋税征收的市场化与货币化
由杨炎两税法所开创的“计钱”为体、“折钱”为用的赋税方法,至两宋也得十分完备了。赋税征收货币,这已是当时国家财政的基本国策;而为了储备的需要,货币也是国家储备的重点。盖此两点,在货币供应不足的情况下,肯定会造成“钱重物轻”。这是唐朝中期以后的经济史中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但是,物有丰歉,市场对物的需求量则因时因地而有不同,国家遂亦通过“折变”来增加财政收入。以所谓“折变”,同于“折纳”。即官府因甲、乙、丙各物之不同价格,以甲折乙,再以乙折丙,反反复复,“既以绢折钱,又以钱折麦。以绢较钱,钱倍于绢;以钱较麦,麦倍于钱”(注:《宋史•食货志上》。)。包拯说:“以用度日广,所纳并从折变。重率暴敛,日甚一日,何穷之有!”(注:《包拯集》卷1。)及宋室南渡, “徒规折纳所获之甚丰”(注:《宋会要辑稿•食货》112。)。其中仅折帛钱一项, 竟至千万缗。
但就整体而言,整个宋、元、明、清时期,赋税征收货币,是当时国家财政的一个大势。在钱重物轻的情况下,赋税大量征收货币,无疑是迫使农民把大量的农产品拿到市场上去贱价抛售。宋人李觏曾说:
古人有言曰:“谷甚贱则伤农,贵则伤末。”谓农常粜而末常籴也。此一切之论也。愚以为贱则伤农,贵亦伤农;贱则利末,贵亦利末也。盖农不常粜,有时而籴也。末不常籴,有时而粜也。以一岁之中论之,大抵敛时多贱而种时多贵矣。夫农劳于作剧于病也,爱其谷甚于生也。不得已而粜者则有由焉。小则具服器,大则营婚丧,公有赋役之令,私有称贷之责。故一谷始熟,腰镰未解而日输于市焉。粜者既多,其价不得不贱。贱则贾人乘时而罔之,轻其币而大其量,不然则不售矣。故曰敛时多贱,贱则伤农而利末也。农人仓廪既不盈,窦窖既不实,多则数月,少则旬时而用竭矣。土将生而或无种也,耒将执而或无食也,于是乎曰取于市焉。籴者既多,其价不得不贵。贵则贾人乘时而闭之,重其币而小其量,不然则不予矣。故曰种时多贵,贵亦伤农而利末也。农之粜也或合顷而收,连车而出,不能以足用。及其籴也或倍称贱卖,毁室伐树,不能以足食。而坐贾常窥人之余,幸人之不足,所为甚逸,而所得甚饶,此农所以困穷而未所以兼恣也。(注:《李直讲先生文集•富国策第六》。)
对于“一谷始熟,腰镰未解而日输于市”的原因,李觏指出了四条。但其中真正具有关键作用的,是“公有赋役之令”一条。正是迫于此“公有赋役之令”,谷物之上市,遂总是集中于一时。其时限之迫,上市量之大,必然导致价格之跌落,所谓“岁丰收成而州县逼迫,不免贱价售之”(注:《长编》卷349。)。至于其它几项,适成雪上加霜。总而言之,如果不是国家之赋税大量征收货币,“日输于市”的情况就不会发生。而有“日输于市”,也就必然会有“日取于市”。“聚钱运本,乘粒米粮戾之时贱价以籴;翘首企足,俟青黄不接之时贵价以粜;其籴也多方折挫以取赢;其粜也杂糠粃而亏头斛。”(注:李之彦《东谷所见•牟利》。)毫无疑问,像这样的“商机”,必定会在国家财政市场的作用下,反复而有的出现。
