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确立问题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未知 时间:201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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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与关键词……………………………………………………………………1
一、问题的提出………………………………………………………………………2
二、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分析……………………………………2
(一)法治精神的必然要求………………………………………………………2
(二)体系和合理的必然要求………………………………………………2
(三)监督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内在要求………………………………………2
三、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3
(一)国家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3
1.国家赔偿原则………………………………………………………………………3
2.受害人诉请原则……………………………………………………………………3
3.抚慰为主、补偿为辅原则 …………………………………………………………3
4.赔偿数额适当限制原则……………………………………………………………3
(二)国家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4
1.因人身权受到侵害所造成的精神损害……………………………………………4
2.因权利受到侵害所造成的精神损害…………………………………………4
3.因受权受到侵害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受………………………………………4
(三)确定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依据………………………………………4
1.致害人认定标准……………………………………………………………………5
2.受害人认定标准……………………………………………………………………5
3.客观认定标准………………………………………………………………………5
………………………………………………………………………………5
致谢……………………………………………………………………………………6
 


 
[摘要] 国家精神损害赔偿长期以来一自是学术界争议的一个话题。随着市场的和人们法制观念的加强,国家赔偿法所存在的问题日渐暴露出来。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常常被看作是民主法治进程的标尺。本文以麻旦旦案件为引,分析了我国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的立法缺失,指出了精神损害赔偿建立的必要性,并对如何确定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方式以及数额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一、问题的提出
2001年1月8日晚,陕西泾阳县一个19岁的姑娘麻旦旦正在看电视,突然被该县蒋路派出所干警和一个司机传讯,并被带到派出所被轮流审讯,要她承认有卖淫行为,麻旦旦不从,便被拷在所内的篮球杆上,第二天晚上7时才被送回家。收审时间达23小时。在随后派出所出具的一份处罚裁决书上,认定麻旦旦为“男性”并且有“嫖娼”行为。麻旦旦不服,向咸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咸阳市公安局委托进行鉴定,两次鉴定结果证明麻仍是“处女”。麻旦旦为此将泾阳县公安局和咸阳市公安局告到法院,要求赔礼道歉赔偿、恢复名誉,并赔偿各项费用500.956万元。其中精神损失500万元。2001年3月,咸阳市秦都区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自5月9日起10日内被告给付原告赔偿金74.66元;医药费1354.34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麻旦旦的精神赔偿和理请求被驳回,我国《国家赔偿法》的一处空白正日益凸显出来:建立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迫在眉睫。
二、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分析
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已经成为法恰发展的必然要求,特别是在我国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了民事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后,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现代法治精神的必然要求
现代法治精神,在于对权利的合理确认和对权利的充分保障。现代法治为保障权利主体权利的实现,防止国家权力的专横,赋予了权利主体在其权利受到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法侵害造成损害时,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乃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于公民而言,是人权理论与实践取得重大发展的必然结果。
(二)法律体系科学和合理的必然要求
目前,我国民事侵权行为的被害人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获得精神赔偿,国家侵权行为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却不能通过国家赔偿弥补精神损害,这无疑是不合情理的,也是不科学的。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正视国家侵权与民事侵权均可造成被害人精神损害这一事实,在国家赔偿领域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否则有损我国法律体系的科学性和一致性。
(三)监督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内在要求
由于我国国家赔偿法采用的是“国家责任,机关赔偿”的形式,通过建立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既有利于发挥其惩罚作用,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形成更有效的制约机制,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管理,使行为更加规范;也有利于消除和缓解受害人对对国家公务活动可能产生的不满和对立情绪,使广大人民群众更信任法律,更依赖法律,提高我国法治化进程。[①]
三、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
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在理论上需要深人研究,实践中有待检验。需全方位考虑各种情况,确保其规范性和易于操作性。

