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功能观视角下的农户合作金融组织
摘要:体系是与农业相匹配的地方金融系统。在功能观视角下观察农村金融体系可见,农户是农业经济中金融功能的需求主体,而合作金融组织形式具有实现功能的比较优势。现存的农信社不是合作金融的唯一组织形式,要创新多元化的合作金融组织。
关键词:功能观;农户;合作金融
一、观察农村金融体系的功能观视角
对金融体系的观察可采用两个分析视角:一是以金融系统中现有机构为立足,分析现有机构的业务,被称为机构观。二是从机构所承载的经济功能出发,分析更好发挥其功能的变革空间,被称为功能观。研究农村金融体系也不例外。用“机构观”静态观察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会发现:我国现有的农村金融体系中的金融机构主要是农村信用合作杜、商业性农业银行和政策性的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业银行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比重很小,而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农村金融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按照最初的设计,农村信用社是农民人股的合作制金融机构,是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但由于特殊的背景,我国农村信用社不完全具备合作金融的基本制度特征。改革前,农信社的经营是一种由上而下的准行政性行业管理,这种自上而下的组织形式缺乏效率,无法有效实施支农服务。相比之下,功能观是一种动态的观察方法,它能帮助克服仅用机构观做静态观察的偏差。因为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在长期内更加稳定,完成金融功能的金融机构通常随时间和地域有所变化,金融服务可以随竞争性的机构或时间而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但它们的功能是相当稳定的。从功能观的动态视角下,我们思考的问题是服务“三农”的金融体系仅通过改革现有机构建立吗?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是否等同于农信社的改革?合作金融机构在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应发挥怎样的作用。因此,我们依据“功能观”的研究范式,探讨农村金融体系如何有效对“三农”支持,讨论合作金融功能在农村经济中的有效实现。
功能观视角实质是从金融体系所处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目标出发,考察金融体系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功能耦合关系,在此基础上选择能满足经济主体需求的金融形态和功能实现机制。
二、农业经济主体的金融功能需求
任何制度供给必然对应经济主体的某种制度需求。讨论农村金融体系如何有效对“三农”支持,离不开分析现阶段农业经济主体对金融功能的现实需求。我国农业经济的主体是农户,农业生产是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农业的投资格局主要还是以农户为主。与这样的经济相匹配的金融体系中,农户是金融功能需求的主体。
我国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差异,决定了金融功能的需求差异。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和其他邻近经济中心城市的地区,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农业比重很低,农村经济已向化的城市经济转型。而广大中、西部地区的农村甚至许多地方仍处于经济的发展阶段,农村经济结构较为单一,非农产业占农村就业和农民收入来源的比重微乎其微。因此,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应以满足农户的需求为基础。
农户的金融行为特点:一是信贷需求主体数量大,高度分散,经营规模小。二是农业生产季节性强,周期长,受自然资源和自然灾害影响大。三是农村经济相对落后,农民收入水平远低于城市,户均拥有的财富和抵押品严重不足。这些特点决定了农村金融的交易成本和信贷风险都很高。金融体系的总体功能是实现金融资源的时间配置,将这一总体功能细分研究可见,农户对金融功能需求,集中在融通资金和管理风险两方面。
1.融通资金的功能需求。资金供应不足是当前制约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最大障碍。在农业银行实行“一分一脱”后,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都注重商业性金融服务,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收缩了对农产贷款的份额。而作为政策性银行的农业发展银行资金主要用于粮食流通改革和退耕还林还草等方面。这样,随着农村金融体制在行业分工及服务对象都有较大调整后,对农产贷款在一定范围内形成了“真空”。农村资金供求之间的矛盾表现为金融机构贷款额度小、期限短,农行抵押、公证等额外费用高、审批效率较低,农信社贷款利率偏高、手续较为繁琐。