随着国家赋税征收货币的比重越来越大,钱(银)重物轻的情况也在不断加剧,最终必然导致农民仅以自己的土地产品,尚不能供国家赋税之征。于是,为了完纳赋税,农民们不复不将自己的家庭副业的产品,也投放到市场上去。徐光启曾说:“(松江)壤地广袤不过百里之遥,农亩之人非能有加于他郡邑也。所由供百万之赋,三百年而尚存视息者,全赖此一机一杼而已。非独松也,苏、杭、常、镇之布帛枲苧,嘉、湖之丝纩,皆恃此女红末业,以上从赋税,下给俯仰,若求诸田亩之收,则必不可办。”(注:《农政全书•蚕桑广类》。)竭田亩之收,而不能应付国家之赋税,以至于不得不仰赖家庭之副业,这与明朝之赋税折银有极大的关系(明朝大规模的赋税折银,始于在当时经济最发达的江南地区征收“金花银”;至万历年间张居正推行“一条鞭”,赋税折银已成为一项全国性的政策;此后“三饷”之加派,也全都是征银)。盖“自里甲改为会银,均徭改为条鞭,漕粮渐议折色,则银贵谷贱,而民有征输之困矣”(注:《万历实录》卷172 。)。而“银力已竭,而赋税如故也,市易如故也……故田土之价,不当异时之什一。岂其壤瘠与?曰:‘否,不能为赋税也。’百货之价,亦不当异时之什一。岂其物阜与?曰:‘否,市易无资也。’”(注:《明夷侍访录•财计一》。)凡此,可见国家财政市场为害之深。
必须略加说明的是,明朝的粮价在总体上又是上升的(注:参见彭信威《中国货币史》第704~705页明代米价表一、二、三。)。但是粮价的这种上升,决不可能是在农民完纳赋税的时候,而只可能是在他们完纳赋税之后。换言之,这种较高的粮价,一般总是商人在市场上的卖出价,而决不可能是他们从农民那里的买入价。整个明清时期,尽管农业生产有发展,但人口的增长也很快,土地所产并非就能足用的。明人丘浚说:“宁以菽粟要钱物,使其腐于仓庾之中,不肯以钱物当菽粟,恐一旦天为之灾,地无所出,金银布帛不可以充饥,坐而待毙也。”(注:《大学衍义补•贡赋之常》。)丘浚这种贵粟之思想,其实就是当时社会生产不足的正常反映。在这样一个农业社会的市场中,既不可能有充足的粮食供应,粮价通常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乃理所当然。所以,我们也就能够理解明末徐光启所说的“银钱愈多,粟帛将愈贵”的话,究意是个什么道理。(注:《徐文定公集•屯田疏》。)盖因社会生产之不足,货币的供应量越大,物价也就不得不越贵。明中期以后有所谓“银荒”,而恰恰是从那时开始,粮价也不断上涨,白银的购买力反而下降了。
农产品生产不足,农民却必须贱价出卖自己的产品,然后甚至还要花高价去买回,这对于社会生产是极为不利的。顾炎武曾经谈到过赋税征银之恶果:“往在山东,见登、莱并海之人多次言谷贱,处山僻不得银以输官。今来关中,自鄂以西至于岐下,则岁甚登,谷甚多,而民且相卖其妻子。至征粮之日,则村民毕出,谓之人市。问其长吏,则曰一县之鬻于军营而请印者,岁近千人;其逃亡或自尽者,又不知凡几也。何以故?则有谷而无银也。”(注:《亭林文集•钱粮论上》。)而清朝在彻底完成“一条鞭”之赋税编制之后,实行“摊丁入亩”,而大体以征银为主。据《清史稿•食货二》载:“总计全国赋额,其可稽者,顺治季年,岁征银二千一百五十余万两,粮六百四十余万石;康熙中,岁征银二千四百四十余万两,粮四百三十余万石;雍正初,岁征银二千六百三十余万两,粮四百七十余万石;高宗末年,岁征银二千九百九十余万两,粮八百三十余万石。”大体而言,清朝赋税征银的总额,在近代之前,约占其货币总收入的三分之二。而其他的三分之一中,则以盐课最多,关税(商品过境税)次之。据周伯棣《中国财政史》所引,乾隆三十一年(1766),清廷财政的白银总收入,达到4854万两,分别为:地丁2991万两、盐课574万两、关税540万两、耗羡300万两、 常例捐输300万两、落地杂税85万两、契税19万两、牙当等税16万两、 芦课鱼课14万两、矿课定额8万两、茶课7万两(注:见该书420页。)。 其中,地丁银、盐课和耗羡三项,毫无疑问都来自于国家财政市场上的交换,占了清廷货币总收入的约80%。而其他的20%,也未必全都是生活市场上的征商所得。如其中的300万两“常例捐输”, 有相当大的一部分可能就来自盐商。