(一)国家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
依据我国现有和国情,笔者认为国家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原则,必须遵循以下五个原则:
1.国家赔偿原则 这是作为国家赔偿制度之一部分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必然要求。由于该项损害是因国家侵权行为造成的,国家应对自己的行为向人民负责,应由国家来承担该项赔偿责任。
2.受害人诉请原则 精神损害作为一种心理创痛,受害人最清楚损害的程度,也有最终的自行处分权,如果其不主动提出赔偿要求,国家机关一般也无法了解损害的存在或者损害的轻重。即使进人司法程序,法院依据“不告不理”的原则,也不会审理此类问题。基于国家应保护主体的一切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的观点,认为国家侵权行为产生时,国家应主动赔偿的主张,将使国家机关在断定精神损害赔偿时处于左右为难的境地。[②]因为,缺乏诉请的精神赔偿,必将是无的放矢,但受害人认知能力存在局限的某些特定赔偿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义务适当提醒,以帮助其确定赔偿请求。
3.抚慰为主、补偿为辅原则 精神损害很难像物质损害那样用数字来统计。法律上规定精神损害可以物质赔偿的目的在于这种方式有利于缓和或解除受害人精神上所遭受的痛苦,对受害人起到抚慰作用。这就决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本身并不是主要目的和惟一方式,只是作为一种手段,并通过在上对受害人的补偿达到抚慰受害人的目的。主张以金钱赔偿为主的人,正是忽视了精神损害的特殊性。如果以非财产性的救济方法足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则不宜采用财产补偿的方式。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不能滥用,否则会对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在国外,也大多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作了限制。我国《民法通则》也是作出相类似的规定。因此,在精神损害赔偿中,应坚持抚慰为主、补偿为辅的原则。
4.赔偿数额适当限制原则 正因为精神损害赔偿是一种抚慰性质的,这就决定了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数额时并非毫无限制。在国外,的确有许多精神损害赔偿额极高的案例,但在公民收人普遍不高的我国并不完全适用。同时,我国幅员广阔,各地经济水平相差很大,在采用精神损害赔偿金时,应充分考虑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确定适当的赔偿数额。实际上,近年来无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在确认精神损害赔偿金时都试图使之标准化,也试图确定其最高额。因此,在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立法中,有必要对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最高限额作一限制。
(二)国家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从理论上讲,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造成精神损害的,除有法定豁免事由外,都属于赔偿的范围。但是,精神损害赔偿作为弥补被侵害人损失的一种方式,其作用并非万能。借鉴我国民事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及西方国家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的发展道路,笔者认为权利主体下列权利受到国家侵害致精神损害应予以赔偿:
1.因人身权受到侵害所造成的精神损害 在公法领域,人身权受到侵害是造成精神损害赔偿的一个重要原因。具体而言,对于下列人身权受到国家公法行为的侵害,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一是生命权、健康权;二是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三是名誉权、荣誉权。[③]对于因上述人身权利受到侵害而要求国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应当予以支持。
2.因权利受到侵害所造成的精神损害 政治权利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国家赔偿法》没有将政治权利与自由列人其保护范围,这不能不说是我国现行法律的一个重要不足之处。国家公法行为侵害公民政治权利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屡有发生,但受害人却得不到任何形式的赔偿,而尊重人权、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是任何一个民主国家、法洽社会所必须做到的。因此,有必要通过将政治权利纳人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方式而对其予以保护。
3.因受权受到侵害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受 教育权乃是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受教育权对于公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除宪法外尚无明确的对受教育权予以保护的具体规定,《国家赔偿法》也没有将受教育权纳人其保护范围,这对于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不受侵犯是非常不利的。
(三)确定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依据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虽然离不开法官的自由裁量,但其裁量应充分考虑相关因素,受到一定限制。确定赔偿数额的参照标准,可以适当参照民法中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评定的有关规定。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当根据以下几个因素确定:
1.致害人认定标准 即从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角度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额。所要考虑的是致害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过错程度,侵权的具体情节包括侵权的手段、行为方式、侵权的场合和次数、持续时间,致害人的认识态度以及对恢复受害人的权益的态度,致害人的获利情况,致害人的经济状况和承受能力等各种因素。
2.受害人认定标准 即从受害人的角度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所要考虑的是受害人的身份、社会地位、知名度、性别、年龄、职业情况、家庭状况、经济能力等各种因素。
3.客观认定标准 即从社会的角度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所要考虑的是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
 

[1]韦志明.关于建立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探讨[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6.2.24-25
[2]陈芳.从佘祥林冤案看我国的国家赔偿[J].福建法学, 2005.7. 12-14
[3]姚远.精神损害国家赔偿之思考[J].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4. 34-35
[4]韦志明.试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J].哈尔滨学院学报,2002.3.
[5]钟云萍.我国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的必要性[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4.4. 27-28
[6] 马怀德,张红. 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J].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3.8:234-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