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婚姻家庭中的家庭暴力
摘要:我们生活在一个美好的社会大家庭之中,但谁会想到,在这个大家庭当中,正有一部分善良无知的妇女在遭受着家庭暴力呢?一部电视连续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已经将“家庭暴力”这个概念放在了大家的面前。那么家庭暴力指的又是什么呢?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是对家庭成员进行伤害、折磨、摧残和压迫等人身方面的强暴行为,其手段有殴打、捆邦、凌辱人格、残害身体、限制人身自由及性虐待等,受害对象绝大多数为妇女。目前在我国,婚姻关系中配偶之间的家庭暴力行为的危害性更是不可忽视,因为其不仅会对妇女的人身,心理造成严重的危害,而且对家庭中儿童,老人及其近亲属也会造成不可忽视的危害。生活在一个家庭暴力充斥的社会,一旦非直接受害的群众选择做个沉默的目睹者时,整个社会就无异于默认了家庭暴力的存在、这就将助长家庭暴力这颗定时炸弹的威力。因此,暴力行为,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家庭暴力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社会、心理各层面的社会支持体系。我国目前实行的新婚姻法对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制裁条款,如将家庭暴力作为受害方提出离婚的一个条件,受害方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等,还明确规定受害方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援助和居委会进行劝阻,因此,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务事”,而是一种法律予以制裁的行为。
本文试就家庭暴力涵义、特征、类型、成因、危害、建议及对策等方面谈一些拙见,以期人们从社会、心理、法律各层面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给予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关键词: 家庭暴力 涵义 特征 类型 成因 危害 建议与对策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可是目前在我国却有相当一部分的妇女正在遭受着家庭暴力的折磨。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已经日益成为我国法律工作的热点。目前,随着社会的变迁,的家庭暴力现象不断显现出来。根据 1994 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妇女状况》白皮书,我国每年约有 40 万个家庭解体,其中 25% 是由于家庭暴力引起的。家庭暴力成为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据司法部门资料表明,家庭暴力案件约占婚姻案件的30%,个别地区达50%。据全国妇联调查,在我国2.7亿个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人造成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痛苦,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看,它还表现为对家庭中弱势群体人权的严重侵犯。
据不完全统计,与上个世纪80年代相比,90年代我国家庭暴力上升了25.4%。以青岛市妇联为例,1991该组织接待来访的家庭暴力事件358件,占该类来访的15.21%,到1996年已增加到25.7%。据全国妇联调查,在我国2.7亿个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每年约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约有3 %的妇女在最近一年内曾遭婚姻暴力;每72小时内即有一人死于家庭暴力①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范围内的暴力行为。家庭暴力是古今中外家庭常见的一种带有普遍性的丑恶现象,是一种全球性的问题。例如:约有42%的肯尼亚妇女表示经常性地受到伴侣虐待。②1996年美国所有遭他杀的女性中有30%的凶手是男性亲密伴侣。③家庭中的弱者,如妇女,老人,儿童都有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的根源是男尊女卑,父权制等封建传统陋俗,它严重危害了妇女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家庭暴力的涵义,特征,类型,成因 ,危害 , 建议与对策等方面谈一些我自己的看法,希望能够使人们从社会,心里,法律等方面全面地了解家庭暴力对受害者各方面的危害,能够更全面更具体的对他们予以协助。
一、家庭暴力的涵义及特征
社会学者认为:家庭暴力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要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必须在修改现有法律的同时,开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力公众运动,通过培训、宣传等社会手段改变传统文化中的性别歧视,转变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为家庭暴力受害者(主要是妇女)提供有效的社会救助,以及增进两性在家庭内部的平等,将反对家庭暴力作为维护家庭的和睦与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
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而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已经有了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不论这种暴力行为是肉体方面的,性方面的,心理方面的,感情方面的,语言或者方面的 。行为方式不仅有直观性还有非直观性,可见,家庭暴力是许多不同行为所体现的一种共性,这些行为的共同目的都是施暴者为了实现对受害人的控制。
目前我国新《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了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基本上是家庭中居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实施的。
以上的内容,可以看出家庭暴力有以下特点:1 、身份的特定性。家庭暴力由于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因此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具有特定的身份和关系。如婚姻主体间存在的夫妻关系,据三年来审理此类案件调查统计,90%以上的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为丈夫。 2、时间的连续性。家庭暴力因伴随着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生活,施暴者会因不同的事由,在不同的时间里,多次或长期对同一受害者采取不同的行为和方式,不定期地施暴。3、行为的隐蔽性。家庭暴力大多数都发生在特定的场所,即多数发生在施暴者与受害者共同居住的住所,其暴力行为很难让世人知晓,大多数受害者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的家庭隐私。“家丑不可外扬”的封建意识根深蒂固,为了不使家庭矛盾激化而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故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不向外张扬,更谈不上要通过法律程序来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由此导致施暴者更加猖狂,且不让外人知晓,隐蔽性很强。 4、手段的多样性。家庭暴力,既包括肉体上的伤害,例如殴打、体罚、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也包括精神上的折磨,如威胁、恐吓、咒骂、讥讽、凌辱人格等,甚至还包括性暴力。其后果是严重的,不仅造成受害者身体、精神的痛苦、心理的压抑,还威胁到家庭的和睦与稳定,甚至会导致恶性案件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家庭暴力的类型。
