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买方市场是遏制发票违法犯罪的关键所在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0-07-06
首先,地税部门与公安机关合作,对纳税人取得的税务发票进行全面采集,并与发票上所注的开票单位进行比对、查验,通过采用“发票取得方→发票开具方→发票取得方”逆向比对、查验的方法,重拳打击非法取得虚假发票的一方,并对非法取得虚假发票“平账”的单位进行严惩,并在此基础上顺藤摸瓜,查找案源,打击涉税发票违法行为。
其次,重点抓好受票单位的检查。在稽查工作实践中,假的运输业、餐饮业、建筑业等发票数量多、金额大等情况,说明在这些行业中假发票有较大的需求市场。需求市场的存在是制售假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存在的根源所在。对这些重点行业要特别加强财务管理,严把发票入账关,加大发票入账合法性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堵截假发票列支的后路就显得尤为重要。对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等对虚、假发票有强烈需求的重点行业,开展货物销售统一发票受票情况检查。检查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一是自报,要求企业所得税属国税管辖的房地产和建筑行业企业在年度内取得并已入账的、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货物销售统一发票受票情况开展自查;二是抽样校验,选取部分企业校验其自报数据的真实准确性。抽查发现故意瞒报、漏报的,作为下阶段重点检查对象;三是比对分析,根据企业自报和抽样校验结果,通过ctais发票流向查询和交叉比对稽核,进行发票真伪和是否“大头小尾”开具的鉴别;四是重点评估,对经鉴定为收受虚、假发票的疑点企业实地核查,进行相应的补税处罚;五是移送稽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足够证据表明存在重大偷税嫌疑和虚开、非法代开发票嫌疑的,及时移送稽查局查处。同时加大对于故意使用假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惩处力度。我国目前对于发现使用假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多以罚金来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使用假发票者,仅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力度不足往往会使很多人铤而走险。因此,在发现单位和个人使用假发票的时候,应当调查他们购买发票的动机是什么,比如说对于为了虚增成本,以此减少利润,达到偷税目的的企业,应当按偷税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如果说是一些公务人员,为了侵吞国家的财产,去购买一些假的发票拿去报销,就构成职务犯罪了。对于这些问题,均应当依法追究个人和单位的责任,以法律作为保障的根本。
再次,为纳税人使用正规发票提供各种便利环境。一是建立发票辨伪查询系统,为纳税人提供确切的发票使用信息。为纳税人提供各种现有资源和技术手段,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和查询系统,收集发票印制、领购、开具、缴销、丢失、被盗、作废信息,从而为纳税人分析和评估发票使用情况提供方便。要充分利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以及短信平台,为纳税人和消费者提供辨别真伪的信息查询服务,建立普通发票信息监控平台;二是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从而有效遏制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充分利用税控收款机数据做好”票表比对”和税源监控工作;三是适时开展”有奖发票”和”发票举报有奖”活动,通过开展“有奖发票”和”发票举报有奖”活动,鼓励消费者主动索要发票,积极检举发票违法行为,促使纳税人依法开具、使用发票。
最后,将纳税人的发票使用情况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挂钩,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纳税人的发票使用信用级别。发票的使用情况应作为纳税人综合信誉资料中一项举足轻重的信誉指标,应使其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发挥作用,并真正成为市场经济的通行证。
一是对企业或个人在发票使用上有了不良记录时,在相关系统中自动划转为“信不过企业”,对这些企业税收机关要加强征收管理,重点稽查和监督。对待上述“信不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划转为正常有信用的企业,在此期间再次发生违反税收法律规定的行为时,要从重处罚。
二是建立对违法使用发票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公告的制度,在报纸、电视、互联网、办税服务厅定期公布,供公众查询和监督。要通过各种公共媒体和宣传工具,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发票防伪知识以及识别发票真伪的方法,不断提高广大用票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发票的自觉性,鼓励广大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三是建立与工商、海关、银行等部门信息互通机制,实现发票使用信息状况共享,将违法使用发票的记录及时传递给其他部门,通过发票使用状况反映纳税人的获利能力、还贷能力、商业信誉等状况,提供可供其他部门的信息。
四是将企业发票使用情况在社会公布,企业与违法使用发票的企业减少或断绝经营往来活动。应在日常税收工作和税务稽查工作中实行发票信用管理,并与相关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构建完善的社会发票信用体系,有效发挥纳税发票信用指标作用。
控制买方市场是一个系统工程,对具有发票违法行为的企业,联合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共同加大监控和管理力度,以便在全社会范围内防止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对有发票违法行为的,应作为对其纳税信用等级降级处理的依据,并记录在发票使用失信信息数据库中,供社会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