《皇朝经世文编》卷46载李象鹍《平价禁囤议》,其中说道:“十年来,岁非太稔而谷甚贱。银一两得谷二石。居家用贾不减于前,以谷易银,仅得往日四分之一。于是,收租之家病。佃家终岁勤劬,竭一人之力,可种谷百石。以半纳租,少亦须十之四。……及春间力作,借银籴谷,借谷种田。谷之息,借二还三。银息不过二分。而谷贵,借银籴谷。谷贱,粜谷以偿银。转移之间,其失自倍。于是,种田之家病。租入既多,兴版筑,餍酒肉,市布帛。负其力者得其食,出所有者易所无。谷贱,则无所取资矣。于是,佣工匠作商贾亦病。”这里,李象鹍一方面提出了谷价“贱则伤农,贵亦伤农”的问题;另一方面则更深刻地提出,因为谷价太贱,“收租之家”(非身份性的中小地主)的消费遂不得不减少,而一般的手者和商人(中小商人与贩夫贩妇)亦将因此而“无所资取”。盖此二者,都说明了当时的乡村生活市场,因国家财政之挤占而萎缩。
三 余论
在中国古代,财政是国家一切经济政策的中心。自春秋战国时期“履亩而税”制度的普遍施行之后,对土地的控制和管理,大大越出了原来甚为狭小的村社共同体范围,而扩大到方圆几百里、上千里、甚至上万里的国家范围。这是一个幅员极其广大又极其分散化的小农社会,原有的社会基层组织——村社共同体,已经随着村社土地公有制的瓦解而解体了,原有的社会中间组织——贵族,也在君主专制集权形成的过程中,被逐渐消灭了。面对这样巨大而又分散的社会,国家为实现其有效的控制,遂建立起一个庞大的军事一官僚组织。这样的一种体制,其本身的费用是很高的。因此,实现“大国效益”,是国家财政的根本目标。所谓“大国效益”,即在广土众民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赋税制度,将人民十分有限的土地产品,像涓涓细流江成大海那样集中到国家手里。孟子说:“诸侯之宝三:土地、人民、政事”,“无政事,则财用不足”,“善政得民财”(注:《孟子•尽心》。)。其实他讲的就是一个广土众民和国家财政之大国效益的关系问题。战国如此,其后的历代王朝当然更是如此。国家规模越是巨大,体制越是复杂,就越是需要实现国家财政的大国效益。否则,就不可能维持这样一种大一统的集权制度。(注:见拙作:《封建大一统与国家财政的“大国效益”》,《探索与争鸣》,92•5。)
但是,由于土地之控制和管理需要极大的人力和物力的投入,一切有关限制土地占有、实行土地分配、界定土地产权,以及土地清查等制度措施,实际上是不可能实现的。在这种情况下,“履亩而税”的制度理想就被束之高阁了。起而代之的,则是“舍地税人”。中国上之户藉制度的发达,原因就在这里。但“税人”极易造成赋役负担之不均,引起大量人口逃亡;而事实也正是如此。惟食盐专和制度之建立,不仅使国家通过财政市场提高了剥削率,也大大地扩大了国家税人范围。食盐专利制度的建立,以及有关赋税征收货币的种种制度,是保证国家充份实现税人,推进了财政上之大国效益的两项根本手段。