根据我国目前家庭暴力的现状,我认为目前我国的家庭暴力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殴打、脚踢、扇耳光、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
2)冷暴力及语言暴力:是指用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使用伤害自尊的言语,对对方不理不睬,从而使他人难受,造成心理方面的伤害。
3)性暴力:是指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故意攻击性器官等。
目前,在我国配偶暴力是最常见一种家庭暴力形式。配偶暴力:即夫妻之间发生家庭暴力行为,包括夫妻之间的辱骂,殴打。可以说“配偶暴力”包含在以上三种家庭暴力的特点,
三、家庭暴力的成因
1、原因。由于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封建传统思想尤其是封建的婚姻道德观念流传甚远。 1)、夫权思想。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的观念中根深蒂固。虽然新中国的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夫权”观念却不是短期内就能改变的。 2)、大男子主义。“男主外,女主内”的千古遗训一直控制着某些人的思想,在这种观念下,女性的全面受到抑制,要依附男性;男性自身也认为自己是家庭的主宰,要担起养家的重担,这种思想注定了男性在家庭中说一不二的局面。 3)、 重男轻女思想。在遭到丈夫的虐待案例中,由于妻子没有生育男婴或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占相当比例。
2、 经济原因。现实生活中男女不平等现象到处可见。如在用人制度和具体操作上;经济收入男女同工,但难以同酬;分房制度和户籍制度,离退休年龄等方面,男女之间的差别仍明显存在,致使有些想摆脱暴力侵害的妇女处于十字路口,既想走出困境获得新生,但又由于经济收入少,不足以经济彻底独立和供养孩子,担心离婚后得不到孩子的抚养权,加之对婚后双方共同财产不清楚,尤其担心离婚后无住房,只得含泪面对现实,牺牲个人,丢弃自我,维系担惊受怕、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女性在经济上的非独立性,致使其过分依赖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丈夫,在家庭内没有任何发言权,往往成为受压迫和虐待的对象。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内在地决定了家庭暴力的发生。近年来,发生在下岗妇女家庭中的离婚、家庭暴力事件的增多就是证明。
3、婚姻家庭方面的原因。1)婚姻质量差,婚姻基础不牢固。夫妻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松散和仇视状态,这为家庭暴力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如第三者插足、二奶现象日趋严重,夫妻一方怀疑或发现另一方另有“新欢”时,试图采取暴力的方式让对方回心转意,或者以暴力的方式予以报复;插足的第三者教唆夫妻的一方采取暴力手段;婚姻危机导致对子女或者老人的家庭暴力,使他们成为婚姻危机的牺牲品;2)不良生活行为。酗酒、吸毒、赌博等。一方面,这些不良的生活行为(恶习),容易使一个人心理畸变。另一方面,其他家庭成员难以容忍这种暴力的时候,可能采取极端的行为来制止甚至结束这种家庭暴力,而支持这种暴力行为的是“家庭正义感”。3)因干涉妇女的婚姻自由而使用暴力。特别是因离婚不成或迫使对方不离婚而残害虐待妻子,还有的是离婚以后因子女抚养问题、房屋分配问题等而对前妻施暴或强奸;⑷由于心理变态而发生的家庭暴力。从心角度,可分为几种:无情型变态人格,子女往往成为家庭暴力侵害的主要对象;偏执型变态人格,容易怀疑配偶不忠,并采取暴力行为“”、报复配偶;暴发型变态人格;性变态型人格。
4、妇女自身的原因。在家庭暴力中,对妇女的暴力占多数。许多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顾虑重重,屈尊忍让,遮掩,妥协,一味迁就,自身的软弱和无知,无疑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使得施暴者心理上更占优势,胆大妄为。在这方面,可以分几种情况:1)为孩子、家庭着想;2)恐惧心理;3)对以后生活的担忧,这往往是那种受教育程度低,无业或职业不稳定,收入微薄的妇女的心理;4}妇女对家庭暴力无奈的忍受力;5)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6)有少数女性自己充当第三者,导致丈夫的怀疑和猜忌;有的婚后处理不好夫妻关系,不珍惜夫妻感情,经常辱骂丈夫,未尽妻子义务,导致丈夫到外面寻找“温暖”,结果引起家庭暴力。
5、社会方面的原因。受“清官难断家务事”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往往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简单地把它归为家庭纠纷,客观上助长了家庭暴力的肆虐。同时,社会竞争的加剧,社会压力的增大使某些社会成员把实施家庭暴力作为缓解压力的手段,导致家庭暴力案件的不断增加。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缺乏来自社会的及时救助,社会保障系统不健全和社会控制体系的弱化,也是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之一。
7、司法不力: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其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妇女往往希望维持家庭,她们投诉的目的只是制止施暴而不是使对方被拘禁或罚款,更不想因此使婚姻关系破裂。司法人员中对我国家庭暴力的定性、定量上认识不一,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因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对家庭暴力存在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人员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有不少司法人员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他们怕自己正经八百的处理了,可当事人之间马上又和好了,反过来还怪自己多管闲事,所以还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得好。因此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仍然难以得到保障。
四、家庭暴力的危害
家庭暴力不仅对妇女在身体上,精神上造成了危害,而且对于儿童和社会方面的危害也是不容轻视的
1、家庭暴力对女性在身体和精神上的危害是最大的,是诱发女性犯罪的的重要原因。我国1995年至2000年女性犯罪案件中有37%的的直接诱因是家庭暴力。可见,家庭暴力不仅对女性在身体和精神上造成了危害,而且女性从受害者变成刑事犯罪的害人者,也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女性们在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后,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和悲哀,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再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时,他们就采取出走、自杀等消极反抗方式。当这种迫害超出她们的承受能力时,有些就被迫走上了犯罪道路。④