2.管理风险的功能需求。农业是易遭受灾害的产业,风险贯穿于农业生产的全过程。因此,农业生产迫切需要一种风险管理机制。但保险公司与农户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农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问题比较突出。保险公司要降低道德风险又会带来较高的监督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多数地区的农村农业保险严重滞后。
三、合作金融实现功能需求的比较优势
农村存在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金融机构并存现象,只是各类金融机构的功能边界有所不同。但总体分析,合作金融在实现现阶段农户金融功能需求中有比较优势。
在融通资金功能方面。政策性金融提供公共品,一方面为国家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另一方面在于平准主要农产品价格波动,降低农业的系统性风险。商业性金融信贷门槛较高,对借款人资格审查、担保人经济状况都有严格的界定标准。商业金融资金的趋利理性与农业生产的低回报率、高风险的矛盾,加上商业银行又收缩了县以下机构网点,造成农产从商业银行获取所需的资金十分困难。
合作金融提供的是介于公共品和私人品之间的准公共品。一方面,在组织成员间,金融服务具有非排他性,只要是成员,就有权利获得附带各种优惠条件的金融服务。国际上的合作金融组织都具有这一特点。另一方面,在各成员获得金融服务的质量上具有竞争性,即不同条件、不同信用状况的农户得到的融资支持是不同的。合作性的制度功能在于,促进组织内部成员经济增长,保证组织内部成员的利益。合作金融首先强调的是合作,合作制本身是弱势群体自救和自我寻求发展的一种较合理的制度安排。弱势群体可通过团体合作、资金联合的方式实现互助,解决单个社员不易解决的经济问题。合作金融天然具备规模小、交易费用低和社区性的特征,与中小经济体具有天然的兼容性。农业小额信贷具有风险较高、资金需求量较少的特征,合作金融是农户的首选金融形式。
四、农户合作金融组织创新的内生机制
信用社是农村金融体系中现存的合作金融机构,在偏远农村事实上成为唯一的正规金融机构。由于种种原因,改制前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现了不良贷款比例高、累计亏损严重、信贷资金少、自身经营困难等问题,不能满足农户的资金需求。新一轮的农村信用社改革始于2003年,改革取得一定成效,但包袱没有全部消化,部分地区农信社在改革政策到位后仍然可能面临生存问题。从先期试点省份看,多数农信社的改革目标是建立股份合作制金融机构。股份合作制银行本质上是商业银行,但从功能定位看,支农服务和商业化经营是有矛盾的。改革过程的商业化演化倾向,有可能出现农信社日益明显的离农趋势。据有关部门初步统计,全国24000万农产中,农信社目前只覆盖7000万农户。现在广大农村地区面临的现实是:政策性银行无力顾及基层农产的需求;商业银行战略转向、机构网点收缩;农村信用社也面临重组、改造,甚至撤并;民间借贷、地下钱庄较为活跃。因此,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的组织机制值得探讨。
合作金融是合作在金融领域的具体表现形式,它以金融资产的形式参与合作,并专门从事规定范围内的金融活动。无论国外国内,合作金融的基本特征为:一是自愿性;二是互助共济性;三是民主管理性;四是非赢利性。(谢平,2001)所以,合作金融的内生性机制在于民间金融组织的机制,也就是“民间出资、民间管理、民间受益、民间承担风险”。其优势在于:
1.节约成本。从西方国家合作金融的史看,其产生不是源于单纯的融资需求,而是来自在正规资金市场(如银行信贷、发行证券融资)上受到差别待遇的中小经济个体以利他(互助)换取利己(融资)的现实可能性,其根源是交易意识和降低交易成本的动机。
2.风险分散。合作金融的优势不仅体现在合作信贷上,还体现在合作保险上。而且,整个组织的保险意识、信用意识较强,能在某种程度上降低道德风险。风险分摊机制是一种在农户间自发分摊风险的手段,通过相互融资合作保险把一家一户的整体风险均摊到所有社员。农村长久以来形成了独特的文化和道德传统,投保农产的败德行为会在相当长时间内影响个人乃至整个家族的信誉和声望。通过合作社员的自律和相互监督,能有效降低道德风险带来的损失。
3.兼顾了效率与公平。合作制的金融组织存在的必要性在于兼顾了效率与公平,在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合作组织原则下,合作金融避免了使代理人的个人效用函数与的效用函数不一致问题。
农业生产的基本特点决定农业经济的发展至少需要农村金融体系实现融通资金和管理风险两大功能,合作金融组织形式具有实现功能的比较优势。所以,农户合作金融组织的创新很可能成为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低成本突破口。在金融创新的方式上需要将过去政府供给主导型方式,逐步过渡到需求诱发型方式。即鼓励农民群众和农村金融组织自发进行制度创新;培育适当规模的地下金融为合法合作金融组织,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减少金融风险;放开开办中小金融机构的政策限制,促进农村金融机构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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