国家财政市场,从根本上说,是由国家财政政策所诱导出来的市场,它对正常的商品生产和生活市场的进步,具有很强的阻力。正是由于这种财政市场的存在,已使(1 )商业对农业的侵害作用发挥到了极致;以至于(2)农民在生活市场上的购买率, 一般是与他们在国家财政市场上的售卖率成反比的;由此(3)在中国大多数地区的乡村中, 其生活市场几乎一直处于少量的物物交换的窘迫状态中;结果是(4 )造成了小农经济与家庭手工业的牢固结合,使中国的变得越来越封闭;而(5)城市生活市场则因国家财政市场上及其严重的不等价交换,形成了畸形的繁荣;如此则(6)司马迁所谓的“用贫求富, 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不幸竟成中国经济史中之宿命。总之,财政市场上的“商品经济”越是“繁荣”和“发展”,乡村生活市场上的商品经营就越是萧条、萎缩。中国古代经济史中的一些基本问题,如商品经济、交换方式、商人资本、资本主义萌芽、货币、消费等,如果离开了对财政市场的认识,恐怕皆不得其解。
需要说明的例外是,明清时期的清南地区,出现了许多以工商业发展为基础的市镇。王家范先生指出,这些市镇的形成途径,与中国传统城市很不相同:中国传统城市形成的原因主要是政治的,而江南市镇形成的原因主要是经济的;它们不是以府县为中心向四周辐射,而往往是在离府县城较近,与邻府县交界的地区率先出现;从空间分布的角度考察,它样已深入到农村的各个角落,有相对固定的村落与之发生商业联系,其中有些还冲破了行政区划;市镇的丝织业和棉纺业,不仅以市镇手工作坊和居民家庭手工业为基地,而且还以四乡农民的家庭手工业为强大后盾。(注:《明清江南市镇结构及其历史价值初探》,华东师大学报,1984•1。)而据《英宗实录》卷21载,正统元年(1436 年),明朝始在江南实行赋税折银(金花银),当年即入一百余万两,而民“甚以为便”。想来当时的江南农民,并不需要为了完纳赋税,马上就将约四百余万石粮食(当时每石折银二钱五分)同时抛向市场。明人谢肇淛曾说:“三吴赋税之重,加于天下,一县可敌江北一郡,破家亡身者往往有之。而闾阎不困者何也?盖其山海之利,所入不赀;而人之射利,无微不析。正所谓弥天之网,竟野之罘,兽尽于山,鱼穷于泽矣。”(注:《五杂俎•地部》。)按此,可知江南农民通过生产的多样化,在国家赋税征收货币的情况下,反而可以多方资取。
关于江南地区的这种例外,是尤其值得讨论的。如明朝张居正曾说过:“三尺之法不行于吴久矣。”(注:《张居正书牍》卷1。 )江南地区是国家赋税之重地,故事关江南,朝廷总是慎之又慎,“优容”的地方不少。而江南地区之成为明清时代之全国性市场,则与国家的军政消费有关。如日人藤井宏所著《新安商人之研究》就曾指出:“明代,在华北诸省的北部,长城线带还存在着一个大消费地的军政地区;他们把全国租税所榨取来提银子到此乱花。”(注:引自《徽商研究集》,安徽人民1985年版。)惟此,则江南地区经济与当时国家军政消费之关系究竟如何,也非常值得深究。
财政市场问题,是中国经济史中的关键问题。我们过去常说“超经济强制”。中国古代的国家财政市场,就最集中地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超经济强制。研究中国经济史,决不能忽视国家财政对经济的决定性作用。那种因为最终起决定性作用的是生产力,就不在乎在这“最终”之前的种种问题,不再关心结构问题,而是孤立地去找有什么,肯定不是正确的方法。其结果,必然是明清时有的,战国、秦汉时找得到;城市里有的,山林里找得到;工商业中有的,农业中找得到;外国有的;中国找得到。但究竟有什么,是只有在结构中才能看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