2、对儿童的危害:家庭暴力也严重地危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很难想象,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员会是幸福、快乐的。在这样的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子女,深受家庭暴力的影响,其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也会给下一代人的心理投下灰暗、悲伤的阴影,在这种家庭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子女,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在他们长大之后,如果其心理得不到及时诊治,很可能会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其中有的人甚至会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结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一点,已为社会上发生的许多案例所证实。⑤
3、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阻碍了社会和进步。社会发展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需要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社会的每一个人都应当是社会生存、发展的创造者。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权利、人格、名誉等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况下,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发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这部分人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他们参与社会活动、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五、家庭暴力的建议与对策
1、各级各部门首先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社会,提高全民的道德素质和文化水平。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广泛的、多渠道的教育、宣传和培训,让全社会知晓家庭暴力并不
仅是个人和家庭间的私事,而是一种严重侵害人权、违反社会道德的犯罪行为。使那些到目前为止还拥护“夫权”主义,认为打老婆是自家事,不用别人关的那些人认识到错误,从而尊重妇女的合法权益。让全社会动员起来支持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使施暴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2、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框架来制止和处罚家庭暴力行为。我国现有关于维护妇女、老人、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要消除家庭暴力就是要逐步完善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例如:设立分居制度,它作为同居制度的一种补充,不仅可以缓解夫妻双方的矛盾,避免草率离婚,还可以对防止婚内暴力以及由此引发的刑事案件有积极作用;在民法上,因从侵权的角度看待家庭暴力,赋予受害方民事赔偿请求权,受害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精神赔偿)。
3、构架家庭暴力法。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法。针对家庭暴力的长期性、复杂性与严重性,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全面调整家庭暴力问题;在我国地区,1998年也通过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从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务多种角度,治理家庭暴力问题。由于我国家庭暴力有关的现行法规,均散见于各类法典,法条中并有许多的漏洞与缺失,并未提供根本防治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之途径,极不利于司法操作及社会实践。因此我国在今后的立法规划中,也应将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纳入其中,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的行动有专项法律可依,且能在全国范围内起到统一的威慑作用。
4、提高婚姻质量,从根本上消减家庭暴力的发生 。夫妻互敬互爱是消除家庭暴力,提高婚姻质量的关键。要在全市城乡家庭中大力开展五好文明家庭争创活动,提高家庭成员素质,提高婚姻质量,促进家庭文明,从根本上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5、建立家庭暴力预警系统。建议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妇女儿童维权岗,各基层派出所设立家庭暴力投诉站,建立“110暴力报警热线”,形成家庭暴力预警系统。妇女儿童维权岗是预防、制止和消除家庭暴力的第一道防线,维权岗工作可由妇代会和司法助理共同承担,与居委会一起做好家庭纠纷的调节工作,对辖区内有家庭暴力倾向的重点户登记造册,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中。各基层派出所设立家庭暴力投诉站及“110暴力报警热线”,对家庭暴力优先接警,优先救助,优先处理,确保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案件及时介入,及时处理,绝不可作为家务事推诿处之,要最大限度地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6、通过法律援助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148法律援助中心要对权益受害尤其是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如为她们提供免费咨询或免费书写起诉状的基本服务,由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使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结束语:一部电视连续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将我国的家庭暴力现象赤裸裸的展现在人们面前。作为当代法制青年,我认为完善的立法是预防和解决家庭暴力的坚实的基础和后盾,完善的司法是预防和解决家庭暴力最有力地执行保障。所有的妇女都应该勇敢地对家庭暴力说“不”,我们的社会应该是美满和谐的。
注 释 :
⑴妇女基金会简报 2005年
⑵世界卫生组织 1995年
⑶ 联邦调查局报告 1997年
⑷《28位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口述》宋美娅 张捷明整理 2002.271-272
⑸《28位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口述》王光美 2002.283-284
:
①荣维毅、黄列《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国际视角与实证研究》2003.11月版
②黄列《家庭暴力:从国际到国内的应对》载2003《环球法律评论》春季号
③郝艳梅,《前沿》2001.9月版
④张珊珊 扬子晚报 关注家庭暴力案件 南京,2001.11.25
⑤马原 坚决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 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7.93-94











